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6 第6章 集体合同

6章 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是劳资斗争和集体谈判的产物。在西方市场经济国家,通过工会运动的发展,人们观察到:个体谈判往往使工人处于不利地位,让个体成员结社成为集体,才可以创造雇员与雇主进行平等协商的地位。这种平等协商机制是工业民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劳动力市场健康运行的必要条件。

6.1 集体合同概述

集体合同制度源自西方工业国家。19世纪后期,随着工会运动的合法化,集体谈判的重要性日益增长,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立法开始产生。英国在1871年颁布的《工会法》和1875年颁布的《雇主和雇员法》,均涉及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的法律规范。瑞士在1900年、新西兰在1904年颁布了《集体合同法》。在20世纪6080年代,集体合同立法得到普及和发展。中国1950年《工会法》规定了工会代表工人签订集体合同的权利,但随着“左倾”思想逐渐占统治地位,集体合同制度很快被取消。改革开放以后,工会便开始呼吁在中国建立集体合同制度。1992年中国《工会法》重新规定了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事业单位签订集体合同的权利和责任,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代表通过。199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劳动法》正式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集体合同制度。总结集体合同制度的实践经验,针对存在的问题,2007年中国《劳动合同法》对集体合同制度作了专章规定。

6.1.1 集体合同的概念

集体合同,又称集体协议、团体协约等,是集体协商双方代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内容可以包括:有关工资制度和奖励制度的问题;有关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安全卫生状况的问题,确定如何使用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基金,以及劳动保护的具体措施与计划;职工技术培训的各种制度,举办技术培训班、技工学校等促进职工不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的措施;有关提高职工生活水平和举办集体福利事业的具体措施,以及实施社会保险的办法;有关劳动纪律的问题,制定本企业的厂规,确定对违反劳动纪律的职工给予处分的措施和制度。

6.1.2 集体合同的特征

集体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合同类型除了具备劳动合同的一般特征之外,还具备以下特征:

1.集体合同主体的特定性

集体合同的当事人是特定的。集体合同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团体,另一方是雇主或雇主团体。劳动者团体一般就是工会,在没有建立工会的情况下由劳动者推选代表与雇主订立集体合同。雇主团体是指由雇主联合组成的行业性或区域性的团体。

2.集体合同内容的特定性

集体合同的内容,是指集体合同中规定的权利义务条款及必须明确的其他问题。集体合同的核心内容是劳动者的集体劳动条件和待遇,具体而言,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

3.集体合同的订立采用集体谈判的形式

集体谈判虽然也是一种协商,但是集体谈判并非一般意义上的协商,它是一种制度化、规范化的协商。为了保证集体谈判过程的顺利进行,法律通常对集体协商过程进行严格规范。

4.集体合同是最低标准合同

集体合同是劳动者团体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的最低标准和企业达成的协议。签订集体合同的核心,是依法确立合理公正的劳动标准,以便从整体上改善劳动条件,提高劳动者待遇,维护劳动者利益和权益。企业和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所定的各种待遇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标准。

5.集体合同义务的不均衡性

集体合同主要规定雇主一方对雇员一方承担的义务,对雇员一方的义务不作规定或作较少规定。而且规定雇主承担的义务都具有法律性质,雇主不履行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集体合同是要式合同

集体合同要以书面形式签订并经主管机关登记备案,才具有法律效力。集体合同的备案制度说明集体合同受到政府主管部门的严格监管。

6.1.3 集体合同的种类

1.综合性集体合同与专项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按照合同涉及的内容,分为综合性集体合同和专项集体合同。综合性集体合同是就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作出约定;专项集体合同是就劳动关系的某个方面的问题签订的书面协议。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可以就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或某项内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专项集体合同可以作为集体合同的附件,与集体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我国《劳动合同法》第52条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协议;已订立集体合同的,工资协议作为集体合同的附件并与集体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非公有制企业迅速增多,这些企业大多规模较小,职工流动性较大,工会力量薄弱,职工合法权益受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劳动关系矛盾相对突出。一些地方的实践经验证明,在非公有制小企业或同行业企业比较集中的地区开展签订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工作,对维护职工和企业双方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营造有利于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促进区域和行业经济的协调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为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和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于20068月联合发布《关于开展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指导和推动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订立工作。根据近一年来的实践经验和各方面的要求,《劳动合同法》把订立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将进一步推动和规范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工作的健康发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4条和《关于开展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的规定,订立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要把握好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订立范围。订立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要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在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开展。一般在小型企业或同行业企业比较集中的乡镇、街道、社区和工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园区);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县(区)一级开展行业性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二是合同内容。通过协商签订的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可以是综合性的,也可以是专项的。综合性的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劳动报酬、劳动定额、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女职工和未成年人特殊劳动保护等。

