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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藏关系史
1.9.3.1 一、西藏自治区的建立标志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西藏的全面贯彻实施

一、西藏自治区的建立标志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西藏的全面贯彻实施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结束了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黑暗历史,实现了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人民民主,为西藏人民在祖国大家庭中掌握自己的命运带来了希望。1949年通过的具有临时宪法地位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实行团结互助,禁止民族间的歧视、压迫和分裂各民族团结的行为;各少数民族均有发展其语言文字、保持或改革其风俗习惯及宗教信仰的自由;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1951年5月,中央人民政府与西藏地方政府签订了《十七条协议》,西藏实现和平解放,为西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奠定了基础。1954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正式将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的原则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载入国家根本大法。1954年11月,西藏自治区筹备小组成立,着手筹建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1955年3月,国务院召开专门会议,研究通过了《国务院关于成立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的决定》,明确规定: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是负责筹备西藏自治区带政权性质的机关,受国务院领导;其主要任务是依照宪法规定及《十七条协议》和西藏的具体情况,筹备在西藏实施区域自治。1956年4月,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在拉萨成立,第十四世达赖喇嘛担任筹委会主任委员,第十世班禅额尔德尼担任第一副主任委员,阿沛·阿旺晋美任秘书长。1959年3月10日,西藏上层集团中一些人面对人民日益高涨的民主改革的要求,为维护封建农奴制度“永远不变”,在帝国主义势力的支持下发动了全面武装叛乱,企图把西藏从祖国大家庭中分裂出去。同年3月28日,国务院宣布解散原西藏地方政府,由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行使西藏地方政府职权,第十世班禅额尔德尼代理筹备委员会主任委员。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领导西藏人民迅速平息叛乱,实行了民主改革。

民主改革后,西藏人民与全国各族人民一样享有了平等的政治权利。1961年,西藏各地开始实行西藏历史上前所未有的普选,选举产生了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鉴于正式成立西藏自治区的条件已经具备,1965年7月24日,自治区筹备委员会向国务院提出《关于正式成立西藏自治区的请示报告》。同年8月25日,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国务院提请审议的议案,批准成立西藏自治区。

1965年9月1日,西藏自治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拉萨隆重召开。出席大会的代表301名,其中藏族代表226名,门巴族、珞巴族、回族等少数民族代表16人。代表构成充分体现了以藏族人民为主体,代表了西藏最广大人民群众。中共中央、国务院特派中央代表团赴拉萨出席大会,热烈祝贺西藏历史上第一次人民代表大会召开,祝贺西藏自治区成立。大会选举产生了自治区人民委员会,阿沛·阿旺晋美当选为自治区人民委员会主席,周仁山、帕巴拉·格列朗杰、郭锡兰、协绕顿珠、朗顿·贡噶旺秋、崔科·顿珠次仁、生钦·洛桑坚赞当选为副主席,达瓦、仁钦索朗、扎西平措等27人当选为委员。9日,西藏自治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各项决议后胜利闭幕。当天下午,拉萨市各界3万多人举行盛大集会,热烈庆祝西藏自治区正式成立,庆祝西藏历史翻开了崭新的一页。

西藏自治区的成立,是中国共产党民族政策的伟大胜利,标志着西藏建立了人民民主政权,开始全面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西藏人民从此享有了自主管理本地区事务的权利,与全国人民一道走上了社会主义的发展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