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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美国的民主
1.3.5.8 美国行政概况
美国行政概况

联邦各州之间在行政制度上的差别——越往南方,乡镇当局的活动越不积极和越不充分——官员的权力越大,选民的权力越小——行政权由乡镇移向县——纽约州、俄亥俄州、宾夕法尼亚州——可应用于全联邦的一些行政原则——公职人员的选举及职位的终身性——没有等级制度——司法手段被用于行政

我在前面已经说过,在详细考察新英格兰的乡镇和县的组织以后,便概述联邦的其余部分。

每个州都有乡镇并实行乡镇自治,但每个州的乡镇并不与新英格兰的乡镇完全一样。

越往南方,乡镇的自治程度越低,乡镇的官员权限和职责越少,居民对乡镇事务的影响也不象其他地方那样直接,召开乡镇居民大会的时候越少,而大会讨论的问题的范围也越小。因此,民选官员的权力较大,选民的权力较小,乡镇的自治精神也较差和不强[41]。

这种差别在纽约州开始出现,而到宾夕法尼亚州便已十分明显,但当你尚未到过西北地区以前,还不会对这种差别感到吃惊。建立西北诸州的移民,大部分来自新英格兰,他们把故乡的行政习惯带到了第二故乡。俄亥俄州的乡镇同马萨诸塞州的极其相似。

我们已经说过,在马萨诸塞,公共行政的大权掌握在乡镇手里。乡镇是人们的利益和依恋的集合中心。但越往南方诸州走去,乡镇便不再是这样的中心了。在这些州里,教育还不太普及,所以培养出来的人才不多,胜任行政工作的人较少。因此,离开新英格兰越远,行政工作几乎全部移到县里。县变成了主要行政中心,形成为介于州政府和普通公民之间的权力机关。

我曾说过,在马萨诸塞,县的事务由地方法院主理。地方法院由数名官员组成,但须经州长及其咨议会任命。县不设议会,它的预算由州立法机关投票表决。

而在纽约州这样的大州,以及在俄亥俄州和宾夕法尼亚州,每县的居民选出一定数量的代表,这些代表的会议便是县的具有代议制性质的议会[42]。

县的议会在一定范围内有权向居民征税,在这一点上它象真正的立法机关。同时,它又行使县的行政权,领导乡镇的大部分行政工作,把乡镇的权力限制在比马萨诸塞乡镇的权力小得多的范围之内。

这就是联邦各州在县和乡镇的组织方面呈现的主要差别。如果我一直考察到执行方法的细节,还会找到许多不同点。但是,我的目的不是讲述美国的行政权。

我以为我所讲述的,已经足以说明美国的行政工作是以哪些原则为根据的。这些原则得到不同的应用,而其成果的大小亦因地而异,但它们的根本精神到处都是一样的。法律的内容在变化,法律的外貌也在变化,但给予法律以活力的仍是同一精神。

乡镇和县,并非到处都是以同样的方式建立起来的;但可以说,在美国,乡镇和县的组织都以同一思想为基础,即认为每个人都是仅与本身利益有关的事情的最好裁判者,都完全能够以自力满足本身的需要。因此,乡镇和县只负责照顾人们的公共利益。州只是统治,而不管行政。在应用这一原则时也有例外,但不能反对这一原则。

这个原则产生的第一结果,是由居民自己选择乡镇和县的全体行政官员,或至少由自己人当中选择这些掌权的官员。

行政官员到处都是选举的,或至少是不能随便罢免的,从而各处都不会产生等级制度。因此,几乎是有多少官职就有多少独立的官员。行政权被分散到许多人之手。

既然各处均不存在行政等级制度,行政官员都是选举的并在任期终了以前不得罢免,所以必须建立某种制裁行政官员的制度。于是便产生了罚款制度,以将下属机构及其代表纳入法律的约束。在美国,从南到北,从西到东,都采用这种制度。

不过,在所有的州,惩治行政犯罪或采取紧急行政措施的权力,并不集中于同一个法官之手。

英裔美国人吸收的治安法官制度,都是出于同一来源。虽然各州均有这种制度,但并非总是用于同一目的。

各地的治安法官均参与乡镇和县的行政工作[43]:有时亲自办理行政工作,有时审理行政犯罪行为。但在大多数州,重大的行政犯罪案件由普通法院审理。

由此可见,实行行政官员的选举和在任期未满之前不能罢免的制度,不存在行政等级制度,将司法手段用于下属的行政部门——这就是美国从缅因到佛罗里达实行的行政制度的主要特点。

在某些州里,开始看到行政权集中的迹象。纽约州是在这条道路上走在最前面的。

在纽约州,州政府的官员对下属县和乡镇的管理,有时可以说就是监督和控制[44]。有时,州政府的官员也可以成立一种审理上诉案件的上诉法院[45]。在纽约州,用司法处分作为行政手段的情况少于其他州,而对行政犯罪行为的起诉权则掌握在少数人手里[46]。

在其他某些州,也刚刚出现这种倾向[47]。但从全面来看,仍可以说过度的地方分权,是美国公共行政的突出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