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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藏关系史
1.9.3 第三节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西藏的建立和发展

第三节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西藏的建立和发展

中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习惯上,除了汉族,把包括藏族在内的其他55个民族称为少数民族。1949年解放以后,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为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和自治权利,根据中国少数民族分布以大杂居、小聚居为主等实际情况,把在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作为解决民族问题的一项基本政策和实行人民民主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由少数民族人民当家做主,行使管理本地方、本民族内部事务的自治权。西藏自治区是全国5个省级自治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政权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