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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原生文明启示录
1.3.2.7 7 商汤王国创建的早期法制体系

7 商汤王国创建的早期法制体系

国家文明形态的基本面,是当时社会的法治状况。

《荀子·正名》云:“后王之成名,刑名从商。”《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商有乱政,而作汤刑。”《韩非子·内储说上·七术》记载了“弃灰于公道者,断其手”,原本是“汤刑”法条。凡此等等都说明,商汤立国后创建了相对完整的律法,其影响一直流传至战国时代。

历史的事实表明,成汤建立的商政权,开创了中国原生文明时代相对稳定、成熟的成文法体系。也就是说,商代的法制第一次以“册典”的形式明确下来了。尽管这些法律“册典”还只保存在官府,而不向民众公开。但是,相比于夏代尚带有浓厚不成文习惯法痕迹的粗简法律——《禹刑》,无疑是远古法治文明的一个巨大进步。

中国早期国家时代的法律,叫做“刑”。这种叫法,一直延续到春秋战国时期。

所以叫做“刑”,其实质含义,不是法律只有刑罚,而是强调法律的主要职能在于以强制性的刑罚来维护社会秩序。因为,当时不可能达到以法律形式全面规范社会生活的程度。当时的社会,对于经济行为、民事行为中的违法者,也是以刑罚处置的。在夏商周三代,还没有罚款与赔偿的经济处罚史实。譬如“弃灰于道”,原本是一种民事违法行为,可却要以砍手的刑罚治罪。也就是说,这时的“刑”,本身就是“法”的意思,“刑”是“法”的形式称谓而已。故此,成汤灭夏后创建的法律,叫做“汤刑”。

商代之法,开创了后世成文法的先河,为后来的西周、春秋、战国所仿效。

荀子曾说:“后王之成名,刑名从商。”这句话实际是说,后来的国家制定律法,大体都沿用了商代刑罚的名称。《韩非子》也曾举例说:“殷之法,弃灰于公道者,断其手。”可见,商代法律是很严厉的,也是相对细致的。后世的商鞅变法,也有“弃灰于道者,刑”的法条。这说明,商鞅立法的诸多根源,同样在于商代的“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