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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美国的民主
1.4.8.1 不存在行政集权
不存在行政集权

全国的多数没有包办一切的思想——全国的多数必须利用乡镇和县的行政委员去执行其主权意旨

我在本卷第一部分,曾对两种集权作过区分。我把其中的一种集权称为政府集权,把另一种称为行政集权。

在美国,只有第一种集权,而另一种集权则不存在。

假如领导美国社会的权力把管理国家的这两项手段均掌握在手,并兼有包办一切的能力和习惯以及发号施令的大权;假如它在确定管理国家的一般原则之后,还要屈尊去管理其应用的细节;假如它在规定国家的重大利益之后,还能屈尊去过问私人利益,那末,自由在新大陆早就不复存在了。[1]

在美国,多数虽然经常流露出暴君的嗜好和脾气,但还没有施行暴政的最完备手段。

在美国的任何一个州里,中央政府至今只管理少数值得它特别注意的事务。它不参与管理社会的次要事务。它甚至没有这样的想法。多数虽然越来越专制,但没有给中央政府增加特权,而一直把一切大权留给自己。因此,专制在一个点上可能是大大加强了,但未扩及到面上。全国的多数,尽管其激情动人,其倡议振奋人心,也无法在全国各地以同样方法在同一时间使全体公民服从它的意旨。当代表多数的中央政府发布国家命令时,必须责成一些官员去执行命令,但这些官员并不总是隶属于它,它也不能每时每刻予以指导。因此,乡镇和县的行政机构就象一座座暗礁,不是延缓了代表人民意志的命令的流速,就是使命令流错了方向。即使法令是强制性的,自由也会在法令的实施当中找到庇护所,而且多数也无法管到事情的细枝末节,甚至我敢说管不住行政当局的敷衍塞责。其实,多数本身也不认为自己能够做到这一点,因为它尚没有充分认识自己的权力。它只知道自己的自然力量,还未掌握扩大这个力量范围的技巧。

这一点很值得注意。假如将来有一天类似美国这样的民主共和制度在某一个国家建立起来,而这个国家原先有过一个独夫统治的政权,并根据习惯法和成文法实行过行政集权,那末,我敢说在这个新建的共和国里,其专横之令人难忍将超过在欧洲的任何君主国家。要到亚洲,才会找到能与这种专横伦比的某些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