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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藏关系史
1.9.1.3 三、人民解放军和平进驻西藏

三、人民解放军和平进驻西藏

为促进贯彻执行《十七条协议》,保证人民解放军和平进军西藏,巩固国防,1951年5月25日,毛泽东主席发布训令,要求人民解放军以“必要的兵力进驻西藏”。根据毛泽东主席的训令,人民解放军西南、西北军区经过认真周密的准备,分别从西康、云南、青海、新疆4个方向分四路进藏。

西康一路:由人民解放军第二野战军十八军主力组成,在军长张国华、政委谭冠三的率领下,于1951年7月1日,从甘孜出发,7月17日挺进昌都。7月25日,十八军先遣支队在副政委王其梅的率领下从昌都出发,向拉萨进发。阿沛·阿旺晋美、土登列门随先遣队同赴拉萨。9月5日到达拉萨东郊,9月9日举行了隆重的入城仪式。张国华、谭冠三率领的军直机关及其他部队于10月26日抵达拉萨,受到西藏地方政府和广大僧俗群众的热烈欢迎。并在当日举行了两万多人参加的欢迎人民解放军和平进藏大会,阿沛·阿旺晋美和拉鲁分别代表西藏地方政府及广大僧俗群众发表了热情洋溢的讲话和欢迎词,表示拥护《十七条协议》,欢迎人民解放军进藏。随后,十八军进藏部队相继分兵进驻江孜、日喀则、亚东、隆子等地,担负起了保卫祖国西藏的神圣使命。

云南一路:由人民解放军十四军一二六团担任进藏任务。于1951年8月24日派出先遣队西进,团长高建率大部队跟进。经过艰苦跋涉,于10月1日抵达察隅,10月10日进驻科麦,建立国防前哨基地。

青海一路:由范明率领,所属西北入藏部队命名为十八军独立支队。于1951年8月22日从青海香日德出发。部队穿过黄河、长江源头,翻越海拔5000多米的唐古拉山,于11月4日抵达那曲,11月27日到达拉萨东郊,12月1日,举行了盛大的入城仪式,受到中央代表张经武、十八军军长张国华和西藏地方政府官员、广大僧俗群众的热烈欢迎。

新疆一路:由新疆部队独立骑兵师二团担任进藏任务,由副团长安志明率领,于1951年5月6日出发,从新疆向藏北阿里挺进。5月28日抵达阿里扎麻芒保,同1950年李狄三带领入藏的先遣队会师。后续部队翻越冰天雪地的冈底斯山,于6月29日到达普兰,受到阿里地方政府官员的热烈欢迎,8月3日抵达噶大克。

由于当时西藏尚无公路,各路进藏部队的辎重粮草均需牲畜驮输。各地藏族同胞积极投入人力畜力,为支援人民解放军入藏,做出了很大的贡献。各路进藏部队严格执行毛泽东主席“进军西藏,不吃地方”的指示,绝大部分军需物资都从内地运进,只有少量的青稞、肉类等必需物资,在同当地上层协商同意后,按照买卖公平的原则从当地购买。对此,西藏各地僧俗群众深受感动。

1951年12月19日,中国共产党西藏工作委员会成立。张国华任工委书记,谭冠三、范明任副书记。1952年2月10日,中国人民解放军西藏军区成立,张国华任司令员,谭冠三任政委,阿沛·阿旺晋美为第一副司令员,朵噶·彭措饶杰为第二副司令员,昌炳桂为第三副司令员,范明、王其梅为副政委,李觉为参谋长,刘振国为政治部主任,陈明义为后方部队司令员兼政治委员。1952年3月,中央决定张经武兼任西藏工委书记,张国华、谭冠三、范明分别为第一、第二、第三副书记。

西藏和平解放后,外国在西藏的各种特权必须废除。1952年9月6日,中央人民政府驻藏代表外事帮办办公室成立,杨公素任帮办,在中央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处理西藏涉外事宜。1954年4月29日,在周恩来总理的直接领导下,经过长期谈判,中印两国在北京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印度共和国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间的通商和交通协定》,废除了英帝国主义遗留下的由印度所继承的在中国西藏的特权。1956年8月,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尼泊尔王国保持友好关系以及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尼泊尔之间的通商和交通协定》。至此,使中印、中尼在西藏地方的关系建立在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之上,清除了帝国主义列强在中国西藏地方的各种特权。

附:

