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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美国的民主
1.3.3.2 英裔美国人社会情况的政治后果
英裔美国人社会情况的政治后果

这种社会情况的政治后果是不难推断的。

不能认为平等在进入政界或其他界之后就不再发生作用。不要以为人们会永远安于在其他方面均已平等而只有一个方面不平等的局面,他们早晚要在一切方面享有平等。

然而,我只知道两种在政界建立平等的方法:不是把权赋予每一个公民,就是让每一个公民都没有权。

因此,对于社会情况已达到英裔美国人这样地步的民族来说,就很难在人人有权和个人专权之间找到一种折衷办法。

不必隐讳,我们描述的社会情况既易于产生上述两种后果中的前者,又易于产生其中的后者。

实际上,有一种要求平等的豪壮而合法的激情,在鼓舞人们同意大家都强大和受到尊敬。这种激情希望小人物能与大人物平起平坐,但人心也有一种对于平等的变态爱好:让弱者想法把强者拉下到他们的水平,使人们宁愿在束缚中平等,而不愿在自由中不平等。这并不是说社会情况民主的民族天生鄙视自由;恰恰相反,他们倒是对自由有一种本能的爱好。但是,自由并不是他们期望的主要的和固定的目的,平等才是他们永远爱慕的对象。他们以飞快的速度和罕见的干劲冲向平等,如达不到目的,便心灰意冷下来。但是,除了平等之外,什么也满足不了他们,他们宁死而不愿意失去平等。

但从另一方面说,当公民全都一律平等以后,他们就难于团结起来反对当局侵犯他们的独立了。他们当中没有一个人会强大得足以单枪匹马地进行胜利的斗争,而只有把所有人的力量联合起来的团结才能保住他们的平等。但是,这样的团结并非总是存在的。

因此,不同的民族可能从同一社会情况得出两种完全不同,但又出于同源的政治后果。

英裔美国人是在我们所说的这种两者之中必取其一的可怕诀择面前,第一个十分幸运地避开了专制统治的民族。他们的环境、来源、智慧,尤其是他们的民情,使他们建立并维护了人民主权。

[1]我所说的继承法,是指以决定财产在其所有者死后的归属为主要目的的一切法律。
限嗣继承法也属于此列。不错,限嗣继承法不仅有限制财产所有者处理其财产的作用,而且也有使财产所有者在世时负有为继承人完整保存财产的义务。但是,限嗣继承法的主要目的,是在财产所有者死后决定财产的归属。其余的规定都是实施办法。

[2]我的意思不是说小自耕农最好,但他们能更热心精耕细作,并以他们的勤劳弥补他们技术上的不是。

[3]因为土地是最可靠的财产,所以有时也会遇到为了购置土地而忍受巨大牺牲,为了保住土地而自愿放弃一部分重要收入的富人。但这是一种偶然现象。一般说来,穷人最爱不动产。学识、理想和奢望不如大地主的小地主,通常没有一心增加地产的思想,总是满足于继承祖业、娶上老婆和抽空做点买卖,过上小康日子就可以了。
除了使人分割土地的倾向以外,尚有一种使人集中土地的倾向。这种足以防止地产无限分割的倾向,既没有强大得可以形成大地产的地步,又不会使全部土地被几个家庭所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