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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藏关系史
1.6.5.1 一、藏区与内地的茶马互市

一、藏区与内地的茶马互市

明代藏区与内地的经济交往最主要的是“茶马互市”或称“茶马贸易”。这是一种用内地所产的茶叶交换藏区马匹的贸易制度。这种贸易始于唐代,明代发展到兴盛时期。

我国是世界上最早种茶、饮茶的国家。当饮茶风俗传入以牧为主的藏区之后,藏区与祖国内地的交流中,便逐渐形成了以马易茶、购买茶叶的交换活动,开创了茶马贸易的先河。到了明代,在“以茶驭番”的思想指导下,明王朝把茶法、马政当作军国要务,建立起了一套征收、加工、储运和以茶易马的制度机制。明代茶马互市的政策,根据不同时期,大致可分为3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马赋差发”的茶马互市阶段。所谓“马赋差发”,就是以赋税的方式在藏区征收马匹。“差发”不同于汉族地区“差役”的是,在藏区所征的马匹,政府以茶交换,而非无偿征收。为确保茶马贸易实行,从洪武五年(1372年)开始,明朝中央便在陕西、甘肃、青海、四川设立茶马司,办理茶马互市事务。据文献记载,明朝先后设置过秦州茶马司(后改为西宁茶马司,迁治所于西宁)、河州茶马司、洮州茶马司、甘肃茶马司、庄浪茶马司、岷州茶马司、永宁茶马司、雅州碉门茶马司。其中西宁、河州、洮州和雅州碉门茶马司为主要茶马贸易机构。明初,每年的易马量较少,一般在数百匹到二三千匹之间,远不及朝廷对马匹的需求。据《明太祖实录》所载,洪武九年(1376年),秦、河二州茶马司易马171匹;洪武十一年(1378年),秦、河二州及庆运、顺龙茶盐马司易马686匹;洪武十二年(1379年),秦、河二州茶马司易马1691匹;洪武十三年(1380年),河州茶马司易马2050匹;洪武十四年(1381年),秦、河二州茶马司易马181匹;洪武十五年(1382年),秦、河、洮三州茶马司及庆远、裕民茶马司易马585匹;洪武十七年(1384年),秦、河二州茶马司易马560匹;洪武十九年(1386年),陕西市马2807匹;洪武二十七年(1394年),秦、河二州茶马司及雅州、碉门茶马司易马240余匹。秦、河、洮三州茶马司的茶叶由汉中和四川供应,“陕西二万六千斤有奇,四川一百万斤”。早在洪武四年(1371年),明朝政府就勘定汉中府等一些地区的茶园株数,规定“每十株官取一分,其民所收茶,官给价买。无主者令守城军士薅培,及时采取,以十分为率,官取八分,军收二分,每五十斤为一包,二包为一引”。img347四川的茶叶由四川军民运抵陕西界,交与陕西军夫,再由陕西运往各茶马司。陕茶由产茶大户自行雇人运抵汉中府,由此再运往各茶马司。为严防茶叶走私,控制民间市茶,明初实行了“茶引制”。规定商人买茶百斤需纳钞200文,领取引一道。未领有引者,不得通行。为了满足明廷对马的需求,也为适应藏区对茶叶的需要,洪武十六年(1383年),朱元璋颁旨:“三千户则三户出马一匹,四千户则四户出马一匹,定为土赋,应使其知尊君亲上奉朝廷之礼也。”据此,洪武二十五年(1392年),“尚膳太监而聂、司礼太监度童赉敕谕往河州卫所属番,令其马,以茶给之”,“得马万三百四十余匹”。img348由于明朝政府所给予的马赋茶叶数量偏少,如河州茶马司规定:上马每匹给茶40斤,中马30斤,下马20斤,所以茶马互市的数量低而不稳。虽然朝廷严禁茶叶走私,为显示朝廷打击茶叶走私的决心,连驸马都尉欧阳伦也因私易茶马而赐死,但官商合伙走私和民间经营茶叶者依然日益增多。

第二阶段是“金牌信符”的茶马互市阶段。“金牌信符”是明朝在藏区颁发的用来从事茶马互市的凭据。金牌制规定,每3年一次,由朝廷派员,持金牌信符到藏区收纳差发马匹,给予价茶。如有拖欠者,下年催收。如洪武三十年(1397年),曹国公李景隆持符主持茶马互市,用五十余万斤茶叶易马一万三千八百多匹。同时,金牌也规定了藏区各地纳马族的标准要求。“金牌”刻有篆文,上为“皇上圣旨”,左为“令当差发”,右为“不信者斩”。金牌分上下号,“上号藏内府以为契,下号降诸番”,“三岁一遣官令府”。据《明史》卷八十、志第十六《食货》四《茶法》规定:“洮州火把藏、思囊日等族,牌四面,纳马三千五十匹;河州必里卫西番二十九族,牌二十一面,纳马七千七百五匹;西宁曲先、阿端、罕东、安定四卫,巴哇、申中、申藏等族,牌十六面,纳马三千五十匹。”上述各族共纳马约1.38万匹,其通道有二,一出河州,二出碉门。此时的易马茶数亦较之明初大有增加,上等马120斤,中等马70斤,下等马50斤。“金牌制”作为明廷茶马互市政策的重要措施,到了明正统年间已无法继续有效执行,于正统十四年(1449年)正式废止。

第三阶段是“招商中茶”的茶马互市阶段。随着官营茶马贸易的衰落,民间茶马贸易迅速发展。民间茶马贸易司分为商茶和私茶。

商茶是由政府发给引票,按引课税,商人经营。嘉靖元年(1522年)始,由明朝中央政府统一印制引票,按引征税。嘉靖时期,四川黎、雅、碉门是面对藏区的最大茶叶集散地,它几乎覆盖了西藏、青海南部、川西北和甘肃南部的广大藏区。自推行引票制以来,黎、雅、碉门的引额由1万引猛增到3万引,占全川引额的79%,就是说整个四川79%的茶叶销往上述藏族地区。据明代有关史料记载,黎、雅、碉门每年销售的茶叶,包括私茶不少于500万斤。另外,松潘茶市主要供给若尔盖草原、今青海果洛地区和甘南部分地区,年销售茶叶在4000引上下。金牌制终止后,明廷实行“运茶中盐法”“纳马给茶法”“纳粮中茶法”等政策,为商人的边贸活动提供了条件,特别是“招商中茶法”,正式允许商人直接参与茶马互市,如每年在西宁、河州二茶马司各开报茶40万斤,洮州茶马司开报24万斤,共104万斤,发榜招商运营,从而涌现出了一批茶商马邦。在实施招商法的过程中,茶商突破政府垄断,势力日益扩大,走私活动也随之猖獗,商人在汉藏贸易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而茶马司则在竞争中节节败退,民间私茶贸易则由暗到明,由小到大,终于冲破了官府禁阻,取代官办贸易而成为茶马互市的主要形式。茶商分“行商”和“土商”两种。行商资本雄厚,管理较好,茶质较高,价格随行就市,手段灵活多变,每次运茶都在数万篦(每千斤为330篦)。土商多系互市地区的汉族居民,在河州、洮州、西宁的土商不少原属军政官员亲属。

此外,明代贡马赐茶形式的茶马交易也很盛行,有关这方面的内容在前文“贡赐关系”中已作简述。明代中央政府推行官营茶马互市,首先在于政治上为“驭番之术”“战马之源”的目的服务,但它毕竟是当时藏区与内地经济交往的一种重要形式,为多民族统一国家的巩固、为藏汉民族的团结、为满足民众生活需要、开拓内地与藏区的交通等方面起了积极的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