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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美国的民主
1.3.5.11 州的行政权
州的行政权

一个美国州的州长——他在立法机构面前的地位——他的权利和义务——他对人民的依靠

州的行政权以州长为代表。

我使用“代表”这个词,并非出于随意。事实上,州长就是行政权的代表,但他只行使他拥有的权力中的某些部分。

称为州长的这位最高官员,既是立法机构的主宰者,又是它的顾问。他以否决权为武器,可以随意停止或至少推迟司法机构的活动。他向立法机构说明本州的需要,提出他认为可以满足这些需要的有效方法。他是立法机构对于与全州有关的一切活动所做的决定的当然执行人[52]。在立法机构休会期间,他必须采取各种适当的措施,以防止出现动乱和意外危险。

州长掌握全州的军事大权。他既是国民军的司令,又是武装力量的首长。

当人们依法同意的州的权威被人否认时,州长可以统帅州的武装部队镇压反抗和恢复正常的秩序。

最后,除因任命治安法官[53]而极其间接地参与地方的行政工作以外,州长并不参与乡镇和县的行政工作;而治安法官经他任命以后,他却无权罢免。

州长是民选官,一般只被选任一年或二年,以此把他置于经常受到选他的大多数选民的严密监视之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