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赋税、徭役与农民的赤贫化
如上所述,自西汉初农村秩序恢复以后,农业生产的技术随着社会生产力之向上而相应地提高,但是农业生产技术提高的结果,并不是农民生活的改善;反之,农民从其自己所有的小块土地上被排除出来,成为一群贫无立锥之地者。
这些贫无立锥之地者,其中大半在远征中已肝脑涂地于绝域;或投诸四裔,从事于边塞的开垦。其留于中原者,则被迫以“见税什五”的条件“耕种豪民之田”。[55]
所谓“见税什五”,即农民以缴纳土地收获物之一半作为租佃豪民土地的地租。换言之,即农民为了取得土地的使用权,在一年之中,必须替土地所有者作半年的无偿劳动。这样,土地遂不复成为一般人民生活的手段,一变而为土地所有者用以榨取地租的工具了。
当时一般农民佃耕的土地面积,大概是五口之家种百亩之地。百亩之收不过百石。[56]百石之中,须以五十石作为地租缴于地主。所余者仅五十石,五人平均分配,每人十石。但是这每人十石尚不能算为农民之所有,因为这十石谷物中还要支出一切的苛捐杂税。
封建社会最主要的赋税是田租。田租是政府对土地所有者所课的土地税。西汉的田租,是采取均一的税率,即不论土地的好坏,完全课以同一的田租。但西汉一代,田租的租率,也常有变更。据史载,高帝时,田租的征收是十五税一。[57]后中途间废。惠帝即位,又“减田租,复十五税一”。[58]文帝十二年,有诏减天下田租之半。十三年,又诏天下,废除田租[59]。景帝时,恢复田租,并定为三十分之一[60]。到武帝时,以征伐连年,战费浩大,史称当时“赋敛繁重”,但按诸事实,当时亦并未增加土地税,而是向没有土地可税的农民“律外而取”。[61]总之,西汉的田租,最高不过十五分之一,最低为三十分之一,有时,其至完全免除。这样看来,西汉的田租,可谓最轻了。
但是西汉的轻租政策,只是对一般坐食地租之大土地所有者的一种恩惠,因为它减轻的是土地税,土地税的减轻,受其利者当然是土地所有者。至于那些“无土可税”“无田可赋”的农民,在这种政策之下,不但毫无利益,反而因此加重了他们的困厄。这一方面是由于对土地所有者的轻租,培养了土地所有者的财力,使他们更有力量,继续进行土地的兼并。另一方面,因为对土地所有者的轻租,减少了政府的财政收入,为了弥补财政上的赤字,于是因薄敛于土地所有者而感到的缺乏,遂不得不以苛取于没有土地的人民者以补足之。因此,西汉的轻租制度,其目的虽系出发于劝农务本,而其结果,则无异奖励地主的土地兼并和增加农民的额外负担,然而这种轻租政策,却是中国历史家歌颂的“仁政”。
现在我们看,跟着这种仁政的后面,各种苛捐杂税,便层出不穷,压到农民身上来了。
首先就是人头税。西汉的人头税分为两种:其一系课于未成人者,谓之口赋。其一系课于成年人者,谓之算赋。无论口赋或算赋,皆系以人身为征税之单位。只要是人,不论男女,不分贫富,一旦达到法定的纳税年龄,即须缴纳法定的税金,故赤贫亦不能免。而且一视同仁,自王侯下至饥民,税金相同,故贫无立锥之地者与田连阡陌者等赋。
据《西汉会要》注引《汉仪注》所载,在西汉时“民年七岁至十四,出口赋钱,人二十三,二十钱以食天子;其三钱者,武帝加口钱以补车骑马。”又据《汉书·贡禹传》云:“武帝征伐四夷,重赋于民,民产子三岁,则出口钱,故民困重,至于生子辄杀,甚可悲痛。宜令儿七岁去齿,乃出口钱。”因贡禹之议,以后仍改为七岁乃出口钱。这样看来,西汉的人民,几乎一生下地来,便要出人头税。即以七岁至十四岁计算,则每人一生,亦须出口钱一八四钱。这在贵族豪民,当然不关痛痒;而对于一般贫苦的农民,则为苦重的负担。所以他们不能不堕胎杀婴,以救活自己的性命。
紧接着口赋的,便是算赋。口赋至十四岁止,而算赋则自十五岁起。据《西汉会要》及注引《汉仪注》云:“汉(高祖)四年,初为算赋。”“民年十五以上至五十六,出赋钱,人百二十为一算,为治库兵车马。”惠帝时,又规定“女子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贾人与奴婢倍算。”[62]文帝时,曾一时减算赋为四十[63]。到宣帝时[64],曾减算赋三十钱。元帝时,贡禹为民请命,并请改十五而算为“年二十乃算”。降至成帝时,因为贫民实在出不起算赋了,所以不得不把算赋减为八十。[65]总之西汉的算赋,虽有时亦曾减为九十、八十乃至四十,但多数时间为一百二十;起算的年龄,虽亦曾由年十五缩为年二十,但一般则为年十五至五六。由年十五至五六,为四十一年,以年百二十计之,则每人一生应出算赋为4920钱。合七岁至十四岁的口赋计之,则每人一生应纳的人头税为5104钱。
