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国防建设
国防建设是国家为提高国防能力而进行的各方面的建设。国防建设的内容主要包括国家武装力量建设、边防、海防、空防及战场建设、国防科技与国防工业建设、国防法规、人民防空、国防动员与国防体制建设、全民国防教育以及与国防相关的交通运输、邮电、能源、水利、气象、航天方面的建设等。国防建设是国家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国防领导体制
(一)国防领导体制的构成
国防领导体制是指国防领导的组织体系及相应制度,是国家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包括国防领导机构的设置、职权划分、相互关系等。它是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和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设有最高统帅、最高国防决策机构、国家行政机关中管理国防事务的部门、武装力量领导指挥系统等。我国根据《宪法》《国防法》和有关法律,建立和完善国防领导体制。中国共产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国防活动实行高度集中统一的领导。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领导职权
《宪法》规定了中国共产党在国家生活包括国防事务中的领导地位和作用。
《国防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受中国共产党领导。”《宪法》和《国防法》还分别规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在国防方面的职权。
1.中共中央的国防领导职权
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 是领导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核心力量。中共中央在国家生活包括国防事务中发挥决定性的领导作用。有关国防、战争和军队建设的重大问题,
都是由中共中央、中央军委、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务委员会做出决策并通过必要的法定程序, 作为党和国家的统一决策贯彻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令》规定: “中国人民解放军必须置于中国共产党的绝对领导之下, 其最高领导权和指挥权属于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和中央军事委员会。”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的国防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它在国防方面的职权主要有决定战争与和平的问题; 制定有关国防方面的基本法律; 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
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并有权罢免以上人员; 审查和批准包括国防建设计划在内的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审查和批准包括国防经费预算在内的国家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国防方面的不适当的决定; 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的国防方面的其他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国防方面的职权主要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幕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制定国防方面的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包括国防建设计划在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包括国防经费预算在内的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做的部分调整方案;监督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工作;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军事法院院长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有关国防方面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规定军人的衔级制度;规定和决定授予在国防方面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国防方面的其他职权。
3.国家主席在国防方面的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在国防方面的职权主要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宣布战争状态;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发布动员令;公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有关国防方面的法律;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授予在国防方面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有关国防方面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4.国务院在国防方面的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是最局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局国家行政机关。它在国防方面的职权是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包括编制国防建设发展规划和计划;制定国防建设方面的方针、政策和行政法规;领导和管理国防科研生产;管理国防经费和国防资产;领导和管理国民经济动员工作和人民武装动员、人民防空、国防交通等方面的有关工作;领导和管理拥军优属工作和退出现役军人的安置工作;领导国防教育工作;与中央军事委员会共同领导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民兵的建设和征兵、预备役工作以及边防、海防、空防的管理工作;法律规定的与国防建设事业有关的其他职权。
5.中央军事委员会在国防方面的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是最高国家军事机关,负责领导全国武装力量。其职权主要包括统一指挥全国武装力量;决定军事战略和武装力量的作战方针;领导和管理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建设,制订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军事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决定中国人民解放军的体制和编制,规定总部以及军区、军兵种和其他军级单位的任务和职责;依照法律、军事法规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武装力量成员;批准武装力量的武器装备体制和武器装备发展规划、计划,协同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国防科研生产;会同国务院管理国防经费和国防资产;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中央军委实行主席负责制,中央军委主席即为全国武装力量的统帅。中央军委组成人员为:中央军委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中央军委之下,设有人民解放军总部机关,即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总部既是中央军委的工作机关,又是全军军事、政治、后勤、装备工作的领导机关。总参谋部负责组织领导全国武装力量的军事建设,组织指挥全国武装力量的军事行动;总政治部负责管理全军党的工作、组织和政治工作;总后勤部负责组织领导全军后勤工作;总装备部负责组织领导全军的装备工作。
为了加强国防领导的协调,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还建立了协调会议的制度。《国防法》规定,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情况召开协调会议,解决国防事务的有关问题。会议议定的事项,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组织实施。国家还建立了国防动员委员会,它是国务院、中央军委领导下主管全国国防动员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国务院、中央军委领导兼任,委员由国务院有关部委、军队总部有关领导组成。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下设国家人民武装动员、国家经济动员、国家人民防空、国家交通战备四个办公室。
二、我国国防建设主要成就
从新中国成立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正确领导下,国防和军队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强大的国防保卫了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维护了人民安定的生活环境,目前正向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防大踏步前进。
(一)建立和完善了有中国特色的武装力量领导体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为使国防领导体制适应国家政治、经济、科技特别是军事发展和保障国家安全的需要,国防领导体制进行了多次调整改革,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完善。
