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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维坦
1.8.12 第四十三章 论一个人被接受进入天国的必要条件

第四十三章 论一个人被接受进入天国的必要条件

长期以来,当上帝和人的命令互相冲突时,对两者同时服从的难题一直就是导致基督教国家发生叛乱和内战最常见的理由;这一难题至今尚未得到充分解决。显而易见,当一个人接到两个相互冲突的命令时,如果他知道其中一项命令是上帝发出的,那么他就应当服从那一项命令而不是另外一项命令,而不论另一项命令是他的合法主权者(不论是君主或主权议会)或他父亲所发出的。因此,难题就在于此,当以上帝的名义对人们发布命令时,很多时候人们并不知道这项命令是出自于上帝,或是发布命令的人滥用上帝之名以谋取一己私利。因为就如同犹太人的教会中很多假先知通过虚假的梦和异象在民众中沽名钓誉一样,各个时期的基督教会中也有很多假牧师通过荒诞和虚伪的言论在民众中间沽名钓誉,并利用这种名声对民众进行统治(这种名声恰是野心的本质所在),以谋求私利。

但是,如果一个人能分辨他被接纳进入天国的必要和非必要条件,那么对他而言,同时服从上帝和地上的世俗主权者的困难就不再是难题。因为如果服从了世俗主权者的命令之后而不至于丧失永生,那么不服从就是非正义的,这种情况下就适用使徒保罗的诫言,“你们作仆人的,要凡事听从你们⋯⋯的主人”[1],“你们作儿女的,要凡事听从父母”[2];以及我们救主的诫言,“文士和法利赛人坐在摩西位上,凡他们所说的你们都要谨守遵行”[3]。但是,如果服从了命令后就必然遭受永死的惩罚,那么服从就是疯癫昏乱,这种情况之下就适用我们的救主的劝告:“那杀身体不能杀灵魂的,不要怕他们。”[4]因此,所有的人要想避免因为不服从地上的主权者而遭受今世惩罚以及因为不服从上帝而遭受来世惩罚的,就必须接受教导,从而清晰地分辨对永远的得救而言何为必要的和不必要的条件。

“信基督”和“服从法律”两种美德中蕴含了救恩所必需的全部(条件)。如果后一种美德被全然奉行,那么对我们而言本来就已是足够的。但是,因为我们全都违犯了神律(这种违反不仅仅是原来亚当违犯了神律,而且我们自己也实际违犯了神律),所以现在对我们的要求就是我们不仅要在往后余生服从它,而且要赦免过往的罪孽,这种赦免是对我们信基督的报偿。除此之外,关于救恩的必要条件则再无其他内容,这在这句话中体现得非常明显:天国只对罪人掩闭,即只对违抗神或违犯神律的人是掩闭;只要这种人悔改并相信救恩所必需的一切基督教信条,天门对他们也就不会掩闭。

□法利赛人

法利赛人是耶稣时代的一个犹太人宗派。他们强调对摩西律法的遵行,反对耶稣的福音信息,在守法问题(尤其是守安息日)上顶撞耶稣。

在我们的所有行为之中,上帝都是将我们的意志当作实际行动而接受的,他所要求我们的服从就是尽力地认真服从他,同时一切包含这种“努力”含义的名词也都能用来指代这种“努力”。因此,有时候“服从”被表述为“爱心、慈爱之意”和“爱、热爱”之意[5],因为它们包含着“服从”的意愿;并且我们的救主本人将我们对上帝的爱和对其他人的爱视作是对全部神律的遵守。有时候,“righteousness(即“义”“公义”之意)[6]这一名词也用来表示(服从),因为“righteousness”一词是指使各人的东西各归其所的意愿,即服从法律的意愿;并且有时候用“悔改”一词来表示(服从)[7],因为悔改意味着除罪,等同于回心转意而去服从。因此,不管是何人,只要他诚实地希望符合上帝的诫命,或是对他的过犯真诚悔过,或是全心全意地爱上帝且爱邻人如己身,那么他就具备了被天国接纳所需的一切必要的服从:因为上帝如果要求的是彻彻底底的无罪,那么就没有肉身凡胎能够得救。

但是,上帝给了我们什么样的诫命呢?经摩西之手给予犹太人的所有法律是否全是上帝的诫命呢?如果它们是,那么又为什么没有教导基督徒遵守它们呢?如果它们不是,那么除了自然法之外,还有什么是(上帝的诫命)呢?因为我们的基督没有给我们新的法律,而只是告诫我们遵守那些我们已经服从的法律,即自然法和我们各自主权者的法律。他在山上对犹太人提出训诫时也没有制定新的法律,而只是对他们原先已服从的摩西律法进行了解释。[8]

