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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史
1.2.2.1 第一节 土地所有的关系之改变与农业
第一节 土地所有的关系之改变与农业

秦代的统一,在中国封建社会经济的发展上,曾经引起一个新的变化。但这种变化,并不是推翻封建制的经济,只是把初期的封建制经济向前推进一步,推向“专制主义”的封建制经济而已。从这里,中国的历史便展开了中期封建社会经济的端序。

封建主义这一发展所表现之最主要的特征,是土地所有关系之改变。因为土地所有,是封建社会经济构成中最根本的基础。土地所有的关系之改变,就会引起封建社会经济之全盘的推移,如土地管理机构及土地经营制度等之相应的改变;而这也就会影响到社会关系与政治制度的改变;从而影响到文化思想的内容之转换。

关于土地所有的关系之改变,在中国也和世界其他文化民族一样,经过了一系列的历史发展阶段。当太古之初,中国的土地和今日之阳光空气一样,是一种人人得而用之,人人并不据而有之的东西。到传说中的“黄帝”“尧”“舜”“禹”以至“夏代”,中国的土地,遂为当时各氏族分别占领,而属于各氏族全体成员之所公有。到殷代,殷代的奴隶主贵族征服了黄河腹地的诸氏族,收夺其土地,于是中国的土地之一部,遂由氏族的所有,转化为奴隶主国家的所有,亦即奴隶主贵族之全体的所有。到周代,周族克殷,没收了殷代奴隶主国家的土地,并继续收夺当时诸氏族的土地,把这些土地转化为封建国王的所有;再由国王以其名义上所有之土地,分赐于其左右从属。由是中国的土地遂由奴隶主国家的所有,转化为封建领主之个人的所有。

自春秋末叶起,中国又出现了一种新的土地所有的形态,这就是商人地主的土地所有。如前所述,当春秋之末,由于早期封建都市经济之开始发展,许多商人变得富裕。他们一面乘着封建领主在战争中之疲敝,一面乘着农民在赋役中之贫困,而以高利贷的方法,开始了土地的收夺。惟在春秋之末,此种商人地主之土地所有以与当时之封建领主的土地所有相较,在量的方面,还是占极小的比例。

到战国时,随着都市经济之发展,商人地主的土地所有日益扩大,甚至影响到封建领主的经济管理机构之改变;如当时许多国家皆废领邑制而改置郡县。但直至战国末叶,中国的土地在名义上,还是属于封建领主之所有。例如当时商人地主虽然占有大量的土地,但仍然必须向其土地所在地之领主缴纳租税,商人地主对于贵族来说,仍然是一个被剥削的阶层。

在战国时代二百余年的时间中,从经济方面看,可以说就是商人地主与封建领主争夺土地所有权的时代,合纵连横的活剧,正是新旧土地所有者的经济斗争之政治的表现。这一斗争,直到秦代,才以商人地主之胜利而结束。

秦以前,商人地主获得土地,完全依靠经济的收买。但到战国中期以后,秦国代替经济收买的则是武装的收夺。武装收夺土地,不始于秦始皇,而始于秦孝公,盖秦自孝公用商鞅变法之后,秦国的政权已经是商人地主的政权,因而秦国的武力,也就是商人地主的武力,从而秦国所收夺的土地,也就是商人地主的土地。因而秦国势力所及之处,就是土地之封建领主所有的形态之消灭。

具体的历史事实指示吾人,秦自孝公时代起,即接受了商人地主的要求[1],把秦国的土地,不封赐于贵族为领邑,而以之划分为县,由中央政府派遣官吏去统治。[2]当时秦国的中央政府,实际上就是商人地主这一新兴历史阶层的政府;因而土地之中央政府所有,亦即土地之新兴商人地主之集团的所有。《史记·商君列传》,虽有“封之于商十五邑”的记载,但商鞅相秦十余年,皆从政于中央,未尝之国。所以他的封邑仍然是县,直隶于中央。因而商鞅并不能如中原六国的大夫,领有其封地之土地而臣属其人民。

孝公以后,秦国的武力在商人地主的指挥之下,继续开拓疆土的战争。他们对于新征服的地方,从不以之封赐于其贵族,而列置郡县,仍然由中央政府直接派遣官吏去统治。[3]虽然《史记·秦本纪》曾有“公子通封于蜀”之记载,但据《华阳国志·蜀志》云:“秦惠王封子通国为蜀侯,以陈壮为相,置巴郡,以张若为蜀国守。”同书《南中志》亦云:“秦并蜀,通五尺道,置吏主之。”由此足见所谓“公子通封于蜀”者,亦不过名义上之封爵而已,至于蜀地,则置郡设吏,仍直隶于中央。

中国的土地之由封建领主所有完全转化为商人地主之集团的所有,直至秦始皇二十六年(公元前221年)才宣告完成。所以在秦始皇元年到二十六年这一时期中,是中国新兴商人地主用武装去收夺旧封建领主的土地的时代。在这亠时期中,旧领主虽然也曾经用尽平生之力,以保卫其土地的所有,然而终于在历史决定的命运之下,先后归于失败。到始皇二十六年,秦国并吞了六国,统一了天下,旧的土地所有者,国破家亡,身为奴虏;而新的土地所有者商人地主,遂完成了土地收夺的历史任务。

土地所有的这一转化,并不引起封建社会的破灭。因为无论是土地之封建领主所有,抑或是土地之商人地主的集团所有,他们同样是土地之名义上的地主所有,因而同样是以剥削土地之直接生产者的农民为其生财之道,所以同样是土地之封建的所有。不过土地所有关系的这一转化,乃是指示中国封建社会之进一步的发展,因为所谓商人地主者,并不是从天外飞来的一种怪物,而是从中国初期封建社会内部的农奴脱胎换骨而来。他们之所以能发育成长,成为一种新的历史力量,正是中国初期封建社会生产力向前发展的结果。

