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章 论《圣经》中永生、地狱、救恩、来世和救赎的意义
司法是用来维系世俗社会的,司法的维系作用依赖于国家主权者所掌握的生杀大权以及程度较轻的奖赏和惩罚。如果在主权者以外还有人能施与比生更高的奖赏或施与比死更重的惩罚,那么国将不国。既然永生是重过今生的奖赏,而永罚是重过自然死亡的惩罚,那么对于希望通过服从权力机关避免混乱和内战的所有人而言,就值得认真考量《圣经》中“永生”和“永罚”的意思,人们因犯何罪和对谁犯罪而会遭到“永罚”,又因何作为而配享“永生”。
首先,我们会发现,如果亚当未违背上帝的意旨,那么他可以在伊甸园中永远享受他被创造伊始所享受的生活条件。因为伊甸园中有生命之树,只要他不去吃上帝禁止他们吃的、可以分辨善恶的智慧之树的果实,上帝便允许他吃这棵生命之树的果实。所以,在他吃了禁果以后,上帝就将他赶出了伊甸园,“恐怕他伸手又摘生命树的果子吃,就永远活着”。[1]由此可见,我认为如果亚当没有犯罪,那么似乎他就会在地上永生,因为他的第一次犯罪而导致他本人以及他的后裔身上有了必死的命运。(但是,对于这个问题以及所有其他需取决于《圣经》的问题,我都服从我的祖国所认可的《圣经》解释。)当时进入他体内的不是实际的死亡,要不然亚当就不可能有后裔;但是,他后来还活了很久,并且在去世之前看到了繁衍众多的子孙。但是,《圣经》上说:“你吃的日子必定死。”[2]这必然是指他必死的命运和必然的死亡。既然亚当是因为犯罪而被剥夺并丧失了永生,如果有人撤销了这种剥夺,那么这人就可以恢复永生。既然耶稣基督已经为所有信他的人赎了罪,那么这也就为所有信徒恢复了因亚当之罪而失去的永生。圣保罗正是从这种意义上进行了对比,他说:“如此说来,因一次的过犯,众人都被定罪;照样,因一次的义行,众人也就被称义得生命了。”[3]在以下原文中,他对这一点提出了更清晰的说明:“死既是因一人而来,死人复活也是因一人而来。在亚当里众人都死了。照样,在基督里众人也都要复活。”[4]
□无法永生的亚当
按照《创世记》的说法,亚当原本住在伊甸园中,那里有生命树,亚当吃了生命树上的果子就永远不会死。但是,亚当偷吃了伊甸园中的智慧树之果,破坏了人与上帝的盟约,犯了原罪,便被上帝赶出了伊甸园。没有了生命树的果子,亚当就无法永生了。
关于人们在何处享受耶稣为他们获得的永生的问题,上文所援引的这段原文之前的一段原文似乎认为人们是在地上享受“永生”的。因为众人如果在亚当那里都死了,那么他们就是被剥夺了在伊甸园和在地上的永生;与之相同,众人在基督里都要复活;所以众人就都要在地上复活,否则对比就不恰当了。《诗篇》作者的原文似乎也与此处的说法相符:“在锡安山⋯⋯有耶和华所命定的福,就是永远的生命。”[5]因为锡安山是位于地上的耶路撒冷。圣约翰所说亦是如此,他说:“得胜的,我必将神乐园中生命树的果子赐给他吃。”[6]这是亚当的永生之树,而他原本就是要在地上生活。圣约翰还有一句话似乎再次肯定了同一个说法,他说:“我又看见圣城新耶路撒冷由神那里从天而降,预备好了,就如新妇装饰整齐,等候丈夫。”[7]《启示录》第10节中的话亦是如此,似乎是说新耶路撒冷是上帝的乐园,在基督重新降临人世时,他将从天上降临到神的子民中来,而不是要他们从地上升天。当使徒们望着基督升天时,两个穿白衣的人(即两位使者)对他们说:“这离开你们被接升天的耶稣,你们见他怎样往天上去,他还要怎样来。”[8]这与上面的观点没有任何差别。乍听起来,他们似乎是说耶稣还要降临,将在他父之下永远地在这里统治他们,而不是将他们升到天上去进行统治。