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羽毛球竞赛裁判手册
1.10.3.2.17 17.裁判职责和受理申诉
17.裁判职责和受理申诉

17.1  裁判长对比赛全面负责。

17.2  临场裁判员主持一场比赛并管理该球场及其周围。裁判员应向裁判长负责。

17.3  发球裁判员应负责宣判发球员的发球违例(规则9)。

17.4  司线员应对球在其分管线的落点宣判“界内”或“界外”。

17.5  临场裁判人员对其所分管职责内的事实的宣判是最后的裁决。

17.6  裁判员应做到:

17.6.1 维护和执行羽毛球比赛规则,及时地宣报“违例”或“重发球”等;

17.6.2 对申诉应在下一次发球前作出裁决;

17.6.3 使运动员和观众能随时了解比赛的进程;

17.6.4 与裁判长磋商后撤换司线员或发球裁判员;

17.6.5 在缺少临场裁判人员时,对无人执行的职责作出安排;

17.6.6 在临场裁判人员未能看清时,执行该职责或判“重发球”;

17.6.7 记录与规则16有关的情况并向裁判长报告;

17.6.8 将所有与规则有关的争议提交裁判长(类似的申诉,运动员必须在下一次发球击出前提出;如在一局结尾,则应在离开赛场前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