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现代应用文写作
1.5.1 第一节 法律文书概述

第一节 法律文书概述

一、法律文书的概念及特点

(一)法律文书的概念

法律文书是司法行政机关及当事人、律师等在解决诉讼和非讼案件时使用的文书,也包括司法机关的非规范性文件,包括规范性和非规范性两种。

所谓规范性法律文书,指文书的内容属于普遍的法律行为规范,是由国家立法机关所正式颁布实施的法律、法令等,对每个人都具有约束力。依据内容和效力的不同,规范性法律文书又包括宪法和法律(普通法和国际法)两项内容,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我国承认和参加的各种国际条约、公约、宪章等。

非规范性法律文书,是指那类针对具体人或个别事物而发布的法律文件,其内容不是要求人人都遵守的行为规范,它只对特定的对象有效,是适用法律的结果,是一种法律事实。其制作主体除了国家机关之外,还有自然人和法人。例如司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所涉及的侦查预审文书、检察文书、审判文书等,非司法机关制作的公证、仲裁、工商税务文书,法人或自然人起诉、应诉的各种文书等。

将法律文书、诉讼文书与司法文书三个概念加以分析、比较,我们发现它们每一个概念的内涵和外延都是不同的。其中法律文书的外延最大,诉讼文书次之,司法文书最小。

(二)法律文书的特点

1.制作的合法性[1]

制作合法的含义有三:

一是要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制作。其一,制作的主体要合格。其二,在不同的程序,针对不同的事项,制作相应的文书。如起诉状、上诉状、申诉书、各类申请书等都有不同的适用条件,不能混用。其三,书状应提交给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如起诉状、上诉状、答辩状、再审申请书等须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抗诉书向检察院提出,控告书则可以向公、检、法等司法机关提出。其四,要遵守法律对各种期限的规定。如超过法定的时限,有关的权利就会丧失。

二是形式要合法。向司法机关提出请求事项,除法律规定的可以用口头形式,如向司法机关提出控告、民事案件原告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刑事案件被告人的上诉可以通过口头提出,其他均要以书面形式提出。

三是书状的内容要合法、客观。书状的内容要扣住每个案件的法律要素、实体内容来写,以便使案件的性质、经过、后果、责任、相关的法律依据等关键内容一目了然。如刑事书状要写明关系到定罪量刑的事实要素及相关的法律依据民事书状则要写明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法律关系的时间、地点及法律关系的内容,纠纷的原因、经过、情节和后果等,不写与本案无关的内容。同时,要注意内容的客观性,提出的事实要有证据支持,诉讼请求要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要经得起对方的反驳和法庭的质证调查。当事人往往在书状中侧重于强调有利于己方、不利于对方的事实,但要注意不能无根据地靠猜测、想象或随意添加、删减事实,更不能歪曲、捏造,否则,结果会适得其反。

如张某本来起诉要求与对方解除非法同居关系,为表示理由充分,在诉状中还指责对方父亲李某作风不好,挪用公款,被李某以“侵害名誉”为由提起诉讼,结果张某被法院判决赔偿因侵害李某名誉而造成的精神损失。

2.语体的准确性

明确性和简要性是公文的最基本的要求。但法律文书因其自身特点的原因,除具有一般公文语体的共性外,还有其自身特点。我们把法律文书的语体特征概括为以下几点:

(1)明确。即明白、准确。指法律文书遣词造句要准确,语义要单一。显然,任何语体都讲究用词准确。但法律文书写作中对字、词、句的准确性要求更为严格。因为法律文书是依法办案的重要凭证,它往往关系到当事人的荣辱福祸。法律文书中使用的每个字、每个词、每句话都应是意思明确,恰如其分。既不能模糊不清,也不能模棱两可。

(2)规范。即标准。法律语言的规范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指法律文书的组词造句、表情达意要遵守汉民族共同语——普通语的词语含义及语法规则;二是使用规范正确的法律术语;三是不使用方言、土语,不滥用外来词语;四是不生造词语,不使用已废用的古语词;五是不乱用异体字、繁体字及未经国家批准公布的简化字。但是,在少数民族聚属地及多民族共同居住地区,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司法机关在制作法律文书时可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几种文字,但也要求符合该语言文字的使用规则。

(3)简朴。即简要、质朴。一是指语言要简明扼要,言简意赅,在表意明确的前提下,不重复、不啰唆,不写废话、空话、套话,做到惜墨如金。二是指语言要质朴平易,朴实无华,通俗易懂。力戒华丽辞藻;不用过分的修辞、描写和抒情;不搞弦外之音;不事渲染铺陈夸张;不故作高深。对于案件中的一切事实、情节都恰如其分、实事求是地反映,不做人为的夸大或缩小,尤其是归纳概括表述时,不能改变案件的性质,必须完全符合法律要求,无懈可击。

(4)庄严。即庄重、严肃。指法律文书的语体特色必须与法律的权威性和庄严性一致。言必有据,不言过其实,不带个人情感色彩,不引用秽语、黑话、行话。法律文书常常涉及社会的阴暗面,如反映奸情类案件的文书,语言应着力克服叙述可能给社会带来的负面影响,最好用概括叙述,尽量避免原始引用。