此外,这也符合由摩西按约建立的神的国的复兴,那个国是犹太人在地上的政权。除此之外,我们的救主也说:“当复活的时候,人也不娶也不嫁,乃像天上的使者一样。”[9]这里的描述与失去永生的亚当的婚姻类似。因为亚当和夏娃如果没有犯罪,他们作为个体就会在地上获得永生,那么显然他们就不应继续繁衍生息。因为永生之人如果像人类现在这样繁衍,那么过不了多少时日,地上就没有他们的立足之地了。犹太人曾问我们的救主一个问题,即一个妇人和好几个兄弟结婚,如果她复活了,那么她究竟是谁的妻子。[10]提问的这人根本就没明白永生的结果。因此,我们的救主让他们记住永生的结果,即那时没有生育,于是也就不存在婚姻,就如同没有婚姻或生育的天使一样。将亚当失去的永生和因我们的救主战胜死亡而获得的永生进行类比也符合如下的情况,亚当因为犯罪而丧失永生,但是他此后还生活了一段时期,虔诚的基督徒因为基督受难而恢复永生时的情形也是一样的。虽然他会经历自然死亡并且有一段时期会处于死亡状态中,即他一直到复活之前都处于死亡中。因为正如死亡是从亚当被定罪之时起算,而不是从死亡之时起算的,所以永生也是从被赦罪之时起算,而不是从被选在基督里的人复活之时起算。
就我所看到的原文来说,没有任何一处原文可以使人轻易得出结论,认为人们复活之后是在天上享受永生;此处所谓的“天上”是指宇宙中距离地球最遥远的地方,比如在星宿之地或在星辰之上另一个更高的、被称为“天堂(拉丁语为“coelum empyreum”)”的地方(《圣经》中未提到这个“天堂”,也没有理性根据)。“天国(Heaven of Kingdom)”是指位于天上的王的国,而他(上帝)的国是他通过代治者先知统治以色列百姓的国;上帝先是通过摩西,后来是通过以利沙和主权者祭司进行统治;到撒母耳时,以色列人厌弃上帝,要求像列国一样立一个凡人作王。当我们的救主基督通过他的使者布道劝说,使犹太人回心转意并感召外邦人服从他后,就出现了一个新天国,因为那时上帝将作我们的王,所以天堂是他的宝座。《圣经》中没有任何明显的原文,表明人类必然将升至高于上帝立足的大地上方去享受他的幸福。与之相反,我们看到《圣经》中说:“除了从天降下仍旧在天的人子,没有人升过天。”[11]另外,我注意到紧接在这段话前面的一段话是救主说的,但是这段话却不是,这只是圣约翰自己说的。因为基督当时不是在天堂而是在地上。同时,圣彼得为了证明基督升天,也同样说大卫在地上,他引用了《诗篇》作者说的话:“你必不将我的灵魂撇在阴间,也不叫你的圣者见坏朽。”[12]圣彼得的这句话是在说救主而不是大卫。为证明这一点,他补充了这样一个理由:“大卫并没有升到天上。”[13]但是,关于这一点,有人很容易会作出回答,并指出尽管他们的躯体不会在最后审判日之前升天,但是他们的灵魂一离开他们的躯体后即是在天上了。我们的救主的话似乎也证实了这一点,他在通过摩西说的话来证明复活时说:“至于死人复活,摩西在《荆棘篇上》称主是亚伯拉罕的上帝、以撒的上帝、雅各的上帝,就指示明白了。上帝原不是死人的上帝,乃是活人的上帝,因为在他那里,人都是活的。”[14]但是,如果仅将这些话理解为灵魂的永生,那么它们就完全未证明救主基督所要证明的躯体复活,即人的永生。因此,我们的救主的意思是之所以这些族长会永生,并不是因为人类的本质和天性所致的性质,而只是因为上帝降神恩赐予信徒永生的意志。虽然当时这些族长和很多其他信徒都已死去,但是原文中却说他们“在神那里是活的”。即他们和那些已解除罪恶、在复活时获得永生的人一并被写在永生簿上了。