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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藏关系史
1.9.4.4 四、西藏传统文化得到继承发展

四、西藏传统文化得到继承发展

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的自主管理和发展本地区文化事业的自主权,在中央政府的大力支持下,西藏自治区保护和整理民族文化遗产,继承、发展和繁荣民族文化,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1987年和1988年,西藏自治区先后颁布实施了《西藏自治区学习使用和发展藏语文的若干规定(试行)》,2002年修订为《西藏自治区学习使用和发展藏语文的规定》,制定了《〈西藏自治区学习使用和发展藏语文的若干规定(试行)〉的实施细则》,规定在西藏自治区,藏、汉语文并重,以藏语文为主,将学习、使用和发展藏语文工作纳入法制化的轨道。藏语言文字得到广泛的学习、使用和发展。全区教育系统实行以藏语文为主,藏汉两语进行教学。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的决议、决定、文件、公告、布告等都使用藏汉两种文字。各单位的印鉴、证件、文头、表格及公共场所、机关单位的标示、门牌、门徽等,一律使用藏汉两种文字。自治区的广播、电视都开设藏语频道。《西藏日报》藏文版每天出版。全区现有14种藏文杂志,10种藏文报纸。大量的其他文字书刊译成藏文发行,全区编辑出版的图书中,70%以上是藏文。藏文专业术语的规范化和信息标准化工作卓有成效。藏文已成为我国第一个具有国际标准的少数民族文字。

为了继承、保护和发展优秀的民族传统文化,西藏自治区各级政府都成立有专门的民族文化遗产抢救、整理和研究机构,在国家的大力扶持帮助下,一大批积封多年的珍稀藏文古籍、历史档案、民间舞蹈、谚语、曲艺、民间歌曲、民间故事等,第一次以精美的现代印刷装帧技术本问世。先后收集、整理、编辑、出版了《中国戏曲志·西藏卷》《中国民间歌谣集成·西藏卷》《西藏历史档案荟萃》《西藏地方志资料集成》《四部医典》等。经过20多年的努力,对《格萨尔王传》的抢救整理成果巨大,已录制磁带3000多盘,搜集整理藏文手抄本、木刻本近300部,整理出版藏文版62部,发行300多万册,其中不少被翻译成英、日、法等外文出版发行。同时还搜集、整理出版了一大批藏文古籍档案文献,不少被翻译成汉文,对弘扬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发展繁荣祖国文化事业,提高西藏民族文化的地位起到了重大作用。

在继承、保护和发展优秀传统文化的同时,大力建设发展现代文化。截至2003年底,全区共有27个文艺表演团体,224个文化站,1个图书馆,2个博物馆,3个广播电台,2座电视台,中短波广播发射电台和转播台34座,广播人口覆盖率和电视人口覆盖率分别达到83.1%和84.4%。

自治区成立以来,颁布实施了一系列文物保护法规,国家先后投资3.3亿多元人民币,修复开放了1400多座寺庙,及时修缮保护了大批文物。1989年到1994年间,中央人民政府拨出5500万元专项资金和大量黄金、白银,实施了维修布达拉宫一期工程。2001年开始,国家又拨专款3.3亿元人民币,用于布达拉宫二期维修工程和罗布林卡、萨迦寺文物古迹的维修。这些保护维修措施深得民心,受到国内各界和国际上的广泛赞扬。

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一直十分注意尊重和保护包括藏族在内的各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法律保护藏族和其他各少数民族按照自己的传统风俗习惯生活和进行社会活动的自由。西藏和平解放以来特别是自治区成立以来,各民族在保持本民族服饰、饮食、住房等传统风格方式的同时,在衣食住行、婚丧嫁娶各方面也吸收了一些体现现代文明的新习俗。包括西藏在内的整个藏区,传统的藏历新年、萨噶达瓦节、雪顿节等节庆和许多藏传佛教寺院的宗教节庆活动都得以保留和继承,同时也吸收了全国乃至世界的一些新兴节庆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