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述和结论
根据某些自然心理官能之间、一种激情同另一种激情之间的相互对立,以及参考对话中的内容,有人得出一项推论:任何人都不可能完全地履行所有世俗义务。他们认为,严谨的判断力使人求全责备,不会轻易原谅别人的错误与弱点;另外,想象力活跃会使人思想不羁,无法明辨是非。此外,所有的思考和辩论都必须具备扎实的推理能力;因为缺失它会导致人们做出武断的决定和非正义的判断。但是,如果没有引发共鸣、使人心悦诚服的雄辩口才,那么推理能力所发挥的作用将微乎其微。然而,这些都是相互对立的官能,前者源自真理的原理,后者则源自人们普遍接受的见解(无所谓对错)以及人们的激情和利益(两者均因人而异且变动不居)。
在各种激情中,勇敢(我是指不畏惧伤痛和暴死的“勇敢”)使人爱报私仇,有时还会使人蓄意破坏公共治安。胆怯往往使人逃避承担维护公共安全的义务。这些人认为,以上二者不能存在于同一人身上。
他们认为,鉴于人们的见解与行为之间存在普遍对立性,无法做到与所有那些在处理世俗事务时必须要交往的人维持世俗社会中的长期和睦关系,这种世俗事务除了永无休止地争夺名利和权势之外,基本上没有什么其他东西。
对此,我的回答是:诚然,这些是巨大的难题,但并非是不可能解决的问题。经过教导和训练,可以对它们进行调和,并且实际上有时候它们也确实得到了调和。一个人可以同时具备判断力与想象力,但会随着他想达到的目的要求而交替地出现在他身上。这就像以色列人在埃及的时候,他们有时固定从事制砖的工作,有时则到外面去从事捡草工作;有时,判断力是固定于(对事物的)某一种思考,而另一些时候则是任凭想象力天马行空。因此,推理的能力与口才也能像这样一样完美共存,尽管自然科学无法做到这一点,但是人文科学确实能够做到这一点。因为在那些让人们固执己见和粉饰错误的地方,就存在人们对真理的追逐青睐和奉为圭臬(只要存在可以奉为圭臬的真理)。同时,敬畏法律和不畏公敌之间也不存在任何的矛盾,不伤害他人和宽恕他人的侵害亦是如此。因此,人类的天性和世俗义务之间并不存在一些人想象的那种矛盾。我知道有这样的例子,有人将清晰的判断力、宏大的想象力、深邃的推理能力和优秀的辩才、作战的英勇和对法律的敬畏等能力完美地集于一身,这个人就是我最尊贵的朋友西德尼·戈多尔芬先生。他既不憎恨他人,也没有遭到他人的憎恨,但不幸的是,他在上次内战开始后的一次公开纠纷中被一个身份不明且不分对象乱杀无辜的凶手杀害。
关于在第十五章所提及的自然法,我还要增加一条:就天性而言,在战争时期,每个人都应当誓死捍卫在和平时期保护自己的权力机关。因为一个需要根据某项自然权利来保全身体的人,不能要求根据另外的一项自然权利来摧残通过自己的力量来保全自己的人;对他而言,这明显自相矛盾。尽管可以根据该章提到的某些自然法推导得出这一自然法,但是时代却要求我们教导人们并将这一自然法铭记于心。
此外,因为我从最近刊印的各类英文书籍中了解到,到现在为止,内战尚未让人们充分地认识到臣民在何时承担对征服者的义务,也未让人们认识到何谓征服,或征服如何使人承担服从征服者的法律的义务。因此,关于这一问题,为了使人们进一步得到满意的答案,我认为,当一个人可以自由选择服从征服者时,如果通过明确的言词或是其他充分的迹象表示承认自己成为征服者的臣民,那么此时就是他成为征服者的臣民的时刻。至于何时可被称为一个人有服从的自由,我已在前述第二十一章结尾处进行了说明。即是说,如果一个人对自己原先的主权者承担的义务仅仅只是一个普通的臣民承担的义务,那么对他而言,有服从的自由之时就是他的性命处在敌人掌控和保护范围之内之时,因为这时他已无法得到原主权者的保护,而是仅凭自己缴纳的军税[1]而受到敌人的保护。