从人类灵魂的本质而言,它是永生不朽且独立于人的躯体之外而存在的;或者说除了以诺和以利亚之外,在《圣经》之中找不到一个纯粹的凡人可不在最后审判日复活而永生的说法。《约伯记》整个第14章都是对这种必死命运的抱怨,这些话是约伯自己说的,而不是约伯的朋友说的;但是,这与复活时的永生并不冲突。约伯说:“树若被砍下,还可指望发芽,嫩枝生长不息,其根虽然衰老在地里,干也死在土中,及至得了水汽,还要发芽,又长枝条,像新栽的树一样。但人死亡而消灭,他绝气,竟在何处呢?”[15]在《约伯记》第14章第12节他又说:“人也是如此,躺下不再起来,等到天没有了,仍不得复醒。”但天是在什么时候就没有了呢?圣彼得告诉我们在普遍复活时天就没有了。因为他在《彼得后书》第3章第7节中说:“现在的天地还凭着那命存留,直留到不虔敬的人受审判遭沉沦的日子,用火焚烧。”在第12节,他又说:“切切仰望上帝的日子来到,在那日,天被火烧就销化了,有形质的都要被烈火熔化。但我们照他的应许,盼望新天新地,有正义居在其中。”所以,当约伯说“人死了虽等到天没有了,还可得复醒”时,仿佛就是说人类在复活和审判日之前不会出现不朽的生命(“灵魂”和“生命”在《圣经》中通常就是指同一回事),原因不是他特殊的本质和生育繁衍,而是(上帝的)应许。因为圣彼得只是说,“我们照他的应许,盼望新天新地”。[16]
最后,在本书第三十五章中已根据《圣经》中大量明确的原文证明了神的国是一个世俗的国,上帝本人先是根据《旧约》,后是根据《新约》而成为这个国的主权者,并通过代理人或代治者统治。因此,这同一些原文也证明当我们的救主在他的威严和荣耀中重新降临人世并且实在地、永远地为王时,神的国就是在地上。尽管所引述的《圣经》原文为数不少,也并不含糊,但是对大多数人而言,这一教义可谓一种新奇的说法,所以我只是将它提出来;对于这种宗教或任何其他与之相悖的宗教,我不持任何立场,我只关注关于权力(国人尚未确认这权力)所导致的武装纷争的结果。不论平民持什么样的观点,对于依据这种权力确定并通过言词或书面发布的命令,凡是想得到它法律保护的人就必须服从。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有关神的国的观点对俗世王国的影响非常大,因而只能由在上帝之下享有主权权力的那些人进行裁定。
根据《圣经》中的说法,正如同神的国和永生一样,上帝的敌人和他们经审判后所遭受的刑罚都是在地上的。对于所有人而言,不论是被埋葬的抑或是被吞没到地里,《圣经》中一般都用指代“在地下”这种意思的词来指代他们在复活之前停留的地方。在拉丁语中,这一般称为“坟墓”和“地狱”,在希腊语中则是“ἅδης”,即“人看不到的地方”,包括坟墓和任何其他更深的地方。但是,对于复活后遭罚的人所在的地方,《新约》或《旧约》中没有任何相关原文,而只是说他们将与谁人为伍;也有说这个地方是上帝通过超凡且不可思议的方式将恶人从地面上消灭掉的地方,如他们现在所在的地狱、塔尔塔罗斯(即地狱冥府)或无底洞;因为可拉、大坍和亚比兰就是都被活活地吞到地里去的。《圣经》的作者并不是要让我们相信在大小有限而且和星辰的高度、广袤相比不可同日而语的地球上竟然存在一个无底洞,即存在一个像希腊人在他们的魔鬼学(即他们关于魔鬼的学说)中所说的且后来被罗马人称为“塔尔塔罗斯”的无限深的洞,维吉尔曾将其描述为:
□耶稣与使徒在锡安山
位于耶路撒冷以南的锡安山,被基督徒视作圣地。据《圣经》记载,公元30年,耶稣在耶路撒冷被捕,其后遇难。此后,教徒们就沿着耶稣受难前曾到达过的地方,筑成一条受难之路。锡安山上的马克楼,正是传说中耶稣与十二使徒享用最后晚餐的地方。
一入幽暗之地深如许,
