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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洲:第4版
1.18.2.5 《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宪章》
《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宪章》

《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宪章》(以下简称《宪章》)是非洲在捍卫人权方面出类拔萃的文本。其中的条款可分为五个主题:公民和政治权利;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群体或集体权利;个人义务;执行机制。1981年颁布的《宪章》考虑到了非洲的文化经验(包括历史和当代的经验),并试图解决普遍主义和相对主义人权观念之间的矛盾。它是一份面向非洲的文件,植根于非洲的历史和特殊性,也借鉴了《世界人权宣言》等已有文书。它赞同并吸收了《世界人权宣言》中所载的基本原则,如人人平等与禁止基于种族、性别和宗教的歧视,但它也具有非洲性,支持如家庭和团体的中心地位等传统的非洲价值观,同时要求个人对国家和社会承担一定的责任,主张被压迫的人民有自决的权利。与此同时,《宪章》承认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是充分享有公民和政治权利的基础,为与人权相关的文献添上了浓墨重彩的一笔。

尽管有上述创新,但人们注意到,《宪章》中也有一些疏漏,特别是它以国家为中心理解人权的方式,《宪章》把国家说成是人民权利的化身,从而把个人权利置于次要地位。另一个局限性是,在司法不公、诉诸司法的机会不足、司法行政拖延、现行法规中仍有压迫性法律的情况下,《宪章》对司法改革的必要性保持了沉默。没有一项条款涉及被告获得法律援助、翻译服务或因司法不公正获得赔偿的权利。对于《宪章》中出现的诸多不足,我们要结合其编写和颁布时的背景来看待。颁布《宪章》时,考虑到了当时监督这一进程的许多非民选领导人的不安情绪,有所妥协;外国捐助者和当地人权活动家的压力也使得《宪章》的编写工作十分紧迫。正是因为这样,文本中才体现出了一些根本性的权衡。

虽然一些评论家认为《宪章》是一个重要的里程碑,称赞它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置于与公民和政治权利同等的地位,但现实是,绝大多数非洲人仍然无法享有经济权利。正是由于非洲国家面临着改革其糟糕的人权记录的内部和外部压力,再加上呼吁建立公平的全球政治经济体系的运动助推,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才被写进了《宪章》,非洲领导人接受了这一《宪章》,他们可能自己是全球财富公平再分配的受益者,但他们的公民却不一定。因此,尽管因为需要向社会贫困阶层提供基础教育、医疗和饮用水,资源再分配运动有了合法化的身份,很多非洲领导人仍然抱着把人民与国家画等号的后殖民幻想,将这些权利视为国家而非公民的权利。在这一幌子下,即使是最专制的政权也坚持认为,尽管剥夺了人民的基本权利,但他们还是表达了人民的意愿。所以不足为奇的是,《宪章》在界定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或公民和政治权利的范围和具体含义方面也没有很精确的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