6.2 集体合同的订立

集体合同的订立不同于个别劳动合同的订立,它通过特别的集体协商机制而订立,而且订立集体合同要严格遵守订立集体合同的法定程序。这主要是因为集体合同一方当事人是劳动者的集合体或劳动者的代表,其集体意志的形成比较复杂,故特别强调法律规制。

6.2.1 集体合同的订立主体

集体合同的订约主体包括劳动者一方的订约人和用人单位一方的订约人。各国法律都将工会组织作为劳动者一方的订约当事人。我国也不例外,工会作为劳动者自己的组织,法律将订立集体合同的权利赋予工会。不过,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建立工会组织,则允许劳动者推选的代表充当订约当事人。依据我国法律,用人单位一方订约人既可以是用人单位本身,也可以是用人单位的团体和组织,如各行业协会或行业的上级主管部门等。

6.2.2 订立集体合同的原则

《劳动合同法》和《集体合同规定》中对签订集体合同进行集体协商的原则都作了规定,用人单位与单位职工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合法原则

订立集体合同的双方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所规定的程序和内容订立集体合同,也就是既要求程序合法又要求内容合法。程序合法是指当事人双方在集体合同的起草、协商、签字、备案等环节上,都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内容合法是指当事人在集体合同中确立的各项条款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虽然集体合同也是订约双方意思一致的表示,但集体合同的自治性以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前提,否则会导致集体合同的无效。

2.相互尊重,平等协商

平等协商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就集体合同的某项或某几项内容进行商谈,以求达成一致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行为。平等协商一般包括以下工作:首先是确定协商代表,明确代表职责。平等协商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本单位工会选派,未建立工会的,由本单位职工民主推荐,并经本单位半数以上职工同意;用人单位一方的协商代表,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指派,首席代表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或由其书面委托的其他管理人员担任。协商代表应履行下列职责:参加集体协商;接受本方人员质询,及时向本方人员公布协商情况并征求意见;提供与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代表本方参加集体协商争议的处理;监督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履行等。其次是依法开展协商,严格遵守程序。集体协商任何一方均可就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以及相关事宜,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进行集体协商的要求。一方提出进行集体协商要求的,另一方应当在收到集体协商要求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予回应,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进行集体协商。集体协商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开展,达成一致的,应当形成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中止协商或者下次再协商。

3.诚实守信,公平合作

诚信原则不仅是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同时也是集体合同订立的原则。集体合同当事人在订约过程中应当诚实守信,不隐瞒不欺诈,在平等的基础上达成公平的协议。

4.兼顾双方合法权益

权益兼顾是指订约主体在协商过程中应当互谅互让,兼顾双方的利益。这要求当事人必须充分理解对方的意见和需求,不能只顾一方的利益而损害对方的利益,也不能只顾眼前的利益而忽视长远的利益。只有双赢,劳动关系才能持久。

6.2.3 订立集体合同的程序

按照《集体合同规定》所设置的原则,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程序大体包括四个阶段8个步骤:

第一,准备阶段:

1)工会代表职工提出订立集体合同的要求。

2)起草集体合同草案。

3)确定双方进行集体协商的代表。

第二,协商阶段:

4)双方对集体合同的条款内容进行协商。

第三,审议和签字阶段:

5)将经过双方协商后的集体合同草案提交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

6)双方首席代表在审议通过的集体合同正式文本上签字。

第四,备案和公布阶段:

7)将集体合同报送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备案。

8)将产生的集体合同以适当的形式进行公布。

6.2.4 订立集体合同的注意事项

根据劳动法典、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规定等法规,总结十几年来集体合同制度实施中的经验教训,在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工作中应当注意这样一些问题:

1)做好订立集体合同前的沟通协商工作,在相互充分理解与合作的基础上平等协商订立集体合同;

2)集体合同内容不片面追求高条件、高标准,应从企业实际情况和可能出发,重点解决突出问题,解决劳动者最关心的亟待解决的问题;

3)总结集体合同履行过程中遇到的各类问题,充分研究各种新情况和新问题,认真积累资料和经验,为新一轮集体协商订立集体合同打下基础,做好充分准备。

6.3 集体合同的内容、形式和期限

集体合同的内容是集体协商的结果,但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集体合同的条款主要是维护劳动者的权益。集体合同为要式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而且一般必须经过备案。集体合同的期限也有法律限制。

6.3.1 集体合同的内容

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集体合同的内容包括:

1.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主要包括:(1)用人单位工资水平、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2)工资支付办法;(3)加班、加点工资及津贴、补贴标准和奖金分配办法;(4)工资调整办法;(5)试用期及病、事假等期间的工资待遇;(6)特殊情况下职工工资(生活费)支付办法;(7)其他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2.工作时间

工作时间主要包括:(1)工时制度;(2)加班加点办法;(3)特殊工种的工作时间;(4)劳动定额标准。

3.休息休假

休息休假主要包括:(1)日休息时间、周休息日安排、年休假办法;(2)不能实行标准工时职工的休息休假;(3)其他假期。

4.劳动安全与卫生

劳动安全与卫生主要包括:(1)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2)劳动条件和安全技术措施;(3)安全操作规程;(4)劳保用品发放标准;(5)定期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体检。

5.补充保险和福利

补充保险和福利主要包括:(1)补充保险的种类、范围;(2)基本福利制度;(3)医疗期延长及其待遇;(4)职工亲属福利制度。

6.女职工和未成年人特殊保护

女职工和未成年人特殊保护主要包括:(1)女职工和未成年人禁忌从事的劳动;(2)女职工的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劳动保护;(3)女职工和未成年人定期健康检查;(4)未成年人的使用和登记制度。

7.职业技能培训

职业技能培训主要包括:(1)职业技能培训项目规划及年度计划;(2)职业技能培训费用的提取和使用;(3)保障和改善职业技能培训的措施。

8.劳动合同管理

劳动合同管理主要包括:(1)劳动合同签订时间;(2)确定劳动合同期限的条件;(3)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续订的一般原则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4)试用期的条件和期限。

9.奖惩

奖惩主要包括:(1)劳动纪律;(2)考核奖惩制度;(3)奖惩程序。

10.裁员

裁员主要包括:(1)裁员的方案;(2)裁员的程序;(3)裁员的实施办法和补偿标准。

除上述之外,集体合同还须包括集体合同期限、变更、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的协商处理办法、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

6.3.2 集体合同的形式

根据集体合同立法的规定,集体合同是要式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集体合同的内容是约定用人单位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标准,涉及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只有采用书面形式才能做出明确具体的约定,才具有法律效力。

集体合同不仅需要采取书面形式,而且一般必须经过备案。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6.3.3 集体合同的期限

集体合同按照期限形式不同,可分为定期集体合同、不定期集体合同和以完成一定项目为期限集体合同。集体合同的期限应当适当,太短不利于劳动关系的稳定;太长不利于劳动者利益的保护,即难以保证劳动者利益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同步提高。各国一般采用定期集体合同并在立法中限制其最短期限(通常规定为1年)和最长期限(通常规定为35年)。也有些国家还采用不定期集体合同,立法中只规定其生效时间而不规定其终止时间,如法国、日本等。按照惯例,这种集体合同可以随时由当事人提前一定期限通知对方终止。还有少数国家采用以完成一定项目为期限的集体合同,如利比亚等。在实践中,当这种集体合同约定的工作(工程)未能在法定最长期限内完成时,一般将法定最长期限视为该集体合同的有效期限。

集体合同的期限,由当事人双方在法定最短期限和最长期限范围内自行协商约定。期满前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延期,但延期也不得超过法定最长期限。

