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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美国的民主
1.3.2.1 英裔美国人的法律和习惯的某些特点的产生原因
英裔美国人的法律和习惯的某些特点的产生原因

在最完备的民主政体中保留的某些贵族制度残余——何以会有这些残余——应当仔细区分哪些东西是来自清教派的和哪些东西是来自英国人的

请读者不要从上述的一切得出过于一般化和过于绝对化的结论。初期移民的社会条件、宗教和民情,对他们新国家的命运无疑发生了巨大的影响。但是,新社会的建立并非起因于这些东西,因为社会的起点只存在于社会本身。任何人都不能同过去完全脱离关系,不管他们是有心还是无意,都会在自己固有的观念和习惯中混有来自教育和祖国传统的观念和习惯。

因此,要想了解和评价今天的英裔美国人,就必须仔细区分来源于清教派的东西和来源于英国人的东西。

在美国,人们经常可以看到一些法律和习惯与周围的事物并不适应。一些法律好象是根据一种与美国的立法主旨完全相反的精神制定出来的,一些民情又仿佛与社会情况的总体格格不入。假如这些英国殖民地是在遥远的古代建立的,假如它们的起源已随岁月的流逝而不可考,那么问题就无法解决了。

我只引一个例子来阐述我的想法。

美国的民事和刑事诉讼程序,对被告人的处置只规定两种办法:收监保释。诉讼开始时首先要求被告人交付保证金,如被告人拒不交纳,则将他收监关押。然后,再审理被控告的事实或罪状的轻重。

显而易见,这样的立法是敌视穷人,而只对富人有利。

穷人并非总是有钱可交保证金,即使在民事案件中也是如此。假如他不得不在狱中等候公道,那他的被迫关押很快就会给他带来不幸。

相反,富人在民事案件中总是可以逃脱监禁。更有甚者,他们虽然犯了罪,却可轻易逃避应受的惩罚,因为交了保证金以后,他们可以躲藏起来。因此可以说,法律上规定的惩罚,对于富人来说只不过是罚款而已[44]。还有什么立法能比这种立法更具贵族立法的特点呢?

然而在美国,立法的正是穷人,而他们在这方面通常总是考虑社会的最大利益。

只有在英国能够找到对于这种现象的解释[45],因为我所说的这些法律本来是英国的法律[46]。尽管这些法律与美国立法的主旨和美国人的基本思想相抵触,但是美国人还是把它们照搬过来。

在一个民族最不容易改变的事物当中,仅次于习惯的,就要数民法了。只有搞法律的人熟悉民法,也就是说,只有那些学过法律、能够找出理由把法律解释成好法或坏法、从维护法律当中可以直接获利的人,才熟悉民法。民族的大部分成员不解其中的奥妙,只能从个别的案例中看到这些法律的作用,很难识别它们的倾向性,而是不加思索地予以服从。

这只是一个例子,我还可以举出其他许多例子。

美国社会呈现的画面(如果我可以这样说的话)覆有一层民主的外罩,透过这层外罩随时可以看到贵族制度的遗痕。

[1]英王1609年颁布的特许状,又加进了移民要向国王交纳所采金银五分之一的条款。参阅马歇尔:《华盛顿生平》(第1卷第18—66页。)〔托克维尔引用的是1807年巴黎法文版〕

[2]威·斯蒂思:《弗吉尼亚史》中说,大部分新移民都是有劣迹家庭的青年,他们的父母为了不使孩子牵连受辱,便把他们送上开往新大陆的船只。其余的移民,则是家里的老年人,走私行骗的破产者,花天酒地的无业游民,以及诸如此类的人物。从他们的本质来说,这些人善于掠夺和破坏,而不善于建立家业。一些扰乱治安的头目,很容易唆使他们去干各种作奸犯科的勾当。关于弗吉尼亚的历史,可读下列著作:斯密斯:《1624年定居以来弗吉尼亚史》;威廉·斯蒂恩《弗吉尼亚史》;贝弗利:《弗吉尼亚最初发现与定居史》,此书于1807年被译成法文出版。