其次是户籍税,西汉称曰户赋,户赋是以家庭为单位,实即人头税的重复,盖必须有人而后有户,既分赋其人,又总赋其户,故曰重复。户籍税也和人头税一样,不分贫富,每户年率二百。所以当时千户的封君,每年即可收户税二十万钱,若万户侯则二百万。此种户赋,大抵皆为列侯封君所有,而用以为私人之奉养。所谓朝觐聘享之费。[66]为了增加户赋的收入,故自秦以来,即有限制大家庭组织的规定。所谓“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的法令。正是为了户赋。此种法令,颁布于秦国,但西汉,“循而未改”。据平帝时户口统计,当时口五千九百余万而户则有一千二百余万,是每户平均不过五口。由此足以证明当时家庭单位之小,与户赋收入之大。
此外,盐铁有税[67],酤酒有税[68],车船有税[69],海有税[70],山川园池市肆有税[71],乃至六畜[72]、千藁[73]皆有税,此外还有孝敬皇帝的献费[74],由官吏转嫁而来的军事捐,由商人豪富转嫁而来的财产税[75],以及贪官污吏的额外索取[76]等,层出不穷的敲榨,即使农民交出他们所有的一切,也不能清偿他们的债务。
除赋税外,西汉的徭役也非常繁重。据史载,西汉的人民,凡年二十三以上,五十六以下者,每年须提供一个月之无偿劳动,三天的戍边兵役。凡不服徭役劳动者,则课以免役税。对一月之劳动服役,须纳免役费二千,谓之践更,对三天的兵役,须纳免役费三百,谓之过更。此种免役费,统称之曰更赋。[77]
西汉最繁重的徭役是兵役,当武、昭、宣之世,对外征伐,继续进行近一百年。史载当时戍边、屯田之卒,动辄七八十万。而攻战之士,尚不在内;拱卫京师及镇守地方之郡国材官等亦不在内,若合而计之,其数当可骇人。
西汉的兵役,据《汉书·食货志》云:“月为更卒,已复为正一岁,屯戍一岁,力役三十倍于古。”此汉初因秦法而行之也。又《汉旧仪》云:“民年二十三为正(卒),一岁为卫士,一岁为材官、骑士。”按以上《食货志》及《汉旧仪》所载,颇有出入;但皆谓先为正卒,后为屯戍之骑士。据此,则正卒与屯戍的骑士,系有严格之年龄的区别。但据汉简所示,则殊不然,不但正卒与戍卒并无严格之年龄限制,而且兵役年龄亦不如《汉书》所云,自二十三至五十六为止。实际上,当时有不及二十岁之戍卒,亦有超过五十六岁之戍卒。[78]是知汉代兵役并无严格之年龄规定;正卒与戍卒之间,更无年龄之区别,而古诗中所谓“十五从军征,八十始得归”之语,又至为可信。
其次,是运输的劳役。运输劳役,是兵役的附产品。因为当时远征绝域,无粮可因,远征军必须要组织自己的运输队。交通不便的条件之下,常以十人之力,馈一卒之粮。据《食货志》云:当时“中国缮道馈粮,远者三千里,近者千余里”。又云:“转漕甚远,自山东咸被其劳。”由此可想见一般。
再次为修城筑塞。其中最浩大的徭役,是修筑长城以及西北沿边的要塞。如武帝时“兴十余万人筑卫朔方”,“又数万人度河筑令居”。其次的筑城邑,如惠帝三年及五年两度“发长安六百里内男女十四万六千人城长安”,皆“三十日罢”。文帝时,又“发内史卒万五千人,藏郭穿复土”。昭帝元凤六年,又“募郡国徙筑辽东玄菟城”。此亦不过略示其例而已。
此外如凿山通道,治河穿渠,修筑宫殿、陵墓等,动辄十数万人,无一不是徭役劳动。当时人民负担的徭役,若以货币计算,其价值或者较之赋税更为庞大。而其所感受的痛苦,则诚如《盐铁论·繇役篇》所云:“今中国为一统,而方内不安,徭役远而外内烦也。古者无过年之徭,无逾时之役。今近者数千里,远者过万里,历二期而长子不还,父母愁忧,妻子咏叹。愤懑之恨,发动于心,慕思之积,痛于骨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