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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登县志
1.12.2.1 第一节 机构与土地权属

第一节 机构与土地权属

永登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永登县行政辖区内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地质资源、测绘管理工作。1990年定编17人,局内设地籍管理股、监察检查股、建设用地股、利用规划股和办公室。各乡镇设立专职土地管理员。1994年初,撤销利用规划股,设立档案室,负责全县的土地档案及局内文书档案工作。2002年,机构改革,土地局与地矿局合并后更名为永登县规划国土资源局,局内设地籍管理股、监督检查股、建设用地股、矿产管理股和办公室,有工作人员29人。2006年,更名为永登县国土资源局。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