因此,神律并非他物,而是自然法,其中主要的一条神律是“不应背信”,即要服从我们自己根据互相间的信约建立起来的世俗主权者的诫命。对于命令我们服从市民法的这一神律而言,根据逻辑推论就是命令我们服从《圣经》中的全部诫命;正如我在前一章中已经证明的那样,(《圣经》中的诫命)只有在世俗主权者使之成为法律的地方才成为“法律”,在其他地方都只是“劝告”,人们可以自行决定拒绝服从,而不因此被认为非正义。

现在既然已弄清了救恩所必需的是何样的服从以及要服从谁,那么接下来我们就要讨论一下在信仰方面我们要听信谁以及为什么要听信他,还有要得救的人要相信什么信条或观点。第一,就我们要听信谁的问题而言,因为当我们不知道一个人说出什么话之前不可能听信于其,所以这人就必须是我们曾听见他说话的人。因此,亚伯拉罕、以撒、雅各、摩西和先知们听信以超自然方式向他们说话的上帝本人;与基督当面谈过话的使徒与门徒听信我们的救主本人。但是,对于既未听过圣父上帝说话,且又未听见我们的救主说话的人,就不能说他们所听信的是上帝。他们听信的是使徒,使徒之后便是教会中教导他们相信《新约》和《旧约》历史的牧师和圣师:因此,自从我们的救主的时代以来,起初基督徒信仰的基础是牧师的声誉,后来是接受《新约》和《旧约》作为信仰法律的权力当局,这一点除了基督徒主权者以外,没有人能做得到,因此他们(权力当局)也就是最高牧师,即当今基督徒所唯一听到上帝话的人;现在仍通过超自然方式听到上帝话的人则不属此类。但是,因为世上冒出了很多假先知,所以其他人都要根据圣约翰告诫我们的那样去试验那些灵“是出于神的不是”。[9]因此,既然最高牧师负责裁断教义,那么每一个国家中所有没有得特殊神启的人要相信的人就是最高牧师,即世俗主权者。

人们相信全部基督教教义的原因是五花八门的:因为信仰是上帝赐予的礼物,上帝按照他认为看起来对自己有好处的方式使之在每个人的心中起作用。至于让我们相信任何一条基督教信仰的最为常见的直接原因就是我们相信《圣经》乃是上帝之言。但是,对于我们为什么相信《圣经》是上帝之言的这个问题,答案则是众说纷纭,因为所有未经明确阐述的问题都必然会出现这种情况。因为他们不是将这问题看作“我们为什么相信”,而是看作“我们怎样知道”,似乎“相信”和“知道”就是一回事一样。由此而来,一方将教会的永无谬误性当作自己知识的依据,另一方则将对个人的灵的证明作为(自己知识的)根据,任何一方都没有得出自己声称将要得出的结论。因为一个人如果不是先知道《圣经》的无误性,那么他又怎能知道教会的无误性呢?或者,一个人又怎么能知道他个人自己的灵不是根据牧师的权威与论据,或是根据他自身假定的禀赋而得来的一种信念呢?此外,《圣经》中没有任何原文可以推导得出“教会无误性”的推论,更不能得出“任何特定教会无误性”的推论,也就更不用说推导得出“特定的个人无误性”的推论了。

因此,显而易见,基督徒不是“知道”而只是“相信”《圣经》是上帝之言;并且,上帝一般乐于使人们通过自然的方式(即从他们的圣师那里得来的)使人们相信这一点(《圣经》是上帝之言)。圣保罗所说的基督教信仰的一般性教义是“信道是从听道而来的”[10],即从听我们合法的牧师的话那里得来的。此外,他又说:“未曾听见他,怎能信他呢?没有传道的,怎能听见呢?没有奉差遣的,怎能传道呢?”[11]根据这一点,显然相信《圣经》是上帝之言的一般原因和相信我们信仰中所有其他信条的原因是一样的,即听了根据法律许可和指定来教导我们的人的话,(这样的人)在我们的家中是父母,在教会中则是我们的牧师,这一点从经验判断就更为明显。在基督教国家中,所有的人都相信或者至少在口头上承认《圣经》是上帝之言,而在其他国家中鲜见这种情况,难道这不是因为人们在基督教国家中从婴儿时代就接受这种教导,而在其他国家则是接受不同教导吗?

