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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
1.10.2 第二节 大学生就业制度与政策

第二节 大学生就业制度与政策

一、我国现行的毕业生就业制度

高校毕业生是我国宝贵的人才资源,科学合理地使用高校毕业生资源,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对于贯彻落实科教兴国战略,调动广大青年学生求学成才的热情,提高国民的科学文化素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深化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千方百计扩大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为他们施展才华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归纳起来,我国大学生就业的基本制度有以下五个方面:

(1)高校毕业生在国家政策指导下,按照有关规定就业,所有合格毕业生均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毕业生有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根据需要为国家服务的义务。必要时,国家采取行政手段来安置毕业生就业。

(2)国家在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对毕业生就业实行宏观调控,通过公布人才需求信息,建立就业服务机构,培育完善人才市场,完善人事代理制度,建立健全社会保障机制,运用市场机制来调节毕业生的供求关系,实现毕业生资源的优化配置。

(3)在就业方式上实行在国家方针、政策指导下的自主择业,用人单位和毕业生通过学校推荐进行双向选择,落实就业单位。

(4)实行协议书和报到证制度。毕业生和用人单位通过双向选择确定单位后,必须签订就业协议书。协议书对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进行约定,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报到证是国家统一招生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向单位报到的基本方式,也是落实国家计划和实现宏观调控的保证手段。报到证由省一级毕业生调配部门签发,在全国范围内使用。

(5)毕业生就业计划不再由上级主管部门自上而下地制定和下达,而是由学校根据国家就业方针和政策,指导毕业生进行双向选择,落实就业单位,根据毕业生签订的就业协定书形成就业、见业计划,通过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汇总到教育部,再由教育部下达正式的毕业生就业计划到省一级毕业生调配部门。

我国现行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变了过去对高校毕业生统包统分的就业制度,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开辟了更广泛的就业渠道和形式,深化了就业制度改革,使之更加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

大学毕业生就业制度是大学生求职择业的重要依据。对于面临就业的毕业生来说,了解我国毕业就业制度建立和演变的过程,把握国家的就业方针和政策规定,对于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明确就业方向、把握就业机遇、实现成功就业有着重要的意义。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我国劳动人事制度改革也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政府转变职能、精简机构、提高效率、推行公务员制度;国有企业实行合同用工制,打破不同所有制企业职工的固定身份界限,促进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事业单位逐步实现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作为劳动人事制度组成部分的高校毕业生就业也建立了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新机制。

我国目前的劳动人事制度包括公务员制度、劳动合同制度、人才流动制度和人事代理制度等。

1.公务员制度

公务员制度是建立在民主政治、法制社会和科学管理基础之上的制度。公务员制度是关于政府机关从事公务人员管理的法制化、标准化的各种规范性和规定性的总和,是一套完整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录用、考核、职务任免。职务升降、培训、工资福利、保险、申诉控告、退休、管理监督等管理行为的规范和准则体系。

公务员制度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是与一个国家的经济基础和政治制度相联系的。我国国家公务员制度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及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2.劳动合同制度

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我国实行的是统包统配的劳动用人制度,国家对企业用工实行高度集中统一的指令性计划管理,依靠行政手段直接控制企业的用工数量、用工形式和用工办法,形成了“铁饭碗”的用工模式。

1995年1月1日起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该法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形式与内容、劳动合同的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步骤作了规定。根据目前的统计,全国城镇企业和乡镇企业有95%的职工签订了劳动合同,这标志着我国已经基本建立了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新型劳动用工制度。

通过订立劳动合同的形式建立劳动关系,从根本上改变了以往计划经济条件下企业劳动用工依靠行政手段分配的管理体制,使企业和劳动者可以在真正平等的基础上实现双向选择,从而使劳动关系双方真正成为平等主体,为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劳动力市场运行机制创造了条件。

3.人才流动制度

所谓人才流动,是指以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为主体的各类人才根据个人的选择愿望,通过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登记、交流,从一单位(地区)调整到另一单位(地区)工作。搞活人才流动,对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入事制度改革具有重要意义。经济社会的发展要依靠技术进步,而技术进步的关键在于掌握科学技术的各类人才,在于最大限度地发挥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这就要求合理配置人才资源,打破人才部门所有。单位所有的界线,调整人才分布与人才结构,实现人才在更大范围内的合理流动。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只有疏通人才流动渠道,使人才作为生产要素通过市场进行合理配置,才能不断实现生产力要素的最佳组合,形成新的生产力,从而促进整个经济社会的发展。在深化劳动人事制度改革过程中,无论是行政体制改革,还是机构改革;也无论是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还是进行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都需要人才的合理流动。搞活人才流动,对于实现人才的自主选择权和单位的自主用人权,都具有重要意义。

4.人事代理制度

人事代理是指各级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机构为三资企业、民办科技机构、民营企业、乡镇企业等无主管单位以及不具备人事管理权限的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要求委托人事代理的其他企事业单位,自费出国和以辞职等方式流动后尚未落实单位的人员提供人事档案保管或有关人事方面的代理服务工作。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化,人事代理的内容不断丰富,代理趋于多样化,包括人才规划预测、人员发展方案、人事诊断、人才测评等,它是社会化与专业化管理在人事制度改革中的体现,有利于落实用人单位的自主权,促进人才使用权与所有权的分离,使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对单位以人事档案为核心的依附关系在政策上分离,保证了人才资源的社会化和选择职业的自由性,对保障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流动人员素质和人才竞争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人事代理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负责代理人员人事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工作,证明代理人的身份,办理代理流动人员的转入、转出手续,推荐就业单位,鉴证聘用合同,为毕业生转正定级出具各种证明材料,建立代理人员集体户口挂靠制,调整档案工资,职称考评、考核,计算工龄,办理代理人员的出国(出境)和政审手续等。

