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颁行《藏内善后章程二十九条》
清军击退廓尔喀的入侵以后,根据西藏地方制度废弛,边贸、边防问题很多,官吏贪污渎职严重等问题。福康安班师回到拉萨后,即刻遵照乾隆皇帝有关整饬西藏事务的训谕,会同摄政济咙呼图克图、噶伦、班禅方面的札萨喇嘛等人,着手拟定处理西藏事务的具体章程,并分折具奏,一一报朝廷批准。乾隆五十八年(1793年),一个比较系统完善的西藏事务管理法规《藏内善后章程二十九条》正式颁行。因该章程的每一条款都奏请清廷审定,故亦称《钦定西藏章程》。在制定《藏内善后章程二十九条》的过程中,八世达赖喇嘛和七世班禅给予了积极的支持。《藏内善后章程二十九条》颁行后,前后藏各地到处张贴,广为宣传,做到了全藏僧俗上下皆知。八世达赖喇嘛和七世班禅,对朝廷制定章程,确保西藏的长期稳定深表拥护。八世达赖喇嘛说,西藏事务“定为法制,垂之久远,我及僧俗番众感切难名”。表示“敬谨遵照,事事实力奉行,自必于藏地大有裨益,我亦受益无穷”。
《藏内善后章程二十九条》全面贯彻了清朝中央对西藏地方的统治权,是清朝中央政府统辖西藏百余年经验教训的总结,有着鲜明的西藏地方特点,标志着清朝对西藏地方的施政发展到了比较完备的阶段。其主要内容有:
1.详细规定了驻藏大臣的地位和职权。明确规定驻藏大臣办理西藏事务,地位与达赖、班禅平等。达赖、班禅和各地黄教大呼图克图的转世,由驻藏大臣监督履行“金瓶掣签”程序,并报请中央政府批准。地方政府的噶伦、代本及其以下僧俗官员,均须秉承驻藏大臣指令行事。噶伦、代本一律由驻藏大臣会同达赖喇嘛拣选人员,奏请朝廷任命,其以下文武官员及各大寺院堪布喇嘛,凡有缺出,均由驻藏大臣会同达赖喇嘛挑选补放,并发给满、汉、藏3种文字的印照,享受清朝统一的品级和俸禄。如噶伦为三品,代本为四品。噶伦、代本以下僧俗官员的升黜赏罚统由驻藏大臣全权主持。西藏各地的官府、贵族和寺院所属的封地、人口户籍,一律填表登记造册,送交驻藏大臣和达赖喇嘛处各一份,以资稽查。
2.规定西藏建立常备兵制度。军队定额3000名,拉萨、日喀则各驻军1000名,江孜、定日驻军各500名。每500兵委一代本,共设代本6名,前藏代本由驻拉萨游击统辖,日喀则、江孜、定日等地的代本由日喀则都司统辖。西藏地方所有兵员均按年度供给粮饷,粮饷由噶厦政府交驻藏大臣分春秋两季发放。代本以下军官由驻藏大臣和达赖喇嘛选任并发给执照。改变以前征调兵丁不发粮饷武器、由各兵丁自备的做法。每名兵丁每年发粮食2石5斗。凡受征调的兵员,由达赖喇嘛发给减免差役的执照。驻藏大臣每年分春秋两季出巡前后藏各地和检阅军队。
3.规定对于打架、命案及偷盗等案件的处理,可以缘依旧规,但必须分清罪行大小轻重,秉公办理。犯罪人所罚款项,必须登记,呈交驻藏大臣衙门。对犯罪者的处罚,都须经过驻藏大臣审批。没收财产者,也应呈报驻藏大臣批准始能处理。今后无论公私人员,如有诉讼事务,均依法公平处理。噶伦中如有依仗权势,无端侵占人民财产者,一经查出,除将噶伦职务革除及没收其财产,还将所侵占的财产全部退还本人。
4.规定外事权统属中央,统归驻藏大臣负责处理。毗邻各国写给达赖、班禅的书信,必须报经驻藏大臣查验,然后由驻藏大臣为主,同达赖喇嘛协商酌定回信。噶伦等地方政府官员,禁止私自与国外通信。外国侨商旅藏和朝佛者入藏,必须持有驻藏大臣签发的路证。外商入藏贸易,须按规定的次数和期限,由指定的关卡往来,并要接受查验。对所有来往商人,都要进行登记造册,报驻藏大臣衙门备案。凡边界重大事件,必须按驻藏大臣指示处理。