但是,如果教导是信仰的原因,那么为什么不是所有的人都相信呢?因此,信仰肯定是上帝的恩赐,他只将其赐予了自己所愿意赐予的人。但是,因为他通过圣师将信仰赐予受赐者,所以信道的直接原因是听道。在一所学校中,众人受教,部分人受益,部分人没有受益;他们学而有所得的原因在于圣师,但是我们不能因此得出推论,认为学而有所得不是上帝的恩赐。一切善事皆源自于上帝,但是不能让(遇见好事的)人们都说善事源自于神感;因为这意味这是一种超自然的恩赐,并需要借由上帝之手直接介入;如此声称的人就是声称自己是先知,并应受到教会的检验。

但是,人们是否知道、相信抑或承认《圣经》是上帝之言,当我根据《圣经》中没有半点模糊之处的原文提出哪些是救恩所必需且仅需的信条时,那些人就必然同等需要知道、相信或认可它们。

《圣经》上明明白白地说明救恩所唯一需要的信条就是“耶稣是基督”。以“基督”之名即理解为上帝在《旧约》中通过先知应许差遣一个王到这世界,永在他之下统治(犹太人和其他信他的国民),并将因亚当的罪而失去的永生赐予他们。当我根据《圣经》对这一点进行证明之后,还需要进一步证明在何时和从何种意义上其他的信条也可以被称为是必要的信条。

为了证明“耶稣是基督”这一信条是救恩所必需的全部信仰,我的第一个论据源自福音书作者的目的;他们的目的是通过记述我们的救主的生平来确立“耶稣是基督”的信条。概括而言,圣马太的福音书就是说耶稣是大卫的后裔,是由童贞女所生,以下是真基督的标志:东方三博士前来将其当成犹太人之王来拜他,希律王因之而企图除灭耶稣[12];施洗约翰宣告他是王;他自己和他的门徒也传布耶稣就是那个王;他教导律法时正像有权柄的人,不像文士[13];他仅凭言语就能治好病,并行了许多其他的奇迹,这是预言中基督要做的事情[14];他进入耶路撒冷时,曾被称颂为王[15];他曾事先警示他人提防一切自称是基督的人[16];因为他自称为王,因而被捕、被控告和被处死[17];十字架上所写的罪状是“拿撒勒人耶稣,犹太人的王”[18]。所有这一切,没有其他目的,都是为了让人相信“耶稣是基督”。这就是圣马太福音书的目的。但是,在我们通读所有福音书之后,会发现其目的是一模一样的。因此,全部福音的目的就是要树立唯一的信条(即“耶稣是基督”)。并且,圣约翰在他的结论中明确地指出:“记这些事,要叫你们信耶稣是基督,是神的儿子。”[19]

□天使在耶稣诞生时祈祷

耶稣诞生于伯利恒的马棚中,这可能是传播最广的《圣经》故事。耶稣的母亲玛利亚即将临盆的时候,罗马政府下了命令,全部人口务必到伯利恒申报户籍。约瑟和玛利亚只好遵命。可当他们到达伯利恒时,天色已将近黄昏,由于没有找到下榻处,他们便暂住在一个马棚里。就在这时,耶稣要出生了,于是玛利亚只好在马槽上生下耶稣。这时天使出现,包围着耶稣,为他祈祷,牧羊人也在一旁看着,天上满是伯利恒之星。

我的第二个论据是根据我们的救主在世上的时候和升天以后使徒讲道的主题而得来的。在我们的救主所处的时代,差遣使徒出去是为了宣传神国的道。[20]在这一节原文[21]和《马太福音》第10章第7节中,基督赋予他们的使命只是“随走随传,说,天国近了”,即耶稣是弥赛亚、基督和应许要降临的王。在基督升天以后,使徒们所传的道也一样,这一点从《使徒行传》第17章第6和第7节中就可以清楚地看出来,圣路加说:“找不着他们,就把耶孙和几个兄弟拉到地方官那里,喊叫说:那扰乱天下的也到这里来了,耶孙收留他们。这些人都违背该撒的命令,说另有一个王耶稣。”[22]《使徒行传》第17章第2和第3节中又说:“圣保罗照他素常的规矩进去,一连三个安息日本着《圣经》与他们辩论,讲解陈明基督必须受害,从死里复活。又说:‘我所传与你们的这位耶稣就是基督。’”