我国《集体合同规定》只就定期集体合同作了规定,期限为13年,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即行终止。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双方代表可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每年可对合同进行修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任何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重新签订或续订的要求。

6.4 集体合同的效力

集体合同的效力是指集体合同法律上的拘束力,包括集体合同的生效和效力范围两个方面。生效是效力的前提,不生效即无效力。效力范围是效力的体现,是集体合同约束力的作用对象和时空范围。

6.4.1 集体合同的生效要件

集体合同的生效是指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发生法律上的约束力。集体合同的生效要件一般包括:

1.主体合法

集体合同当事人必须具备法定的主体资格。作为集体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必须一方是工会或劳动者代表,另一方是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工会必须是依法成立的法人,用人单位也必须是劳动法上的用人单位。

2.内容合法

集体合同的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集体合同所规定的各项劳动条件、劳动标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关于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等均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当事人在订立集体合同时,必须严格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任何一方均不得以欺诈、威胁、恐吓等手段,违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骗取或强迫对方接受集体合同的内容。

4.形式及程序合法

集体合同不仅需要采取书面形式,而且一般必须经过备案和公布方能生效。

6.4.2 集体合同的效力范围

集体合同只要完全具备有效要件,即主体合格、内容和形式合法、意思表示真实、订立程序合法,就具有法律效力,其条款在一定范围内成为劳动关系的规范,并设立债权债务。集体合同的效力在于:

1.空间效力

主要指集体合同在哪些地域、产业(职业)发生效力。通常以一定的行政区域、产业或企业为单位来划分。全国集体合同、地方集体合同分别在全国或特定行政区域范围内有效;产业集体合同对特定产业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有效;企业集体合同对本企业有效。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我国集体合同的空间效力范围因集体合同的不同种类而不同,企业集体合同在企业内部发生法律效力,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3条签订的行业性和区域性集体合同则在一定地域和行业内发生法律效力。

2.时间效力

即集体合同在多长的时间内具有约束力。它一般由集体合同依法自行规定,在有的情况下,由法律规定。就世界范围而言,其表现形式有三种类型:(1)当期效力,即集体合同在其存续期间内具有约束力。(2)溯及效力,即集体合同可追溯到对其成立前已签订的劳动合同发生效力。法不溯及既往是法治的基本原则,因此集体合同一般不具有溯及效力,但某些国家规定,当事人如有特别理由,并经集体合同管理机关认可,允许集体合同有溯及效力。(3)余后效力,即集体合同终止后对依其订立并仍然存续的劳动合同还有约束力。[1]

3.对人效力

即集体合同对什么人具有约束力。一般认为,受集体合同约束的人包括集体合同的当事人(当事团体)和关系人。前者指订立集体合同并且受集体合同约束的主体,即工会组织和用人单位或其团体,后者指无权订立集体合同却直接由集体合同获得利益并且受集体合同约束的主体,即工会组织所代表的全体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团体所代表的各个用人单位。

4.集体合同对个别劳动合同的效力

对于签订集体合同的用人单位来说,集体合同对本用人单位全部劳动合同都具有约束力。集体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未涉及的,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适用,都应按照集体合同的规定执行;劳动者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有关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否则应确认为无效。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依法变更后,劳动合同的标准也应随之变更。

6.5 集体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

生效集体合同应该全面履行,当然在履行过程中因情势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已经不合时宜时,集体合同双方可以通过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集体合同在一定条件下终止,从而结束劳动关系。

6.5.1 集体合同的履行

集体合同的履行是指集体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全面地完成各自承担的义务,从而使合同的权利义务得到全部实现的整个行为过程。集体合同的履行是集体合同制度实现的基本形式。集体合同一旦生效,就具有法律效力,签约双方都要严格履行合同的协议,保证合同目标的实现。

集体合同的履行和其他合同一样,应当坚持实际履行、全面履行和协作履行的原则。集体合同的履行,应当针对不同的合同条款采用不同的履行方式。集体合同中规定的有关劳动标准方面的条款主要要求当事人在集体合同的有效期内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各项标准签订个人劳动合同,保证个人劳动合同的劳动标准不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对于目标性条款,当事人应当按照要求,自觉地履行各自的义务。

