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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专业发展概论
1.7.2.3 三、我国教师资格证书制度的评议
三、我国教师资格证书制度的评议

教师资格证书制度既关涉教师队伍素质的保证与提高,也关涉相应的教师教育的改革与调整,并非颁布一项法令就能解决所有问题。就我国情况而言,教师资格证书制度尚在起步阶段,更有许多误解需要澄清,有许多潜在的危险需要认清和防范。

(一)教师资格证书制度的权力归属问题

从教师资格证书制度的核心内容看,制度的实效性最终取决于证书考核和证书发放。而教师资格的鉴定权和证书的发放权掌握在谁的手中具有决定性意义。鉴定权与发放权归属哪一组织,则该组织的专业水平将直接影响教师任职资格的标准。教师资格证书制度内部的权力(鉴定标准的制定和决策权、具体审核工作的执行权、对个别教师资格的裁决权)划分与分配又会影响该制度的有效运作。因此,有必要对教师资格证书制度的权力组织作严格的规定。

在国外,教师资格的审查权和发放权一般不掌握在直接培养师资的机构手中。日本的教师资格证书一般由文部大臣批准的大学或短期大学审定,但教师资格证证书的发放权掌握在各级教育委员会手中。美国审定机构不在教育学院,而是由州教育委员会组织的专家指定的,证书的发放权也掌握各州教育委员会手中。培养机构与审定机构分离的做法有利于加强教师资格证制度的有效性,避免教师培养机构放松资格证书的标准。同时,我们有必要考虑把制度的内部权力作进一步的功能和结构上的分化,以避免机构内部的徇私舞弊。

在我国,增强教师专业资格审定和资格发放机构的权威性对教师专业地位的提升具有莫大的作用。教师资格审定委员会的成员应该以资深教师为多数,并包括专业人士和教育行政部门代表。如果教师控制了教师资格标准的制定和决策权及具体考核工作的执行权,则已经很大程度上体现了教师专业组织的自主权,而由业内人士制定的资格标准会更切合教学工作的实际情况。教育行政部门此时更适合以监督机构的身份出现。

我国新发布的《〈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规定,除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外,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资格认定的测试办法和标准也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1995年《教师资格条例》第九条规定教师资格考试科目、标准和考试大纲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定)。新发布的《〈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与1995年的《教师资格条例》比较,体现出教师资格认定权力下放和标准降低的趋向。

适当放宽标准有利于教师队伍的稳定,确保我国教育事业发展对合格教师数量上的需求,但同时也存在一个教师资格效度的问题。各地教师质量参差不齐,势必影响教师流动:某一县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资格是否在另一县也得到认可?如果不认可,如何消除有资格教师在各地之间自由流动的障碍?如果认可,又如何解决贫困地区师资短缺的问题?我们不妨借鉴大国的一些做法,再结合我国的实情,一方面进行各地之间的资格认可协议,另一方面可以颁发自愿获取的全国性资格证书或省级资格证书。

(二)教师资格证书制度的认识误区

1993年以来,我国的《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对有关教师资格的具体内容作了明文规定,如教师资格的含义、分类、适用和通用范围,取得教师资格需要的条件,教师资格的丧失和撤销等。然而,为什么该制度在试点工作中却收效甚微呢?我们认为,在教师资格证书制度上存在一些认识的误区。

第一,认为教师资格证书制度仅仅是确保教师入职者具备专业教育资历的一时性措施。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教师资格证书制度是“实行的一种法定教师职业许可制度”。很明显,我国的教师资格证书制度只对教师入职者的任职资格作了规定,忽略了在职教师的任教约束。这很容易造成教师职业上“铁饭碗”的现象。五年一换的任职聘任书也只是流于形式的一种象征。事实上,教师资格制度一方面希望在教师任职入口处把好质量关,另一方面,更希望教师在任教过程中始终保持学习者的精神和态度,不断提高自身素质获得专业发展。教师资格证书制度应该是二者得以落实的交叉点和突破点。

第二,认为教师资格证书制度只针对非师范专业毕业的入职者和还未具备一定学历的在职教师。《教师法》第十条指出:“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各级各类学校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可以持毕业证书,向任教学校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直接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可见,获得师范专业文凭的入职者通过一定程序才能取得教师任职资格,非师范专业毕业的入职者和不具备一定学历的在职教师也可以通过满足一定的条件和认定程序取得教师资格。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是定向性师范教育培养体系,主观上就认为,从师范院校毕业的学生取得毕业证书的同时,实际上就相应地取得了任教的资格,不存在毕业后再次筛选的问题,这默认了师范院校培养出来的毕业生就一定符合合格教师的标准。然而,实际情况并非如此。

第三,认为教师资格证书制度等同于教师资格证书发放制度。事实上,教师资格证书制度的内容远远超出证书发放的范围,它是集教师资格鉴定制度、教师资格管理制度、教师资格考核制度、教师资格证书发放制度,甚至教师职称评定制度等一系列内容为一个整体的,任何一种割裂都不能真正落实教师资格证书制度。

(三)实施教师资格证书制度的潜在问题

(1)教师资格证书的滥用。不同级别的教师资格标准的制定很有可能使教学工作降至平庸的水平,教师可能会仅仅凭据资格标准从事教学实践,渐渐丧失创造力和探索精神,对教育质量的影响将是灾难性的。而由证书制度确认的知识和技能可能不包括教学中的许多重要因素,如热情、谦逊、开放、洞察力、倾听能力、引导能力等。资格证书还可能导致个人时间、精力和金钱以及机构资源的浪费。

(2)虚假的教师资格证书制度。在医师和律师职业专业化的过程中都出现了虚假的资格证书制度。作为提高某一职业的专业化地位的一种手段,虚假的证书制度也可以用来排斥潜在的实际工作者,限制其进入某—职业,制造一种人为的短缺,以提高该职业的专业地位和权威性。因此,教师资格证书制度必须警惕这种机会主义专业化的倾向,以防止师资短缺的背景下,允许大量不合格的教师进入教育系统。

教师资格证书制度潜在的危险告诉我们,教师资格证书制度本身并不等同于改进教学质量,也并不等同于教师专业地位的提升。教师质量的提高的关键还是教师自身专业化水平的提高,而教师专业发展的关键在于教师自身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