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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藏关系史
1.5.3.2 二、帝师的社会功能

二、帝师的社会功能

元朝的帝师,从八思巴起,有记载的共14位,皆为萨迦昆氏家族僧人及其派系弟子。“帝师”是元朝特别设置的一个职位,顾名思义是皇帝之师,由皇帝选任,负责为皇帝本人、皇后、皇子等讲经传法,授戒灌顶,奉命主持佛事,祈祷皇帝长寿、国泰民安等。同时,统领天下僧尼,是管理全国佛教事务的最高官员,掌管宣政院,管辖藏族地区的事务,是元朝皇帝处理吐蕃事务方面的参谋和顾问,在制定宗教政策、对吐蕃施政、任免僧职人员等方面有一定权力。帝师地位崇高,所谓“皇天之下,一人之上”,说明帝师的地位在群臣之上。按元制,一、二品官员用玉印,三品至五品官员用金印。历任帝师俱宣命用玉印,地位甚至在诸王之上。《元史·释老传》载,元朝在朝堂之上,皇帝座旁专为帝师设有座位,皇帝、后妃等因受戒,皆向之膜拜。帝师出行,有大臣迎送,法驾仪仗开路导行。新皇帝即位,都要专门对帝师“降诏褒护”,诏书以“络珠为字”,称之为“珠诏”,即珍珠诏书。每一位帝师嗣立之后,皇帝则赐给地位高于金印的玉印,并诏谕天下。帝师死后,往往加赠封号,建其真身舍利塔。至于帝师得到皇帝大量赏赐的记载,在元史中更是不绝于书。

尽管帝师地位崇高,但帝师制度毕竟是元朝出于利用佛教以巩固其统治、兴隆政治而达到统一边荒的目的,特别是为了统治藏族地区的需要,为了稳定对藏区的控制。在思想文化上,利用帝师,更多地依靠以藏传佛教为代表的藏族文化,为蒙古统一中国提供思想理论根据。因此,帝师制度是一统治措施,帝师依然是元朝中央政府中的一员,仅是皇帝在佛教方面的老师,所协助管理的主要为宗教事务。从历任帝师的身份看,帝师制度的建立,是元朝政府鉴于藏族地区人们普遍信仰藏传佛教的实际,利用佛教上层进行有效统治的一种重要措施,在元代的政治、经济、文化生活中产生过重大影响。从历任帝师颁给吐蕃地方的15件藏文法旨看,主要颁给乌思藏宣慰司或与其相关的机构。因此,帝师制度对乌思藏地区的行政管理所起作用最为突出。法旨的行文格式中,皇帝与帝师的君臣关系明确;法旨内容,一般遵奉皇帝圣旨或秉承皇帝旨意,或重申圣旨内容。其作用主要在佛教事务方面,一般是依圣旨免除个别寺院的差税,重申寺产不受侵犯的特权,个别任命地方官员的,则完全依照圣旨再行任命,也就是说主要官职的任免权掌握在皇帝手中,帝师只有举荐,并无权办理任命事宜。归根到底,帝师只是皇帝封授的中央高级官员,它与皇帝的君臣关系始终没有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