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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美国的民主
1.3.8.23 联邦制为什么没有扩展到所有国家和为什么英裔美国人能够采用它
联邦制为什么没有扩展到所有国家和为什么英裔美国人能够采用它

各种联邦制都有立法者克服不了的固有缺点——各种联邦制的复杂性——它要经常利用被治者的才智——美国人在治国方面的实际知识——联邦政府的相对软弱性,联邦制的另一固有缺陷——美国人减弱了这一缺陷,但没有消除它——各州的主权表面上比联邦的主权小,而实际上比它强大——为什么——除了法律的原因以外,还有参加联邦的州要求联合的自然原因——英裔美国人有哪些这种原因——缅因州与佐治亚州相距400里约(1000英里),但大联合比诺曼底与布列塔尼联合更为自然——战争是对联邦制的主要危险——美国本身的例子可以证明这一点——联邦并不害怕大战——为什么——欧洲国家采取美国的联邦制时可能发生的危险

有时,一个立法者经过一番巨大的努力,才能对本国的命运施加一点间接的影响,但他的才华却立即受到颂扬。其实,能对社会的发展经常发生不可抗拒的影响的,倒是他无力改变的该国的地理位置,在他以前就已存在的该国的社会情况,他已无法探源的该国的民情和思想,他已不知其详的该国的起源。对这种不可抗拒的影响,他反抗也没有用处,最后连自己都会被卷走。

立法者象人在大海里航行。他可以驾驶他所乘的船,但改变不了船的结构,他既不能呼风,又不能使他脚下的大洋息怒。

我已说明了美国人从他们的联邦制中获得了哪些好处。剩下来的,是要指出哪些东西使他们得以采用这种制度,因为这个制度并未使一切国家受益。

在联邦制中,有些偶然缺陷来自法律,可由立法者排除;而另一些缺陷则为制度本身所固有,并非采用它的人民所能克服。因此,采用这种制度的人民,应当具备必要的力量来容忍这种制度的统治所固有的缺陷。

在各种联邦制的固有缺陷中,最突出的是其所采用的手段的复杂性。这种制度必然允许两种主权并存。立法者可使这两种主权[59]的活动尽量简单和平等,并能把两者限制在各自的明确规定的活动范围之内,但他们无法阻止两者互为影响,无法防止它们在某个方面发生冲突。

因此,联邦制无论做什么都有一套复杂的理论。这套理论的应用,要求被治者每天都得运用他们对这套理论具有的知识。

一般说来,人民必须掌握几个简单的概念。一个内容错误但被表述得清晰明确的观念,经常比一个内容正确但被表达得含糊复杂的观念更能掌握群众。因此,一些俨如一个大国中的小国的政党,总是不择手段地利用并不完全代表它们所追求的目的和所使用的手段的名义或主义当旗号;而没有这个旗号,它们既不能存在,也无法开展活动。建立在一个容易加以界说的简单原则或学说之上的政府,虽然不是最好的政府,但无疑是最强大和最长命的政府。

但是,在我们研究世界上已知的最完美的联邦制宪法——美国宪法时,却对于这个宪法的条款繁多和要求被治者必须具有识别能力感到吃惊。联邦政府几乎完全建立在法律的假设之上。联邦是一个理想国,可以说它只存在于人的头脑里,它的版图和范围也完全凭心去理会。

总的理论十分容易理解,而有待于说明的,则是实际应用方面的难题。难题不可胜数,因为联邦主权与各州主权互相交错,不可能一眼就分清其界限。在这样的政府中,一切事情都要经过反复的协议和复杂的手续,只有长期以来惯于自治和政治知识普及到社会下层的民族,才适于采用这套办法。我对美国人在解决来自联邦宪法的无数难题方面表现的高超知识和能力,真是佩服得五体投地。凡是我见到的美国人,没有一个不能轻而易举地把国会的法律为他规定的义务与自己州的法律责成他的义务区分开来,也没有一个不能在区分属于联邦的普通法院审理的案件和应由地方的司法机构处理的事件之后指出联邦法院管辖权的起点和州法院管辖权的终点。

