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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藏关系史
1.5.4.1 一、机构设置

一、机构设置

元朝设置僧职,相应地设立了一些代表王朝中央管理佛教和相关事务的专门机构,有些机构又超出了管理佛教事务的范围,政教兼管、军民通摄,是中央实施统治的重要部门。

(一)总制院

总制院是管理全国佛教和吐蕃地区事务的中央机构,始设于至元元年(1264年)。1247年萨班、阔端凉州会谈西藏归顺元朝后,元廷许吐蕃各地首领官任原职,由萨迦首领统辖,中央派员管理,但中央并未设置专门机构。1260年忽必烈即位后,相继设官分职,整个藏族地区基本纳入中央政府控制之下,设立相应的总管机构势在必行。至元元年,元朝设总制院,为管理全国释教的最高机关,兼治吐蕃之事。元世祖忽必烈以八思巴为国师,领总制院。是年,忽必烈为进一步提高八思巴的地位,赐给八思巴“珍珠诏书”,命令僧俗民众遵从上师法旨,悉心修法,对依法而行的僧人,“彼等军官、军人、守城官、达鲁花赤、金字使者等,无论何人,俱不得欺侮,不派兵差、赋税、劳役”。img260同时,命答失蛮往吐蕃置驿,让八思巴携其弟恰那多吉前往西藏建立行政机构,委任各级地方官员。

总制院下设总统所、僧录司、总摄所、僧正司、都纲司等img261,主要官员有院使,秩正二品。img262据《元史·桑哥传》,“总制院者,掌浮图氏之教,兼治吐蕃之事”。所谓“掌浮图氏之教”,是说它是掌管处理僧务的机构;“治吐蕃之事”,是管理西蕃诸宣慰司的军民财谷。其他对吐蕃的行政管辖,则主要通过八思巴等僧职人员在吐蕃的政务活动来体现,凡“置驿、用兵、设立行政机构、建立场、管理内地与吐蕃地方贸易,均有总制院参预”img263

至元二十五年(1288年),总制院改称宣政院。

(二)宣政院

宣政院是由总制院改设,掌管全国佛教事务和藏族地区军政事务的机构。《元史》卷15《世祖本纪十二》记载:至元二十五年(1288年)十一月,“改释教总制院为宣政院,秩从一品,印用三台,以尚书右丞相桑哥兼宣政使”。说明宣政院品级由原来的正二品升为从一品,印用三台银印,由尚书丞相兼领院使,与中书省、枢密院、御史台平级,为中央最高权力机关之一,体现了元朝对藏区事务的重视。据《元史》卷87《百官三》“宣政院”条,宣政院最初,置院使二员、同知二员、副使二员、参议二员、经历二员、都事四员、管勾一员、照磨一员。其中,院使、同知和副使总揽院务,据“僧俗并用”和“位居第二者,必以僧为之”原则,很可能僧俗各一员;参议,为宣政院参佐官首领,地位职权相当于“参议中书省事”;经历,为首领官之长,执掌衙门案牍,管理吏员,处理院内日常事务;都事,协助经历执掌案牍、管理吏员、上奏公事;管勾,执掌衙门公务;照磨,具体负责院内钱谷出纳、营缮料理等杂务。至元二十六年(1289年),置处理庶务、管理刑狱诉讼的断事官4员,后增院判一员。至元二十八年,又增佥院、同佥各一员,协助办理院内事务。至治三年(1323年),院使增至6员。天历二年(1329年),罢功德司归宣政院,院使又增至10员。佥院、同佥、院判等以及负责汉、蒙文书的人员均有所增加,编制进一步扩大,并在大都和上都设立一些办事机构,办理佛教和吐蕃事务,为在京都活动的帝师及其随从、高僧等提供饮食生活、佛事活动等方面的服务。

宣政院的下辖机构,有行宣政院、总统所或总摄所等。其中,西藏行宣政院,设于元惠宗至元三年(1337年),是一个军事性质的分设机构。关于设立这个机构的缘起,《元史》卷87《百官三》“宣政院”条载:“遇吐蕃有事,则为分院往镇,亦别有印。”据《元史》卷39《顺帝本纪二》,至元三年五月甲寅,“西番贼起,杀镇西王子党兀班。立行宣政院,以也先贴木儿为院使,往讨之”。可见,设立西藏行宣政院,是为了战事需要,目的在平息战乱,“整治西番人民”,其首席官员为院使,秩从一品,地位甚高。