[3]只是很久以后,才有一些有钱的英国人来殖民地定居。

[4]蓄奴制是1620年由一只荷兰船引进的。这只船运来20名黑人到詹姆斯河岸。参阅查默斯的著作。〔大概指乔治·查默斯:《对于美国独立以来发生的若干事件的看法》,伦敦,1785年;或其《殖民地起义史导论》,伦敦,1782年。〕

[5]新英格兰诸州位于赫德森河以東,包括今天的下述六州:康涅狄格州、罗得岛州、马萨诸塞州、佛蒙特州、新罕布什尔州、缅因州。

[6]《新英格兰回忆录》,波士顿,1826年;另见哈钦森:《马萨诸塞殖民地史》,波士顿。第2卷,第440页。〔页码有误〕

[7]《新英格兰回忆录》第22页。

[8]这块巨石现已成为合众国的崇拜物。我曾看到美国的一些城镇精心保存的此石的碎块。这不是十分清楚地表明人的力量和伟大完全存在于他们的心灵之中吗?这是一块曾被一些苦命人的双脚踏过片刻的石头,这块石头应当名垂不朽,它在吸引一个伟大民族留念。人们敬仰它的碎块,在离它遥远的地方保存着从它身上敲下来的小块。有多少高楼大厦用这些小块做了基石?谁不对它们表示崇敬呢?

[9]《新英格兰回忆录》第35页〔及以下几页〕。

[10]建立罗得岛州的移民在1638年,创业于纽黑文的移民在1637年,康涅狄格的首批居民在1639年,普罗维登斯的创立者们在1640年,先后以书面形式定出社会契约,并经全体当事人一致通过。参看皮特金著作第42页和第47页。〔指皮特金:《美国政治和社会史》,共2卷,1828年,纽黑文〕

[11]纽约州就是这样。

[12]马里兰州、南卡罗来纳州、北卡罗来纳州、宾西法尼亚州和新泽西州都是如此。见皮特金著作第11—31页。〔13—30页〕

[13]见(《历史文献汇编》),费城,1792年。这部汇编收有各殖民地早期的内容可靠和价值珍贵的大量文件,其中包括英王授给各殖民地的特许状,以及各殖民地政府的早期法令。
另见美国最高法院法官斯托里先生在其《美国宪法释义》的导言中对这些特许状所作的分析。〔第8—83页〕
从这些文件可知,代议制政府的原则和政治自由的具体形式,在所有的这些殖民地建立之初就被规定下来。后来,这些原则在北方和南方均得到重大发展,而且遍及各地。

[14]见皮特金著作第1卷第35页;哈钦森著作第1卷第9页。

[15]见哈钦森著作第42页和第47页。

[16]马萨诸塞的居民在制定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法院组织法时,没有考虑英国施用的惯例。比如,在1650年时,判决书等司法文件的开头还没有英王的名字,见哈钦森著作第452页。

[17]见《一六五〇年法典》第28页。〔哈特福德,1830年〕

[18]见哈钦森著作第1卷第435—456页〔455页〕。他在这里分析了马萨诸塞殖民地于1648年颁布的刑法典,这部法典采用的原则与康涅狄格的刑法典相同。

[19]通奸,按马萨诸塞的法律,亦处死刑。哈钦森(第1卷第441页)说,确有许多人因犯此罪而被处死。对此,他引述1663年发生的一件趣闻。一个已婚妇女同一个年轻男人发生恋爱关系。当时她正在守寡,不久嫁给这个男人,一起生活了数年。后来,人们怀疑他们在未结婚之前就有暧昧关系,控告他们,把他们投入监狱,而且差一点把二人处死。

[20]《一六五〇年法典》第48页。有些时候,法官可以合并执行这几种惩罚。比如,1643年就有一个这样的判例(载于《纽黑文往事》第114页):因犯有数罪而被起诉的玛格丽特·贝德福德被判以鞭笞,同时合并判决她与从犯尼古拉斯·杰明斯结婚。