第三个论据是从《圣经》中简明地说明救恩所需的信仰的那些原文而得来的。因为现在所宣教的、对于救恩所必需的所有基督教信仰教义之中最大的那一部分存在争议,所以要从内心信服(得救的教义),那么世界上再没有比成为一名基督徒更为困难的事情了。由此,虽然钉十字架的强盗进行了忏悔,但是也不能因为他说了“主啊,你的国降临的时候,求你纪念我”而获得救恩[23],他通过这句话没有证明任何其他信条,只是证明了“耶稣就是那个王”这个信条。如果真如此,《马太福音》第11章第30节不可能说“我的轭是容易的,我的担子是轻省的”,《马太福音》第18章第6节也不可能说“这信我的一个小子”;圣保罗也不可能因为说“神就乐意用人所当作愚拙的道理拯救那些信的人”[24]而使其本人得救,更不可能突然间成为教会中如此至大的一位圣师。之前他可能从未曾想到“变体论”[25]“炼狱论”[26]或者任何现在强制人们接受的其他信条。

第四个论据是根据明确且解释上不存在争议的原文而得来的。第一,《约翰福音》第5章第39节中说:“你们查考《圣经》,因你们以为内中有永生,给我作见证的就是这经。”此处,我们的救主所说的《圣经》只是《旧约》,因为那个时候《新约》尚未写出来,犹太人不可能进行查考。但是,《旧约》中没有半点关于“基督”的内容,而只是指出人们知道他降临的标志,诸如他是大卫的后裔、降生在伯利恒并由贞女所生、可行大奇迹等。因此,相信这是耶稣就足以使他得到永生,超出这一点就是毫无必要的了,因此不需要其他信条。第二,《圣经》中又说:“凡活着信我的人,必永远不死。”[27]因此,“信基督”这一信仰足以使人获得永生,超出这一信仰之外的就是毫无必要的。信“耶稣”和信“耶稣是基督”就是一回事,这在紧随其后的几节原文中可以看得很清楚。因为当我们的救主对马大说:“你信这话么?”[28]她答道:“主啊,是的,我信你是基督,是神的儿子,就是那要临到世界的。”[29]因此,单凭这一信条就足以获得永生的信仰,超出的就是毫无必要的。第三,《约翰福音》第20章第31节中说:“但记这些事,要叫你们信耶稣是基督,是神的儿子,并叫你们信了他,就可以因他的名得生命。”由此可见,信“耶稣是基督”就是足以获得永生的信仰,其他的信条都是毫无必要的。第四,《约翰一书》第4章第2节中说:“凡灵认耶稣基督是成了肉身来的,就是出于神的。”《约翰一书》第5章第1节中说:“凡信耶稣是基督的,都是从神而生。”第5节中又说:“胜过世界的是谁呢?不是那信耶稣是神儿子的吗?”第五,《使徒行传》第8章第36和第37节中说:“太监说:‘看哪!这里有水,我受洗有什么妨碍呢?’腓利说:‘你若是一心相信,就可以。’他回答说:‘我信耶稣基督是神的儿子。’”因此,相信“耶稣是基督”这一条就足以受洗,即就足以被接受进入神国,因此这是唯一必要的条件。一般而言,在所有情况下,当我们的救主对任何人说“你的信救了你”时[30],他说这话的原因就是明证信仰时直接承认或结论中暗含着“耶稣是基督”的信仰。

□耶稣使水变为酒

把水变为酒,被《圣经》描述为耶稣的“神迹”之一。在小城迦拿的一个婚宴上,主家的酒喝光了。耶稣的母亲玛利亚听说后,叫来耶稣,告诉了他;同时又叫来管家,让他听从耶稣的话。耶稣要管家搬来几口大缸,装满水。之后,耶稣叫人们把水盛给在座的宾客们。当这水被送到宴席上时,立即变成了上好的美酒。

