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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
1.12.1 第一节 毕业生的基本权益

第一节 毕业生的基本权益

一、毕业生的权利

所谓权利,是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对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为了维护广大毕业生的合法权益,国家在《宪法》、《高等教育法》、《劳动法》、《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等法律和政策中规定了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享有的多方面权利,并要求履行一定的义务。毕业生享有的权利主要有:

1.平等就业权

平等就业权是毕业生首要的权利。毕业生不分民族、性别、宗教信仰的不同,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毕业生有权同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用人单位在招聘时不得歧视女性,不得歧视少数民族,要采取一视同仁的政策。在工资上也应该实行同工同酬。

平等就业权是对毕业生公平就业的保障。对发挥毕业生学习和工作积极性,建立、完善人才市场和实行资源优化配置有着积极的作用。

2.自主择业权

自主择业权是毕业生的基本权利。就业制度改革以后,毕业生在择业中拥有完全的自主性,到什么单位就业完全根据毕业生自己的意愿来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干涉这种权利。

3.获得信息权

就业信息是毕业生择业成功的关键。只有在充分占有信息的基础上,毕业生才能根据自身实际,选择合适的就业去向,实现平等就业。因此,各地就业指导机构和学校要把国家和各地政府的就业政策向毕业生进行宣传。要把所有用人信息都及时向全体毕业生公开,任何人和单位不得隐瞒或截留。要保证信息的准确、真实、全面和有效。要提供有关咨询和服务,对毕业生就业进行辅导。毕业生有权全面了解用人单位的情况以及工资、福利待遇等方面内容。

4.接受推荐权

学校推荐对毕业生的就业具有重要的影响。每个毕业生都享有被学校推荐就业的权利。学校在推荐时,要根据学生的实际,实事求是地向用人单位进行介绍,既不能随意拔高也不能故意压低。要对每一个学生进行公正、公平、合理的推荐,要给每个学生被推荐的机会。同时,还要按照优生优用、人尽其才的原则进行择优推荐,把各方面都优秀的毕业生推荐到合适的岗位,并以此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

5.违约权和索赔权

违约是毕业生的一项权利。毕业生在签订就业协议之后,如果由于某些特殊原因,不能到签约单位工作,那么其本人可以提出违约。但违约权的行使要按照就业协议书中违约条款规定的内容进行,同时还要承担违约的责任。违约会给用人单位带来较大损失,给学校声誉造成不利后果,也给毕业生本人带来不好的影响。因此,一般尽量不要违约,或者在签约之前慎重考虑,不草率签订就业协议。

用人单位违约,毕业生也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违约责任,并提出赔偿的要求。用人单位违约给毕业生带来的损失可能是巨大的,甚至会让毕业生因此而失去就业的大好机遇,因此,给予赔偿是必要的。毕业生在签订就业协议时不要回避违约金的问题。要明确规定支付违约金的条件和金额,真正保护双方的正当权益。

6.公平待遇权

用人单位在录用毕业生的过程中,也应公正、公平,一视同仁。当前,毕业生的公平待遇权受到很大的冲击。由于各项配套措施滞后,完全开放、公平的就业市场尚未真正形成,用人单位录用毕业生还不同程度地存在不公平、不公正的现象,如女生就业难仍然是困扰女毕业生就业的一大问题。公平待遇权是毕业生最为迫切需要得到维护的权益。

7.档案、户口保留权

毕业生有在择业期(两年)内将其档案、户口在校保留两年的权利。毕业生如在毕业当年未能找到工作,或只是找到非正规就业单位,其有权在毕业后两年内将档案、户口在校保留。期满以后,学校则无义务为其保存。

8.有要求用人单位履行协议的权利

协议书是国家专用于毕业生就业的正式文本,具有法律效力。双方一旦签约,就有义务严格履行协议,不得无故进行更改。用人单位必须依照协议接收毕业生。并妥善安排毕业生的工作,提供相应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以保证毕业生的正常工作。

9.有要求用人单位依法提供各种劳动保障的权利

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后应签订劳动合同。《劳动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10.有追究用人单位违约责任的权利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是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而达成的协议,双方均有遵守的义务。如果用人单位一方不能按照协议的内容履行,或者在履行程度上打折扣,毕业生有追究用人单位违约责任的权利。