美国的联邦宪法,好象能工巧匠创造的一件只能使发明人成名发财,而落到他人之手就变成一无用处的美丽艺术品。

墨西哥的现况,就是说明这个问题的例证。

墨西哥人希望实行联邦制,于是把他们的邻居英裔美国人的联邦宪法作为蓝本,并几乎全部照抄过来[60]。但是,他们只抄来了宪法的条文,而无法同时把给予宪法以生命的精神移植过来。因此,他们的双重政府的车轮便时停时转。各州的主权和联邦的主权时常超越宪法为它们规定的范围,所以双方总是冲突。直到今天,墨西哥还陷于从无政府状态到军人专制,再从军人专制回到无政府状态的循环之中。

在所有的缺陷中,第二个致命的而且我认为也是来自联邦制度本身的重大缺陷,是联邦政府的相对软弱性。

一切联邦制国家所依据的原则,是把主权分为两部分。[61]立法者们把这种划分规定得不够明确,但他们只能在表述上使划分含混于一时,而不能永远这样下去。另外,被划分的主权永远比完整的主权软弱。

我们在讲述美国宪法时已经知道,美国人是如何巧妙地在把联邦的权力限制在联邦政府的狭小职权范围内的同时,又能使联邦政府具有全国中央政府的外貌,而且在某些方面使它具有全国中央政府的权力的。

联邦的立法者们也同样巧妙地减轻了联邦制的固有危险,但未能完全消除。

据说,美国政府并不直接与各州打交道,而是要把它的法令直接传达给公民,并分别强制公民服从国家的要求。

但是,如果联邦的法律触犯了一个州的利益和惯例,就不怕这个州的全体公民认为在处罚拒绝服从该项法律的人时就等于侵害他们自己的利益了吗?这个州的全体公民将会认为联邦主管部门的处罚也同时和同样侵害了他们。如果联邦政府企图分化他们,然后加以制服,也会徒劳无功,因为他们会本能地意识到必须联合起来抵抗,并会认为他们州分享的那部分主权将为他们做主。这时,法律的假设就要向现实让步,而容忍国内的一个有组织的权力当局向中央主管当局挑战。

我认为联邦的司法权也是如此。假如联邦的法院在审理一个私人案件时侵犯了一个州的一项重要法律,那就会出现一场表面上不是,但实际上却是一个受害州与联邦之间的争讼,只不过前者是由一个公民做代表,后者是由法院做代表罢了[62]。

如果有人认为,给予人们以满足其激情的手段,他们就可以在法律的假设的帮助下,通过认识法和运用法而控制住激情,那么这说明他在这个世界上还经验不足。

美国的立法者虽然使两种主权之间的冲突减到最低地步,但并未消除冲突的原因。甚至可以再重点说,他们在两种主权冲突时,还保证不了联邦主权获胜。

他们可使联邦拥有金钱和士兵,但各州可保护人民的爱好和惯例。联邦主权是一个抽象的存在,只与少数的对外事务有关。各州主权是一个完全能被人们感知的存在,易为人了解,人们每时每刻都看着它在行动。前者是新的事物,后者是与人民本身同时产生的。

联邦主权是人工创造的;各州主权是天然存在的,它象家庭的父权一样,不必费力就能建立起来。

联邦主权只在一些重大问题上涉及到个人的利益,它代表一个幅员辽阔的国家,它代表一种模糊不清的感情。各州主权似乎每天都在包围着每个公民,每天都在精心地掌管着每个公民;正是它在负责保卫每个公民的生命财产和自由,它无时无刻不在影响每个公民的安危。各州主权所依靠的是人民的传统和习惯,是地方的偏见,是地方和家庭的私心。一句话,是使爱乡土的天性极其牢固地扎根于人们心中的一切东西。怎么能怀疑它的长处呢?

