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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美国的民主
1.3.8.2 联邦宪法概要
联邦宪法概要

联邦当局与州当局间的权力划分——州政府以制定普通法为常规——而联邦政府以制定普通法为例外。

美国人面临的第一个难题,就是将主权划分得既能使组成联邦的各州继续在一切与本州的繁荣有关的事务上管理自己,又能使联邦所代表的全国政府仍然是一个整体和满足全国性的需要。这是一个复杂而又难以解决的问题。

要想事先用一个准确而又全面的方法把分享主权的两个政府的权限划分开来,那是不可能的。

谁能预见一个国家的一切生活细节呢?

联邦政府的义务和权利是简单而又容易界定的,因为联邦的结成就是以解决某些全国性的重大需要为目的的;而各州政府的义务和权利就复杂了,因为州政府深入到了社会生活的一切细节。

因此,当时对联邦政府的职权能够做出明确的规定,并宣布凡规定中没有包括的事项均属州政府的职权。结果,州政府以制定普通法为常规,而联邦政府以制定普通法为例外[8]。

但是,当时就曾预见到,实际上有些问题可能不在为这个例外的政府明确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而任其由各州自设的普通法院去解决又会有危险,因而设了一个联邦最高法院[9]。这是一个唯一无二的法院,而在两种互相竞争的政府之间维护宪法规定的分权,则正是它的职权之一[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