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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元词通论
1.3.2 第二节 断限的基本原则和标准

第二节 断限的基本原则和标准

文学和文体的发展有其自身的规律,并不与历史上的王朝完全同步,以朝代的更迭来划分文学时代,有时并不能反映文学发展的真实情况,这在目前已是共识。不过既然进行文学的断代研究,作出适当的界定总还是必需的。这就需要定出合理的基本原则和有可操作性的具体标准,同时还需要突破传统的正统观念的影响,依据现代史学的眼光作出更为科学的界定。

所谓断代界定应该区分词人和词作两种情况。词人的生活有延续性,他可以分跨两朝甚至数朝,例如杨弘道在金朝灭亡之后,入宋,任襄阳府学教谕,摄唐州司户,元兵下唐州,复北归,寓家济源。白朴之父白华,也曾有类似的经历:白华仕金为应奉翰林文字、枢密院经历官。天兴元年四月随邓州节度使降宋,明年,宋署为制幹,改任均州提督,三年后亦北归。这些作家究竟应属金人、宋人抑或元人,其实也并不见得有强为分辨的必要,完全可以笼统地称为金元之际的文人。然而,词人的作品是不具备延续性的,生活是一条线,创作却只能是这线上的一个一个的点。毕竟诗词创作与可以花十几年来写的皇皇巨著不同,它是一种即时性的行为。而且由于朝代的更迭往往会给文人的生活和心理都带来较大的变化,他们在新旧两朝的创作也往往会有所差异和新变,正是在这种意义上,有必要对作品的归属加以界定。词人在不同时期的作品,不能不分青红皂白地“一锅煮”,要有区别和判断,要有一个相对明确的归属界定。作于元朝时期的词,便应该属元词,应该纳入元词的研究范围,而不能像以往的做法那样,一旦将词人归属某朝,其所有作品也便被“收编”于某朝之中了。对于本是作于元代的作品,却当作金、宋词的组成部分来评判,那既是对元词的不公,也造成了对金、宋词的许多误解。这种重新界定并非是为某个朝代的文学争地位,而是力图还其本来面貌。

基于此,断限的基本原则也就十分明晰了,即:以金归金、以宋归宋、以元归元。以词作为中心,作于金者属金词,作于宋者属宋词,作于元者属元词。看上去似乎非常简单,但是,这须有一前提,即金元、宋元之际词人的所有词作皆可明确编年,从而在判定其写作年代的基础上进行归属界定,而事实上这是很难做到的。部分作品有词人自己或当时人的确切记载,或者有本事可征,处理这些词的确很简单。但真正困难的是那些由于证据不足而无法编年的作品,若仅凭作品的风格、意象去猜测揣摩,自无异于盲人摸象。在这种情况下,尽管就历史的角度而言,这些横跨两朝的词人作为历史人物,大可不必进行朝代归属的界定,但就文学的角度而言,他们作为创作的主体,仍然是界定的对象。这就需要一些具体的、有较强可操作性的标准来对词人及其词作进行划分。因此,本书另设如下数条标准加以衡量。不过需要说明的是,这几条标准的关系并非是平行并列的,而是由高到低的四层,因为毕竟不可能有哪条标准是万能的、放之四海皆准的,总会出现例外的情况。当上一条标准不甚适用而出现例外时,则用下一条标准进行衡量,通过这样的四层筛选,或许可能尽量排除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