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羽毛球竞赛裁判手册
1.10.3.2.18.5 五、伤残人羽毛球比赛规则
五、伤残人羽毛球比赛规则

以下羽毛球比赛规则适用于各种伤残类型:

1.可走动(比赛规则不变)

无需器械辅助能行走的伤残人。

2.半走动

仅依靠下列器械便可直立行走的伤残人:

拐杖;

手杖;

支撑架;

腿支架;

假腿。

3.不可走动

使用下列器械采用坐姿行进的伤残人:

靠背椅;

轮椅;

凳子。

羽毛球比赛规则有关条款更改如下:

规则1.1中的图一部分更改为图七。

规则9.1.2和9.1.3对于半走动和不可走动类型的比赛,发球员和接发球员的规定引申为:器械的每个部分都必须在相应的发球区内,保持与地面接触,不得移动,直至将球发出;并删去“斜对角”一词。

图七

规则9.1.5和9.1.6对于半走动类型的比赛不变动;对于不可走动类型的比赛,由于医学条件的限制,可以不执行。

规则10有关单打比赛更改部分见图八,其阴影区域表示球场范围。

注:由于双方仅存一个发球区,故不实行规则中有关“左”“右”及“交替发球”的规定。

规则13有关双打比赛更改部分见图九,其阴影区域表示球场范围。

运动员必须在该局比赛开始前选择的发球区发球和接发球,直至该局比赛结束。

发球未被击回,或接发球方出现违例,则发球方得1分,发球方每得1分,由发球方另一人从另一发球区发球,只要继续得分,两人仍继续交替发球。

图八

图九

规则13.2.5引申为:如运动员或其辅助器械或其支撑架触及球则判违例。

羽毛球比赛规则的其他规定均不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