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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原生文明启示录
1.6.8.6 6 创建统一经济制度

6 创建统一经济制度

秦帝国统一文明的另一个基本面是创建了统一的经济制度。帝国对经济制度的整合统一,主要在四个基本方面:土地制度、生产制度、货币制度、标准度量制度。让我们来相对具体地看看这些方面的统一改制。

(1)第一方面,确立全面的新土地私有制度

战国时代,土地私有制已经成为普遍现象。私有制的主体,最主要的是三个阶层:新兴大地主阶层,中小地主阶层,自由民阶层。历经战国两百余年深刻普遍的变法运动,各大战国基本上都进入了新兴的土地私有制时代。但是,由于战争频发,由于各国变法程度不同、政策不同、政治清明程度不同、经济发展各有差异等原因,土地的私人占有状况仍然呈现出极大的不均衡状态。最主要的基本弊端是:广大自由民亲自耕耘的私人土地占有数量很少,又得不到稳定的保障。许多自由民因失去土地,不得不依附于封地领主或大中地主,成为“佣耕民户”。秦帝国建立,要全面恢复发展农耕经济,就必须解决土地占有的极大不均衡这个根本问题。

秦帝国解决土地问题的一个大政策,就是始皇帝三十一年,也就是公元前216年颁布的新法令——“使黔首自实田”。黔首,是秦帝国对民众名号的新规定,实际所指就是官员阶层之外的各行业人民。从这项法令的适用性看,“自实田”的黔首(人民),其主要部分无疑是农耕自由民。但是,也包括了没有官方身份的大中小地主。这一法令,在实际执行上有四个层面:

其一,官府派员登录,地主与农民自己申报自己的土地数量;

其二,官府发布公文,确认黔首自报数量的土地为该黔首所有;

其三,若黔首为佣耕者(代地主耕耘),其自报的土地官府也同样予以确认;

其四,大中小各层地主,在黔首自实田中失去的出租土地,官府统一补偿解决。

这一政策中,最重要的是后两个层面,也就是对民众“佣耕”土地的确认,以及对失去出租土地的各阶层地主的补偿处置。这两个基本点,是“黔首自实田”的真正意义所在。因为,对拥有自己土地的黔首而言,自实田的意义只是程序性的登记与确认;而对于“佣耕户”黔首来说,自实田的意义则是重新获得曾经失去的土地。

从整体上说,这一法令的历史意义,是在中国大地上第一次全面推行了土地私有制。这一法令实行一年之后,也就是始皇帝三十二年,天下农耕经济面貌获得了很大改观。这一年的碣石门石刻,记载了当时的天下盛况:“天下咸服……惠被诸产,久分来田,莫不安所。男乐其畴,女修其业,事各有序。”

(2)第二方面,在全国明确推行重农政策

重农政策,是自商鞅变法开始在秦国行之有效的传统的基本经济政策。当时的山东六国,虽然也保护农业,但没有任何一个国家自觉持久地推行重农政策。秦统一中国后,将重农政策扩展为整个帝国的基本经济政策,这无疑是经济领域最为重要的统一制度之一。

琅琊刻石文对这一政策的记载是:“皇帝之功,勤劳本事,上农除末,黔首是富。”《史记·秦始皇本纪》的记载是:“今天下已定,法令出一,百姓当家则力农工。”

什么是上农除末?上者,崇尚也。这四个字的字面意思是,农耕最上,其余行业都排在农耕之后。概括地说,就是以农为本。重农政策的实际表现,有两个基本方面,一是国家保护农耕经济不受市场波动的侵蚀损害,譬如保护粮价平稳的平准政策,就是国家重农的政策之一;二是农、战并列,重视对农爵的优先赏赐,保护农民的政治地位。

重农政策,不是同时抑制贬低工商业,而是同时重视推动工商业发展。只有在农业经济受到市场冲击伤害时,重农政策的实际意义才显现出来。后世多将帝国重农政策误解为汉代之后的“重农抑商”,这是一种历史的误读,或有意地曲解。通俗地说,秦帝国是重农不抑商的,而不是重农抑商。

(3)第三方面,秦帝国对工商业的推动政策

上世纪70年代出土的云梦秦简中,有大量保护奖励作坊生产与商旅活动的法律规范记载。其中有一条奖励新工匠(学徒)的法条这样规定:“工师善教之,故工一岁而成,新工两岁而成。能先期成学者,谒上,上且有以赏之。”这是说,师傅教得好,能使学徒提前成为工匠,师傅与学徒都可以见到官员,并得到法定赏赐。

