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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美国的民主
1.3.5.4 乡镇的生活
乡镇的生活

人人都是本身利益的最好裁判者——人民主权原则的必然结果——这个学说在美国乡镇的应用——新英格兰的乡镇在只与本身利益有关的一切事务上享有主权,在其他事务上服从于州——乡镇对州的义务——在法国是政府把官员借给村镇,在美国是乡镇把官员借给政府

我在前面说过,人民主权原则支配着英裔美国人的整个政治制度。本书的每一页,都会使读者看到这个理论的某些新的应用。

在推行人民主权原则的国家,每一个人都有一份同等的权力,平等地参与国家的管理。

因此,每一个人的文化程度、道德修养和能力,也被认为是与其他任何同胞相等的。

那么,他们为什么要服从社会呢?而这种服从的自然界限又是什么呢?

个人之服从社会,并不是因为他比管理社会的那些人低劣,也不是因为他管理自己的能力不如别人。个人之服从社会,是因为他明白与同胞联合起来对自己有利,知道没有一种发生制约作用的权力,就不可能实现这种联合。

因此,在同公民相互应负的义务有关的一切事务上,他必须服从;而在仅与他本身有关的一切事务上,他却是自主的。也就是说,他是自由的,其行为只对上帝负责。因此产生了如下的名言:个人是本身利益的最好的和唯一的裁判者。除非社会感到自己被个人的行为侵害或必须要求个人协助,社会无权干涉个人的行动。

这个学说,在美国是被普遍承认的。我准备以后再考察它对日常生活行为发生的影响,而现在只谈它对乡镇发生的影响。

从对中央政府的关系来说,整个乡镇亦如其他行政区一样,也象是一个个人来行使自己的权利。我方才叙述的原理,也适用于乡镇和其他行政区。

因此,美国的乡镇自由来源于人民主权学说。美国的各州都或多或少承认乡镇的这种独立。而在新英格兰的各州,环境则特别有利于这一学说的发展。

在联邦的这一部分,政治生活始于乡镇。我们甚至可以说,每个乡镇最初都是一个独立国。后来,当几位英国国王相继要求行使他们的主权的时候,也只是限于州一级的权力。他们让乡镇保持了原状。现在,新英格兰的乡镇是从属的,但它们最初决非如此或几乎不是如此。它们并没有由别处取得权力;相反,它们好象把自己的一部分独立让给了州。这是一个重大的差别,读者务必记住。

乡镇一般只在我称之为公益的利益上,即在各乡镇共享的利益上服从于州。

乡镇在只与其本身有关的一切事务上仍然是独立的,而且我认为新英格兰的居民没有一个人会承认州有权干预纯属于乡镇的利益。

因此,在新英格兰的乡镇,买卖东西,打官司,或增减预算,州当局从来不加干涉,而且它也不曾这样想过[8]。

对于全州性的公共义务,它们非尽不可。比如,州需要钱,乡镇就没有同意或拒付的自由[9];州想修建一条道路,乡镇不能不让道路从其境内通过;州制定一项公安条例,乡镇必须予以执行;州想在全州范围内实行统一的教育制度,乡镇就得设立法律规定的学校[10]。当我们以后叙述美国的行政组织时,我们将会谈到在上述情况下是如何和通过什么途径迫使乡镇服从的。在这里,我只想指出有这种义务存在。这种义务是必须尽的,但州政府在规定它的时候只是指示一个原则;而在执行的时候,乡镇一般又恢复了它的一切个体独立权。比如,赋税是由州议会表决的,但计征税款的却是乡镇;设立学校是上级的命令,但花钱办学和管理学校的却是乡镇。

在法国,是国家的税务人员去收村镇的税;而在美国,则是乡镇的税务人员去收州的税。

也就是说,在我们法国,是中央政府把它的官员借给了村镇;而在美国,则是乡镇把它的官员借给了州政府。只是这个事实,就足以表明两个社会的差别是如何之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