尽管这种军税不可避免,而且它使敌人受益,但是普天之下都认为这是合法的;那么,彻底臣服也只不过是对敌人的一种帮助而已,因此也不能将其视为非法。除此之外,如果我们考虑到一个臣服之人仅仅是利用自己的一部分财产去帮助敌人,但是抵抗之人却是用全部财产去帮助敌人,那么我们就没有理由将他的臣服或和解认作是一种对敌人的帮助,而只能将其说成是一种对敌人的损害。但是,如果一个人除了承担臣民的义务之外还承担了参军这种新的义务,在原先的权力机关仍旧在继续抗争并且在为其军队或守备队配发给养时,那么他就不享有臣服一个新的权力机关的自由;因为在这种情形下,他不能对没有得到保护和作为士兵未得到应谋得的生计而心生怨愤。但是,在这一些也不复存在时,士兵也可以向他认为的希望最大的当局请求得到保护,并且可以合法地臣服于他的新主人。并且,只要他愿意,他不论何时都可以合法地这样做。因此,如果他按此行事,毫无疑问,那么他就负有义务做一个真正的臣民;因为依法订立的契约不可能被合法地违背。
据此,我们也可以知道何时可以说一个人是被征服了、征服的性质以及征服者的权力为何物。因为这种臣服包含了所有这一切。征服并不是胜利,而是根据胜利取得的对一个人享有的一项权利。因此,被杀之人是被战胜了而不是被征服了。虽然被俘投入监狱或者被镣铐所拘禁的人是被战胜了,但却不是被征服了;因为他依旧是一个敌人,并且他在可能的情况下仍然可以自救。如果一个人在承诺服从后,经准许而保住了性命与自由,那么此时他就是因为被征服而成为一位臣民,在此以前则并非如此。罗马人经常提到,他们的将军“平定”(pacified)了某一行省,用英语来说就是“占领”(conquered)了某一行省。当某一地区的民众承诺听从命令时,即承诺根据罗马人的命令行动时,那么该地区就是被战争的胜利所“平定”,也就是被征服了。但是,这样的允诺既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明示的允诺就是通过承诺表达出来的,默示的允诺则是通过其他方式表达出来的。例如,或许可能是因为某一个人的力量微乎其微,如果这个人在没有他人让他做出这种明确表示的承诺时,他在他人的保护之下公开地生活,那么就可认定他臣服了该政府当局。但是,如果他是隐秘地生活在此处,那么他就可能受制国家针对间谍和国家公敌采取的所有措施。我并非指是他做了非正义之事(因为不能将公开的敌对行为冠以这种名称),我只是说可以正当地将其处死。同理,如果一个人身在外邦时,他的祖国被外邦征服了,那么他则是未被征服的,他也不是(征服者)臣民。但是,如果他回国之后臣服于该政府,那么他就必须要服从该政府。因此,从定义上而言,征服是基于胜利所取得的主权权利。该权利是源自于百姓的臣服,他们经由这种臣服同战胜者立约,通过承诺服从来保住性命与自由。
我在第二十九章中曾指出,缺少绝对和独断的立法权力而导致建国之基不完整是导致国家解体的一种原因。因为缺乏这种权力,世俗主权者就不能一直掌控司法权之剑,就如同它太过烫手而无法抓住一样。之所以出现该种情形,是因为存在一个理由(在第二十九章中我并未提及),即他们所有人都会为自己最初获取权利的战争辩护,他们认为其权利源于战争,而不是源于占有权。比如说,这就如同说所有英格兰国王的权利确实是源自征服者威廉的伟大功绩,并且源自其后裔及其嫡系的王储;由此,在今天的世界可能就根本不会存在臣民对主权者的臣服关系。尽管他们认为这一说法是在自我辩护,其实没必要这样认为,因为这种观点恰恰是为野心勃勃之人成功挑起的叛乱而辩护,他们和他们的后裔在任何时候都会挑起这种叛乱。因此,我认为对于任何国家的灭亡而言,最能发挥作用的因素即在于征服者不仅要求民众未来在行为上臣服他们,并且要求人们认同他们此前的全部所作所为。实际上,世界上没有任何国家兴业之初在良心层面是白璧无瑕的。