既然立法者无法防止在联邦制度中并存的两种主权发生危险的冲突,那就必须尽一切努力使联合起来的各成员不诉诸战争,而采取能够导致和平的态度。

因此,除非联邦的参加者之间存在着许多能使联邦政通人和的团结因素,联邦的公约很快就会遭到破坏。

同样地,联邦制要想获得成功,不仅要有良好的法律,而且要有有利的环境。

凡是结成联邦的成员国家,它们都是原先有过一些共同的利益,而这些共同的利益就形成了它们联合的精神纽带。

但是,除了物质利益以外,人还有思想和感情。对于一个联邦的持久存在,必要的文明同质性不亚于各成员的结盟需要。在瑞士,沃州和乌里州的文明差别,就象十九世纪与十五世纪之不同,所以严格说来,瑞士从来没有过联邦政府。几个州结成的瑞士联邦,只存在于地图上。只要中央政府试图对全瑞士实行同样的法律,马上就可证实我所说的这一点。

有一个事实令人羡慕地便利了美国建立联邦政府。各州不仅有大致相同的利益、相同的起源和语言,而且处于相同的文明水平。这便使它们的联合几乎永远成为容易的事情。我不知道是否有一个欧洲小国,其不同地区间的同质性高于面积相当于大半个欧洲的美国。

从缅因州到佐治亚州,相距约400里约〔1000英里〕,但两者间的文明差异却小于诺曼底和布列塔尼间的这种差异。因此,位于一个辽阔地区的两端的缅因和佐治亚,却比仅有一溪之隔的诺曼底和布列塔尼极其自然地容易结成联邦。

因国家的地理位置而来的优越性,又增加了居民的风气与习惯为美国的立法者提供的这种容易性。联邦制的建立和保持,主要应当归功于国家的地理环境。

在能够影响一个国家的生活的一切事件中,最重要的是战争。在战争当中,一个国家的人民要团结得象一个人似的:共同对敌,为保卫国家的生存而战斗。

如果问题仅在于维持国内和平和促进国家繁荣,那么只要政府勤于政务,被治者通情达理,人民经常怀有爱国的自然情感,也就够了。但是,当一个国家正在打一场大战时,公民就得付出大量的牺牲和遭受苦难。以为大多数人会自愿服从这种社会要求,那是对人性了解得太差。

因此,凡是赢得大战的国家,差不多全都身不由己地去加强政府的力量。而在大战中失败的国家,便被征服。一场长期的战争,不是使国家因失败而灭亡,就是使国家因胜利而导致专政。这两个可悲的结局,几乎总是必居其一。

因此,一般说来,政府的弱点在战争中暴露得最为明显和危险;而且我已经说过,联邦制国家政府的固有缺陷,在于它太软弱。

在联邦制中,不仅没有中央行政集权和类似的东西,而且中央政府集权本身也只是不完整的中央集权,这就是当这样的国家同实行完整的中央集权的国家交战时所以表现软弱的一大原因。

从美国宪法的规定来看,联邦政府虽比任何联邦制政府都有实权,但这种缺陷依然显而易见。

只举一个例子,读者就可以看到这种情形。

美国宪法授权国会可以向各州召集民兵,以平息内乱或抵御外侮;又有一条宣称总统为合众国陆海军总司令。

1812年战争时,总统曾命令北方的民兵开赴前线;但是,利益受到战争损害的康涅狄格和马萨诸塞却拒不执行。

这两个州指出,宪法是说在有内乱外侮时联邦政府有权召集民兵,而现在既无内乱又无外侮。它们又补充说,授权联邦可以召集民兵的同一宪法,亦为各州保留了任命军官的权利。因此,按照它们对宪法的解释,即使在战争中,除了总统本人以外,没有一个联邦军官有权指挥民兵。但是,岂能有只由一个人指挥的军队!