5.规定西藏地方赋税和财政收支,统归驻藏大臣稽查总核,全藏差税的增减和各地储备粮的数目,也统由驻藏大臣核定安排。对藏内贸易,设置稽查机构,厘定税收标准,指定江孜、定日两地为对外贸易关卡,查验商旅,杜绝商货走私。对减免差赋进行清理,以减轻平民百姓负担。无论地方官员还是寺院首领,一律不得私派乌拉。乌拉牌票发放,派遣公差,必须持有驻藏大臣和达赖喇嘛同时盖印的牌票,并按票面所定数额派用。租赋应按时收取,不允许预征,遇兵祸或灾害,应减免钱粮,以纾民困。
6.规定设立专门机构,监督铸造银币。鉴于西藏地方不产铜,以纯银铸造章卡,不得掺假。章卡正面铸“乾隆宝藏”字样,边缘铸年号,背面铸藏文。每一章卡重1钱5分,6枚章卡换1两汉银。驻藏大臣派汉官会同噶伦对所造章卡进行检查。此前,尼泊尔和西藏都铸有假章卡,现规定一律以100枚换汉银1两,以后不得私自铸造。新铸造的章卡如有掺假者,一旦发现,所在由汉官及噶伦委派的孜本、孜仲等管理人员和工匠,一律依法严厉处分,并以所铸假币数目加倍罚款。
总之,《藏内善后章程二十九条》全面具体地贯彻了清朝中央对西藏地方的统治权,内容涉及西藏地方的政治体制、僧俗官制、吏治司法、边疆防御、驻军管理、涉外事务、财政税收、内外贸易、货币管制、宗教事务、社会治安等方方面面,对西藏地区稳定、社会安定、巩固边防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标志着清朝政府对西藏的治理走上了系统化、法制化的轨道。此后,虽因全国和西藏的经济、政治、社会发展,这个章程的某些条款有一些修改变动,但它的主要原则和规定一直是西藏行政管理体制的基本规范,是中央政府和西藏地方关系延续的重要基础。
附:藏内善后章程二十九条
(一)关于寻找活佛及呼图克图的灵童问题。依照藏人例俗,确认灵童必问卜于四大护法,这样就难免发生弊端。大皇帝为求黄教得到兴隆,特赐一金瓶,今后遇到寻认灵童时,邀集四大护法,将灵童的名字及出生年月,用满、汉、藏三种文字写于牙签上,放进瓶内,选派真正有学问的活佛,祈祷七日,然后由各呼图克图和驻藏大臣在大昭寺释迦佛像前正式认定。假若找到的灵童仅只一名,亦须将一个有灵童名字的牙签,和一个没有名字的牙签,共同放进瓶内,假若抽出没有名字的牙签,就不能认定已寻得的儿童,而要另外寻找。达赖喇嘛和班禅额尔德尼像父子一样,认定他们的灵童时,亦须将他们的名字用满、汉、藏三种文字写在牙签上,同样进行。这些都是大皇帝为了黄教的兴隆和不使护法弄假作弊。这个金瓶常放在宗喀巴佛像前,需要保护净法,并进行供养。
(二)为求西藏永远安乐计,今后由邻近各国来西藏的旅客和商人,需要进行管理,如果他们安分守己,遵守地方例俗,可以准其照旧经营商业。但是所有来往商人,必须进行登记,造具名册呈报驻藏大臣衙门备案。准许尼泊尔商人每年来藏三次,克什米尔商人每年来藏一次,各该商人无论前往何地,须由该管主脑呈报驻藏大臣衙门,按照该商人所经过的路线签发路证,并在江孜和定日两地方新派官兵驻扎,各该商人经过时,须将路证拿出检验。如有外人要求到拉萨者,须向各边境宗本进行呈报,并由驻江孜和定日的汉官进行调查,将人数呈报驻藏大臣衙门批准。该外人到拉萨后,需要进行登记并受检查。派驻各地的汉官及文书等人员,如有贪污受贿等行为,一经发现即予严办。由不丹、哲孟雄前来拉萨办理朝佛等事的人员,也同样需要呈报。外人返回本国时,也由各地宗本加以管理并进行检查。达赖喇嘛派往尼泊尔修建佛像或去朝塔的人员,由驻藏大臣签发路证,如逾期不能返回,由驻藏大臣另外行文给廓尔喀王。这样办理既可澄清边务,也对西藏有利。