土地所有的关系之改变,必然地要引起土地管理机构之相应的改变,于是废封建为郡县,遂成为秦代历史的必然。当秦代统一天下以后,全国的土地,皆掌握在商人地主的手中,他们讨论如何管理这些土地时,少数保守派,仍然企图把新收夺的土地,还原为封建领主所有的形态[4],但商人地主的首脑部,却坚持废封建为郡县之主张[5]。最后决定,还是施行郡县之制,把天下分为三十六郡,郡置守、尉、监。

考郡县之制,战国时即已存在。但是当时之所谓郡县与采邑不同之处,只是郡县的土地,属于领主之直接管理,采邑的土地,属于领主之委托管理而已。因而当时郡县的土地,仍然是封建领主所有的属性。秦代的郡县制则不然,郡县的土地,是扫除了旧领主之政治支配与经济榨取的土地;同时统治这些郡县的官吏,已经不是商人地主的上司,而是他们的政治使用人。所以同样的郡县,因为属于不同的权力,于是具有不同的性质。

随着土地所有关系之改变,土地的经营方法也改变了,这就是领主庄园制度的废除与地主佃耕制度的代兴。因为佃耕制度的前提条件,是土地之自由占有,而这正是商人地主土地占有之特征。《文献通考》曰:“至秦人尽废井田,任民所耕,不计多少,而随其所占之田以制赋。”蔡泽言:“商君决裂井田,废坏阡陌,以静百姓之业,而一其志。夫曰静曰一,则可见周授田之制,至秦时,必已扰乱无章,轻重不均矣。”又《通典》亦云:“秦孝公任商鞅,鞅以三晋地狭人贫;秦地广人寡,故草不尽垦,地利不尽出。于是诱三晋之人,利其田宅,复三代,无知兵事,而务本于内;而使秦人应敌于外。故废井田,制阡陌,任其所耕,不限多少。数年之间,富国强兵,天下无敌。”由此可知秦在战国时代,由于商人地主的土地所有之发展,庄园制度早已破坏。秦国商人,把三晋的农民,招到秦国而以为佃户,使之耕种自己的土地,或为自耕农。这种情形,自战国至于秦初,便大大地发展起来了。《文献通考》曰:“始皇三十一年,使‘黔首(即百姓)自实田’。”所谓“自实田”,即向官府自报占有的土地之谓也。

即因土地可以自由占有,自由买卖,所以就开始了土地兼并的过程。《汉书·食货志》曰:“及秦孝公用商君坏井田,开阡陌……王制遂灭,僭差亡度。庶人之富者累巨万,而贫者食糟糠。”《通典》亦曰:“自孝公用商鞅计,乃隳经界,立阡陌,虽获一时之利,而兼并逾僭兴矣。”兼并的过程,一天天地发展。到秦初,那些商人地主,特别是那些替他们打平天下的将军们,无不求良田美宅,以为子孙之业。秦国的大将军王翦向始皇要求田宅,便是一个最好的例子。[6]此外,所有的地主,无不企图扩大自己的土地,相与为土地兼并之竞赛。[7]《汉书·王莽传》叙述当时土地兼并的情形曰:“秦为无道……兼并起,贪鄙生,强者规田以千数,弱者曾无立锥之居。”

由于土地的兼并,大部分的农民遂失掉了土地,沦为大土地所有者的佃户。后来在秦末领导农民“叛乱”的领袖陈涉、吴广,都是当时的佃农或雇农。当时佃农对地主的贡纳,据董仲舒曰:“或耕豪民之田,见税什五。”[8]这就是说当时的佃农须向地主缴纳其收获物之一半以为土地之佃租。

不论怎样,佃耕制度较之庄园制度,在农业经营的方法上,总是最大一步的前进。因为在佃耕制度之下,农民与土地所有者的人格隶属关系,较之庄园制度已大为松懈。而且在这种制度之下,如果农民加强其自己的劳动,则由此种过量劳动所产生之价值,将为农民自己之所有。因此佃耕制度,它可能把农民的劳动生产性刺激提高到最高的限度,从而发展农业的生产。

秦代农业的生产工具,较之战国时代,已经更为发展。在战国时,据《管子·轻重乙篇》云:“一农之事,必有一耜、一铫、一镰、一耨、一椎、一铚,然后成为农。”在秦代,这些战国时代的农具当然继续存在,而且必然还有些改进。《淮南子·氾论训》中曾有“为之耒耜耰锄”一语,按《淮南子》为西汉前期著作,是则秦代已有耰锄毫无可疑。“耰”为一种无齿耙,用以平田碎土的;“锄”则系一种除草的农具。这些新的农具之出现,当然会提高当时农业的生产力。

秦代的政府,对于水利,也很注意。据史载秦国曾任用韩国的工程师郑国凿泾水,掘成长三百里的运河,以灌溉田地,把以前认为干旱不毛之地,变为膏腴沃土。这条运河,灌溉四百万亩的土地,每亩收粟一钟,于是国以富强。[9]历史上又载,蜀守李冰又曾经在四川成都大平原中“壅江水作堋,穿二江成都中”,通行船舶,灌溉田地,于是成都平原变为一个广大的沃野,而有“陆海”之名。李冰所开凿的运河,至今四川的人民还赖其利。[10]这种水利事业的发展,当然又要扩大耕地的范围,巩固农业经济的基础。

总上所述,秦代的农业,由于土地所有关系的改变,佃耕制度的代兴,生产技术的提高,和人工灌溉的推行等,已经获得了进一步的发展。虽然不能解释为全国普遍的情形,但总可以指示秦代农业经济所达到的水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