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羽毛球竞赛裁判手册
1.10.3.2.16 16.比赛连续性、行为不端及处罚
16.比赛连续性、行为不端及处罚

16.1  比赛从第一次发球起至比赛结束应是连续的(规则16.2和16.3允许的情况除外)。

16.2  下列比赛中,每场比赛的第一局与第二局之间允许不超过90秒的间歇。第二局与第三局之间允许不超过5分钟的间歇。

16.2.1 国际比赛项目;

16.2.2 国际羽联批准的比赛项目;

16.2.3 所有其他的比赛(除非有关组织预先公布不允许这些间歇)。

(有电视转播的比赛,裁判长可在赛前对规则16.2的执行作出决定)。

16.3  暂停比赛

16.3.1 遇有不是运动员所能控制的情况,裁判员可根据需要暂停比赛;

16.3.2 在特殊情况下,裁判长可以要求裁判员暂停比赛;

16.3.3 如果比赛暂停,已得分数有效,续赛时由该分数算起。

16.4  不允许运动员为恢复体力或喘息而延误比赛。

16.5  接受指导和离开球场

16.5.1 不允许运动员在一场比赛中接受指导(规则16.2或16.3的规定除外);

16.5.2 在一场比赛中,运动员未经裁判员同意,不得离开球场(规则所述的不超过5分钟间歇除外)。

16.6  裁判员是比赛是否延误的唯一裁决者。

16.7  运动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6.7.1 故意延误或中断比赛;

16.7.2 故意改变球形或损坏球,以此影响球的速度或飞行性能;

16.7.3 举止无礼;

16.7.4 规则未述的其他不端行为。

16.8  对违犯规则16.4、16.5或16.7的运动员,裁判员应执行:

16.8.1 警告;

16.8.2 对已被警告过的一方判违例;

16.8.3 对严重违犯或屡犯的一方判违例并立即向裁判长报告,裁判长有权取消违犯一方的该场比赛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