(三)西藏章卡(市场所流通的一种硬币)历来掺假很多,今后政府应以纯粹汉银铸造,不得掺假。并依旧制,每一章卡重一钱五分,以纯银的六枚章卡换一两汉银。本来六章卡只等于九钱银子,所差一钱银子即算为铸造费用。章卡正面铸“乾隆宝藏”的字样,边缘铸年号,背面铸藏文。驻藏大臣派汉官会同噶伦对所铸造之章卡进行检查,以求质量纯真。以前尼泊尔铸有假章卡,藏政府也铸有假章卡,现规定其比价一律为汉银一两换一百枚,并决定以后不得再私自铸造。凡尼泊尔及西藏所铸造章卡之没有掺假者,一律以上述比价为标准,以后不得非议。所铸造新章卡如有掺杂锡、铁等假料而被发觉时,所在由汉官及噶伦委派之孜本、孜仲等管理人员以及工匠人等,一律依法应受严厉处分,并以所铸假币数目加倍罚款。
(四)以前前后藏都没有正规军队,用时临时征调,不仅缺乏作战能力,并且造扰人民,危害很大。这次呈请大皇帝批准,成立三千名正规军队:前后藏各驻一千名,江孜驻五百名,定日驻五百名,以上兵员由各主要地区征调,每五百名兵士委一代本管理。以前西藏只有五个代本职位,这次增加兵额,应以新增人数,增加代本名额。前藏代本即调原拉萨甲本充任,日喀则、江孜、定日各地代本,由日喀则督兵充任。所有征调的兵员,应填造两份名册,一份存驻藏大臣衙门,一份存噶厦。以后如果发生缺额,即以名册补充。以上兵员统为达赖喇嘛和班禅额尔德尼的警卫。
(五)关于军官的职位,按照这次的编制,代本以下设十二个如本,每一如本管二百五十名军队,如本以下设二十四个甲本,每一甲本管一百二十五名军队,甲本以下设五名定本,每一定本管二十五名军队。以上人员由驻藏大臣和达赖喇嘛挑选年轻有为者充任,并发给执照。代本出缺时,由如本中升补;如本出缺时,从甲本中升补,以下类推。贵族出身的军职人员,也要从定本、甲本逐级提升,不得任意升迁。按照旧例,平民只能升任定本,不能上升,今后应依照其学识技能及战功逐级升迁,不得歧视。如有违犯军纪的事情发生,即予严惩。
(六)以前征调兵丁,不发粮饷武器,系由各兵丁自备,一旦用完,即行潜逃。今后每年每人应发粮食二石五斗,总共为七千五百石。上述粮食仅靠前后藏的田赋收入不够支付,故以夏麻娃仲巴呼图克图的田产,以及丹增班觉尔之子目居索南班觉所捐献的五个庄园,总共收入青稞三千一百七十石,作为补充。如还不够支付,即将夏麻娃洛桑坚班的什物尽行变卖,以补不足,这样每年就可收入青稞七千五百石,用以发给各兵丁应发的粮饷。另外受征调的兵丁,由达赖喇嘛发给减免差役的执照,这样更可使各兵丁知道对他们的照顾,以增进他们的战斗情绪。各代本因为已经有了达赖喇嘛拨给他们的庄园,就无需另发薪饷。各如本每年应发三十六两银子、各甲本二十两、各定本十四两八钱,总共两千六百两银子,由藏政府交给驻藏大臣,分春秋两季发给。兵丁的粮饷也分春秋两季发给,由甲本和代本负责,不得短少。
(七)关于军队的装备。十分之五用火枪,十分之三用弓箭,十分之二用刀矛。前后藏各寺院如有剩余武器,给价予以收买,其用费由前被没收的夏麻娃牧场收入的酥油价值五百五十两中开支。弓箭、火药由政府每年派人前往太昭及边巴制造。各兵丁还要经常操演。
