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越轨行为及其控制
在社会学中,对于社会控制的研究主要是从社会整体论和功能主义的角度着眼的,即认为作为一个整体,社会在运行中出现了不协调,甚至社会问题,所以需要进行社会控制。这样,社会控制的对象就是反常行为或越轨行为,以下对相关内容进行简要介绍。
(一)越轨行为及其类型
1.越轨行为的含义
社会学家对越轨现象规范研究首先是由迪尔凯姆进行的,他使用了失范(Anomie)这一概念,并分析了发生这种现象的社会原因。后来,美国社会学家提出越轨(Deviance)概念,并进行了多方向的研究。如果从本质上来看,最初人们赋予这些概念的含义是相近的,但在后来的研究中对越轨行为的看法发生了分离。与失范、越轨相应的行为被称为失范行为、反常行为或越轨行为,这些概念有一些细微的差别。失范是一种状态,它反映的是人们失去了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的现象,包括人们的反常行为和社会的混乱状态。越轨行为则是指偏离既定规范的行为,也称为偏差行为。但是这些状态和行为又有明显的共同点,即对规范和标准的偏离。下面我们在相近意义上对之进行介绍和分析,而不再细分它们之间的差异,并统一使用越轨这一概念。
越轨行为是指违反社会规范的、出格的行为。显然,这一界定比较笼统,因为规范是多种多样的,违反和偏离行为也是多种多样的。由于越轨这一说法常带有负面的含义,因此,违反何种社会行为规范被看做是越轨行为?由谁来认定某一行为是否越轨或出格?这些被认为是越轨行为界定和研究中的价值问题。为了说明这一问题,我们先来分析社会行为规范。
社会行为规范是人们在共同生活中共同创造并遵守的行为方式。对于个人来说,它是群体和社会所共有的强制他学习和遵守的行为规则。正是有了这些行为规范,群体和社会才成为一个内部协调的社会关系体系。社会或群体为它的每一个成员都规定了一定的行为规范,要求他们遵循,同时也用它来评价他们的是非。这样,遵从规范还是违反规范只与他应该遵守的规范有关。于是可以这样来下定义:越轨行为是个人或群体违反其所应遵守的行为规范的行为。显然这是一个一般性定义。在这里,越轨者可能是个人,也可能是某一社会群体。一个人违反本组织的纪律是越轨,违反社会公德、破坏公共秩序也被认为是越轨行为。同样,一个群体违反社会行为规则也是越轨行为。
2.越轨行为的判定及价值问题
判定越轨行为不但是一个理论问题,也是一个现实问题,不但是“技术”问题,也是价值问题。上面对越轨行为概念的定义,实际上暗含了人们遵从或违反社会行为规范的具体背景或实际情况,这是由任何社会行为规范都有其具体的适应范围这一特征所决定的。因为,同一行为在某一背景下被认为是越轨,但在另一种背景下,则可能是正常行为。在对越轨行为的判定方面,涉及一些价值方面的问题,这些因素影响着对越轨行为的判定,主要有如下一些方面:
(1)越轨行为的判定与文化类型
规范文化是价值的体系,文化类型不同,人们对行为的是非判断也不同。常常有这种现象:在一种文化中被认为是越轨的行为,在另一种文化中则被认为是正常的。例如,中国文化与西方文化对于子女赡养老年父母的看法有很大差异。
(2)越轨行为的判定与群体价值
同一社会中的不同群体,对同一行为也可能有不同的看法从而影响对越轨行为的判定。一个群体认为某行为是越轨的,而另一群体则可能容忍这一行为。例如,对未婚同居,不同年龄的群体对之的看法可能相去甚远。
(3)越轨行为的判定与权力结构
对越轨行为的判定直接涉及权力,即谁有权力去判定别人是否越轨,和他们为什么有权力去进行判定。从国际冲突到家庭矛盾,权力在判定越轨行为中的作用是明显的,而有权者的判定并不一定公平。
上述因素指出了越轨行为的相对性,也为越轨行为、社会控制的讨论增加了难题。但是,由此并不应该得出相对主义的结论,即不应该认为任何越轨行为的判定都是相对的,因而是不可靠、非客观的。
3.越轨行为的类型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越轨行为分为不同的类型。
(1)不同程度的越轨行为
社会行为对人们的约束程度是不同的,因此,违反这些规范对社会秩序的冲击程度也不同。按照越轨行为对社会行为规范的破坏类型和程度,越轨行为有不从俗行为、不道德行为、违纪行为、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其中犯罪是违反法律并对其他社会成员或社会造成严重伤害的行为,是最严重的越轨行为。