另有一条这样的规定:“隶臣(奴隶)有巧,可以为工者,勿以为人仆养。”这是说,奴隶中若有工艺技能之人,不能让这样的人做仆役,而应当成为工匠。

其他史料中,也不乏推动工商的政策记载。譬如,秦国对巴郡寡妇清开采矿业有成,就曾给予政治奖励,建立“怀清台”以示表彰。对北地郡救灾商人乌氏倮,也有爵位奖励。这些历史事实都说明,在农业经济时代推行重农政策,是历史的必然。但是,它并不意味着重农要以抑制工商业为必须条件。

(4)第四方面,统一度量衡

度量衡,是三大计量单位的统称:度,是长度单位;量,是容器单位;衡,是重量单位。据吴承洛先生之《中国度量衡史》考证,度量衡单位在中国的黄帝时代就出现了,其产生的直接基础是社会交换的需要。度量衡出现的基本作用,是满足公平交换的市场需求。度量衡的经济本质,是社会劳动交换的公平原则。

从政策意义上说,秦帝国统一度量衡,最主要的政策方向有两个:其一,规范市场交易活动,使之趋于公平化、公开化,推动市场交易的健康发展;其二,推动国家税收活动与民间借贷偿还活动的公平化、公开化。

夏商西周三代,无论是国家官府的实物税征发,还是诸侯国的赋税征发,以及贵族封地领主的实物征发,度量衡器具都是权力公器,如同法律一样是不公开的,其应有的公平性也是无从监控的。进入春秋时代,度量衡器具随着私人交换与商旅活动的普遍化,逐渐走向公开;但是又呈现出各国、各地、各封地不同标准的度量衡,同时,仍然存在着旧领主用大斗收进税谷,用小斗放出粮债,长期盘剥民众的普遍现象。惟其如此,各国的新兴地主势力反其道而行之,以小斗进,以大斗出,从而争取民心依附。齐国的田氏,就是长期奉行这一政策从而获得了广泛的民众拥戴。

进入战国时代,度量衡的复杂化、多样化,比春秋时代大有改观,但仍然存在两种现象的多样化。一则,是七大战国的官方度量衡各不相同;二则,山东六国许多仍然拥有独立治权的封地领主,其度量衡仍然是混乱多样各取所需的。从根本上说,最主要的乱象是,山东六国都没有统一的度量衡制度,都没有公认的标准化计量单位,一切应用于实践的度量衡器具,都是不确定、不透明的。

这种状态,从根本上限制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尤其伤害了农产品交易的公平化。

基于这种乱象与弊端,战国商鞅变法的基本政策之一,便是统一度量衡。秦国统一度量衡后,市场经济获得了很大的普及与发展;官民在税收环节的交付,民间在借贷偿还活动中的支付,都因为计量标准的公开化、公平化,大大提高了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官府由此建立了强大的信誉,民心也不断地得到了凝聚。

基于秦国的历史经验,帝国在华夏世界推行统一度量衡制,是胸有成竹的。

据《史记·秦始皇本纪》记载,始皇“二十六年(统一六国的当年),法度衡石丈尺。”《李斯列传》的记载是:“臣为丞相……更克画,平斗斛度量文章,布之天下。”

从历史实践看,帝国统一度量衡的具体方式是:

其一,公布统一计量单位之标准依据。

其二,将官府打造的标准度量衡器具,公示于公开场所,供任何需要者核准。

其三,对丈量土地作出特殊规定,六尺为一步,百步为一亩。

需要说明的是,标准依据如何产生?据吴承洛先生的《中国度量衡史》考证,最原始的长度计量标准是多样化的。譬如,有以人体器官为长度计量依据的——手指宽度为一寸之根据,有以自然物如米粒、玉圭等为依据的。但是,远古时代最主要的度量衡依据标准,是以黄钟与黍粒结合的方式,产生度量衡单位。

依据《吕氏春秋·古乐》的考证:黄钟是黄帝时代发明的一种组合乐器。“黄”,是由长度为三寸九分到九寸的十二支竹管制作的管乐;“钟”,是专门铸成的十二口大钟;其合奏宏大响亮,所产生的雄鸣六律与雌鸣六律,构成十二种音律的标准。从此,“黄钟”组合被认定为神圣之物,成为度量衡与诸多事物的标准依据。度量衡标准依据的产生,是以黄钟的竹管为容器,以黍粒为置入物,而后产生度量衡单位的。