(八)达赖喇嘛和班禅额尔德尼的收入及开支,以前不经过驻藏大臣审核。由于达赖喇嘛和班禅额尔德尼全部精力贯注于宗教,不加细察零星事务,完全由他的亲属及随员等负责管理,难免不发生中饱舞弊等事情,所以这次大皇帝特命驻藏大臣进行审核,每年在春秋两季各汇报一次,一有隐瞒舞弊等事情发生,应即加以惩罚。
(九)此次廓尔喀侵犯西藏,西藏许多村落夷为废墟,人民饱尝痛苦,因此对于所属人民应大发慈悲,予以保护。最近决定济咙、绒夏、聂拉木等三个地方免去两年的一切大小差徭,宗喀、定日、喀达、从堆等地方各免去一年的一切差徭。并免去前后藏所有人民铁猪年以前所欠的一切税收。政府僧俗官员、各宗的负责人等,所有欠交税收也都减免一半。以上各项措施符合大皇帝爱护西藏众生的意志,对于前后藏人民造益不浅。
(十)驻藏大臣、达赖喇嘛、班禅额尔德尼平等,共同协商处理政事,所有噶伦以下的首脑及办事人员以至活佛,皆是隶属关系,无论大小都得服从驻藏大臣。扎什伦布的一切事务,在班禅额尔德尼年幼时,由索本堪布负责处理,但为求得公平合理,应将一切特殊事务,事先呈报驻藏大臣,以便驻藏大臣出巡到该地时加以处理。
(十一)噶伦发生缺额需要补任时,从代本、孜本、强佐中考察各人的技能及工作成绩,由驻藏大臣和达赖喇嘛共同提出两个名单,呈报大皇帝选择任命。噶伦喇嘛之缺额,从大堪布中提名呈请委任。代本之缺额从如本中升迁,或从边界宗本中提出两个名单,呈请选择委任。孜本和强佐之缺额,由业仓巴、协邦(管理刑事者)、噶厦大秘书、孜仲喇嘛(僧官)中选任。业仓巴和协邦之缺额,由雪第巴、拉萨莫本、达本中选任。雪第巴、拉萨莫本、代本之缺额,由各地宗本及噶厦仲尼中委任。业仓巴和雪第巴之僧官缺额,从各大寺喇嘛中挑选委任。大秘书之缺额,由小秘书及噶厦仲尼(交际人员)中委任。大宗及边宗宗本之缺额,由小宗宗本中委任。小秘书之缺额,由武官甲本及其他适当人员中委任。各边宗及小宗宗本之缺额,由普通职员中委任。过去各宗之僧官宗本,都由达赖喇嘛的随从中委任,他们不能亲自到宗任职,而派人代理前往,这些代理人难免不发生贪污敲诈情事,因此今后所有代理人均由驻藏大臣选派,不能由孜仲喇嘛私自委派。噶厦的小秘书及仲尼,其职位虽小,但经常和噶伦一处工作,不谓不重要,所以须从俗官中挑选能力较强者充任之。最近改组造币厂,委任两个孜本和两个孜仲为管理人,如该人员发生缺额时,须由达赖喇嘛和驻藏大臣协商选任。所有以上人员,除噶伦和代本须呈请大皇帝任命外,其余人员可由驻藏大臣和达赖喇嘛委任,并发给满、汉、藏三种文字的执照。噶伦代本以下人员和各个宗本,今后均按上述规定逐级升迁,不得逾规乱为。至于草官、卫士、糌粑管理人、帐篷管理人等,无关重要,可由达赖喇嘛自行派任。
扎什伦布的工作人员都是僧人,过去没有规定品级,多少也不一定。今后强佐出缺时,须由索本喇嘛(管饮食者)和森本喇嘛(管寝室者)中补任;索本出缺时,从孜仲中补任;森本出缺时,从仲尼(副官)中补任,不得随意升迁。扎什伦布辖区内村落较少,各边地亦无重要之宗俗奚,所有强佐、索本、森本及宗本等,须依前藏之制度,由班禅额尔德尼和驻藏大臣协商委委任。至于管理酥油、糌粑、柴火等零碎事务之无关重要人员,可依其技能之优劣,由班禅额尔德尼自行选任。关于“乌拉”等之派遣可依照旧例行之。