最后一个论据是根据将这一信条当成信仰基础的原文,因为拥有这一基础的人就可得救。关于这些原文,第一处是《马太福音》第24章第23和第24节:“那时若有人对你说,‘基督在这里’,或说:‘基督在那里’,你们不要信。因为假基督、假先知将要起来,显大神迹、大奇事。”[31]由此,我们就可以看到,虽然教导相反观点的人能显大神迹,但是仍然需要坚信“耶稣是基督”这一信条。第二处原文是《加拉太书》第1章第8节:“但无论是我们,是天上来的使者,若传福音给你们与我们所传给你们的不同,他就应当受咒诅。”但是,因为保罗和其他使徒所传的福音只是“耶稣是基督”这一信条,所以为了信仰这一信条,我们应否定天上下来的使者的权威,更不用说任何俗世之人所传布的相反说法的观点了。因此,这一信条就是基督教信仰的基本信条。第三处原文是《约翰一书》第4章第1和第2节:“亲爱的弟兄啊,一切的灵,你们不可都信,总要试验哪些灵是出于神不是,因为世上有许多假先知已经出来了。凡灵认耶稣基督是成了肉身来的,就是出于神的。”[32]由此,显而易见,这个信条是一种尺度和规则,据此可以对所有其他信条进行评估或检验,因此,它就是唯一的基本信条。第四处原文是《马太福音》第16章第16和第18节,此处圣彼得对我们的救主说的“你是基督,是永生神的儿子”明证了自己对这一信条的信仰之后,我们的救主回答道:“你是彼得,我要把我的教会建立在这一磐石上。”[33]由此,我们就可以得出推论,即教会的所有其他教义都是建立在这一信条之上的,就如同建造在墙基上一样。第五处原文是《哥林多前书》第3章第11和第12节等:“因为那已经立好根基就是耶稣基督,此外没有人能立别的根基。若有人用金、银、宝石、草木、禾秸在这根基上建造,各人的工程必然显露。因为那日子要将他表明出来,有火发现,这火要试验各人的工程怎样。人在那根基上所建造的工程若能存得住,他就要得赏赐。人的工程若被烧了,他就要受亏损,自己却要得救,虽然得救乃像从火里经过的一样。”[34]这些原文中有一部分是清晰明白且易于理解的,另一部分则是蕴含寓意且难于理解的。从清晰明白部分的原文中可以得出推论:由牧师教导“耶稣是基督”这一基本信条,虽然据此而得出了错误的结论(有时,所有人都在所难免),但是却可以得救;如果本身不是牧师而只是听信了自己合法的牧师所教导给他们的话,那么就更能得救了。由此看来,只要信仰这一条已是充分的;因此,其他信仰的信条就都不是救恩所必需的信条。

现在,至于具有寓意的部分,诸如“这火要试验各人的工程怎样”及“自己却要得救,虽然得救乃像从火里经过的一样”,或者是“通过火里”(因为希腊语版《圣经》的原文为“δια πυρὸς”),这和我根据其他清晰明白的原文所得出的结论并不存在冲突。但是,因为有人根据此处原文提出了一个证明“炼狱的火”的论据,所以我此处也要向你们提出有关以火验道和救人问题方面的思考。此处,使徒保罗所指的似乎是先知撒迦利亚的话,他在谈到神国复兴时,曾说:“这全地的人,三分之二必剪除而死;三分之一仍必存留。我要使这三分之一经火,熬炼他们,如熬炼银子;试炼他们,如试炼金子。他们必求告我的名,我必应允他们。”[35]审判日是神国复兴之日。圣彼得告诉我们,那一日将有大火,恶人被焚烧,但是其他被上帝拯救的人则将通过这次焚炼并将毫无损伤;在这焚炼中,他们将(像金银经火熬炼而清除渣滓一样)受到试验,祛除其偶像崇拜并归于真神之名。[36]圣保罗通过隐晦的话指出,“那日子”(审判日,即我们的救主降临在以色列复兴神国的大日)将试验每一个人的道,判断一下哪些是金、银、宝石的,哪些是草、木、禾秸的。因此,在正确的基础上得出错误推论的人将看到他们的道遭到惩罚,尽管如此他们自己却可以得救;他们毫发无损地通过这火并可得永生,归于真正和唯一的上帝之名。从这一意义而言,它并没有任何地方与《圣经》其他部分相冲突,或者是存在任何关于炼狱之火的影子。

但是,此处有人可能会问,对于救恩而言,相信“上帝是无所不能的创世者”“基督已升天”以及“所有其他的人都将在最后的审判日从死里复活”是否和相信“耶稣是基督”具有同等必要性呢?关于这一点,我的回应是它们具有同等的必要性,此外还有更多的信条亦是如此;但是,它们是寓于这一信条之中的,从其中[37]可以推导出来,其难度大小不一。既然有人相信耶稣是以色列的神的儿子,而以色列人又认为上帝是无所不能的、创造万物的造物主,那么谁又看不出他将必然会因此而相信上帝是无所不能的、创造万物的造物主呢?或者说除非一个人也相信耶稣将从死里复活,否则他又如何能够相信耶稣将永远作王呢?因为已死之人无法作王。总之,相信“耶稣是基督”这一基础的人就明确地相信他自己认为可以从这一信条中直接推导得出的全部,并且相信根据其隐晦意义而得出的全部逻辑结论,尽管他并不具有足够的技巧来辨识这个结论。因此,以下观点仍然是正确的,即:相信这一信条是充分的信仰,足以使悔罪之人得到赦免,因而使他们进入天国。

