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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史
1.3.5.2 第二节 土地兼并、赋税、徭役与农民的赤贫化
第二节 土地兼并、赋税、徭役与农民的赤贫化

与农业生产技术平行发展的是土地的兼并。据史载,东汉王朝创立以后,并没有给小农以一个喘息的时间,土地兼并,又在新王朝的社会经济基础之上,展开新的发展。

早在光武之世,那些开国将军、贴肉外戚就开始利用政治的权力,行使对中、小农民的土地之收夺。例如邓禹将军在前线打仗,他的夫人就在后方买田;前线的士兵吃饭不饱,而邓禹将军却田连阡陌。又如光武的外家樊氏,收夺民田至三万余亩。在他的庄园之内,有重堂高阁的庐舍,有鱼池、牧场、森林、陂渠灌注,世称樊氏陂。[17]这不过是一二例子。此外洛阳一带的官僚近幸,南阳一带的皇亲国戚,其“田宅逾制”者,尚不知有多少。

明帝时,兼并之风益炽。据《后汉书》所记,当时马援的儿子马防兄弟,依托他父亲的余荫,各人皆收买洛阳附近的膏腴美田,资产巨万,奴婢千人以上。[18]像这样的功臣子弟,当然不仅马氏兄弟,而是一般的现象。我们看到马防兄弟的豪富,因疑“薏苡明珠之嫌”,或非“巧言之伤类也”。[19]

又当时外戚如阴党、阴博、邓叠等,无不巧取豪夺,皆一变而为大地主。特别是章帝的内兄窦宪,仗着他妹子的裙带关系,竟至收夺到沁水公主的园田。后来被章帝知道了,大怒曰:“今贵主尚见枉夺,何况小人哉。”从窦宪收夺沁水公主园田的故事,我们一方面知道当时皇家的亲属,都拥有广大的土地,这种土地,当然也是从农民收夺而来。另一方面,我们又知道当时农民手中的土地,大概都被收夺得差不多了,所以收夺者也被收夺了。[20]

由于新贵族、新官僚土地收夺的结果,大部分中小农民,又失掉了土地,变为贫不能自存者。明帝曾经亲眼看见过农民“叛乱”,他看到贫农一天天加多,就回想到赤眉、铜马的恐怖时代。因此,他不得不大破悭囊,一面把郡国公田赐给贫民;一面又以得之于农民的谷物,当作恩惠,赐给贫农。这样,就把由土地兼并所带来的危机,暂时弥缝了。

到章帝时,土地兼并仍然继续发展。据《后汉书·济南王康传》所载:“建初八年,康遂多殖财货,大修宫室,奴婢至千四百人,厩马千二百匹,私田八百顷,奢侈恣欲,游观无常。”由此可以想见一般。

章帝时,又发生牛疫,流行极广,农民的耕牛大半染疫而死。当此之时,农民既被豪强夺去了土地,又被瘟疫夺去了耕牛,复被重税和饥馑夺去了种子。一言以蔽之,他们被剥夺了一切生产手段,变为有力无处用的流民了。这样的现象当然非常严重。为了解除这种严重的现象,章帝采取消极与积极两种政策。

所谓消极政策,就是赈济。《后汉书·章帝纪》记章帝建初元年诏三州郡国,“方春东作,恐人稍受廪,往来烦剧,或妨耕农。其客实核。尤贫者,计所贷并与之。流人欲归本者,郡县其实禀,令足。还到,听过止官亭,无雇舍宿。长吏亲躬,无使贫弱遗脱,小吏豪右得容奸妄”。

所谓积极政策,即开放公田与勒令垦荒。前者如元和元年二月诏曰:“其令郡国募人无田欲徙它界就肥饶者,恣听之。到所在,赐给公田,为雇耕佣,赁种饷,贳与田器,勿收租五岁,除算三年。其后欲还本乡者,勿禁。”后者如元和三年二月诏曰:“今肥田尚多,未有垦辟。其悉以赋贫民,给与粮种,务尽地力,勿令游手。”

土地兼并,就像一部磨谷的机器,成天地旋转。而农民之离开土地就像糠秕之离开米粒一样,一批跟着一批被扬弃出来。所以到和帝时,流民之多,已可骇人。为了安置这些流民,政府不能不采取积极的政策。因而和帝在位十七年,赐予农民生产手段的诏令,竟达十五次之多。或资以犁牛,或假以土地,或贷以种子,或给以衣履釜鬻,或免其假税刍稿,或复其田租、更赋及贩卖者之租税。这如果不是社会不安定的现象达到极点,是决不会有这样“仁慈的皇帝”出现的。