新中国成立后,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成立了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作为全国武装力量的最高统帅机关,统一领导、管理和指挥中国人民解放军和其他武装力量。毛泽东作为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政府主席、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主席,是武装力量的最高统帅。另外,还设有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司令一职,由朱德任总司令。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下设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
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并公布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国防领导体制进行调整,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统帅全国武装力量,担任国防委员会主席,不再设立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会议决定,设立国防委员会和国防部,撤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司令的设置。在同月召开的中央政治局会议上,决定在中央政治局和书记处之下成立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中国人民解放军和其他武装力量。毛泽东担任中共中央主席、国家主席、中共中央军委主席、国防委员会主席,是武装力量的最高统帅。彭德怀主持中共中央军委日常工作。人民解放军总部实行总参谋部、训练总监部、武装力量监察部、总政治部、总干部部、总后勤部、总财务部、总军械部等八大总部的体制。
1958年7月,《中共中央军委扩大会议通过的关于改变组织体制的决议》规定,中央军委是中共中央的军事工作部门,是统一领导全军的统帅机关,军委主席是全军统帅。国防部是军委对外的名义。人民解放军总部体制仍恢复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三总部体制。为加强我军武器装备建设,1998年中央军委增设了总装备部。
1982年9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第四部宪法规定,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的武装力量。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罢免,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与此同时,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继续存在,其职能和人员组成均与国家中央军委完全相同。这表明中央军委同时有两个名义:一个是中共中央军委,一个是国家的中央军委,从而确立了党和国家高度集中统一的行使领导职权的国防领导体制。这种领导体制,也符合我国的国情和军情,坚持了党领导军队的传统,体现了四项基本原则这个立国之本的要求,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作为唯一的执政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领导地位和作用。这种领导体制一直延续至今。
经过几十年的积极探索、实践和完善,我国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防领导体制。这一体制强调中国共产党在国防活动中的领导地位和作用,坚持以党的纲领、政策、战略、目标来指导国防工作,确保国防活动的先进性和活力。这一富有中国特色的国防领导体制被长期国防实践证明是科学有效的。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代化、正规化和革命化建设有了突破性的进展
新中国成立后,人民解放军在毛泽东关于建设现代化革命武装力量的战略思想和邓小平新时期军队建设思想的指引下,不断向现代化、正规化和革命化迈进。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防实力得到进一步加强,国防现代化建设尤其是军队的建设,有了突破性的进展,取得了一系列重大成就。
建国初期,人民解放军基本是一支单一的以普通步兵为主的陆军,海军、空军仅仅刚具雏形,而陆军中的炮兵、装甲兵等技术兵种所占比例非常小。经过50多年的艰苦努力,军队实现了由单一军种发展成陆、海、空、第二炮兵等诸军兵种合成的军队。军队不仅掌握着种类齐全、性能优良的常规武器装备,而且拥有了原子弹、氢弹等尖端武器装备。军队向着机械化、信息化方向大踏步推进。人民解放军实行统一指挥、统一制度、统一编制、统一纪律、统一训练,完善和制定了各类法规,军队法制化、正规化水平不断提高。
新中国成立后,我军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用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军队建设,坚持人民军队的性质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贯彻科学发展观,不断发展新情况、新形势下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民主建设,使军队的革命化水平进入新的高度。
走进21世纪的人民解放军将按照“政治合格、军事过硬、作风优良、纪律严明、保障有力”的总要求,继续优化体制编制,更新教育训练内容和手段,改善武器装备,加强军队的质量建设,提高诸军兵种的合成化水平,向精兵、合成、高效的方向发展。可以预见,人民解放军将以新的面貌勇敢地面对任何挑战而不辱使命。
(三)形成了门类齐全、综合配套的国防科技工业体系
国防科技是衡量一个国家综合国力的重要标志之一,也是国防现代化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新中国成立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关怀和领导下,经过50多年的建设和发展,我国的国防科技工业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落后到先进,建立起了包括电子、船舶、兵器、航空、航天和核能等门类齐全、综合配套的科研、实验、生产体系,取得了一大批具有国内或国际先进水平的科研成果,为我军现代化建设和切实增强我国的综合国力作出了重要贡献。
(四)国防后备力量建设取得了长足的发展
我们党和国家历来十分重视国防后备力量建设。我国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经过几代人的努力,形成了一整套制度。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尤其是从1985年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明确提出:“精干的常备军和强大的后备力量相结合是建设现代化国防的必由之路”这一基本指导方针之后,作为一支伟大战略力量的我国国防后备力量,越来越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并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了一个各级地方党政领导关心后备力量建设、各级军事机关狠抓后备力量建设、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支持后备力量建设的可喜局面。我国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经过一系列的调整改革,各项工作均取得了明显的成绩。
三、中国国防建设目标和政策
中国奉行防御性的国防政策。中国的国防是维护国家安全统一,确保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重要保障。建立强大巩固的国防是中国现代化建设的战略任务。
(一)国防建设目标
国防建设目标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国防建设所要达到的目的、标准和水平。它规定着国防建设总的发展方向和各项内容发展具体指标。国防目标是国家建设总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拟建国防总体规划的首要环节,对国防建设行为具有规范和制约作用。
依据国家总体规划,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实行三步走的发展战略,在2010年前打下坚实基础,2020年前后有一个较大的发展,到21世纪中叶基本实现建设信息化军队、打赢信息化战争的战略目标。
(二)国防政策
国防政策是国家在一定时期所制定的关于国防建设和国防斗争的基本行动准则,是国家政策的组成部分,由国家根据其军事和政治、经济、科技、文化、地理以及国际环境条件制定。中国制定国防政策的根本依据是中国的国家利益。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奉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不称霸,不谋求任何超出国际法规定的海外利益;我国是一个大国,幅员广大,陆、海边境线长,邻国多,历史遗留的边界争议多;我国还未实现国家的完全统一,台湾问题的解决还有待时日;我国是初步取得繁荣昌盛的发展中国家,经济、科技的现代化程度与发达国家仍然有较大的距离;我国实行“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国家的中心工作是经济建设。以上国情决定了我国必须重视国防,要求制定适当的国防政策,以保卫国家的安全,保障实现国家的发展战略,保障实现祖国统一。新世纪新阶段中国的国防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维护国家安全统一,保障国家发展利益。
第二,实现国防和军队建设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三,加强以信息化为主要标志的军队质量建设。
第四,贯彻积极防御的军事战略方针。
第五,坚持自卫防御的核战略。
第六,营造有利于国家和平发展的安全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