“专制”这一名词的含义恰恰就等于“主权”这一名词的含义,不管主权是掌握在一人之手抑或是多人之手,并没有什么不同,只不过人们在使用前者时认为这表达了他们对他们所说的暴君心怀憎恨。既然是这样,我认为容忍人们对专制政体公开表达憎恨就是容许人们普遍地对国家心怀憎恨。这就是另外一项有害因素,与上述提到的情形并无太多差别。在绝大多数情形下,如果要为征服者创立的事业辩护,就必须要指责被征服者创立的事业。但是,对被征服者的义务而言二者都是不必要的。上述即是我认为对本书第一编和第二编所表达的综述内容。
我曾在本书第三十五章中根据《圣经》充分地证明,在犹太国中,上帝本人通过同百姓立约而成为主权者。因此,这些百姓被称为“特选的子民”,以此区别于世上的其他民族;就统治其他民族而言,上帝所根据的不是他们的同意而是根据他自己的权力。并且,我也证明了在这个国中,摩西是上帝在地上的代治者;正是摩西传达给他们上帝指定用来治理他们的律法。但是,我省略了说明什么人被派去执行刑罚(特别是执行死刑),当时我并不像后来这样认为必须对此事进行讨论。一般而言,我们知道各国要么是由主权当局的警卫或其他的士兵执行体刑,要么就是由那些集无处谋生、不惜颜面、蛇蝎心肠等特点于一身并来谋这一差事的人执行体刑。但是,对以色列人而言,他们的主权者上帝却有一条实在法规定,即百姓要用石头将被判处死刑的人砸死,证人要首先砸第一块石头,随后其他人再砸石头。这就是写明谁是法律执行者的一条法律。在会众作为审判者的地方,未进行定罪判刑前,任何人不得随便向他(罪犯)砸石头。在他们执行刑罚前,还需要听取证人证言,除非是在会众面前犯下的罪行,或是有合法的法官见证,在该情形下,除了法官之外不需要其他的证人,否则就需要听取证人证言。但是,因为人们并没有彻底弄清楚该诉讼的起诉方式,所以就出现了一种危险的观点,认为任何人在某种情形下可根据对权利的热爱而杀死另外的人,就如同是古时神的国惩罚犯罪者不是源自于主权者的命令,而是源自个人对权利的热爱。如果我们查考一下那些似乎表面上支持该观点的原文,那么我们就会发现情况恰恰相反。
《圣经》中有原文提到利未人根据摩西传达的上帝亲自发出的神谕,攻击了那些铸造并敬拜金牛犊的百姓,杀了他们三千人,《出埃及记》第37章第27节明确写明了这件事。《利未记》第25章第11和12节中说,当一位以色列妇人的儿子亵渎了圣名,听到的人并没有杀他,而是把他送到摩西那里,由摩西把他收在监狱里,等上帝判定。此外,《民数记》第25章第6和7节中说,非尼哈杀死了心利和哥斯比,但是其根据并不是个人对权利的热爱而杀死他们。当时,他们是在会众前犯下的罪,不需要证人,法律也是众人皆知的,而他又是主权者的王储;并且主要的一点在于他行为的合法性完全取决于摩西事后的批准,这一点毋庸置疑。有时这种事后批准的假定对一个国家的安定而言是必要的。例如,当突然爆发叛乱时,如果爆发叛乱所在地区的个人能利用自己的力量进行镇压,那么在不存在明文规定的法律或命令的情况下,亦可以进行合法镇压,只要当时或事后得到承认或免罪即可。此外,《圣经》中明确地说:“无论谁故杀人,要凭几个见证人的口把那故杀人的杀了。”[2]但是,见证人就是假定存在正式审判,因此就否定了对权利的热爱这一理由。根据摩西律法中有关引诱他人拜偶像的规定(即引诱他人在神的国中背弃上帝),禁止遮庇这种人,并规定由告发人砸第一块石头,将他治死,但是却不能在未经判罪前将其治死。