(2)个人越轨与群体越轨
按照越轨行为的主体特征,越轨行为可分为个人越轨和群体越轨。个人越轨是某一社会成员违反社会、群体规范的行为。群体越轨是某一社会群体、组织、机构违反规范的行为。前者如某人贪污或受贿,后者如某一企业偷税、漏税。群体越轨对社会规范的破坏更大。
(3)正向越轨与负向越轨
按照越轨行为的性质,即越轨行为与人们所期望行为方向分类,可以把越轨行为分为正向越轨行为和负向越轨行为。社会行为规范反映的是对某类社会成员的一般要求,同时也具有价值取向,即希望人们不要违反社会行为规范,但可以在某一方向上做得更好。在这里,过和不及都属于越轨,如果不及规范的要求是负向越轨的话,超过规范的、更卓越的做法则是正向“越轨”。在关于越轨行为的讨论中一般指负向越轨行为。
(二)对越轨行为发生原因的解释
研究越轨行为就是要探明越轨行为发生的原因,认识它的规律,预防和控制不良越轨行为。对关于越轨行为发生的原因,生物学、心理学和社会学给出了不同的解释。
1.生物学、心理学的解释
(1)生物学对越轨行为的解释
生物学从人的生理特征角度解释某些人为什么产生越轨行为,特别是犯罪行为。意大利犯罪学家龙布罗梭最早从这一角度分析问题,他在对罪犯的研究中发现,罪犯的大多数与平常人有不同的生理特征,他们在面部特征上有“返祖”现象,从而用生理因素解释犯罪现象。有的研究者认为犯罪者在体态方面有某种特征,还有一些研究者发现一些犯罪者的染色体异常。
(2)心理学的解释
有些学者从心理学的角度寻找越轨的原因,其中弗洛伊德的人格理论最具代表性。弗洛伊德认为,一个人的人格由本我、自我、超我三部分组成。本我是人的本能的冲动,本能包括生的本能和死的本能,生的本能是性欲、恋爱和建设的动力;死的本能是伤害、虐待和破坏的动力。人的本能是按快乐原则行事的,它们总想表现出来,以满足自己的私利,但是这种没有任何控制的表现会造成对他人的侵犯。于是社会通过教育过程使社会行为规范在其成员身上内化,这就是超我的力量。超我是人格的检察官,起着压抑本能的作用。而一旦自我失控,本能随意表现,就会造成侵犯他人的越轨行为。
2.社会学对越轨行为的解释
社会学从社会结构、社会文化、社会变迁等角度解释越轨行为何以发生。这里只介绍几种较有影响的理论。
(1)失范理论
失范是指社会失去行为规范而出现的反常状态。迪尔凯姆在研究社会分工和自杀现象时指出了失范状态,他认为,在社会从机械团结向有机团结转变时,如果社会分工的发展快于这种分工所要求的道德基础,社会就会导致失范。他关于自杀的科学研究还发现,失范会导致人的自杀。
迪尔凯姆的失范理论认为,社会的正常状态是社会各部分相互协调处于整合状态,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在社会规范的指导和约束下互相适应,正常生活。在社会迅速变动的时代,当文化价值和社会结构以不同的速率转变时,原来的某些指导和约束人们行动的社会行为规范就可能失效,它已不能有效地指导人们该做什么和不该做什么。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就会手足无措,处于无所遵循的迷茫状态,生活会变的漫无目的,从而容易发生自杀。按照迪尔凯姆的看法,人们的某些反常现象,包括自杀,是由于缺乏有效的规范而造成的。
(2)手段—目标论
默顿同意迪尔凯姆的假设,即认为社会结构缺乏整合会造成极度紧张,从而引发失范行为。但他改变了迪尔凯姆的心理学假设,并将失范的含义由无规范改为规范冲突。默顿认为,社会作为一个文化体系为每一个社会成员都规定了目标,但是社会在结构的安排上并没有为每一个人提供达到上述目标的合法手段,即社会结构的特征并不一定能为每一个成员都提供条件以达到目标,在社会为人们提出的文化目标(在美国主要是高的物质成就)与达到目的的合法手段(制度化手段)不配套、不统一时,人们就可能有五种行为方式:①认同文化目标,也遵从制度化手段,这是遵从;②只认同文化目标,但不遵从制度化手段,此为创新;③放弃文化目标,但遵从制度化手段,此系形式主义;④既不认同文化目标,也不遵从制度化手段,消极退缩,这是逃避行为;⑤用新的目标和手段代替文化目标和制度化手段,这是反叛。这样,按照社会的价值标准,创新、形式主义、逃避、反叛都对社会的要求发生了一定的偏离,属越轨行为。默顿的上述观点被称为“手段—目标论”。他认为,美国社会中的下层阶级有较多越轨行为与他们达到文化目标的机会不足有关,越轨行为是由社会结构方面的原因造成的。