6.5.2 集体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集体合同的变更,是指在集体合同生效以后,未履行或未履行完毕之前,因订立集体合同所依据的主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原合同内容已不适应变化了的情况时,当事人对原合同中某些条款进行补充和修改。集体合同的解除,则是指集体合同未履行或未履行完毕之前,因订立集体合同所依据的主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可能或不必要,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提前终止合同。

依据《集体合同规定》,集体合同变更与解除的条件为:

1)双方协商一致。即一方提出变更或解除的建议,经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即可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但变更后的合同内容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2)法定情形的出现。一是用人单位因被兼并、解散、破产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二是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的;三是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解除条件出现的;四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集体合同变更或解除应当履行法定程序。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适用集体协商程序。

6.5.3 集体合同的终止

集体合同的终止,是指合同期满、合同的目的已经实现或依法解除合同等而使合同法律效力消失。简单地说,就是结束集体合同关系。

我国《集体合同规定》第38条规定,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即行终止。集体合同终止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一是合同的期限届满;二是集体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复存在;三是集体合同依法或依协商解除;四是当事人在集体合同中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成立。

6.6 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

集体合同订立和履行的过程中,由于利益冲突,双方当事人往往会产生一些争议。对于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一般强调协商或调解优先,但对于不同性质的争议处理方式会有所不同,相关法律规定了两种情况和两种不同的处理方式。

6.6.1 集体协商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处理

在集体协商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不能协商解决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书面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协调处理申请;未提出申请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进行协调处理。在管辖方面,集体协商争议处理实行属地管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同级工会和企业组织等三方面的人员,共同协调处理平等协商争议。中央管辖的企业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用人单位因集体协商发生的争议由劳动保障部指定的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同级工会和企业组织等三方面人员协调处理,必要时,劳动保障部也可以组织有关方面协调处理。在程序方面,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应当自受理协调处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结束协调处理工作,期满未结束的,最多可以延长15日。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受理协调处理申请;(2)调查了解争议的情况;(3)研究制定协调处理争议的方案;(4)对争议进行协调处理;(5)制作《协调处理协议书》。《协调处理协议书》应当载明协调处理申请、争议的事实和协调结果,双方当事人就某些协商事项不能达成一致的,应将继续协商的有关事项予以载明。《协调处理协议书》由集体协商争议协调处理人员和争议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此后争议双方均应遵守生效后的《协调处理协议书》。

6.6.2 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处理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点和其他劳动争议的处理是有区别的,即不由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因为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一方组成人员为工会代表,而集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为工会组织。因此,不宜由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集体合同争议。

为了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集体合同履行中的作用,《劳动合同法》第56条规定:“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赋予了工会在集体合同履行争议处理中的主体地位。这样规定,有利于集体合同履行争议及时、有效、合法的解决。

本章小结

集体合同,是集体协商双方在平等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它借助于工会这种集体的力量去争取和维护权益,以克服单个劳动者势单力薄,无法与用人单位相抗衡的弱点,因此该制度在整个劳动法律制度中占有重要的地位。集体合同具有区别于劳动合同的一系列特点。集体合同的核心内容是劳动者的集体劳动条件和待遇,主要确定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的最低标准。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高于劳动合同,企业和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所定的各种待遇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标准。我国劳动法律、法规对集体合同从订立到终止,乃至争议处理的整个运行过程做了全面的规范,内容包括:集体合同的订立主体、程序;集体合同的内容、形式和期限;集体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等等。合乎法律规定的主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内容、形式和程序等要求签订的集体合同才具有法律效力;集体合同的变更、解除等活动也必须按照法律的要求进行,否则不仅不能产生人们所期待的效果,还会产生法律责任。

关键术语

集体合同  集体协商  专项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的订立

集体合同的形式  集体合同的内容  集体合同的效力

集体合同的履行  集体合同的变更  集体合同的解除

集体合同的终止  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

思考题

1.集体合同有哪些特征?

2.集体合同如何订立?

3.集体合同的生效要件有哪些?

4.集体合同与个别合同的效力关系是怎样的?

5.如何解除集体合同?

【注释】

[1]林嘉.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1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