从以上的史实看来,东汉的土地问题至和帝时,已经非常严重,然而社会秩序何以尚能稳定?这主要的原因,是因为东汉自明帝末年起,就在边境地区发生战争。这个战争,一直继续到和帝时;而且到和帝时,并以更大的规模而展开。在这长期的战争中,那些从土地上被排除出来的贫苦农民,成千成万地被送到塔里木盆地,送到天山和阿尔泰山的山麓,送到蒙古沙漠,送到辽东半岛,送到湖南、四川、云南、贵州乃至今日之安南。这些被送到战场上去的贫农,很少有生还故国的。即因如此,所以就减少了国内的危险分子。换言之,即把社会内部的矛盾引向种族或对外的矛盾,而又以种族或对外的矛盾,减轻社会内部的矛盾。

东汉开发边疆的屯田事业,也发展起来。考东汉的边郡屯田,光武时即已行之。明帝时对于边疆屯田,更加积极发展。《后汉书·明帝纪》谓明帝于永平八年,“诏三公募郡国中都官死罪系囚,减罪一等,勿笞。诣度辽将军营,屯朔方、五原之边县;妻子自随,便占著边县;父母同产欲相代者,恣听之……凡徙者,赐弓弩衣粮”。到和帝时,由于战争之开展,屯田事业,更为发展。据《后汉书·西羌传》云:和帝永元十四年,安定降羌烧当种反,曹凤请广设屯田,隔塞羌、胡交关之路,及省委输之役。上乃拜凤“为金城西部都尉,将徙士屯龙耆。后金城长史上官鸿上开置归义、建威屯田二十七部,侯霸复上置东西邯屯田五部,增留逢二部,帝皆从之。列屯夹河合三十四部。”由此看来,当时又有不少的贫农,投向边塞,从事于屯垦事业。

此外,在内地以及长江流域,也到处发动垦荒事业。这从和帝时的垦田数字达到七百三十余万顷,与长江流域的人口之增加,即可证明。因此之故,所以在和帝时,东汉社会内部的矛盾虽已紧张,但并未破裂。

到安、顺之际,诸羌叛变,西北边境秩序大乱。以前屯田,皆被废弃。虽在顺帝时尚有屯田之事[21],但仅系一种临时的军事性质。同时,富商大贾与贵族官僚作土地兼并的竞赛。据《后汉书·陈龟传》云:“(顺帝)时,三辅强豪之族,多侵枉小民。龟到,厉威严,悉平理其怨屈者,郡内大悦。”这些三辅豪强之族,虽不一定都是大商人,但总有商人在内。因为这一带,是西域商人回国的第一站。

即因商人和贵族官僚开始了土地兼并的竞赛,权力与金钱,就以疾风扫落叶之势,把残存于土地上的农民,一扫而光之。适值安帝时又袭来了普遍全国的天灾[22],于是流民满天下,到处都发生人吃人的惨剧[23]。在人吃人的情形之下,便发生了张伯路[24]、杜琦、王信[25]等所领导的农民“叛乱”。农民“叛乱”到顺帝[26]时,便更加扩大了。所以《后汉书·陈忠传》曰:“自(安)帝即位以后,频遭元二之厄,百姓流亡,盗贼并起,郡县更相饰匿,莫肯纠发。”

到桓灵之际,土地的两极分化,达到极点,崩溃决裂,已经不可收拾。所以桓帝时,崔寔主张“立井田之制”,恢复土地国有的制度[27]。在未能实现土地国有以前,宜“徙贫人不能自业者于宽地”,以调节人口与土地的分配[28]。但是崔寔的主张,没有引起当局的注意,而当时的贵族,仍然多为不法,侵占官民田地。[29]

灵帝时,仲长统又倡为十地国有之议[30],并主张在实现土地国有之前,开放官有荒地,移民开垦,以为救急之计。惟对于官荒之领垦,须设限制,以杜兼并[31]。但是说者谆谆,听者藐藐。当时宦官如侯览,前后夺人宅三百八十一所,田百一十八顷,起立第宅十有六区。[32]此外,豪族多不法,到处夺人田宅者,依然如故。[33]

就在灵帝时,黄巾大起义,东汉的天下已经到了末日。为了抢救政权,荀悦主张依照人口,分配土地,即所谓“以口数占田”。[34]并主张这种分配给人民的田土,只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禁止人民自由买卖土地,以杜绝土地的兼并。[35]但是太迟了,因为到这一时期,不仅贵族、官僚、豪族、商人已经拥有广大的土地,不肯接受这种平均地权的政策;就是灵帝,身为皇帝,看到灭亡就在跟前,也要在河间买田宅,起第观,并以私产数千万,藏寄在他的家奴手中,准备亡国以后的生活。[36]东汉果然亡了,可是灵帝的准备,却是多余的。结果土地问题,还是由农民自己来解决。