二、毕业生的义务

1.回报社会的义务

毕业生首先要根据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根据社会需要,为国家服务、回报社会的长期培养教育。虽然在一定范围内毕业生有自主择业的权利,但与服从国家需要并不矛盾。毕业生应从大局出发,认真执行国家方针、政策和根据需要为国家服务,尤其是当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或某些行业、地区急需人才时。如中央提出西部大开发需要大量人才的时候,毕业生有义务服从国家的安排,为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和项目作贡献。

2.如实介绍情况的义务

毕业生在介绍自己基本情况的时候,应该实事求是,不弄虚作假。因为用人单位在招聘毕业生时,要对毕业生的德、智、体、美、劳等各方面作全面、翔实的了解,以便毕业生到岗位后能人尽其才,充分发挥特长。但如果毕业生提供的情况有假,一则耽误用人单位录取人才,二则毕业生会失去用人单位的信任,甚至被退回或发生争议。所以,毕业生在正确行使自己权利的同时,也应严格履行此项义务。

3.配合就业工作的义务

按照国家教育部门和地方教育部门的有关就业规定,毕业生在离校前,都要根据有关规定的要求,结合毕业生在校期间德、智、体、美、劳等各方面的基本情况,实事求是地对毕业生作出组织鉴定。这一般是在个人总结、集体评议通过的基础上进行的。针对目前毕业生离校前的实际情况,毕业生应该认真总结,积极配合学校做好此项工作,切实履行好此项义务。

4.遵守协议的义务

通过双向选择,毕业生和单位签订了就业协议,并以此约束双方的行为。遵守协议是对毕业生的基本要求。有的毕业生朝三暮四,签订协议以后,还在不断挑选更好的单位,这是不讲信誉的表现。因此,必须增强信用意识,做到言行一致,信守诺言。

5.按时报到的义务

根据规定,毕业生办理离校手续之后,应该及时到用人单位报到。因为签订协议就意味着占用了用人单位的招聘指标,其他人就失去了应聘的机会。如果自离校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而不去单位报到的,由学校报主管部门批准,不再负责其就业,并给予一定处罚。其档案将转到家庭所在地,按社会待业人员处理。

三、毕业生权益保护

毕业生虽然享有自身的合法权益,但在就业过程中往往会出现一些侵害毕业生权益的行为,毕业生可通过以下途径对自身权益实施保护:

1.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的保护

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可通过制订相应的规则来确定毕业生的权益,并对侵犯毕业生权益的行为予以抵制或处理。

2.高校的保护

学校对毕业生权益的保护最为直接。学校可通过制订各项措施来规范毕业生就业指导和就业推荐,对于用人单位在录用毕业生过程中的不公平、不公正行为,学校有权予以抵制以维护毕业生的就业权益。高等学校在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过程中应进行监督和指导,对于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订不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就业协议,学校有权拒签,未经学校审核同意的就业协议不能作为编制就业方案的依据。

3.毕业生自我保护

(1)毕业生应了解目前国家关于毕业生就业的有关方针、政策和规范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熟悉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这是毕业生权益自我保护的前提。如果在就业过程中因为所谓的公司规定或部门规定与国家政策、法规有抵触,侵犯了自己的权益,则可以依据法律法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毕业生应自觉遵循有关就业规则,接受其制约,保证自己的就业行为不违反就业规则,不侵犯其他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3)在用人单位接收毕业生的过程当中,毕业生也应对自身权益进行自我保护。例如,按照国家规定,毕业生在报到后应享受正常的福利待遇;对某些工作岗位的特殊体质要求,用人单位在与毕业生双向选择时应明确,否则不得以单位体检不合格为由将学生退回学校;正常的人才流动也应根据国家和当地的有关人才流动规定,不应受到限制;报到后毕业生发生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则应按照单位在职人员的有关规定处理,不能退回学校。毕业生应对自己的权利有正确认识。

毕业生应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针对侵犯自身就业权益的行为,毕业生有权向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进行申诉并听取他们的处理意见,也可提交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进行调解和仲裁,还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