与行宣政院相关的有广教总管府或都总管府,这是设在诸路通管政教的僧务机关。它与行宣政院相间出现,或废此立彼,或废彼立此。据一些文献记载,元朝共设过16个广教总管府,在汉藏交接地带的甘肃诸路、四川诸路、云南诸路都设过广教总管府。广教总管府的主要官员有达鲁花赤、总管(为僧职)、同知府事、判官各一员。img264因是宣政院的派出机构,官员一般由宣政院差遣。

宣政院机构庞大、权势极重,其职能是总制院的延续和延伸,僧民通管、军民统摄,理僧管民,军政民政联为一体。具体来说,一是统领全国的宗教事务,二是管理整个藏族地区军、政、宗教事务,诸如藏区官员的遴选、驿站的设置、户口的清查、喇嘛的封赐、驻军的戍守征讨等,宣政院均予参决。按元朝政府规定,“选任吐蕃地方的文武官员和宣政院本部门的官员,中书省可与宣政院同奏。若遇吐蕃之地‘有大征伐’军务者,宣政院又可‘会枢密院议之’”。img265宣政院的用人原则是“僧俗并用”,院使多由中书省长官或帝师担任,正使以下,经帝师推荐,以僧为副使,“帅臣以下亦必僧俗并用”。这种治藏机构,极具特色,为后来中央王朝对西藏的施政提供了借鉴。

(三)功德使司

也称都功德使司,这是元朝依照唐朝建立的一个僧务机构。唐朝始创于天宝末期,下辖左右街僧录司,管理天下僧尼事务。元朝于至元十七年(1280年)三月设立,“掌奏帝师所统僧人并吐蕃军民等事”img266。主要官员称功德使,秩从三品,多由宣政院使或帝师兼领。至元元年总制院设立后,元朝一度在朵甘思、朵思麻等吐蕃地区用兵,总制院管理藏区政教事务所涉及的范围和规模不断扩大,尤其俗世行政事务增加,行政职能不断突出,管理佛教的功能相对减弱。针对这种情况,元朝设功德使司,代理帝师处理宗教事务,为皇帝决策服务。因此,功德使司设立后,其主要职能一是组织建寺祀佛,处理修设佛事方面的事务,主管法会、醮祠、经书印刷等;二是奏请释囚,功德使以佛事向皇帝奏请释放囚犯,加强佛教的影响力。功德使司下有功德司。大德以来,元朝在各路相继设立的功德司多达五百多所,管理祀祭祝img267、念佛诵经活动。后因整个形势的变化,为减少机构重叠和经费开支,于天历二年(1329年)罢功德使司归宣政院,由宣政院主领醮祠佛事等事务。功德使司废除后,元朝曾于至顺二年(1331年)二月,在各路设立广教总管府,作为功德使司被罢后的替代性机构,以掌管僧尼之政,或政教通管,以僧务为主,凡十六所,秩正三品,府设达鲁花赤、总管、同知府事、判官各一员,由宣政院选派官员,总管由僧人出任。功德使司存在了近半个世纪,为巩固元朝统治、协助对藏族地区施政方面起过一定作用。

(四)地方僧署

元朝在各地设立的地方性僧务机构有僧录司、僧正司、都纲司等。这些机构的设置因袭了全国的制度,与元朝的路、府、州、县的行政体制基本相适应,即路设僧录司,州设僧正司,府设都纲司。僧录司有僧录、僧判,僧正司有僧正,都纲司有正副都纲,均由僧人担任。这些僧官“主掌教门,护持佛法”,管理一般的宗教事务,兼管诉讼审决,维持地方秩序。后因僧侣“设官统治,权抗有司,扰乱政事”img268,于元仁宗时,诏罢僧道衙门,不再设立僧录等机构。到明代,朱元璋效法金、元之制,于洪武七年(1374年)设都纲之职,为统制天下佛刹的佛教总长。洪武十五年(1382年),设置僧录司,将都纲降为府一级的僧司长官,各府卫设僧纲司,有正副都纲各一员,都纲从九品,掌管本府僧务。如今青海省乐都县瞿昙寺的开创僧三罗喇嘛桑杰扎西,因招抚罕东诸卫之功,于明洪武二十二年(1389年)被朱元璋召至京城,尊为上师,封为西宁僧纲司都纲,成为西宁卫的宗教首领。img2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