默顿所说的目标与手段不配套而导致越轨的现象在我国也有发生。改革开放以来,人们普遍接受了经济上致富的改革目标或文化目标,但致富的机会很不相同。这时,有些人群可能靠不合法的手段获取财富,这就是一种越轨行为,如偷税漏税、诈骗、制造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行为。
(3)亚文化群体论
亚文化群体是指一定社会中的、在文化价值上与主体社会有显著差异的群体。它是由阶级地位、种族背景、居住地区和宗教渊源之类的社会因素结合而成的具有一定功能的群体和社区。
作为整体社会中的一部分,亚文化群体要服从于主体社会的法律和某些准则,但是,由于该群体或社区有自己的历史、结构和生活方式,所以同时它又具有自身特有的文化价值规范。当亚文化群体成员按照自己特有的文化规范行事时,由于该文化规范与主体社会的行为准则相冲突而被视为反常,属于偏离或越轨行为。例如关于贫困文化的理论中,贫困群体常常有边缘感、依赖感、非正式婚姻和性行为早等特征,而这些在主流文化看来属于反常的偏差行为。
亚文化理论认为,所谓偏差者或越轨者并不是自己有意违背社会规范,实际上他们也在遵从行为规范,只是这种行为规范在主流文化群体看来属于越轨亚文化。当然,这里自然会引出这种判断的合理性问题。
(4)标签论
标签论是解释越轨行为产生的原因及其发展过程的理论。20世纪30年代,塔南鲍姆(Frank Tannenbaun)首先提出了标签论的思想,他认为,冲突在导致各个违法者的产生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犯罪实际上是由社区规定的。他认为罪犯形成的过程就是一个指明、规定、识别、区分、描述、显示以及形成意识和自我意识的过程。后来,学者们又分析了初次越轨和再次越轨,以说明社会反应的意义,并且认为,每个人都会发生一些不同程度的越轨,但大多数是偶然的,程度也不严重。如果这种越轨行为被其他人发现并公诸于众,他就会被贴上越轨者的标签,这时他的处境就会发生很大变化,就可能从初次越轨变为再次越轨,由平常人变为一个经常有越轨倾向的危险人物,越轨者就可能成为他的身份。如果重要人士不判定此行为为越轨,并对他进行教导,此人就可能不再出现上述行为。
这一理论认为,越轨行为不在于行为本身,而是社会反应、他人定义的结果。正是他人给某一行为下定义、贴标签才使这一行为成为越轨,并引发了进一步的越轨行为。所以,越轨行为是被社会建构而成的。
标签理论还注意到加标签者和被加标签者的身份和地位,即由谁给谁加标签。贝克尔认为,越轨并不是越轨者固有的特性,而是特定的统治集团制造出规定,并把这种规定加之于特定的人们,给他们贴上标签而制造出来的。该理论认为,基本上是社会上有地位的人(或上层)给下层人加标签,而上层人的此类行为或更严重的行为常被视为正常。因此,加标签常有不平等的性质。
在互动论的社会学家看来,越轨指的是那些背离了重要的社会规范和要求并因此受到许多人的否定评价的行为。那些被多数人看做是越轨的人们都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就是他们被社会打上了烙印——那种把“越轨者”和所谓“正常人”区别开来的社会耻辱标记。
一般来说,当一个人被贴上越轨者的标签之后,其他人便对他进行各种推断。可能有人会认为他品行不端而歧视他。在这种情况下,就会发生戈夫曼在《污记》中所说的那种情况:“在我们的头脑中,他从一个正常而完美的人降到了一个有污点而不可信赖的人”[1]。这种另眼相看、歧视、谴责乃至大加挞伐,把他打入另册,成为与“正常人”不一样的人。这样,越轨不再被看做是某个行动自身的特性,也不是个人行为的特点,而被看做是他人执行法规、实现制裁的部分结果。
莱默特(Edwin M.Lemert)对于贴“标签”过程的独到见解富有启发意义。他指出:每个人实际上都会在某一时刻、某一地点以某种越轨方式行事。这类行为中大部分是暂时的、出于好奇的、微不足道的或者是易于掩饰的。这种大量存在而未被发现的越轨即所谓原初越轨或初发性越轨。原初越轨是未被任何人认出、因而也未受任何惩罚的越轨。这种越轨是人人具有的。一个小孩偶尔受同伴怂恿在集市上偷了烧饼,某一中学生出于好奇看了一些不健康的电影,诸如此类的行为都是初发性越轨。这些行为所引起的问题,要么不经过任何专为处理越轨现象而设立的社会结构而私下解决,将这种越轨视为正常的偏离行为,看做是日常生活中的问题,要么以管理的名义,通过控制的办法加以处置。
按照这种观点,原初越轨与习惯性越轨的区分就显得至关重要。对于大多数违规行为而言,一般的反应是否定的、消极的、负面的,违规行为也是暂时的。但在少数情况下,反应却大不一样,有人会夸大甚至歪曲违规的程度和范围,进而在越轨者的历史上找出其“劣迹”,以证明他本来就是一个越轨者。
