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羽毛球竞赛裁判手册
1.6.3.6 6.接受申诉的处理
6.接受申诉的处理

(1)比赛中针对发球裁判员或司线裁判员判决提出的申诉,裁判长应先仔细听取教练员的申诉,然后到该比赛场边(如果该场地离得较远)仔细观看。

(2)比赛中运动员对司线裁判员的判决提出异议,裁判员首先应制止运动员向司线裁判员争议,告知运动员如有问题只能向裁判员提出,裁判员认为司线裁判员是正确的,应明确告诉运动员“司线裁判员判决正确,继续比赛”,只有裁判员认为需要时才使用正式手势,要求裁判长进场。裁判长进场后首先应仔细听取裁判员的陈述,如有必要再听取运动员的申诉,然后作出决定。如果认为裁判员是正确的就支持裁判员的判决,要求运动员继续比赛;或裁判员认为司线裁判员确实明显错误,裁判长也持同一看法,可以撤换该司线裁判员,但不能更改司线裁判员的决定。在裁判员宣报“继续比赛”后,运动员如果仍纠缠不休,裁判员应按羽毛球竞赛规则第16条处理。

(3)比赛中裁判员不允许运动员向发球裁判员提出争议,发球裁判员在宣报发球违例的同时应以规范手势表明是什么发球违例,在运动员询问时可再次以手势表明,绝不可回避。如运动员争议,裁判员必须制止。运动员对所有有关判决的申诉只能向裁判员提出。一般情况下裁判员应维护支持发球裁判员的判决,要求运动员服从判决,继续比赛。如果有教练员向裁判长提出对发球裁判员的申诉,裁判长应认真观看该场比赛然后给以答复,但决不能在比赛进行中上场对发球裁判员给以指导,如有必要,在局数1比1比赛间歇时,可与发球裁判员交换意见,如果裁判长认为发球裁判员确实问题严重,影响比赛的公正进行,那么根据规则裁判长也可撤换发球裁判员。一般情况下裁判长在小结会时应对发球裁判员的问题提醒注意,下次安排发球裁判员时也应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