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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六十年
1.2.3.4.2 (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新世纪中国现代化建设光荣的历史使命

(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新世纪中国现代化建设光荣的历史使命

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是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重要保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中国共产党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局出发提出的重大战略任务,反映了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内在要求,体现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

作为社会建设过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既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条件。十六大关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六个更加”的标志性要求,明确地包含了“社会更加和谐”的要求。作为社会建设水平和社会发展程度,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更高、时间更长、任务更重,我们在完成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之后,还要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继续长期奋斗。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六个基本特征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要求,体现了我们党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认识的进一步深化。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概念的首次完整提出,是十六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将其正式列为中国共产党全面提高执政能力的五大能力之一。这一思想,在此前的十六大报告论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时已有体现,其中有两处比较明显:一是报告提出的到2020年我国将要实现的小康社会比2000年有六个“更加”,其中第五个“更加”就是“社会更加和谐”;二是报告第二部分论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时提出,随着改革的深入,我们要努力建立起“各尽所能,各得其所,和谐相处”的社会关系。2005年2月19日,胡锦涛《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中,对和谐社会建设作了精辟的阐述。

2006年10月11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了四条原则性的界定:全面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增强全社会的创造活力;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推进社会管理体制的创新;健全工作机制,维护社会稳定。这既是构成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素,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思路和基本途径。

中国共产党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思想,开辟了社会主义社会建设理论的新境界,丰富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我国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出发,探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现实途径,将对当代人类追求美好社会理想作出新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