现在,我已说明,救恩所需的服从全然在于服从神律的意志,即悔改;而救恩所需的信仰则全寓于“耶稣是基督”这一信条之中。我将进一步引用福音书的一些原文,证明救恩所必需的一切在于将它们两者结合在一处。在救主升天后的第一个圣灵降临节当天,听圣彼得讲道的人问他和其他的使徒说:“弟兄们,我们当怎样行?”[38]彼得回答他说:“你们各人要悔改,奉耶稣基督的名受洗,叫你们的罪得赦,就必领受所赐的圣灵。”[39]因此,悔改和受洗即相信“耶稣是基督”就是救恩所必需的全部。《路加福音》第18章第18节中说,有一个官问我们的救主“我该作什么事才可以承受永生”,救主答道:“诫命你是晓得的,不可奸淫、不可杀人、不可偷盗、不可作假见证、当孝敬父母。”[40]当他说他这一切都已奉行后,我们的救主补充了一句:“要变卖你一切所有的,分给穷人,⋯⋯还要来跟从我。”[41]这等于是叫他信靠他这个为王的人。因此,遵守神律,相信耶稣是王,便是使人承受永生所必需的全部。第三处原文,圣保罗说:“义人必因信得生。”[42]并非每一个人都能因信得生,而只有义人才可以。所以“信”和“义”(即为“义”的意志,或称为“悔改”)是永生所必需的全部条件。《圣经》中说,我们的救主在传道时说“日期满了。神的国近了,你们当悔改、信福音”[43],便是指基督降临的好消息。因此,“悔改”和信“耶稣是基督”就是救恩所必需的全部。

那么,既然(寓于“悔改”一词之中的)信仰和服从必定会同时对我们的救恩产生作用,那么对于究竟通过其中的哪一项使我们被赦罪的问题则是不相干的争论。但是,对于两者各自通过何种方式对我们被赦罪产生作用、究竟从何种意义上说我们因其中一项或另一项而被赦罪的问题,则不是互不相干的。首先,如果将伟绩本身的“义”理解为“公义”,那么没有人能得救,因为不存在没有违犯神律的人。因此,当人们说我们因为自己的伟绩而“称义”(to be justified)[44]时,则应将其理解成“意志”;上帝永远将“意志”当作伟绩本身来接受,对于好人或坏人没有差别。如果一个人被称为“义”或“不义”都只能从“意志”的意义上进行理解,那么他的“义”使其得到赦罪,即他的“义”使其在“神的义”之下称“义”,使其因着他的信仰而生,而在此之前则不是这样的。因此,“义使人获得赦罪”的意义就是使获得赦罪与称一个人为“义”具有同等的意义;这不是从法律执行的意义上才这样说,在这种意义下对他的罪孽进行惩罚是非正义的。

但是,当一个人的祷告本身虽然不充分但又被神所接受的时候,也可以称其为“有义”。当我们向神祷告我们的意志以及努力去奉行神律并对未能奉行表达忏悔,而上帝又将其当作奉行神律的行为本身而接受时,就属于这种情形。但是,因为除了信徒之外,上帝并不会将“意志”当成“行为”而接受,所以只有“信”才能使我们的祷告有效。正是从这种意义来说,唯有因信而有义,所以对于救恩而言,“信”和“服从”二者都不可或缺;但是,从各自的意义而言,可将其称为使我们“有义”。

据此说明了对救恩而言什么是必需的之后,将我们对上帝的服从和对世俗主权者(要么是基督徒,要么是异教徒)的服从进行调和就不再困难。如果他(世俗主权者)是一位基督徒,那么他也会承认“耶稣是基督”这一信条以及寓于这一信条之中的、或是根据明显的逻辑结论可以从中推导而出的其他所有信条,这一切就是救恩所必需的全部信仰。因为他是一个主权者,所以他就可以要求(臣民)服从自己的一切,即要求服从所有的市民法;市民法中包含着全部自然法,即全部神律,因为除了自然法与作为市民法组成部分的教会法之外(因为可以制定法律的教会就是国家),不存在其他的神律。所以,不论是谁在服从他的基督徒主权者时,在信仰或服从上帝这一点上不会因之而产生妨碍。如果一位基督徒国王根据“耶稣是基督”这一基本信条得出许多错误的结论,即“建成一些草木禾秸的上层工程”并命人对其宣教,但是既然圣保罗说他能够得救,那么奉他的命令宣教这些结论的人就更能够得救,就更不用说那些不宣教而只是听信自己的合法牧师的人了。如果一位臣民被世俗主权者禁止宣教他上述见解中的某些见解,那么他(即这一位臣民)根据何种正当理由能够不服从呢?基督徒国王在推导得出一个结论时可能出错,但是由谁来进行裁断呢?关于一位平民服从的问题,要由这位平民进行裁断吗?或者是经教会指派来的人,即代表教会的世俗主权者指派来的人进行裁断吗?又或者,如果由教皇或使徒进行裁断,那么他们在推导得出一个结论时就不会出错吗?当圣保罗当面反对圣彼得时,是否他们两人之中的一位在关于“上层工程”的理论方面出错了呢?因此,神律和基督教体系国家的法律之间不可能存在冲突。