深若两倍奥林匹斯山。[17]
根据天地之间的比例,这种洞穴是不可能存在的,但是我们应该相信他们将永远地处在那些被上帝施与惩戒性处罚的人所处的地方。
除此之外,因为在大洪水之前、挪亚时代生活在地上的巨人(希腊人称他们为“英雄”,《圣经》中称他们为“巨人”,都认为他们是神的后代和人的后代结合而生的)全都因为他们的邪恶生活而被大洪水所吞噬,所以有时候遭受惩罚的人所在的地方也就指那些死去的巨人在的地方。例如,《箴言篇》第21章第16节中说,“迷离通达道路的人必住在阴魂的会中”。《约伯记》第26章第5节中说:“将恶人投于水中,使他们与水呻吟不息。”由此可见,遭受惩罚的人是在水下。《以赛亚书》第14章第9节中说:“你(巴比伦国王)下到阴间;阴间就因你震动,来迎接你。又因你震动在世曾为首领的阴魂,并使那曾为列国君主的都离位站起。”如果从严格的意义而言,那么此处就是再次表明遭受惩罚的人在水下。
第三,所多玛及蛾摩拉两座城市因为它们的罪恶而导致上帝勃然大怒,上帝用硫黄与火将其焚毁,这两座城以及周围的郊区形成了一个气味刺鼻的沥青湖,因此有时遭受惩罚的人所处的地方也被称为“火”或“火湖”。例如,《启示录》第21章第8节中说:“唯有胆怯的,不信的,可憎的,杀人的,淫乱的,行邪术的,拜偶像的,和一切说谎话的,他们的份就在烧着硫黄的火湖里,这是第二次的死。”由此,显而易见,“地狱之火”在这里使用的是所多玛真火的比喻意义,它不是指任何一种确定的苦刑或受苦的地方,而应不受限定地被理解为“消灭”之意,恰如《启示录》第20章第14节中说的“死亡和阴间也被扔在火湖里”,也就是说被取代和消灭,就如同在审判日后就不再有死亡或者下地狱的事情。这也就是说不必进入冥府(Hades,我们的英语中表示“地狱”的“hell”一词可能就是源于此[18]),这与没有了死亡之苦是相同的。
第四,对于施加给埃及人的黑暗之灾,《圣经》中说:“三天之久,人不能相见,谁也不敢起来离开本处,唯有以色列人家中都有亮光。”[19]据此,经审判后,恶人的处所也被称为“彻底的黑暗”,或者最初被称为“外面的黑暗”。《圣经》中还有原文亦是如此,如王对使唤的人说:“把那个不穿礼服的捆起他的手脚来,把他丢在永无光明的黑暗里,或境外的黑暗里。”[20]虽然这句话被译为“永恒的黑暗”,但是意思并不是指黑暗何等深邃,而是表示黑暗所在的地方,即在上帝选民居住地之外的地方。
□摩洛崇拜
据《圣经》记载,当以色列人最终进入迦南之后,上帝警告他们,不许他们崇拜摩洛,并且反复告诫他们要摧毁崇拜摩洛的文化。但以色列人没有把上帝的警告放在心上,反而把摩洛崇拜纳入他们自己的传统中。此行惹怒了上帝,上帝便命约书亚在耶路撒冷城外的欣嫩谷将摩洛的祭司烧死在他们自己的祭坛上。
最后,耶路撒冷附近的一个地方叫欣嫩谷,那里有一个叫陀斐特的地方,犹太人在那里犯下了最严重的偶像崇拜罪,他们将自己的孩子献给了偶像摩洛,上帝在这里也对他的敌人施与了最严厉的惩罚;约书亚在那里将摩洛的祭司烧死在他们自己的祭坛上,相关情形可参见《列王记下》第23章。后来,这个地方就用来倾倒从城中运来的污秽垃圾,并且不时通过烧火的方法来祛除腐烂尸体的臭味,以净化空气。这个地方非常恐怖,此后犹太人习惯将遭受惩罚的人所处的地方称为“矶汉那(Gehenna)”或“欣嫩谷(Valley of Hinnon)”。现在“Gehenna”一词常常被翻译为“地狱”;并且因为那里不时会冒出火焰,所以也使我们有了“永火(everlasting fire)”[21]的概念。