换句话说,原初越轨可能不被人觉察,当事人不会认为自己越轨,也极少引起别人注意。但是,假若这些行为被某些重要的人,如父母、朋友、雇主、校长,甚至警察和法庭发现并公布于众,情况就会发生急剧的变化。犯有过失的人,更确切地说是那些被发现的原初越轨者,就不得不面对证人,通过所谓的“贬黜仪式”而受到指责、训斥、责骂和惩罚。更重要的是,这个人被别人贴上了“越轨”这个标签,被斥之为“小偷”、“流氓”等。结果,这一原初越轨者有意无意地接受了这一标签,从而产生新的自我概念,甚至对别人的看法表示认同,并且开始做出相应的举止,表现为复发性越轨。这一“标签”被进一步证实,结果越轨者向习惯性越轨发展。概括来说,一旦某个正常人被打上了“越轨者”的耻辱标记,他的个人经历就会发生意义重大的变化,他常常被迫与其他越轨者为伍。结果,本来是要消除越轨行为的那些惩戒和制裁措施,却起到了强化越轨行为的消极作用。正如标签论的早期代表人物塔南鲍姆所说:决定一个严重的越轨行为发生的最终步骤不是当一个孩子违反法律的时候,而是当他或她陷入刑事司法程序网络之中的时候,官方的步骤使得一个本来无意义的问题变成了一个重要问题。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关于越轨行为的社会标签论着重解析了越轨行为是如何在他人的责怪、斥责和惩罚中被有效地界定的,也说明了越轨行为本身的相对性。目前,有些法学界的专家、学者开始用这种理论观点研究中国青少年的越轨问题,这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现象提供了有益的启示和借鉴。
(三)当前我国社会中的越轨行为及其控制
1.当前我国社会中的越轨行为
当前我国正处于快速的社会转型期,这是一个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由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的转变时期,而在制度体系上则是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这是一个社会结构发生巨大变化的过程。在这一剧烈而复杂的社会变迁过程中,社会结构的失调在所难免,社会问题和越轨行为也会明显增加。
在这一过程中,原来的许多制度规范变得不再适用。这一方面是因为体制改革使原来的规范、人们活动的制度规则不同程度地失效,另一方面,对外开放使一些新的观念进入我国的社会生活,在这些观念指导下的行为和原有规范的不协调十分明显。在社会生活领域,一些习俗、道德的约束力大大下降,社会的指导价值变得模糊,这使得越轨行为大量出现增多,其中既有正向越轨也有负向越轨。至于在改革中制度规范的重建或创新落后于实践,则更使得偏差行为普遍存在并具有多样性。可以说,社会转型与大量复杂越轨行为的出现是密切相连的。
2.越轨行为的一些突出问题
在社会转型期,一些越轨行为变得越来越明显,并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对象。
(1)群体性越轨行为
群体性越轨行为包括群体的、有组织的行动,也包括集体行为。前者多数是建立在共同体利益受损基础上的、有一定组织性的群体行为。后者则是以共同的兴趣或利益为基础的、非组织化的群体一致的行为,如聚众行为、赶时髦和其他集体行为。
许多群体性越轨行为的产生与当事人的相对剥夺感有关。相对剥夺感是人们自己实际达到的与期望达到的有一定差距时的心理感受,相对剥夺感实际上是不满足感或不满意感,这容易引发群体一致的行动。
斯梅尔瑟(N. J. Smelser)曾经指出集体行为发生的条件。他认为,集体行为实质上是人在受到不可靠、威胁或极度紧张等压力的情况下,为改变他们的环境而进行的尝试。他指出集体行为的发生有六个条件:第一,结构性助长。社会结构或周围的环境条件可能促成集体行为。例如,经济危机这一结构性因素容易助长集体行为。第二,结构性紧张。当人在这种结构和社会条件下感到紧张、前途渺茫时,他们会寻求解决压力的方式。第三,概化信念。人们在这种处境中形成比较一致的信念,形成共同的看法或价值观,这种一致的信念具有引发行动的趋向。第四,催发因素。当人们心理紧张、惴惴不安时,突发事件作为导火索会催生集体行为。第五,行动动员。突发事件发生后,有人会首先站出来表示自己的态度,采取某种行为,这种行为会影响周围的同样具有心理压力、又有相同信念的人采取行动。众人之间在情绪和行为上相互影响、循环感染,可能会形成众人一致的行动。第六,社会控制机制。当社会控制不太有力时,集体行为发生了。斯梅尔瑟认为,上述六个条件是集体行为发生的充分且必要的条件。