[21]《新英格兰回忆录》第104页。另外,在哈钦森著作(第1卷第435页)中,还载有比这更为离奇的数个判例。

[22]《一六五〇年法典》第50页和第57页。

[23]这种情况很多,兹举一例:一个外来人来到某个乡镇的传染病流行地区病倒。两名治安法官可以附上行政委员的通知,指示县的司法官将病人移送到别的地方加以救护。《马萨诸塞法令汇编》第1卷第540页:1797年6月22日法令。
一般说来,治安法官可以参与一切重要的行政管理活动,并使所参加的工作产生半司法性质。

[24]同上书第44页。

[25]在康涅狄格,这种情况并不是个别的。另见马萨诸塞1644年9月13日公布的驱逐再浸礼会信徒的法律(《历史文献汇编》第1卷第538页);另见1656年公布的反对教友会信徒的法律,其中说:“鉴于正在产生一个名为教友会的可恶异教派……”接着,是关于以巨额罚款惩治向当地运来教友会信徒的船长的条款。对偷渡进来的教友会信徒进行鞭笞和投入监狱劳动。对反对他们的观点的人,最初是罚款,后来是投监关押和驱逐出境。(《历史文献汇编》第1卷第630页)

[26]马萨诸塞的刑法规定,天主教的神甫进入该殖民地后,一经发现即被处死。

[27]《一六五〇年法典》第96页。

[28]《新英格兰回忆录》第316页。

[29]《一六三八年约法》〔《一六五〇年法典》〕第17页。

[30]1641年,罗得岛州的州民大会全体一致宣告:州政府按民主政体建立,政权的基础是全体自由的人,只有他们有权立法和监督其执行。见《一六五〇年法典》第70〔12〕页。

[31]皮特金著作第47页。

[32]《一六三八年约法》〔《一六五〇年法典》〕第12〔70〕页。

[33]《一六五〇年法典》第80页。

[34]同上书第78页。

[35]同上书第49页。

[36]见哈钦森著作第1卷第455页。

[37]《一六五〇年法典》第86页。

[38]《一六五〇年法典》第40页。〔及以下几页〕

[39]同上书第90页。

[40]同上书第83页〔第39页?第91页〕。第90页。

[41]为了解宗教对现今美国的影响,可参阅:斯佩里:《美国的宗教》,剑桥,1945年;霍尔:《美国文化的宗教背景》(波士顿,1930年);托尼:《宗教和资本主义兴起》(伦敦,1949年),后者对于英国的清教做了精湛的研究。——法文版编者

[42]参阅拉斯基编古奇著:《十七世纪的英国民主思想》(剑桥,1927年)。——法文版编者

[43]马瑟:《基督教美洲传教史》第2卷,第13页。〔哈特福德,1820年〕
这是温思罗普的演说。他在担任州长时,曾被指控犯有专横罪,但在发表我方才援引的这篇演说后,受到听众的鼓掌欢迎,从而免于处分。从此以后,他一直连选担任州长。见马歇尔:《华盛顿生平》第116页。

[44]如果不交纳保证金,当然也要治罪,但这毕竟是少数。

[45]布莱克斯通的《英国法释义》(1803年第14版,伦敦)和德洛姆的《英国宪法》(1818年新版,德氏的此书最初以法文写成,1770年在荷兰出版),是托克维尔解释英国的政治和司法制度时使用的最主要文献。在叙述美国的宪法和司法问题时,托克维尔主要利用的是斯托里的《美国宪法释义》(1833年版)和肯特的《美国法释义》。朗贝尔和希劳合著的《美国的比较法始祖:斯托里法官的学说》(巴黎,1947年),是研究托里斯生平和思想的一部很重要著作。皮尔逊的巨著《托克维尔和博蒙在美国》(纽约,1936年)第718页及以下几页,对托克维尔著作的资料来源做了全面的叙述。——法文版编者

[46]见布莱克斯通和德洛姆的著作第1卷第10章。〔指布莱克斯通《英国法释义》和德洛姆《英国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