既然现在没人对《圣经》作出一种解释,认为所有的恶人均将于审判日后在欣嫩谷遭受永罚;或是他们将通过某种方式复活,自此后将永远处于地下或水下;或是他们在复活后彼此不能相见,或是从一处转移到另外一处。因此,我认为由此必然能够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地狱的火”是指其喻意。因此,我们就要考虑“地狱的处所”“地狱之苦”的性质和“阴曹酷吏”恰当的意义(因为所有的比喻都有某些真实的根据,可以通过恰当的词语表达出来)。
首先,对“阴曹酷吏”而言,“仇敌”或“撒旦”,即《圣经》中的“魔王”“控告者(Accuser)”“魔鬼(Diabolus)”“灭命的(Destroyer)[22]”或“亚巴顿(Abaddon)[23]”等名称已准确且恰当地表达出了他们的本质和性质。与那些专有名词不同,“撒旦”“魔鬼(Devil)”和“亚巴顿”等重要的名词不是向我们展示任何单独个别的对象,而只是表达了一种职分或者地位,因此它们是普通名词,不应当按照拉丁语和现代《圣经》的做法不翻译其意思;因为(如果不翻译)它们看起来就像是“魔鬼”的专有名词,人们就会更容易地被诱导去相信魔鬼的教义,那时魔鬼的教义是外邦人的宗教,与摩西和基督的宗教是背道而驰的。因为“仇敌”“控告者”和“灭命的”是指将进入神的国的人的仇敌,所以复活后如果神的国是在地上(根据《圣经》,我在上一章中已证明,似乎确应如此),那么仇敌和他的国也必然在地上,犹太人厌弃上帝前也是这种情况。因为神的国在巴勒斯坦,而周边的各国是仇敌的王国,所以撒旦就是指教会在地上的任何敌人。
有时,“地狱之苦”被表述成“哀哭切齿”[24],有时被表述成“良知之虫(the worm of conscience)”[25];还有时被表述成是“火”,就如同上文引述的原文就说“他们的虫是不死的、火是不灭的”,此外还有很多地方也是这种说法。此外,有时候则被说成是“羞辱和憎恶”;例如,《圣经》中说:“罪人睡在尘埃中的,必有多人复醒,其中有得永生的,有受羞辱永远被憎恶的。”[26]所有这些地方都是通过比喻描写悲哀和不满的心情,这种心情是通过由人及己、因为不服从和不信神而导致失去永恒的福祉之后而产生的情绪。同时,因为这种他人的福祉如果不与自身实际所遭受的苦难相对比,那么是不容易觉察的;因而,我们可以推论出这样一点,他们将遭受的肉体之苦和灾难,就是那些不仅生活在邪恶和残酷的统治者之下而且以永远的圣者为王的人,即与万能的上帝为敌的人所应遭受的苦难。这些肉体的痛苦也应被视为是每一个恶人第二次的死亡。因为尽管《圣经》清楚地说明会有普遍的复活,但是我们没有看到应许任何受惩罚的人可得永生。关于人们将以什么样的躯体复活的问题,尽管圣保罗说“所种的(躯体)是朽坏的,复活的是不朽的;所种的是羞辱的,复活的是荣耀的;所种是软弱的,复活的是强壮的”[27],但是根本不能将恶人的躯体称为是荣耀和强壮的,而且也不能说只能死亡一次的人存在第二次死亡。尽管根据比喻的说法,虽然永遭灾祸的生活可被称为“万劫不复的死亡”,但是将其称为“第二次的死亡”是难以理解的。为恶人预备下的火是“永火”,这就是说没有人能够不受身心两方面的痛苦,这种情况在人复活之后还将永存。正是根据这种意义,那火才是“不灭的”,苦也是“永续的”,但是我们不能据此得出推论,认为被投入火中或受苦刑的人能够忍受和抵抗这火或苦刑,能够永远被烧着或受苦而又不被毁灭或死去。虽然(《圣经》中)有很多地方肯定了永火和苦刑(人们可能接连不断地被投入其中而没有尽日),但是我却没有找到一处能够说明任何人可以在其中得到永生;与之相反,的确存在永不复活的死,即第二次死亡。《圣经》中说:“死亡和阴间也交出其中的死人,他们都照各人所行的受审判。死亡和阴间也被扔在火湖里,这火湖就是第二次的死。”[28]由此,显而易见,每一个在审判日被惩罚的人都将经历第二次死亡,随后他就不会再有死亡。
