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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专业发展概论
1.10.1.2 二、知识的定义
二、知识的定义

哲学家罗素曾说:“知识是一个不能得到确切定义的名词。”[1]知识的定义在认识论中仍然是一个争论不止的问题,国内外学者从不同角度出发给出了不同的定义。我们对这些定义做一番梳理有助于我们加深对“知识”概念的认识。

国内很多学者对“知识”这个概念进行了定义。《教育大辞典》对“知识”定义是:知识是对事物属性与联系的认识,其表现为对事物的知觉、表象、概念与法则等心理形式,可以通过书籍和其他人造物独立于个体之外。知识按照来源划分,有直接知识和间接知识,前者从人类社会实践中直接获得,后者通过书本学习或其他途径获得。张斌从哲学的认识论角度、从广义上定义知识概念,认为知识是认识的成果[2]。这意味着一切认识成果都是知识。宋太庆则把知识定义为,知识是经验、信息工具、逻辑和思想创意的数字符号系统。知识是符号系统,是符号的符号系统[3]。这样的认识显然很偏执。

国外对于“知识”的定义技术化程度更高。一个经典的定义来自柏拉图:一条陈述能称得上是知识必须满足三个条件,它一定是被验证过的,正确的,而且被人们相信的。世界经合组织(OECD)在1996年的年度报告《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中将知识分为四大类①知道是什么的知识(Know-what),主要是叙述事实方面的知识;②知道为什么的知识(Know-why),主要是自然原理和规律方面的知识;③知道怎么做的知识(Know-how),主要是指对某些事物的技能和能力;④知道是谁的知识(Know-who),涉及谁知道和谁知道如何做某些事的知识。Davenport & Prusak更进一步整合了知识的形态、组成元素、主要作用和存储主体等元素,从以下方面描述了知识的定义:①知识的形态:知识是一个流动、动态的混合体,随着刺激和学习随时改变、更新;②组成元素:包括经验、价值观、情景信息和专业洞察力;③主要功能:它提供了一个参考结构来评估和整合新刺激所产生的信息与经验,形成新的结构并可以指导决策和行为;④存储主体:它由知者(knower)的心智产生并被利用,在组织中知识不仅仅存在于文件与知识库中,更存在于例行的工作、流程、实践与文化中。

现代专门对“知识”进行专业化研究的学科当属教育心理学。个体通过与环境相互作用后获得的信息,在心理学上称之为知识。按现代认知心理学的理解,知识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知识可以分为两类,即陈述性知识和程序性知识。陈述性知识是描述客观事物的特点及关系的知识,也称为描述性知识。陈述性知识主要包括三种不同水平:符号表征、概念、命题。符号表征是最简单的陈述性知识。所谓符号表征就指代表一定事物的符号,如学生所学习的英语单词的词形、数学中的数字、物理公式中的符号、化学元素的符号等都是符号表征。概念是对一类事物本质特征的反映,是较为复杂的陈述性知识。命题是对事物之间关系的陈述,是复杂的陈述性知识。命题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非概括性命题,只表示两个以上的特殊事物之间关系。另一类命题表示若干事物之间的关系,这类命题叫概括,如“圆的直径是它的半径的两倍”,这里的倍数关系是普遍的关系。程序性知识是一套关于办事的操作步骤的知识,也称操作性知识。这类知识主要用来解决“做什么”和“如何做”的问题,用来进行操作和实践。策略性知识是一种较为特殊的程序性知识。它是关于认识活动的方法和技巧的知识。如:如何有效记忆,如何明确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向等。

综上所述,现在普遍被接受的“知识”定义是:人类在实践中认识客观世界(包括人类自身)的成果。它可能包括事实、信息,描述或在教育和实践中获得的技能。它可能是关于理论的,也可能是关于实践的。知识的获取涉及许多复杂的过程:感觉、交流、推理。知识也可以看成构成人类智慧的最根本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