(2)负责办理失业、养老等社会保险服务,并为其代办住房公积金。

(3)建立代理人员党组织,接转党组织关系,制定流动党员管理制度。

(4)开展代理人员岗位及专业技能培训,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有针对性地组织岗位和技能培训。

(5)提供人才需求信息和就业服务,进入人才市场进行双向选择。

办理人事代理,根据单位办理委托人事代理和个人办理委托人事代理各自情况的不同,须向代理机构提交有关材料。应届毕业生要携带《毕业生推荐表》和《就业协议书》到有关单位办理相关事宜。

二、“三支一扶”就业政策

从2006年开始连续5年,国家将每年招募2万名高校毕业生,主要安排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以下简称“三支一扶”)。中央组织部、原人事部、教育部、财政部、农业部、卫生部、国务院扶贫办、共青团中央联合发出通知,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启动了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以更加优惠的政策引导和鼓励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服务基层,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国家将按照公开招募、自愿报名、组织选拔、统一派遣的方式,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三支一扶”大学生的招募工作,凡是政治素质好,热爱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学习成绩合格,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具有敬业奉献精神,遵纪守法,作风正派;身体健康的全国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皆可成为招募对象,其中还应当有一定名额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三支一扶”计划服务期限一般为2~3年,工作期间给予一定的生活、交通补贴,统一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费用由地方财政安排专项经费和中央财政予以支持。

各地及有关部门要积极制定优惠政策,积极创造就业条件,鼓励服务期满的“三支一扶”大学主扎根基层。原服务单位有职位空缺需补充人员时,应优先考虑接收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满自主创业的,可享受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小额贷款担保和贴息等有关政策。应届毕业生自愿到国家偏僻的艰苦地区、艰苦行业基层工作,服务达到国家规定年限,并符合相应条件的,可享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报考党政机关公务员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优先录用。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服务2年以上,服务期满后3年内报考硕士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进入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由接受单位按照所任职务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其职务工资标准,服务期限计算为工龄,在今后晋升中高级职称时优先评定。

三、选聘大学生到村任职政策

选聘大学生到村任职是国家出台的一个导向性政策,是提高大学毕业生就业水平和促进农村发展问题的一个双赢战略。该政策在实施的过程中有喜有忧,有得有失。但从其发展趋势和发展前景来看,大学生到村任职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具有全面推广的可能性和必要性。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经济发生了深刻变化,广大农村正在经历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传统农民向现代农民的转变。在这一历史进程中,迫切需要有现代思想、现代知识的新农村建设者。大学生投身到新农村建设第一线,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党的新农村政策的重要体现。由于我国区域发展不平衡,城乡差异明显,使得农村成为人才的净输出地,人才从农村到城市的单向流动似乎是情理之中的事情。鼓励大学毕业生到农村任职,是构建农村人才市场,促进城乡人才双向流动约有力举措。

根据中央有关部门作出的部署,选聘大学生到村任职的工作,在许多地方已经开展了几年。一些事例表明,大学生投身新农村建设,有用武之地,有施展平台,能够在服务“三农”,服务群众过程中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从2008年起,国家每年选聘2万名大学生,连续5年共选聘10万名大学生到农村任职。这重大决策具有深远的战略意义,此计划的实施和推广必将缓解当前大学生的就业压力,并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产生重大影响。大学生到农村任职必然要经受困难挫折地考验。“志不立,天下无可成之事”,艰苦、困难、挫折是历练人生的一种机遇,也是开启成功的一把钥匙。被聘用的每一位大学生应该自觉地把自己当成农民中的一分子,虚心好学,利用所学之长为广大农民服务。

国家选聘大学生到村任职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择优聘用。选聘的大学生要思想政治进步,吃苦耐劳,乐于奉献,组织纪律观念强,知识丰富,身体健康,并且自愿到农村基层工作。各级党委和各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分别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选聘工作一般按照个人报名,资格审查,笔试,组织考察,体检,公示,决定聘用,岗前培训等步骤进行。任职岗位可因人而异,是中共正式党员的,一般安排担任村党组织书记助理职务;是中共预备党员或非党员的。一般安排担任村主任助理职务;此外,还可以安排村团组织书记、副书记等职务。经过一段时间的实际工作后,经大多数党员和群众认可的,可以通过推荐参加选举担任村党组织书记,副书记等职务;依据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也可竞选村委会主任或副主任。在村任职的大学生虽然不是公务员,但是待遇和保障政策遵循从优的原则。工资待遇可比照当地乡镇新录用公务员的工资标准,按月发放;有条件的乡镇发放津贴的,还可以享受同等的津贴待遇;并且按照规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给予办理医疗、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大学生在村任职的时间一般为3年,每年由县级人事部门进行考核,考核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档次。不称职的,解除聘任合同。工作期满后,经组织考核,本人自愿的可继续聘任,特别优秀的可以通过一定程序提拔为乡镇干部。不再续聘的,引导和鼓励其就业、创业。另外,在村聘用期间工作表现良好、考核称职的人员,报考本地公务员和省属高校研究生的,还可以享受笔试加分待遇等。

大学生到村任职的过程中,应严肃选聘纪律,严格遵守法律,秉公办事,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和社会监督,避免出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及腐败现象的发生。各级党委、各有关部门、高等院校、农村基层党组织及社会各界有责任重视、关怀、爱护到农村任职的大学生,妥善安排他们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真诚地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充分保障大学生干劲十足,扎根农村,成就一番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