赞同这种荒谬有害说法的,不仅有两州的政府和立法机构,而且有两州的法院。于是,联邦政府只好到别处去召募所需的军队[63]。

那么,只靠相对完备的法制保护的美国联邦,为什么没有毁于一场大战呢?因为它没有遇到过令人害怕的战争。

美国位于一个可使人们无限地发展事业的辽阔大陆的中部,两侧的大洋使它几乎与世隔绝。

加拿大只有一百万居民,而且是由两个互相敌对的民族构成。严寒的气候限制了它的领土扩张,而且使它的港口六个月不能通航。

从加拿大到墨西哥湾,其间还有数个野蛮部族,面对六千名士兵而处于半灭亡的状态。

在南部,美国与墨西哥帝国接壤。在这里,也许有朝一日会发生大战。但是,不够开化的状态、道德的败坏和国家的贫穷,使得墨西哥还要经过很长时期才能跻身于大国之林。至于欧洲列强,由于它们离美国太远,也不足为惧。(O)

因此,美国的大幸并不在于它有一部可以使它顶得住大战的联邦宪法,而在于它处在一个不会发生使它害怕的战争的地理位置。

没有人比我更赏识联邦制的优点。我认为,联邦制度是最有利于人类繁荣和自由的强大组织形式之一。我真羡慕已经采用这个制度的国家的命运。但是,我又总是不敢相信,实行联邦的国家能够在力量相等的条件下与一个实行中央集权制度的强国进行长期的斗争。在我看来,一个国家面对欧洲的几个强大军事君主国而敢于将主权分成两个部分,简直就是放弃自己的政权,也许由此放弃自己的生存,使国家的名字不复存在。

新大陆的令人向往之处,就在于人在那里可以自我奋斗。只要你去追求,就能获得幸福和自由。

[1]参看《美利坚合众国宪法》。(《论美国的民主》第一版附有这部宪法,但在托克维尔生前最后一版的《论美国的民主》中已删去。——译者)

[2]关于联邦宪法的历史,可参阅奥格和雷著作第25页及以下几页。——法文版编者 参看奥迪加德和赫尔姆斯合著:《政治动力学研究》,第2版,纽约,1947年。特别是应当阅读该书第770页及以下几页。——法文版编者

[3]参看1778年起草的第一部联邦宪法的有关条款。这部宪法在1781年才被全美国采用。*
再参看《联邦党人文集》对这部宪法第15至22条的分析以及斯托里先生在其《美国宪法释义》第85—115页中所作的分析(波士顿,1833年)。
* 作者在这里所说的第一部联邦宪法,在我国出版物中译为《邦联条例》;在《邦联条例》生效的1781—1787年间,全国政府称邦联政府。——中文版编者

[4]这项声明是国会在1787年2月21日发表的。见斯托里:《美国宪法释义》第107页。

[5]制宪会议只有55人,其中包括华盛顿、麦迪逊、汉密尔顿和两个莫里斯。 当行政当局可以肆意查禁或准许结社活动时,情况尤其如此。
如果立法部门制定法律,规定哪些结社为非法,违者将受到法律制裁,则弊端可以少得多,因为在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条件下,每个公民在行动之前可以知道自己行为的后果,即自己可以象一个法官那样事先进行判决,避免参加被禁止的结社,而努力去进行法律所准许的结社活动。正是因为如此,所有的自由国家也就总是承认结社权是可以受限制的。但是,如果立法机构指定由某人负责事先判断哪些结社是危险的或有益的,并允许此人可以任意将一切结社消灭于萌芽状态或让它们继续生成,那末,任何人都无法事先知道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结社和在什么情况下应当敬而远之,而结社的精神亦将完全枯萎。前一种法制只禁止某些结社,而后一种法制则针对整个社会,使全社会受害。我认为,一个讲法制的政府应当采取前者,而任何政府均无权实行后者。

[6]关于联邦宪法的简介,可参阅奥格和雷著作第25页及以下几页;芒罗:《美国政府》;以及我们在本书下卷所列的参考文献。——法文版编者

[7]不是由各州的立法机构接受的。人们为此目的专门选出了代表。在各州召开的代表会议上,对新宪法进行了深入的讨论。

[8]见联邦宪法修正案;《联邦党人文集》第32篇;斯托里《美国宪法释义》第711页;肯特:《美国法释义》第1卷第364页〔托克维尔引自詹姆斯·肯特:《美国法释义》第一版〕。
还应指出,在任何情况下,联邦宪法都未授予国会以决定某些问题的特权,而各州在国会认为合适时,却可以有这项权利。例如,国会虽有权制定关于破产的普通法,每个州亦可制定自己的破产法,但要在提交法院立案前经过讨论才能制定。这是一项法律程序。〔后来,1898年国会制定过联邦破产法)