对于拜偶像的审判程序有明确的规定:上帝作为审判官对百姓发出谕令,当有人被控告犯有拜偶像罪时,就要细细地探听真情;果然是真,则用石头将他打死。但是,这仍然要由证人投第一块石头。[3]这不是个人的热情,而是公众进行的罪刑审判。在同样的情形之下,一个父亲若有顽梗悖逆的儿子,律法规定他要将他的儿子带到本城的审判官(长老)那里,然后由本城的众人用石头将他打死。[4]最后,圣司提反也是根据这些律法而不是个人的热情被人用石头打死。因为在他被带去行刑之前,他曾向大祭司提出申诉。[5]以上各处原文以及《圣经》中任何其他原文都没有任何容许根据个人热情去执行刑罚的地方;个人热情往往只是愚妄无知并加上感情冲动的产物,与国家正义与和平都是背道而驰的。
我在第三十六章中曾指出,《圣经》中并没有说明上帝通过何种超自然的方式和摩西对话。这并不是指上帝不像对其他先知那样,往往通过梦、异象和异常的声音和他说话。《圣经》中明确说明了上帝从施恩座上对他说话的方式,即“摩西进会幕要与耶和华说话的时候,听见法柜的施恩座以上、二基路伯中间,有与他说话的声音,就是耶和华与他说话”。[6]但是,对于上帝对摩西说话的方式跟他对撒母耳、亚伯拉罕等先知说话的方式(也是通过声音对他们说话,即通过异象对他们说话)相比究竟有何特异之处,《圣经》中却没有说明,而只不过是说它们的差异在于异象的清晰程度这一点。因为对于“面对面”和“口对口”等说法而言,不能通过字面意义来理解神性的无限性和不可思议性。
至于本书中的整个学说,我尚未做到洞若观火的程度;但是,其中所包含的原理是正确且恰当的,推理也是可靠的。因为我将主权者的世俗权力以及臣民的义务与自由,都构建在众所周知的人类自然倾向与各项自然法的基础之上,凡是那些自认为具备充分的理智足以管理私人家庭事务的人都不会对此茫然无知。并且,对于主权者的教权,我则是以本身明确而又与全部《圣经》的目的相符的原文为基础构建的。因此,我认为,仅为求知的目的来阅读这本书的人会从书中获得这样的知识。然而,对于那些笃言著述、公开讨论以及显见的行为中的相反观点的人而言,他们就不容易像这样获得满足。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在读这本书的时候,就会自然而然地将注意力又转移到其他地方去,搜寻那些与所读到的内容相反的观点。而在一个人们利益变动不居的时代,(因为许多有利于建立新政府的观点,必然与有助于解散旧政府的观点相抵触),这种反对的观点必定会俯拾皆是。
在对基督教体系国家进行讨论的那部分内容之中,本书提出了一些新观点,在已完全认可了相反观点的国家中,一位臣民未经允许而宣称这样的观点则可能构成窃取圣师职位的罪过。但是,在当前人们不仅呼唤和平,而且呼唤真理的时代,我提出了自己认为正确且明显有利于促进和平与忠诚的学说,供那些尚在踟蹰之中的人作为参考,这不是别的东西,恰是新酒装新瓶,二者均可一并得以共存。并且,我认为当新的观点在一个国家中不会导致灾难和混乱的时候,一般而言,人们不会如此冥顽不化以至于宁肯固守旧俗窠臼的错误,也不愿意接受那些已经确证无疑的新真理。
