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国防法规
国防法规是指为调整国防领域中一定社会关系而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又称国防法律、国防法律规范、国防法律制度。国防法规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的基本法律依据,是调整国防领域中各种关系,坚持依法治军,全面提高部队战斗力的重要保证,也是做好战争准备,赢得战争胜利的根本保证。
一、国防法规的体系
国防法规的体系是指由各个层次和各个方面内容的国防法律规范组成的有机整体。不同的层次表征着国防法律规范之间的纵向关系,不同的内容表征着国防法律规范之间的横向关系。
(一)国防法规体系的层次
国防法规体系的层次,是对国防法规体系的纵向划分。在各个层次的国防法律规范中,既有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国防基本法律和国防法律,也有最高国家军事机关制定的军事法规和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国防行政法规,还有其他国家机关制定的军事规章和国防行政规章。按照法制建设的要求,在这些法律规范中,下一层次的法必须以宪法或上一层次的法为依据,不得与其抵触。在纵向关系上,依据我国国防立法的权限和法律规范的效力与等级,可将国防法律规范划分为五个层次:
1.宪法中的国防条款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和最大的权威。宪法中的国防条款在国防法规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
2.基本国防法律
基本国防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包括以下内容:一是专门的基本国防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以下简称《国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以下简称《兵役法》);二是其他基本法律中的国防条款,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中的第七章和第十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的第33条等;三是基本国防法律解释。
3.国防法律
国防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 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专门的国防法律和法律性决定, 如《国防教育法》《军事设施保护法》《人民防空法》《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现役军官法》《军官军衔条例》《预备役军官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全国国防教育日的决定》等;二是其他法律中的国防条款,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 12 条关于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国防行为提起诉讼的规定等;
三是国防法律解释。
4.国防法规
狭义的国防法规是国防法律规范体系的第四个层次, 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中央军委制定的军事法规, 如《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备条令》等; 二是国务院单独制定或与中央军委联合制定的国防行政法规,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等; 三是其他法规中的国防条款, 如经国务院批准, 中国专利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中第 8 条关于国防系统各单位申请发明专利的规定等; 四是国防法规解释、国防法规性文件。
5.国防规章
国防规章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中央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各军区制定的军事规章,
如《兵员管理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等; 二是国务院各部委单独制定或与军委有关总部联合制定的国防行政规章,
如《关于民兵事业费开支范围和管理办法的规定》《关于企业民兵、预备役工作的规定》等; 三是其他规章中的国防条款; 四是国防规章解释、国防规章性文件; 五是地方性国防法规和规章。
(二)国防法规体系的内容
在横向关系上,依据国防活动的领域,可以将国防法律规范划分为若干个方面的内容,也就是若干方面的国防法律制度,主要包括国防领导、武装力量建设、国防建设事业、军事刑事等方面的制度。
1.国防领导方面的法律制度
国防领导方面的法律制度,是关于我国国防和武装力量领导体制、国家机构在国防活动中的领导职权等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主要包括宪法和国防法在这方面的有关规定。
2.武装力量建设方面的法律制度
武装力量的法律制度,是关于武装力量的性质任务、建设目标、建设原则、体制规模以及兵役制度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对此,我国《宪法》作了原则的规定,《国防法》《兵役法》以及其相关的法律法规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
3.国防建设事业与相关活动方面的法律制度
国防建设事业与相关活动方面的法律制度,是关于国家在国防科研生产、国防动员、国防教育、军事设施保护、安全防卫、对外军事关系等活动中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4.军事刑事方面的法律制度
军事刑事法律制度,是规定军职人员违反职责犯罪和其他公民危害国防利益犯罪及其刑罚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以刑法、军事刑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等形式,规定了军职人员违反职责犯罪和其他公民危害国防利益犯罪的种类、适用法律及处罚原则、刑事处罚种类、诉讼程序和执行方式等。主要包括两大部分:一是军事刑事实体法律制度;二是军事刑事程序法律制度。
二、公民国防权利和义务
一说到国防,人们很自然就会想到军队,但国防是整个国家的国防,是全体人民的国防,绝不仅仅是军队和武装部门的事。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全体公民的神圣职责。全体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信仰、受教育程度,都具有义不容辞的国防义务。公民在履行国防义务的同时,也享有相应的权利。
国家通过《宪法》《国防法》《兵役法》和《国防教育法》等国防法规具体规定了公民的国防权利和义务,
主要有:
(一)履行兵役的义务