[9]正如以后所述,这个法院并不直接审理案件。

[10]《联邦党人文集》第45篇对联邦与各州之间的这种主权划分做了如下解释:宪法授予联邦的权力有明确规定,且为数不多;而分给各州的权力则无明确规定,且为数很多。前者主要表现在对外,比如宣战、媾和、谈判和通商;而留给各州的权力,则扩及普通法院管辖的一切事务,诸如州内的生活、自由和开发问题。”
我在本书中将要经常引用《联邦党人文集》。在后来成为联邦宪法的那项法案刚刚向人民提出并为人民接受的时候,当时已经出名的和后来更加出名的三位人物,即约翰·杰伊、汉密尔顿、麦迪逊,曾通力合作向全国人民宣传人民已经接受的法案的优点。为此,他们在报纸上连续发表了一系列论文,后来又将这些论文集成一部书。他们发表这些论文时署名为联邦党人,集成书后仍用此名。〔中译本名《联邦党人文集》。——译者〕
《联邦党人文集》是一部好书,尽管它是专为美国而写的,但亦为全世界的国务活动家所必读。

[11]见联邦宪法〔第一条〕第八项;《联邦党人文集》第41篇和第42篇;肯特:《美国法释义》第1卷第207页及以下几页;斯托里:《美国宪法释义》第358—382页,第409—429页。

[12]在这方面还有一些其他权力,比如制定关于破产的普通法,颁发专利证明,等等。不难发现,对这些方面进行全联邦干预是必要的。

[13]这时,它的干预也是间接的。如我们将在以后叙述的,联邦政府是通过它的法院来干预的。

[14]联邦宪法第一条第十项。

[15]联邦宪法第一条第八、九、十项;《联邦党人文集》第30—36篇,第41—44篇,肯特:《美国法释义》第1卷第207页、第381页;斯托里:《美国宪法释义》第329页,第514页。

[16]国会每十年重新规定一次各州应选众议院代表的人数。1789年,众议院的议员总数为69〔65〕人,而到1833年则已增到240人。见1834年版《美国大事记》第194页。
宪法规定每三万人选一名众议员,但没有规定最低人数。国会认为不应当随着人口增加而增加众议员人数。关于这项限制的第一部法令,颁布于1792年4月14日。见斯托里《美国法律》第1卷第235页。(3卷本,波士顿,1827年〕它规定每33000人选一名众议员。关于这个问题的最近一部法令颁布于1832年,其中规定每48000人选一名众议员。有权选举代表的人口数,包括全体自由人和五分之三黑人。

[17]参阅奥格和雷著作第288页及以下几页。——法文版编者

[18]1913年批准生效的合众国宪法第17条修正案规定,参议员已改为直接选举。——译者

[19]参阅奥格和雷著作第288页及以下几页。——法文版编者

[20]见《联邦党人文集》第52—56篇;斯托里:《美国法律》第199—314页;宪法第一条第二、三项。

[21]《联邦党人文集》第67—77篇;宪法第二条;斯托里:《美国法律》第315页、第518—580页;肯特:《美国法释义》第255页。

[22]关于这个问题,可参阅吉罗:《欧洲民主制度下的行政权》,巴黎,1938年。——法文版编者 〔见帕斯卡尔:《思想录》,布伦施维格编,第233节。托克维尔并未按原文照录〕

[23]虽然总统在任免联邦官员时必须征求参议院的意见,但宪法的规定却含糊其词。《联邦党人文集》在第77篇中似乎主张建立批准制度;但国会在1789年却以充分的理由宣称:既然总统自己负责,就不应当强迫他任用没有得到他信任的人员。见肯特:《美国法释义》第1卷,第289页。