(十二)达赖喇嘛和班禅额尔德尼周围的随从官员,过去都是他们的亲属,如达赖喇嘛的叔父和班禅额尔德尼的父亲班丹团主,都是私人升任,又如达赖之胞兄洛桑格登主巴,依仗势力多行不法。今后应依西藏各阶层及扎什伦布僧俗人民之愿望,在达赖喇嘛和班禅额尔德尼在世时,其亲属人员不准参预政事。达赖、班禅圆寂后,如果还有亲属,可根据他们的技能给予适当的职务。
(十三)驻藏大臣每年分春秋两季出巡前后藏各地和检阅军队。各地汉官和宗本等,如有欺压和剥削人民情事,即可报告驻藏大臣予以查究。驻藏大臣出巡时,所用民间乌拉等,都得发给脚价,不得扰累番民,以示体恤。
(十四)西藏和尼泊尔、不丹、锡金等疆界相连,以前这些地方来人呈献贡物和处理公务,达赖喇嘛写回信时,曾因格式不合及其他原因而发生纠葛,例如尼泊尔此前行文交涉章卡一事,西藏方面没有谨慎从事,以致引起战争。现尼泊尔方面虽然表示悔改前非,归顺投降,但以后无论何种行文,都须以驻藏大臣为主,和达赖喇嘛协商处理。今后尼泊尔派人来见达赖喇嘛和驻藏大臣,其回文必须按照驻藏大臣之指示缮写。关于边界的重大事务,更要根据驻藏大臣的指示处理。外方所献的贡物,也须请驻藏大臣查阅。不丹,以前皇帝曾加过封号,其宗教虽然不同,但每年派人向达赖喇嘛呈献贡物;锡金、宗巴、孟唐等藩属,每年也派人向达赖喇嘛和班禅额尔德尼献贡,均不要加以阻挠,而应详细检查。外方人员来藏时,各边宗宗本须将人数登记,报告驻藏大臣,由江孜和定日的汉官进行检查后,准其前往拉萨。各藩属给达赖喇嘛等人的来文,须译呈驻藏大臣查看,并代为酌定回书,交来人带回。所有噶伦都不得私自向外方藩属通信,即或由外方藩邦行文给噶伦时,得呈交驻藏大臣和达赖喇嘛审阅处理,不得由噶伦私自缮写回信。以上有关涉外事务的规定,应严格遵守。
(十五)西藏的济咙、聂拉木、绒夏、喀达、萨噶、工布等地区和尼泊尔疆土相连,又为交通要道,须在济咙的日班桥,聂拉木的潘瞻铁桥,绒夏的边界等处树立界碑,限止尼商和藏人随意越界出入。驻藏大臣出巡时必须予以检查。所有尚未树立界碑之处,亦须迅速树立,不得因迟延而引起纠葛。
(十六)边界地区与外方连接,对于当地人民之管理,来往行人之检查,都属重要事务。过去知能较强之宗本多留拉萨供职,而派知能较弱之宗本前去边界,难免耽误事情。今后边宗宗本均由小宗宗本及军队头目中选派,任满三年后考查成绩,如果办理妥善,驾驭得宜,记名以代本等缺升用,倘办理不善,立即革退。
(十七)西藏过去委任大小职务,均在贵族中选任,平民完全无份。自今新立规章,凡普通士兵如有知能较强并有战斗能力者,虽非贵族亦得升任定本甚至逐级升到代本。其他一切官职,可依旧例从贵族中派任,但如年龄过幼,亦不宜担任官职。因此规定小秘书、噶厦仲尼、小宗本等,年满十八岁之贵族子弟始可派任。
(十八)堪布为各寺院之主脑,应选学问渊博、品德良好者充任之。近查各大寺之活佛,拥有很多庄园,并因享有群众信仰,所献贡物很多,再加经商谋利,贪财好货,甚不称职。现规定今后各大寺堪布活佛人选,得由达赖喇嘛、驻藏大臣及济咙图克图等协商决定,并发给加盖以上三个人印章的执照。至于各小寺堪布活佛之人选,可依原例由达赖决定。
(十九)政府之所以有税收,有以银两折交物品者,即照所定新旧章卡兑换之数,按新铸旧铸,分别折收,不得稍有浮多。至采买各物,亦须公平交易,不得苦累商民。
(二十)在济咙、聂拉木两地方抽收大米、食盐及各种物品之进出口税,可依原例办理,除非请示驻藏大臣同意,政府不得私自增加税额。