以长度单位为例,这一标准依据产生的方法是:

黄钟竹管生度之法: 黄钟短管置黍九十粒,一粒之长为一分,十分为寸,十寸为尺,十尺为丈,十丈为引;

黄钟竹管生量之法: 黄钟长管置黍一千两百粒,为一勺,十勺为一合,十合为一升,十升为一斗,十斗为一斛;

黄钟竹管生衡之法: 黄钟长管置黍一千两百粒,为重量十二铢;二十四铢为一两,十六两为一斤,三十斤为一钧,四钧为一石。

由此可知,公布度量衡标准,就是公布原始标准的确定方法。标准明确后,官府再依据这一原始标准,打造出度量衡的基本计量器具,公示于公开场所,供交易者直接核准自己使用的计量器具。公示的三个系列的基本计量器具是:长度计量之标准丈尺寸,容量计量之标准升斗,重量计量之标准衡器——官秤。

帝国铸造的各种标准计量器具,正式名称为“权量”。各种“权量”之上,皆刻有中央政府的统一铭文:“二十六年,皇帝尽并兼天下诸侯,黔首大安,立号为皇帝;乃诏丞相状、绾法度量则不一歉疑者皆明一之。”铭文的作用,是确立权量的法定权威性。

在统一度量衡的同时,秦帝国颁布了违反统一度量衡制的律法。据《云梦秦简》记载,秦律有法条规定:“衡石不正,十六两以上,罚官啬夫一甲;不盈十六两到八两,罚一盾……黄金衡累不正,半铢以上,罚各一盾。”可以看出,对黄金交易惩罚最严,每次只要多出或减少半铢重量以上,累计追查,每次都要罚缴盾牌一张。

统一度量衡的深远历史意义,是不用我们多说的。

(5)第五方面,统一货币

战国时代,最大的经济乱象之一,就是货币多样。在七大战国各自的官方货币之外,许多中小诸侯与边远地区的部族政权,也有自己多样化的货币。这种现象,对华夏世界的经济流通构成了实质性障碍。到战国末期,除了秦国的货币制度气象整肃之外,各大战国与残余诸侯、部族政权的货币,都是乱象纷纭。当此之时,秦帝国大力推行货币统一制度,是非常具有历史必要性的积极政策。

统一货币具有相对的复杂性,所以,这一政策延迟到统一帝国建立的十年之后,也就是始皇帝三十七年,公元前210年才实际推行。《史记·六国表》的正面记载是:始皇“三十七年,复行钱。”所谓“复行钱”,是西汉史学家以战国史的目光,将秦帝国的统一货币政策,与秦惠王时期的“初行钱”连接起来的说法,并不是秦帝国的第二次货币改制。

《秦会要订补·食货》正确地阐释了复行钱的实际意义:“三十七年之行钱,实非复也,特统一钱之制度耳……于是,贝锾属、钱镈属、刀属等形制之币皆废;圆周方孔,遂成中国制钱之定式焉!”

秦帝国统一货币的实际内容,有三大基本方面:

其一,禁止一切形式的私人铸钱,货币发行权统一归于中央政府。云梦秦简中,就有“盗铸钱”——私自铸钱而被捕拿的案例记载。

其二,将货币形式统一规范为三种。

首先是金币,也就是黄金。金币的正式名称是溢。这个字本当为“镒”,秦帝国以水德为国运,所以官方写法变成了水边“溢”。金币的法定地位,是上币。

其次是铜钱——半两。铜钱形制为圆周方孔,有半两文字,实重半两(十二铢),直径一寸二分。这种半两钱,被后世称为“秦半两”,是当时通行天下的最主要币种。

再次是布币。布币的法定形制,是八尺长、二尺五寸宽。不合形制者,不得作为布币使用;一幅布币,与十一个半两钱等值。保留布币的最主要原因,是方便农民。也就是说,农民织出的布只要符合法定形制,就可以直接拿布购买物品。

其三,帝国法令明确规定:黄金、铜钱、布币三种形式的货币,都是法定货币,都具有同等的货币地位,不得拒收任何一种货币,否则,依法治罪。这就是,“不得择行钱、布”的法令。云梦秦简有法条记载:“贾市居列者,及官府之吏,毋敢择行钱、布;择行钱、布者,列伍长弗告,吏循之不谨,皆有罪。”

可以看出,秦帝国的统一货币制度,是行之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