在《圣经》中,“永生之乐”全都包含在名词“救恩”(或“得救[29]”之中)。“得救”或者是个别地被免除特殊的罪孽,或者是被绝对地免除一切罪孽,其中包括穷困、疾病和死亡本身。因为人类在被创造之时是永生的,不会腐朽,所以就不会遭受任何导致其本质解体的事;亚当是因为犯罪才失去了这一幸福(永生);因此,从罪中“得救”就是从罪带给我们的全部罪孽和灾难中“得救”。因此,在《圣经》中“赦罪(remission of sin)”和从死亡和灾难中“得救”就是指同一回事,从我们救主的话中就可以看出这一点,他在治好一个患有瘫痪病的人之后说:“小子,放心吧,你的罪已经获赦了。”[30]同时,我们的救主又知道文士们认为一个人竟声称赦人家的罪是僭妄,于是便问他们道:“或说你的罪赦了,或说你起来行走,哪一样容易呢?”[31]这和说“你起来行走”的意思一样。他所用的这种说法只是说明他有权赦罪。此外,从理性上讲也很明确,因为死亡与苦难是罪的惩罚,所以解除罪也是从死亡和苦难中解脱,即信徒在审判日后因耶稣基督的权力和神恩而享有绝对的“救恩”,正因为这个原因,耶稣基督被称为“我们的救主”。
□审判日
基督教中的审判日,又作最后的审判。按照《圣经》的说法,在世界末日之时,耶稣会再次降临,对每一个国家的百姓作最终和永恒的审判。
对于“特殊的救恩”,正如《圣经》中说的“救以色列人永生的耶和华”[32]是指将以色列人从他们临时遭遇的敌人那里拯救出来;并且,《圣经》中说:“我的救主啊,你是救我脱离强暴的。”[33]《圣经》中还说:“上帝赐给以色列人一位拯救者,使他们脱离亚兰人的手。”[34]此外,还有类似的原文。对于这些,我无须赘言,要在解释这类原文时出现谬误,既没有难度,也不会让人产生兴趣。
但是,对于“普遍的救恩”而言,因为它必定发生在天国中,所以关于(普遍的救恩)处所的问题就存在一个很大的难题。一方面,对于王国而言,它是人类为应对敌人和(物资)匮乏,为获得他们的长久安全而建立的,由此似乎这种“救恩”应该是在地上。对于“救恩”而言,它向我们昭示的是我们的王通过征服而登上君尊之位,而不是通过逃避获得安全;因此,在我们期待得到“救恩”的地方就必然同时在那里期待凯旋;但是在期待凯旋前,则必定先期待取得胜利,在胜利之前则必先期待爆发战争,在天上爆发战争是难以想象的,但是这种论点不论如何言之凿凿,如果《圣经》中没有关于这一点十分明确的原文,那么我是不会信的。《以赛亚书》第33章第20、21、22、23和24节详细描述了“救恩”的状况:
“你要看锡安为我们守圣节的城,你的眼必见耶路撒冷为安静的居所,为不挪移的帐幕,橛子永不拔出,绳索一根也不折断。”
“在那里光荣的主必显威严与我们同在,当作江河宽阔之地,其中必没有荡桨摇橹的船来往,也没有威武的船经过。”
“因为我主是审判我们的,我主是给我们设法律的,我主是我们的国王,他将拯救我们。”
“你的缆索松脱,不能栽稳桅杆,也不能扬帆起篷来,那时许多掳来的物都被人分了,即跛者也得一份。”
“城内居民必不说,我病了。其中居住的百姓罪孽都赦免了。”