与土地兼并同时而来的是赋税。土地兼并,是剥夺农民的生产手段;赋税,则是剥夺农民的生产物或生产物的价值。前者是个别的收夺,而后者,则是全面的收夺。从表面上看来,赋税的负担,即使土地所有者也不能避免;但在实际上,土地所有者所负担的赋税,最后还是转嫁到直接生产者的身上,因而结果还是羊毛出在羊身上。

东汉的赋税制度,大概都沿袭着西汉的旧制。首先说到土地税。土地税之最主要者为田税。西汉的田税在名义上都是三十税一。东汉光武初兴之时,以军费浩大,用度不足,曾行十一之征。但不久,又恢复三十税一的旧制。[37]

三十税一的土地税,是比较轻的,但当时的大土地所有者,尚不肯交税,常常隐匿土地的数量,逃避租税。光武曾经大举度田,希图核实。但当时地方官迫于土地所有者的权势,“多以诈巧,不务实核”。[38]所以东汉时,漏税的土地非常之多。

西汉的田税,不分土地的品质,一律三十税一。东汉至章帝时,已依于土地之肥瘠,差为三品,各为立簿,藏之郡县,按土地之等级,定田税之多少。[39]这较之西汉只依土地的面积,不管土地的品质的田赋,在土地税的征收上,是一种很大的进步。

东汉的田税到桓帝时,又有一个很大的发明,这就是“田税附加”。据《后汉书·桓帝纪》所载,桓帝延熹八年,于常赋之外亩敛税钱,每亩征十钱。以后至灵帝中平二年,又税天下亩十钱,以为铸铜人及修宫室之用。

西汉时有假税与稿税。假税乃系对渔采于山林川泽者所征收之一种土地使用税。稿税在西汉时常与田租并提,如贡禹云,“已奉谷租,又出稿税”,则亦系土地税之一种。此两种名称之税,东汉时仍沿袭之。在东汉每当荒年,即有免假税[40]或稿税[41]之诏令,由此而知在平时必有此种税收无疑。

其次说到人口税,即算赋、口赋等。这些,在东汉时都一律承继。例如章帝元和二年诏曰:“人有产子者,复勿算三岁,今诸怀妊者赐胎养谷人三斛。复其夫勿算一岁,著以为令。”是东汉时亦有算赋。又如安帝元初元年有除三辅口算之诏令。元初六年,有除会稽口赋之诏令。是东汉时亦有口赋。又如《晋书·食货志》云:“显宗(明帝)即位,天下安宁,民无横徭,岁比登稔……作贡尤轻。”此所谓“贡”,就是“献赋”。

东汉时,徭役仍然繁重,若不服徭役,必须缴免役费。《后汉书·虞诩传》谓:“永平、章和中,州郡以走卒钱给贷贫人。”注云:“此言钱者,令其出资钱,不役其身也。”故当时所谓走卒钱,即指卒更之免役钱而言。所谓给贷贫人,即以此免役费另雇贫人代服徭役而言。又《后汉书·安帝纪》云:“永和四年诏以三辅比遭寇乱,人庶流冗,除三年逋租,过更、口算、刍稿。”又《后汉书·顺帝纪》亦云:“永建五年,郡国贫人被灾者,勿收责今年过更。”是东汉时亦有更赋。

此外,西汉时所有的苛捐杂税,在东汉时,无不应有尽有,甚至贫民的衣履釜鬻,亦无不有税。这诚如灵帝时吕强所云:“天下之财,莫不生之阴阳,归之陛下。”[42]

当时的农民,除把自己所有的一切奉献于陛下及陛下的使用人以外,尚不能告无罪于上帝。他们还要遭受贪官污吏的诬害,诉讼拖累,转死于黑狱之中。王符在其《爱日篇》中,说得痛快淋漓。他说:

“中才以上,足议曲直,乡亭部吏,亦有任决断者,而类多枉曲,盖有故焉。夫理直则恃正而不桡,事曲则谄意以行赇;不桡故无恩于吏,行赇故见私于法。若事有反复,吏应坐之,吏以应坐之故,不得不枉之于庭。以羸民之少党,而与豪吏对讼,其势得无屈乎?县承吏言,故与之同。若事有反复,县亦应坐之,县以应坐之故,而排之于郡。以一民之轻,而与一县为讼,其理岂得申乎?事有反复,郡亦坐之,郡以共坐之故,而排之于州。以一民之轻,与一郡为讼,其事岂获胜乎?既不肯理,故乃远诣公府。公府复不能察,而当延以日月。贫弱者无以旷旬,强富者可盈千日。理讼若此,何枉之能理乎?正士怀怨结而不见信,猾吏崇奸宄而不被坐,此小民所以易侵苦,而天下所以多困穷也。……自三府州郡,至于乡县典司之吏,辞讼之民,官事相连,更相检对者,日可有十万人。一人有事,二人经营,是为日三十万人废其业也。以中农率之,则是岁三百万人受其饥者也。然则盗贼何从而销,太平何由而作乎?”[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