[24]全国每年支付给这些名目繁多的公职人员的薪俸为两亿法郎。

[25]美国每年在一本名叫《美国年度大事记》的年鉴中公布公职人员人数。这个数字是由该年鉴的1833年版摘来的。(第11卷,华盛顿)
从上述可知,法国国王雇用的人数为美国总统的11倍,而法国的人口数只比美国多150%。

[26]“可使行政权影响增强的偶然原因”。托克维尔关于这一点的论述显然已经过时,因而他的评述亦属多余。请参阅阿利克斯等人所著《美国对外政策的基础》,以及奥格和雷著作第769页及以下几页。——法文版编者

[27]“这个事实只能证明美国的行政权是软弱无力的”。美国社会发展的实际动向,证明托克维尔的说法是错误的。美国总统的权力从1832年以来开始增强,而且以后从未削弱。参阅本书下卷所载参考文献以及奥格和雷著作第397页。——法文版编者

[28]关于“选举方式”,可参阅奥格和雷著作第254页及以下几页。——法文版编者

[29]按本州在国会中的议员人数派选。参加投票的选举人,在1833年为288人。(《美国年度大事记》)

[30]同一个州的选举人集合在一起投票,把被选举人的得票名单送到中央政府所在地,而不在当地报道获得多数票的结果。

[31]这时,总统实际上不是根据众议院的多数票,而是根据各州的多数票当选。因此,纽约州对投票选定总统的影响就不如罗得岛州。可见,最初是将全联邦的公民视为一个整体,从全国范围来投票,而当公民们的意见不一致后,又把权力分给各州,由各州的代表去分别投票。
这也是联邦宪法存在的一个怪现象,它只能用互相对立的利益的冲突来说明。

[32]但是,杰斐逊在1801年还是经过三十六次投票才当选。

[33]截至1984年,美国已选举过50次总统。——译者

[34]“总统的连选连任”。总统只能连选连任一次的传统,在罗斯福总统1940年第三次当选总统时已被打破。——法文版编者

[35]参看第六章开头一节《美国的司法权及其对政治社会的影响》。本章讨论美国司法工作的基本原则。再参看联邦宪法第三条。
参看:《联邦党人文集》第78—83篇;萨金特:《宪法是美国各级法院工作和办案的依据》,波士顿,1830年;斯托里:《美国法律》第134—162页、第489—511页、第581页、第688页;以及载于斯托里:《美国法律》第1卷第53页的1785年9月24日组织法。

[36]联邦的法律最需要法院,但至今却很少利用法院。其原因是:大部分联邦成员在加入联邦之前已经有独立的政府,它们并不真想服从中央政府,而当中央政府授予它们以发号施令权以后,它们就力求保持不服从中央政府的权力。

[37]首先,联邦下设几个审判区,在每一审判区常驻一名联邦法官,这位法官主持的法院叫做联邦地方法院。
其次,最高法院的每位法官,每年都要巡回全国的一定地区,就地审理某些重大案件。这位法官主持的法院特称为巡回法院。
最后,最高法院受理重大案件后,不管是直接受理,还是上诉受理,全体巡回法官都应每年在最高法院所在地正式开庭一次,以审理这些案件。
陪审制度亦用于联邦法院,其办法和适用案件与州法院同。
我们已经说过,美国的最高法院与法国的最高法院几乎毫无共同之处。美国的最高法院可以进行初审,而法国的最高法院只能进行第二审或第三审。实际上,美国的最高法院又与法国的最高法院一样,都负责对法律作统一解释。但美国的最高法院既审理事实又审理权利,并且自己宣告判决,而不向其他法院移送。法国的最高法院不能这样。
参看1789年9月24日组织法;斯托里:《美国法律》第1卷第53页。