兵役义务是公民最重要的一项国防义务。它要求公民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在军队中服役或在军队之外承担有关军事方面的责任。我国宪法第55条规定: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我国《兵役法》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受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并对征集对象、免征对象、缓征对象、不征对象和征集方法作了原则规定;对拒不服兵役的规定了惩戒措施;还规定公民履行兵役义务有服现役、服预备役和参加民兵两种形式,其中,应征服现役是公民依法履行兵役义务的主要形式,服预备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公民依法履行兵役义务的普遍形式。每个公民都应自觉履行兵役义务,为神圣的国防事业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二)维护国家统一和安全的义务
我国宪法第5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第5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维护国家统一,主要是指维护国家领土的完整,任何公民都不得破坏、变更和以其他各种形式分裂肢解国家领土;维护国家政权的统一,不允许任何公民以各种方式分裂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的统一,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方式把国家主权割让给外国。维护国家的安全,主要是指维护国家的领土、主权不受侵犯,国家各项机密得以保守,社会秩序不被破坏。
(三)保护国防设施的义务
国防设施包括军事设施、人民防空工程、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和其他用于国防目的的设施。保护国防设施,确保其效能的实现,是巩固国防、维护国家安全利益的具体体现。我国《国防法》第52条规定:公民和组织应当保护国防设施,不得破坏、危害国防设施。《军事设施保护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所有组织和公民都有保护军事设施的义务。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危害军事设施。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破坏、危害军事设施的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
(四)保守国家军事机密的义务
我国宪法规定,保守国家机密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 3 条规定: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国防法》第 52 条第 3 款规定: “公民和组织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不得泄露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 不得非法持有国防方面的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秘密物品。”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 主要是军事机密, 不仅关系着平时政权的巩固, 社会的稳定,
而且关系着未来战争的胜败, 领土的得失, 影响着整个国家的生存、安全与发展。因此。保守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 是公民的一项重要的国防义务。
(五)接受国防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我国宪法第24条规定: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国防法》第52条规定:公民应当接受国防教育。国防教育法》第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接受国防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在国防教育中,对于拒不履行接受国防教育义务的公民,要视情节追究法律责任。除《国防法》和《国防教育法》之外,我国众多省、市、自治区颁布施行了国防教育条例。这些地方性法规也对公民的国防教育权利和义务等作了明确规定。
(六)支持和协助国防活动的义务
《国防法》第53条规定:“公民和组织应当支持国防建设,为武装力量的军事训练、战备勤务、防卫作战等活动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公民履行支持和协助国防活动的义务时,应正确认识国防活动的意义,明确国防的战略地位和作用,不断提高履行国防义务的自觉性;正确处理国家安全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当两者发生矛盾时,要从国家安全大局出发,个人利益服从国家安全利益;在工作和生活中为武装力量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只要武装力量建设或作战需要,公民就应根据自己的能力和条件,自觉提供便利和协助。
(七)对国防建设提出建议的权利
《国防法》第54条规定:“公民和组织有对国防建设提出建议的权利,有对危害国防的行为进行制止或者检举的权利”人民是社会主义国家的主人,也是国防的主体,关心国防事业,为国防建设出谋划策是公民的权利。
(八)因国防建设和军事活动在经济上受到损失的补偿权
《国防法》第55条规定:公民和组织因国防建设和军事活动在经济上受到直接损失的,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补偿。”这是社会主义国家性质决定的,体现了国家与公民之间平等的法律关系,维护了人民的利益。
(九)公民服役产生的权利和待遇
按照国防法规,公民在履行国防义务的同时也享有权利,他们的家属也享有某些特殊的权利和待遇。
1.褒扬抚恤
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病故的现役军人的家属由政府发给一次性抚恤金,并对其无工作的父母、配偶和未成年的子女发给定期抚恤金。革命残废军人继续在部队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参加国家党政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按照因战残废、因公残废的不同标准由部队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发给残废金。对残废军人生活方面的特殊需要,要按规定抚恤。
2.优待
对革命烈士家属、牺牲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及其家属,革命残废军人和退出现役的军人,从生产、生活和社会福利诸方面,给予照顾和优待,包括在和群众同等条件下,在参军、入学的录取、助学金待遇的取得、职工的录用、社会救济款的领取等的优先权;医疗、入学等费用和义务工等劳务的减免;生产、生活的妥善安置;精神上的慰问和关怀;义务兵从部队发出的平信,免费邮递;现役军人随军的配偶,驻地政府的劳动、人事部门应负责安排他们的工作,随军的子女需要在中、小学上学的,当地政府教育部门应负责安排他们入学;乡、镇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在公民接到入伍通知书,或接到军人在部队立功或获得荣誉称号的喜报时,应组织人民群众给他们的家属贺喜;新年、春节期间,组织人民群众对军属进行慰问。
3.安置
国防法规规定:根据国家建设的需要和经济形势的发展,妥善组织和安排退出现役的军人,伤、病、残军人和离休退休军人的生产、生活和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