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关于和平解放西藏的协议

西藏民族是中国境内具有悠久历史的民族之一,与其他许多民族一样,在伟大祖国的创造与发展过程中,尽了自己的光荣的责任。但在近百余年来,帝国主义势力侵入了中国,因此也就侵入了西藏地区,并进行了各种的欺骗和挑拨。国民党反动政府对于西藏民族,则和以前的反动政府一样,继续行使其民族压迫和民族离间的政策,致使西藏民族内部发生了分裂和不团结。而西藏地方政府对于帝国主义的欺骗和挑拨没有加以反对,对伟大的祖国采取了非爱国主义的态度。这些情况使西藏民族和西藏人民陷于奴役和痛苦的深渊。一九四九年中国人民解放战争在全国范围内取得了基本的胜利,打倒了各民族的共同的内部敌人——国民党反动政府,驱逐了各民族的共同的外部敌人——帝国主义侵略势力。在此基础之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央人民政府宣布成立。中央人民政府依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实行团结互助,反对帝国主义和各民族内部的人民公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成为各民族友爱合作的大家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的大家庭之内,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各少数民族均有发展其自己的语言文字,保持或改革其风俗习惯及宗教信仰的自由,中央人民政府则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其政治、经济和文化教育的建设事业。自此以后,国内各民族除西藏及台湾区域外,均已获得解放。在中央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各上级人民政府直接领导之下,各少数民族均已充分享受民族平等的权利,并已经实行或正在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为了顺利地清除帝国主义侵略势力在西藏的影响,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和主权的统一,保卫国防,使西藏民族和西藏人民获得解放,回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大家庭中来,与国内其他各民族享受同样的民族平等的权利,发展其政治,经济、文化教育事业,中央人民政府于命令人民解放军进军西藏之际,通知西藏地方政府派遣代表来中央举行谈判,以便订立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一九五一年四月下旬西藏地方政府的全权代表到达北京。中央人民政府当即指派全权代表和西藏地方政府的全权代表于友好的基础上举行了谈判。谈判结果,双方同意成立本协议,并保证其付诸实行。

一、西藏人民团结起来,驱逐帝国主义侵略势力出西藏,西藏人民回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祖国大家庭中来。

二、西藏地方政府积极协助人民解放军进入西藏,巩固国防。

三、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民族政策,在中央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之下,西藏人民有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权利。

四、对于西藏的现行政治制度,中央不予变更。达赖喇嘛的固有地位及职权,中央亦不予变更。各级官员照常供职。

五、班禅额尔德尼的固有地位及职权,应予维持。

六、达赖喇嘛和班禅额尔德尼的固有地位及职权,系指十三世达赖喇嘛与九世班禅额尔德尼彼此和好相处时的地位及职权。

七、实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的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尊重西藏人民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保护喇嘛寺庙。寺庙的收入,中央不予变更。

八、西藏军队逐步改编为人民解放军,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武装的一部分。

九、依据西藏的实际情况,逐步发展西藏民族的语言、文字和学校教育。

十、依据西藏的实际情况,逐步发展西藏的农牧工商业,改善人民生活。

十一、有关西藏的各项改革事宜,中央不加强迫。西藏地方政府应自动进行改革,人民提出改革要求时,得采取与西藏领导人员协商的方法解决之。

十二、过去亲帝国主义和亲国民党的官员,只要坚决脱离与帝国主义和国民党的关系,不进行破坏和反抗,仍可继续供职,不咎既往。

十三、进入西藏的人民解放军遵守上列各项政策,同时买卖公平,不妄取人民一针一线。

十四、中央人民政府统一处理西藏地区的一切涉外事宜,并在平等、互利和互相尊重领土主权的基础上,与邻邦和平相处,建立和发展公平的通商贸易关系。

十五、为保证本协议之执行,中央人民政府在西藏设立军政委员会和军区司令部,除中央人民政府派去的人员外,尽量吸收西藏地方人员参加工作。

参加军政委员会的西藏地方人员,得包括西藏地方政府及各地区、各主要寺庙的爱国分子,由中央人民政府指定的代表与有关各方面协商提出名单,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十六、军政委员会,军区司令部及入藏人民解放军所需经费,由中央人民政府供给。西藏地方政府应协助人民解放军购买和运输粮秣及其他日用品。

十七、本协议于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

中央人民政府全权代表

 首席代表 李维汉(签字盖章)

   代表  张经武(签字盖章)

      张国华(签字盖章)

      孙志远(签字盖章)

西藏地方政府全权代表

 首席代表 阿沛·阿旺晋美(签字盖章)

   代表 凯墨·索安旺堆(签字盖章)

      土 丹 旦 达(签字盖章)

      土 登 列 门(签字盖章)

      桑颇·登增顿珠(签字盖章)

一九五一年五月二十三日于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