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羽毛球竞赛裁判手册
1.6.3.7 7.对破坏比赛连续性和行为不端的处理
7.对破坏比赛连续性和行为不端的处理

裁判员应严格控制比赛的进程,不允许运动员采取不正当手段来达到某种目的。例如裁判员根据自己的经验应该同意运动员擦汗、喝水及擦地等合理要求,但当认为运动员频繁要求喝水、擦汗、换球等是为了恢复体力时,可以予以拒绝(特别在比分关键时)。如果运动员没得到裁判员的允许擅自离场,至少要给以提醒或警告;在局数1比1的间歇时,如果一方运动员超过5分钟才到场应给以警告,迟到时间长的还可判违例。当第一局的输方在胜第二局的最后一分时报“Game”,表示该局比赛结束,此时按下秒表,“5分钟间歇”开始,在此间歇期,裁判员和发球裁判员要注意运动员在什么地方。当还剩1分钟时,裁判长如可能的话要在场边;在还剩10秒时,即使运动员还没准备好,裁判员也应要求运动员进场地开始决胜局的比赛;如果运动员不到5分钟时已经做好准备,裁判员也可宣报决胜局开始;如果有一方或双方5分钟没到场地,裁判员应根据规则第16条对违犯方给予警告,情况严重的判违犯方“违例”并报告裁判长(注意:只超过几秒钟的可不算)。

作为裁判长应随时环视整个场地,一旦发现有运动员与裁判员纠缠或有行为不端时,应到该场地边,准备裁判员的召唤。作为裁判员在有情况时首先要自己解决,要善于运用规则第16条,如运动员犯一般的行为不端可提醒他注意,程度较重时应给予警告,程度极严重时应直接判违例并报裁判长。下列行为均属行为不端:与裁判员争论不休不服从裁判员,态度粗鲁,言语不逊骂人,破坏球的正常速度,不礼貌的举止行为如握拳向对方示威、用拍击打球网、摔球拍或抛球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