(二十一)西藏之税收、乌拉等各种差役,一般贫苦人民负担苛重,富有人家向达赖喇嘛和班禅额尔德尼领得免役执照,达赖喇嘛之亲属及各大呼图克图亦领有免役执照。各噶伦、代本、大活佛之庄民也多领得免役执照。今后所有免役执照一律收回,使所有差役平均负担。其因特殊情况需要优待者,由达赖喇嘛和驻藏大臣协商发给免役执照。对新成立之番兵,由驻藏大臣和达赖喇嘛依照名册一律发给免役执照。番兵出缺时,须将所发免役执照收回。
(二十二)达赖喇嘛所辖寺庙之活佛及喇嘛,一律详造名册,并由噶伦负责将全藏各呼图克图所属寨落人户详细填造名册,于驻藏大臣衙门和达赖喇嘛处各存一份,以便检查。以后各寺喇嘛如有不领护照而私行外出者,一经查出,即惩办该管堪布及札萨等主脑人员。
(二十三)青海蒙古王公派人来藏,迎请有学问之活佛到家念经祈祷,有些固然是通过驻藏大臣,但有些是私自前往,因而不易查访。以后青海蒙古王公前来迎请西藏活佛,须由西宁大臣行文驻藏大臣,由驻藏大臣发给通行护照,并行文西宁大臣,以便查访。到外方朝佛之活佛,亦得领取护照,始得通行。如若私行前往,一经查出,即惩罚该管堪布及主脑人员。
(二十四)依照旧例,来往派遣人乌拉,皆由达赖喇嘛发给执票,流弊很大,噶伦、代本以及达赖喇嘛之亲属,都有私派乌拉用以运输食粮用物。今后各活佛头目等因私外出时,一律不得派用乌拉。因公外出时,由驻藏大臣和达赖喇嘛发给加盖印章之执票,沿途按照执票派用乌拉。
(二十五)对于打架、命案及偷盗等案件之处理,可以缘依旧规,但须分清罪行之大小轻重,秉公办理。近年来噶伦及昂辖、密本(拉萨市长)等,对案件之处理不惟不公,并额外罚款,还将所罚金银牛羊等不交政府,而纳入私囊。噶伦中还有利用权势,对于地位低下之人,随便加以罪名,呈报达赖喇嘛,没收其财产者屡见不鲜。今后规定对犯罪人所罚款项,必须登记,呈缴驻藏大臣衙门。对犯罪者的处罚,都须经过驻藏大臣审批。没收财产者,亦应呈报驻藏大臣,经过批准始能处理。今后无论公私人员,如有诉讼事务,均须依法公平处理。噶伦中如有依仗权势,无端侵占人民财产者,一经查出,除将噶伦职务革除及没收其财产外,并将所侵占的财产全部退还本人,以儆效尤。
(二十六)每年操演军队所需之弹药,由噶厦派员携带驻藏大臣衙门之公文,前去工布地方制造,运至拉萨发给部队。以前后藏番兵没有火炮,现从新造十四门火炮中调两门给后藏,以便在军队操演时试验射击,其余都交给达赖喇嘛。
(二十七)过去噶伦及代本上任时,达赖喇嘛照例拨给公馆及庄园,卸任时交回。近查有噶伦及代本已经卸任,而公馆及庄园仍由家属承受不交,政府又另外拨给。今后所有卸任之噶伦及代本,应将公馆及庄园移交新任,不得据为私有。
(二十八)依照原则,应该发给活佛及喇嘛之俸银,均有定时,近来多有提前发放情事。今后应按规定时间发放,绝对不得提前。希济咙呼图克图立即进行调查,如发现提前发放俸银,或未全部发放者,对负责人员予以处分。
(二十九)西藏各村落应交政府之赋税、地租以及物品,邻近各地多派僧官催缴,较远者多派俗官催缴。近查僧俗官员和宗本中有少数坏人,将所收赋税地租不交政府而入私囊,致逐年积欠者甚多。甚有催收本年各项赋税时,预将明年各项赋税提前催收情事。还有逃亡户应该负担之赋税,强加给住地户负担者,以致苛捐繁重,民不聊生。以后强佐派人催缴赋税时,应按规定期限办理。僧俗官员及宗本等只准催清当年赋税,不得提前催收来年赋税。各村逃亡户之负担应予减免,俟该逃亡户还乡后照旧负担。
(录自王辅仁、索文清编著的《藏族史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