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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洲:第4版
1.18.6 女性权利的落实
女性权利的落实

非洲各地处理性别问题的方法和实现性别平等的进展速度并不一致,在遵守国际和区域人权文书相关规定方面,有的十分出色,有的却非常糟糕。博茨瓦纳的一个例子是尤妮蒂·道(Unity Dow)诉总检察长案(1992),在该案中,尽管国家宪法没有采纳《宪章》的规定,但法官仍依据《宪章》对奴役妇女的做法作出了裁决。以博茨瓦纳法院的裁决为标志的进步发展可能会被保守的法官、国家政策和倒退的传统忽视。在博茨瓦纳的这个案例中,政府遵循法院的判决,对其法律进行了修改。在其他地方,国家和司法机构歧视妇女的现象依旧存在。例如,1998年,津巴布韦最高法院[在玛加亚诉玛加亚(Magaya V.Magaya)一案中]以维护当地习俗为借口,剥夺了一名女性的继承权,声称是为了维护社会和谐。这种做法加深了女性在经济上的从属地位,按照当地习俗,女性没有配偶和父母遗产的继承权,即便是能拿,其得到的份额也比男子少。这一判决实际上还将对女性的歧视性待遇置于《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和《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宪章》等国际人权文书之上。法官在点评中将女性等同于需要男人保护的未成年人,这种父权制的评论证明了一个根本观点,即女性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被剥夺之后,其公民和政治权利也就不复存在了。由于助长和维护性别歧视的压迫性习惯法的现实,国际或区域人权文书也对女性的人权发展无能为力,这又一次表明了善意的国际人权文书与相悖的国家法律之间存在的鸿沟。

如果对习惯法的僵化解读凌驾于成文法之上,女性的权利也可能遭到侵害。地方机构的规定和做法同样有可能与预期目标相抵触,如果不能与之抗争,那么将人权保障纳入立法并加以实施的努力可能会成为一场空谈;在家庭关系领域进行改革的尝试尤其如此。

虽然基于对非洲文化的特定解读形成的规范和做法与基于人权原则的规范和做法之间常常会发生冲突,但一些作者[例如,尼亚姆-穆森比(Nyamu-Musembi),2002;布特格瓦(Butegwa),2002]认为,将文化视为侵犯女性人权问题根源的看法是错误的,因为习惯性规范是动态的、灵活的,随着环境的变化不断改变。

在一些国家,尽管习惯法的存在施加了很大限制,法律仍为女性提供了维护自身权利的途径。例如,1985年加纳的《无遗嘱继承法》(Intestate Succession Law)从根本上改革了习惯法的某些方面,保证去世男子的遗产可以由其遗孀和子女公平继承。在乌干达,《继承法案》(Succession Act)允许寡妇在已故丈夫的遗产中分得15%的份额,但在计算时很少包括任何土地。在成文法高于习惯法的情况下,正式法律保护了许多女性的权利。然而,对于大多数女性,特别是农村居民来说,诉诸正式法律和走上法庭的机会仍然屈指可数。卢旺达在这方面表现突出,当局试图承认女性的权利以及她们在1994年种族灭绝之后所发挥的重要作用;性别视角因此走进了政策制定的主流视野。

总的来说,《〈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宪章〉关于非洲女性权利的议定书》规定了各国保障女性人权的一系列重要义务。除了这些具体义务之外,各国还有其他机会有效地介入人权保障工作,如将人权问题纳入国家宪法,但现实中往往缺乏执行力。此外,在许多非洲社会中,一些弱势群体,如农民工的人权长期遭到侵犯,国家宪法和相关非洲人权文书未能改善他们的处境(Ibrahim,2006)。

《〈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宪章〉关于非洲女性权利的议定书》的缔约国还承诺实施旨在消除性别尊卑观念或男女角色定型观念的公共教育、信息、教育和宣传策略。《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更加明确地规定了国家在维护女性权利方面的作用,并要求各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改变社会和文化模式和行为,以消除习惯法中的偏见和其他歧视性做法。然而,各国对这些国际人权文书的执行情况还有很多不足之处。

在非洲,虽然保护人权的主要责任在于国家政府,但其他国家和非国家行为体也有责任按照国际人权规范和标准行事。法院在维护权利方面(尤其是在行政部门不愿意这样做的情况下)可以发挥核心作用。地方司法机构应效仿博茨瓦纳法院的做法,以国际人权文书的精神为指导。这不应取决于国家法律是否具体提及或纳入了这些文书的有关内容。

非洲公民社会组织在促进和捍卫人权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整个非洲有大量的人权团体。如果这些团体要继续发挥作用,就必须废除阻碍其活动的法规。同时,非洲公民社会团体必须达成一致,向着追求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包括儿童和老年人权利的方向发展,而不是只倡导公民和政治权利。致力于发展工作的公民社会组织和从事人权工作的公民社会组织必须通力合作,因为两者的目标是不可分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