3.事实认定的客观性

认定事实的客观性包括下面三个方面:第一,准确地揭示案件的本来面貌;第二,全面阐述案件的各个侧面;第三,准确表达案件关键部分的事实。

4.生效执行的权威性

法律文书由法律保证其生效执行的权威性,这种权威性具体表现在法律文书制作的合法性、执行的强制性和解释的单一性三个方面:第一,制作法律文书的主体必须具有相应的合法资格;第二,法律是依靠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律文书的许多文种都具有法律强制执行的效力,以此来保证法律实施的权威性;第三,法律文书的解释必须是单一性的,不能有任何词语的歧义和模棱两可的提法。

二、法律文书的分类

可从不同角度对法律文书加以分类,其中最重要的一种分类是以制作主体的法律要求为标准,将法律文书分为两大类,即公用法律文书和民用法律文书[2]

公用法律文书是指一切国家机关或其授权的组织在职权范围内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公务性法律文书。民用法律文书是指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等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制作主体和法律要求相对于其他划分根据而言带有更基本的特征的属性,因此应当作为分类的根据。从主体上讲,国家机关、经授权的组织在授权范围内属于“公”、“官”的范畴,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等属于“私”、“民”的范畴,两类主体各具特点。

在上述基本分类的基础上,对法律文书可以依据实际需要,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不同的具体划分。譬如,将公用法律文书按照规范性程度的不同划分为规范性法律文书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书;按照具体的制作主体的不同划分为立法文书、司法文书、行政文书等。将民用法律文书按照具体的主体划分为公民用法律文书和法人、其他组织用法律文书;按照内容与形式将民用法律文书划分为合同书、证书、诉讼文书、协议书等。根据需要还可以进行更深层次的划分,如将合同书划分为民事合同书、劳动合同书等,将民事合同书再划分为买卖合同书、运输合同书等。这些划分都有实际意义,但是都不同于分类,它具有较大的任意性,不必局限于质的方面。

此外,可依文书形式分类,包括书写式、填充式、笔录式三大类。

其中书写式又称拟制式、叙议式,它虽有固定的结构,但其中又包括各种不能固定的具体内容,制作时必须根据案情或叙述或议论或说明,以体现具体案情。如起诉书、判决书、调解书等均属此类。先拟出文稿再经打印、校订后印发。

填充式,比较简单。有印制好的表格供使用,只要依序将空白处填好,即可盖印行文。如法院的逮捕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等均属此类。

笔录式,表现为文书首部只打印出笔录头,其余均为空白横格,使用时,只如实记录有关内容。如讯问笔录、调查笔录、勘验笔录、法庭审理笔录等。第一种分类方法,其优点是种类清晰,易于掌握,符合案件办理的程序;其不足之处是同类文体的文书有重复现象,如笔录类,公、检、法机关都使用,故本书以第一种分类方法为主,兼及其他分类法。

三、法律文书的写作要求

法律文书写作的基本要求如下:

①遵循格式,写全事项;

②主旨鲜明,阐述精当;

③叙事清楚,材料真实;

④依法说理,折服有力;

⑤语言精确,朴实庄重。

其中,法律文书的语言应用的具体要求包括:

1.表意精确,解释单一。法律文书是一部分体现和贯彻国家法律的文字形式,一部分是当事人向国家执法机关提出的诉讼请求或某项法律要求的文书。因此,它的文字必须做到表意精确、解释单一,以避免给理解和履行带来任何问题。

2.文字精练,言简意赅。因为作为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公文或当事人向执法机关呈递的文书,语言文字必须精练简洁,不能事无巨细、冗长拉杂,但是必须说明的情况和事实、必须阐述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又不能讲得过于简略或粗疏,所以必须做到文意赅备。

3.文风朴实,格调庄重。法律文书的语体风格属于公文语体。朴实无华、严谨庄重是为其严肃的法律内容所制约的。

4.语言规范,语句规整。法律文书的语言为规范化的书面语言。它力求符合语法规则,句子规整,成分齐全。

5.褒贬恰切,爱憎分明。法律文书的内容大都与处理违法侵权以及犯罪行为的案件有关。因而法律文书对是非正误有鲜明的褒贬态度和浓厚的感情色彩。

6.语言诸忌,竭力避免。法律文书在语言运用中也常有些必须竭力避免的话语,必须引起重视。一是忌方言方语;二是忌用流氓黑话;三是忌用脏话;最后力求避免错别字的使用。

此外,法律文书的写作必须严格遵守法定格式,即具有诉讼文书的严肃性和规范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了民事起诉状应记明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和司法部1997年1月印发的《刑事诉讼中律师使用文书格式﹙试行﹚》都包括有法律文书的格式。这些格式虽然分别规定了各种法律文书的结构层次和特定项目,但其基本程式却是相似的。书状一般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文书名称、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基本情况、请求事项、事实与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致送机关附项落款及日期等。这些格式,为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或其他司法机关提出的请求事项符合有效的形式要件,提高诉讼文书质量,提供了保障,在制作时应予注意。还有一些文书是未有规定格式的,但实践中一般都有约定俗成的惯用规格和写法,在制作文书时可予参考,以便有效、高效地完成文书制作。

【思考与练习】

简答题:

1.简述法律文书的概念及其与司法文书的区别。

2.简述法律文书的分类。

3.简述法律文书写作语言上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