□拿因城寡妇之子复活

让死去的人复活,这是《圣经》中多处讲到的耶稣的“神迹”。比如在拿因城,耶稣见一死人被从城门抬出来;这人是他母亲独生的儿子,他母亲又是寡妇;城里的很多人和寡妇一同送殡。耶稣走上前去对死人说:“少年人,我吩咐你,起来!”那死人就坐起来开口说话了。

如果世俗主权者是一个异教徒,那么反抗他的任何臣民都因违犯神律(因为这是自然法)而有罪,并且他们也违背了使徒要所有基督徒服从自己的君主、所有儿女与仆人凡事服从父母与主人的劝诫。[45]他们的信仰是内在和看不见的,他们可以具有乃缦享有的自由,不必使自己为此而冒风险。但是,如果他们这样做了,那么他们也应当期待在天上得到报偿,不应抱怨他们的合法主权者,更不应向其发动战争。因为不能在任何正当的殉道时机慷慨赴义的人就不具有自己表面上所宣称具有的信仰,而只是假装出来使自己的拒不服从显得有声势而已。如果一个异教徒国王明知道自己的一位臣民期待将来基督在今世被焚烧后的第二次降临,打算在那时服从基督(即相信“耶稣是基督”的义旨所在),但当下则认为自己有义务服从这位不信基督的国王的法律,即所有基督徒根据良知都负有服从的义务,但是他(不信基督的国王)仍将该臣民处死或施与迫害,怎么会如此之荒唐呢?

因此,对于神国和教权政策的问题,这些论述已经非常充分。对于这一点,我并不自认为是提出了任何自己的观点,而只是说明我认为从基督教政治学的原理(即《圣经》)中究竟能推导得出一些什么结论,从而确认世俗主权者的权力和他们臣民的义务。在引用《圣经》的时候,我尽量避免引用那些含糊不清或存在解释争议的原文,而只引用意思最为清晰易懂且同时又与整部《圣经》(是为了在基督之中恢复神国而写就的)的一贯精神与见解相符的原文。

因为对于任何著作而言,不是纯粹的字句,而是作者的目的可以提供符合其真义的解释。那些只是固守孤立的文本而不考量主旨的人是不可能从这些文本中得出任何清晰的推论,而毋宁是如同使零散的《圣经》原文像浮尘一样掠过人们的眼前,让所有的东西变得更模糊;这不是追求真理而是为了追求自己利益所惯常使用的一种伎俩。


[1]参见《歌罗西书》第3章第22节。

[2]参见《歌罗西书》第3章第20节。

[3]参见《马太福音》第23章第2和第3节。

[4]参见《马太福音》第10章第28节。

[5]在《圣经》中,“慈爱”作为名词在英王詹姆斯钦定版《圣经》出现的次数较多,“爱”则在简易英文译本《圣经》出现的次数较多,并且在大多数情况下,二者是通用的。例如,《哥林多前书》第13章第4节:“爱是恒久忍耐,又有恩慈。爱是不嫉妒。爱是不自夸,不张狂。”

[6]《圣经》中多处出现“righteousness”一词,一般翻译为“义”或“公义”。例如,《约伯记》第29章第14节:“我以公义为衣服,以公平为外袍和冠冕”;又如《申命记》第6章第25节:“我们若照耶和华我们神所吩咐的一切诫命谨守遵行,这就是我们的义了”。

[7]《圣经》中多次出现“repentance”一词,一般翻译为“悔改”。例如,《马可福音》第1章第4节:“照这话,约翰来了,在旷野施洗,传悔改的洗礼,使罪得赦”;又如《路加福音》第5章第32节:“我来本不是召义人悔改,乃是召罪人悔改。”

[8]参见《马太福音》第5章。

[9]参见《约翰一书》第4章第1节。该节的中文和合本《圣经》译文为:“亲爱的弟兄啊,一切的灵,你们不可都信,总要试验那些灵是出于神的不是,因为世上有许多假先知已经出来了。”

