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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藏关系史
1.5.4 第四节 元朝治藏的僧官制度

第四节 元朝治藏的僧官制度

元朝政府的人事进退制度,分为4个系统,即管理政治的中书省,管理军事的枢密院,管理监察的御史台以及管理宗教和吐蕃事务的宣政院(前身总制院)。其中,宣政院由于所管理的事务和所管辖地区的特殊性,其管理人员“僧俗并用”,从而实行僧官制度,这是藏区政教合一制度的一种体现或起源。

12世纪末以后,佛教开始在蒙古民族中传播。成吉思汗和窝阔台汗时期,蒙古军队攻灭西夏、用兵青藏,与藏传佛教有了更多的接触,尤其萨班、八思巴等藏族高僧在元朝王室的活动,使藏传佛教在中原内地广泛传播,影响日益扩大。八思巴任元廷帝师后,奉命掌管全国佛教,兼领藏族地区的政教事务,地位崇高,满朝公卿文武皆对其顶礼膜拜。忽必烈亲自3次接受八思巴灌顶传法,以后各代帝王,皆恪守尊崇佛教的祖训,登基之前,须拜依帝师受戒,然后才能即位。“他们即位后又广建寺院,厚赐僧侣,刻印佛经,创设僧司僧职,使朝野弥漫着浓厚的宗教气氛”img258。帝师以下,元朝还对一些藏传佛教高僧授给“灌顶国师”“三藏国师”“三藏法师”“司空”“司徒”“大司徒”“国公”“功德使”“总统(或总摄)”等名号,国公以上一般赐给金、玉印章。故后人评说“古来佛事之盛,未有如元朝者”img259。在这种氛围下,元朝十分重视宗教的社会作用。任用藏区僧职人员,并设立相应的机构,是元朝实施治藏方略的重要方面,同时也体现出西藏地方与中原王朝的政治关系,以及汉藏文化思想方面的联系交流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