集体行为有可能发展成为有组织的群体行动,它对现存社会秩序构成强有力的挑战。
(2)有权者越轨
20世纪70年代以来,在批判理论的影响下,出现了对社会控制,特别是司法的公正性的讨论。按照韦伯的说法,权力的有效性在于其合法性,合法性是说使自己在从属者和社会地位低下者的眼里被看成在道义上是公正的。合法的权力是获得后者赞同的权力,它有利于统治秩序的稳定和统治代价的降低。批判理论在分析现代社会中的权力现象时,集中批判权力及其行使过程中的不公正。其有代表性的观点是,在司法、执法和行政管理实践中,有权者依靠自己手中的权力以强凌弱、不公正地运用权力,甚至是执法犯法。因此,由国家靠强力实施的社会控制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正当性问题被质疑。
在社会控制领域,行政执法人员越轨成为普遍关注的问题。实际上,行政人员腐败、贪污、滥用权力是牟取私利的越轨行为。警察滥用权力的现象比较多,而国家政治机器偶尔对警察越轨的合法化、正常化对待可能会促成“越轨性亚文化群”的形成。
有权者越轨的现象在我国社会中也有存在,如有些官员以权谋私、贪赃枉法、贪污腐败、通过权力垄断而不公正地坑害守法公民等。另外,某些执法人员的粗暴以致伤及无辜的现象也时有发生。这些与行政司法体制和政治文明建设相关的问题已经引起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
3.越轨行为的控制
在社会转型期,偏差及越轨行为十分复杂,对越轨行为的控制也不应泛泛而论。从稳定社会秩序与维护社会正义的角度来看,我国的社会控制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周密地推进改革,减少社会解组现象,制定社会政策,减轻对弱势群体的伤害
社会转型是整个社会结构发生变迁并重组的过程,其中包含了某种程度的社会结构的不整合,而这会滋生大量越轨行为。为了维持必要的社会秩序,应该周密、慎重地推进改革,尽量减少社会解组现象的发生。体制改革是利益结构重新调整的过程,这一过程与经济全球化相连接,必然会形成弱势群体,在某种程度上他们是改革的受损者或改革的代价。为了维护社会公正和社会秩序,应该制定相应的社会政策,使受损者的利益得到相应补偿。社会政策是政府制定的,以向公民和弱势群体提供福利促进社会公平。社会政策涉及就业、教育、住房、医疗和养老等方面。当前我国应该大力加强社会政策的制定及落实工作。
(2)建立社会预警系统
社会转型也是社会不稳定、社会危机的可能性增长的时期。政府要在宏观上避免较大的社会危机,就要建立社会预警系统,以防患于未然。建立社会预警系统的核心是要对社会状况进行有效的监测,发现社会的重大的不协调之处,制定相应政策和措施,缓解矛盾、化解危机。为此,应该建立一套测量社会状况,特别是社会问题的指标体系,建立有效的监测组织体系,并对所获资料进行科学分析。
(3)重建社会道德体系
缺乏权威的社会道德体系是一个社会陷入混乱的基础原因,因为社会生活中相当大的部分是由道德来调节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中原有的占统治地位的道德体系受到了严重冲击,重建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新的道德体系是我国面临的迫切问题。
(4)加强法制建设
随着社会现代化的推进,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日益提高。建立适合我国国情和社会发展的法制体系已经提上议事日程。韦伯在研究法律时区分了实质合理性的法律与形式合理性的法律,实质合理性的法律是由法律以外的意识形态系统,如伦理、宗教和政治的价值观支配的,形式合理性的法律靠逻辑分析揭露案件事实与法律相关的本质。他认为,形式合理性的法律是现代的法律形式。实际上,我国的法制建设也需要走向形式合理性。
我国的法制建设不但涉及一套新的法律规则,而且与司法、执法的组织体系有关。科学的法律体系、有效的司法和执法组织、公正的司法,这些对我国当前的法制建设都是必须回答的重大问题,而公民参与和监督则是题中应有之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