[10]参见《罗马书》第10章第17节。

[11]参见《罗马书》第14章第15节。

[12]耶稣出生时从东方来送礼的三位贤人(wise men),参见《马太福音》第2章。

[13]参见《马太福音》第7章第29节和《马可福音》第1章第22节。

[14]《圣经》中记载了耶稣通过说话治疗疾病的故事,其中治疗过的疾病包括大麻风病、热病等。例如,《马可福音》第1章第40、41和42节就记录了他通过说话治疗大麻风的过程:“有一个长大麻风的,来求耶稣,向他跪下说,你若肯,必能叫我洁净了。耶稣动了慈心,就伸手摸他,说,我肯,你洁净了吧。大麻风即时离开他,他就洁净了。”又如《路加福音》第38和第39节就记录了他通过斥责热病而治好了西门的岳母的热病:“耶稣出了会堂,进了西门的家。西门的岳母害热病甚重。有人为她求耶稣。耶稣站在她旁边,斥责那热病,热就退了。她立刻起来服侍他们。”

[15]参见《约翰福音》第12章第12和第13节:“第二天,有许多上来过节的人,听见耶稣将到耶路撒冷,就拿着棕树枝,出去迎接他,喊着说,和散那,奉主名来的以色列王,是应当称颂的。”

[16]参见《马可福音》第13章第5和第6节:“耶稣说,你们要谨慎,免得有人迷惑你们。将来有好些人冒我的名来,说,我是基督,并且要迷惑许多人。”

[17]相关具体内容可参见《马太福音》第27章。

[18]参见《约翰福音》第19章第19节。

[19]参见《约翰福音》第20章第31节。

[20]参见《路加福音》第9章第2节。该节原文的内容是:“又差遣他们去宣传神国的道,医治病人。”

[21]此处是指《路加福音》第9章第2节。

[22]霍布斯原文中说引自《使徒行传》第17章第6节,实际上它出现在英王詹姆斯钦定版《圣经》中的《使徒行传》第17章第6和第7节。

[23]参见《路加福音》第23章第42节。

[24]参见《哥林多前书》第1章第21节。

[25]基督教宗教理论。耶稣在最后的晚餐上祝圣饼和酒时曾说:“这是我的身体”“这是我的血”。在教会举行圣餐礼仪式后,基督的血化作酒,基督的肉化作面饼。

[26]基督教宗教理论。炼狱指人死后净炼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人身上的罪被净化从而达到圆满的境界。

[27]参见《约翰福音》第11章第26节。

[28]参见《约翰福音》第11章第26节。

[29]参见《约翰福音》第11章第27节。

[30]耶稣多次对人说“你的信救了你”。例如,《路加福音》中,耶稣对一个“用嘴连连亲他的脚,把香膏抹上”的女犯人说:“你的信救了你。”(参见该篇第7章第50节)又如,同篇中,耶稣曾使一个瞎子能够看得见时,对这个瞎子说:“你的信救了你。”(参见该篇第18章第42节)

[31]霍布斯原文中说引自《马太福音》第24章第23节,实际上它出现在英王詹姆斯钦定版《圣经》中的《马太福音》第24章第23和第24节。

[32]霍布斯原文中说引自《约翰一书》第4章第1节,实际上它出现在英王詹姆斯钦定版《圣经》中的《约翰一书》第4章第1和第2节。

[33]霍布斯原文中说引自《马太福音》第16章第18节,实际上它出现在英王詹姆斯钦定版《圣经》中的《马太福音》第16章第16和第18节。

[34]《哥林多前书》第3章第11、12、13、14和15节。

[35]参见《撒迦利亚书》第13章第8和第9节。

[36]参见《彼得后书》第3章。

[37]这里就是指从“耶稣是基督”这一条中推导出来。

[38]参见《使徒行传》第2章第37节。

[39]参见《使徒行传》第2章第38节

[40]参见《路加福音》第2章第18和第20节。

[41]参见《路加福音》第2章第22节。

[42]参见《罗马书》第1章第17节。

[43]参见《马可福音》第1章第15节。

[44]对于“to be justified”的翻译,根据《圣经》中相关文字的中文和合本《圣经》译文,可以将其翻译为“称义”或“有义”。如《加拉太书》第2章第16节,中文和合本《圣经》的译文为:“既知道人称义,不是因行律法,乃是因信耶稣基督,连我们也信了耶稣基督,使我们因信基督称义,不因行律法称义,因为凡有血气的,没有一人因行律法称义。”又如《约伯记》第13章第18节,中文和合本《圣经》译为:“我已陈明我的案,知道自己有义。”

[45]参见《歌罗西书》第3章第20节:“你们做儿女的,要凡事听从父母。”第22节:“你们做仆人的,要凡事听从你们肉身的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