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羽毛球竞赛裁判手册
1.10.3.2.18.3 三、一局非11分或15分的比赛
三、一局非11分或15分的比赛

经事先商定,允许只进行一局为21分的比赛,在这种情况下,规则有以下变化:

1.规则7.2规定的15分应改为21分。

2.规则7.3规定的11分应改为21分。

3.规则7.4应改为:

图六

注:
1.此场地仅用于单打比赛;
2.单打球场对角线长=14.366米;
3.“**”为检验球速区标记。

“如比分为20平时,先获得20分的一方应选择规则7.4.1或7.4.2的规定”。

4.规则7.4.1应改为:

“继续比赛到21分,即不加分”。

5.规则7.4.2应改为:

“加分赛到23分”。

6.规则8.1.3应改为:

“当领先的比分达到11分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