[38]此外,为使管辖权的争议尽量减少,还决定:由于联邦法院管辖的案件甚多,州的法院有权代替联邦的法院办案,但它们所处理的案件都应当是可以向联邦最高法院上诉的案件。弗吉尼亚州的最高法院曾向联邦的最高法院提出抗议,认为后者无权接受它所判决的案件的上诉并加以审理。参看肯特:《美国法释义》第1卷第300页、第370及以下各页;斯托里:《美国宪法释义》第646页;1789年组织法载于斯托里:《美国法律》第1卷第53页〔及以下几页〕。

[39]宪法还规定,一个州当局与另一个州公民之间的诉讼,由联邦系统法院管辖。不久以后就遇到一个问题:即宪法是不管原告为谁,凡是一个州当局与另一个州公民之间争讼,诉讼都由联邦系统法院管辖吗?最高法院对此做了肯定的裁定。这个裁定引起了各州的不安,它们担心联邦系统法院可以不预先通知就随时传讯它们。因此,宪法又做了修正。根据这项修正,联邦的司法权不扩及外国公民对合众国之一州的控诉。见斯托里:《美国宪法释义》第624页。

[40]例如,一切海盗案件。

[41]这是指美国宪法第三条第二项的开头部分说的,所以劳伦斯的英译本将这段话按美国宪法译为:“联邦系统法院将及于因触犯美国的宪法、法律和条约而发生的‘有关普通法和衡平法的案件’。”〔参看斯托里:《美国宪法释义》第608页〕——译者

[42]实际上,又对这项原则做了若干限制。比如,按宪法规定,各州在参议院是作为独立的政权而存在的,而在众议院又可单独选举总统,但后种情况不多。可见,反对的意见获得了胜利。

[43]读者将会看到,托克维尔一再谈到美国将主权分为两个不同部分的问题。这个学说对欧洲的联邦制度思潮发生过重大影响。请参阅梅里亚姆:《自卢梭以来的主权学说史》(纽约,1900年)。为了对现状进行评价,可参阅芒罗:《美国政府》第589页及以下几页。——法文版编者

[44]斯托里先生在其著作第503页〔《美国宪法释义》〕中说得完全正确:凡使合同条款中规定的谛约双方的原来意思有所增减或以某种方式加以改变的法律,均会改变(或破坏)该合同。这位作者在同一页举例说明了联邦司法当局可能遇到的合同与法律冲突的案件。他举出了许多例子。比如,一个州把一块土地租给一个私人,并同这个人签订了合同,但后来又根据一项新的法令,使这个人不能利用那块土地;一个州发给某个公司的特许状本是一项合同,但对这个公司来说它又是法律。我们现在所说的这条宪法规定,只能保证大部分既得权益,而不能保证其全部。比如,我可以不必签订合同,就使一笔财产合法地落入我手。我占有这笔财产是我的既得权益,但联邦宪法却不保障这项权益。〔托克维尔节录斯托里的原文〕

[45]下面,是斯托里的上述著作第508页〔及以下几页〕引述的一个著名例子。新罕布什尔州达特茅斯学院是根据英王在美国革命前授予几个私人的特许状创办的。该院的这几位管理人根据这个特许状成立了一个自治体,即美国人所说的Corporation。新罕布什尔州的立法机关想下令修改最初的特许状,并将该院的一切权利、特权和特许状给予的豁免权移交给新的管理人员。原来的管理人员反对,向联邦法院提出控告。联邦系统法院判决控告人胜诉,因为联邦系统法院认为最初的特许状是州与特许状获得人之间的名副其实的合同,而新的法律不能改变这个特许状的条款,不能侵犯这个特许状给予的既得权益,这样做是违反美国宪法第一条第十项之规定的。

