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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美国的民主
1.3.5.10 州的立法权
州的立法权

立法机构分为两院——参议院——众议院——这两个院的不同职能

州的立法权属于两院,一般将第一个称为参议院。

参议院通常是立法机关,但有时也变为行政和司法机关。

根据各州宪法的规定,参议院以各种不同的方式参与行政工作[50],但它一般是在官员竞选的时候进入行政权的领域。

在审理某些政治案件时,有时在审理某些民事案件时[51],它也分享司法权。

参议员的人数总是不多的。

另一个立法机关,通称为众议院,它不享有任何行政权,只在向参议院控告公职人员时享有司法权。

两院议员的当选条件,在各州几乎都是一样的。他们都是按照同样的方式,由同样的公民选举出来的。

两者之间的唯一差别,是参议员的任期一般长于众议员。后者的任期很少超过一年,前者通常任期二年或三年。

法律所以授予参议员以任期长和连选连任的特权,是因为要在立法机关内保存一些已经熟悉公务和能够对新当选参议员发生有利影响的核心人物。

美国人在把立法机关分为两院时,根本就未想把其中的一个建成为世袭的,另一个建成为选举的。他们也未曾想使其中的一个变成贵族的机构,另一个变成民主的代表。他们的目的也不是让第一个支持政权,而让第二个支持民意和人民的利益。

把立法权力分开,因而抑制了国会的活动,并建立了审查法律的上诉法院——这就是美国现行的两院制带来的唯一好处。

时间和经验使美国人发现,带来这种好处的司法权分割,还是一种急需。在整个合众国中,唯有宾夕法尼亚州曾首先试图建立单一的议会。富兰克林本人在人民主权原则的逻辑推理的驱使下,同意了这项方案。但是不久,宾夕法尼亚又不得不修改法律,而成立了两个议院。于是,司法权分散的原则又得到承认,所以人们今后可以认为,必须使立法权分属数个立法机构,乃是一个已被证明的真理。这个几乎为古代的共和国一无所知的理论,如同许许多多的伟大真理一样,在刚一出世的时候曾被许多现代国家所误解,但终于作为今日政治科学的一项公理而被传播开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