我最信不过的是我的表达,但是我自信我的表达之中并没有模糊不清的地方(印刷错误除外)。我也没有追随新近兴起的潮流,没有通过引用古代诗人、演说家和哲学家所说的话来润色我的表述;不论这种做法好或坏,我决定这样做是基于多项理由的。理由之一,学说中的所有真理不以理性为依据,而以《圣经》为依据。很多人因为这两个方面而赢得了赞誉,但是它们本身却从未从任何著作家那里赢得赞誉。理由之二,我所讨论的问题并非事实问题,而是公理问题,因此与见证人并无干系。理由之三,古代的著作家中很少有不经常展示出自相矛盾并且与人产生冲突的,这样就导致其证据变得不充分。理由之四,仅因尊奉古人而引述他们的观点,从本质上来说,这并不是引用的人做出的判断,而只不过是像打呵欠一样,是根据人们口口相传而流传下来的看法。理由之五,人们将他人的智慧之语当作丁香放入自己腐朽的学说之中,这样做往往有着不可告人的目的。理由之六,我发现那些被今人所援引的古人,他们并没有像今人那样援引他们之前著作家的观点来粉饰自己。理由之七,人们往往将那些囫囵吞枣“吞下”的拉丁语与希腊语文句又原封不动地吐出来,这是说明他们“消化不良”的一个证据。最后一项理由,我虽然推崇那些清晰地陈述真理或让我们能更好地去找寻真理的古人;但是,我认为所处时代久远这一点并不存在什么值得推崇的地方。因为我们如果推崇年代久远的话,那么现在所处的时代就是最古老的时代。一般而言,对于所谓著作家称为“古人”的问题,被赋予这个光荣称号的人在他们写作的时候,我不能肯定他们这些人是否比正在写作的本人更有资格被称为“古人”。然而,但凡我们认真思考一下,就会发现对那些古代著作家的称颂并不是尊敬先辈,而是源自与在世者的竞争和相互之间的忌妒。
总而言之,就我所能察觉到的而言,在整部书和此前我就该问题所撰写的拉丁语著作中,不存在任何有违上帝的道或有失礼数的内容,或者是蛊惑人心而扰乱公共生活的安定的内容。因此,我认为将本书刊印公布于世是有好处的;并且如果大学中有人认同我的观点并在大学中进行讲授,那么将会更有裨益。因为大学是世俗与道德学说的起源所在,传道士和贵族士绅都从大学中汲取自己能够找得到的“水源”(即学说观点),并在讲坛之上和谈话之中将其传播给百姓;因此,我们就应当特别谨慎保持“洁净”,避免被异教政治家的毒物以及装神弄鬼的符咒玷污。经由这种方式让大多数的人们清楚他们的责任之后,就不至于被少数别有用心之人将其作为使野心膨胀的工具而危害国家。同时,也可以让他们对(向他们征收的)那些用于维护和平和进行防务所需的税收少些心疼。统治者自身也就没有理由要耗费钱财去维持超出足以保卫公众自由、使其不受外敌侵犯和侵略的、过于臃肿的军队。
因此,因当前时局动荡而促使我对世俗政府和教权当局进行的讨论就此终了。讨论无所偏倚且未应用于实务,除了向人们阐明保护与服从的相互关系之外并没有其他目的,人类的天性和神律(包括自然法和实在法的神律)要求我们不容侵犯地遵从这种关系。在爆发革命的国家中(那些推翻旧政府的人的存在使人们怨声载道,而那些建立新政府的人却总是被赶下台去),这种性质的新学说不逢其时,无法问世。但是,我却认为当前公众学说的判定者或任何希望维持治安的人都不会谴责这种新学说。正是倚靠着这一希冀,我又将回到那已经中断讨论的“自然躯体”的假说中去。如果上帝能够赐予我健康来完成关于该假说的讨论,那么我希望从其中所得出的新颖结论愉悦人的程度能不亚于这本书中关于“人造躯体”的学说通常冒犯人的程度。因为这一真理既不损害任何人的利益,也未有悖任何人的愉悦,所以人人都会欢迎它。
[1]军税即是某地在被军队占领时期,当地居民按照军队要求缴纳的捐税。
[2]参见《民数记》第35章第30节。
[3]参见《申命记》第17章第4、5和第6节。
[4]参见《申命记》第21章第18节。霍布斯原文中说引自《申命记》第21章第18节,实际上在英王詹姆斯钦定版《圣经》中是在《申命记》第21章第18、19、20和第21节。
[5]参见《使徒行传》第7章。
[6]参见《民数记》第7章第89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