[46]见第6章关于美国的司法权部分。

[47]见肯特:《美国法释义》第1卷第387页。

[48]奥格和雷著作第557页及以下几页,对联邦最高法院做了详尽的介绍。——法文版编者

[49]在这个时期,作为联邦宪法的主要起草人之一的著名的亚历山大·汉密尔顿,就不怕在《联邦党人文集》第71篇上说:
“我知道,有些人认为行政权奴颜婢膝地屈服于人民和立法者的要求是它的长处;但我们觉得,这样的人是希望政府以极其粗鲁的人民作为统治对象和创造社会繁荣的真正工具。
“至于人民的意见,只有是合理的和成熟的时候,才能指导接受任务的人们的行为。但是,共和主义原则既不要求人们恣意妄为,又不鼓励人们冲动闹事,而许多人被心怀叵测的狡猾之徒所利用,就可能如此。
“不错,人民通常都是向往社会幸福的,但在寻求社会幸福的时候却常犯错误。如果有人劝他们仔细选择走向社会幸福的方法,他们的见识又会使他们轻视这种好意,因为他们从经验当中得知,他们有时上当受骗。使人感到惊奇的是,即使有一群吸血鬼和告密者总是跟在他们后面耍诡计,有一伙野心勃勃、财迷心窍或穷途末路的人不断在他们周围布陷阱,有一帮不值得信任或言过其实的人对他们花言巧语,他们却很少上当受骗。
“当人民的真正利益没有满足人民的意愿时,凡是负责保护这种利益的人,都应当去克服暂时的失误,以使人民有时间进行冷静的反思。有时,这个办法会把人民从他们所犯的错误当中解救出来,并使有勇气和度量把人民从失望当中解脱出来的人得到安慰。”〔万人文库版第365页〕

[50]参阅奥格和雷著作第865页及以下几页。一一法文版编者

[51]根据1913年批准生效的合众国宪法第17条修正案,参议员的选举同众议员一样,由各州人民选出。——译者 从这一章可以看到托克维尔的政治哲学与马克思主义的关系。——法文版编者

[52]惠尔:《联邦政府》(伦敦,1946年)是了解当代联邦制度的最好著作。——法文版编者

[53]参阅梅里亚姆著作第105页及以下几页。——法文版编者

[54]希腊在菲利普统治时期就是如此,当时这位亲王自封为近邻同盟决议的执行人。在尼德兰共和国,也出现过这种情况,即其中的荷兰省总是自订法律。在今天,德意志联邦亦是如此,其中的奥地利和普鲁士总以国会的代理人自任,并以国会的名义对全联邦发号施令。

[55]瑞士联邦一直是如此。几个世纪以来,如果不是瑞士的邻国互相牵制,它早已不复存在了。

[56]参阅本书下卷附录一。——法文版编者

[57]参阅霍基特:《美国宪法史》(纽约,1939年)第1卷第226页,因为托克维尔在这里讲的是美国宪法史。——法文版编者

[58]我所说的不是几个小共和国组成的联邦,而是一个统一的大共和国。

[59]关于“两种主权”的问题,见第163页、第175页和第176页法文版编者注。——法文版编者

[60]见1824年墨西哥宪法。

[61]关于“主权分为两部分”的问题,可参阅奥格和雷著作第100页及以下几页。——法文版编者

[62]例如,按宪法规定,联邦有权出售空地,将进款作为联邦的收入。我们假设,俄亥俄州以宪法上所说的土地只是指从未被任何州管辖的土地而言为由,主张自己对被联邦出售的那块在其境内的空地拥有所有权,然后它自己又要出售这块空地。实质上,由此产生的争讼应是由联邦购买那块空地的人和由州购买那块空地的人之间的争讼,而不是联邦和俄亥俄州之间的争讼。但是,如果联邦的法院判决由联邦购买土地的人胜诉,而俄亥俄州的法院主张竞争者应拥有土地,那么这个法律的假设该怎么办呢?

[63]肯特:《美国法释义》第1卷,第244页。请注意,我上面举的例子,发生于现行美国宪法实施之后。如果我追溯到第一个联邦时期,还会举出一些更有说服力的事实。当时,全国欣喜若狂,革命的代表者是一位最孚众望的伟人。但在这个时期,国会可以说一无所有,始终缺乏人力和金钱。国会提出的一些良好计划,总是在执行中搁浅;联邦一直处于垮台的边缘,主要是由于它的敌人软弱无力才得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