根据这些原文,“救恩”始于“耶路撒冷安静的居所”,“救恩”永恒的状态是“不挪移的帐幕”等;此处的救主即主,是审判他们的、是给他们设法律的、是他们的国王,他将拯救他们;“救恩”是“主对他们成为江河宽阔之地”等。他们敌人的情况是“缆索松脱、桅杆脆弱,跛者也分得一份(他们)掳来的物”;获救者的情况是“城内居民必不说,我病了”;最后,所有这一切均包含在赦罪中,“其中居住的百姓罪孽都赦免了”。据此,显而易见,“救恩”发生在地上,即发生在当基督重临人世、上帝在耶路撒冷作王的时候。被接纳进入神的国的外邦人,他们的获救从耶路撒冷开始。同一位先知也进行了更明确的说明:“他们必将你们的弟兄从列国中送回,使他们或骑马,或坐车、坐轿、骑骡子、骑独峰驼,到我的圣山耶路撒冷,作为供物献给耶和华,好像以色列人用洁净的器皿盛供物奉到耶和华的殿中。我也必从他们中间取人为祭司,为利未人。”[35]由此,显而易见,神的国的中心就是耶路撒冷,即我们和外邦人“得救”开始的地方。我们的救主和撒玛利亚的妇人在谈论拜父的地方时也确认了这一点。他对那妇人说,撒玛利亚人所拜的自己不知道,但犹太人所拜的自己知道,“因为救恩是从犹太人出来的”[36](拉丁语为“ex Judaeis”,即“从犹太人开始”)。他的意思似乎是说,你们拜父,但是却不像我们一样知道他会通过谁救你们;我们知道自己会因为犹太支派中的一个人得救,这人是犹太人,不是撒玛利亚人。于是那个妇人又答复救主说:“我们知道弥赛亚要来。”[37]这句话不能说是不恰当的。所以,我们的救主说“救恩是从犹太人出来的”这句话的意思和保罗所说的意思是一样的,即“福音是神的大能,要救一切相信的,先是犹太人,后是希腊人。因为神的义,正在这福音上显明出来;这义是本于信,以至于信”[38],从犹太人的信而至于外邦人的信。与之类似,先知约珥也根据同样的意义描述了审判日的情形:“上帝要在天上地下,显出奇事,有血,有火,有烟柱,日头要变为黑暗,月亮要变为血,这都在耶和华大而可畏的日子未到以前。”[39]他在第32节又补充说:“到那时候,凡求告耶和华名的就必得救。因为在锡安山和耶路撒冷必有逃脱的人。”[40]《俄巴底亚书》第17节[41]中也说:“在锡安山必有逃脱的人,那山也必成圣地;雅各家必得原有的产业。”得原有的产业就是得异教徒的产业,他在后面的几节中对这产业进行了更为具体的说明,即以扫山、非利土地、以法莲地、撒玛利亚地、基列和南地的城邑,结论就是“国度就归耶和华了”[42]。所有这些地方都是救恩发生的地方,这说明神的国(在审判日后)将是在地上。另一方面,我找不到任何恰当的原文可以引用来证明有任何圣者升到了天堂,即升到任何高天(拉丁语为“caelum empyreum”)[43]或其他天境的事,除非那地方被称为“天国”;因为上帝作犹太王时,他从天上让使者降谕给摩西统治犹太人;在他们(犹太人)背叛(上帝)后,上帝从天上遣派他的儿子来让他们服从;并将再次从天上遣派他来,自审判日后永远作犹太人和其他所有信徒的王。又或是因为我们的大君王(即上帝)的座位是天,而地则是他的脚凳[44],以上可能是将其命名为“天国”的原因。但是,对于上帝的臣民将拥有任何与上帝的座位平起平坐或是高于他脚凳的处所的说法似乎与王的尊严不符,并且在《圣经》中我也没找到任何明显的原文证明存在这种情况。
根据上述关于“神的国”以及“救恩”的论述,不难理解“来世”的意义。《圣经》中提到存在三个世界,即“上古的世代”“今世”和“来世”。关于“上古的世代”,圣彼得曾说:“神也没有宽容上古的世代,曾叫洪水临到那不敬虔的世代,却保护了传义道的挪亚一家八口。”[45]因此,第一个世界是从亚当算起一直到淹没世界的大洪水时代的世界。关于“今世”,我们的救主曾说:“我的国不属这个世界。”[46]因为他降临人世只是为了教导人们得救之道,并通过他的道恢复他父的国。关于“来世”,圣彼得曾说:“但我们照他的应许,盼望新天新地。”[47]基督正是在这世界中才会有大能力和大荣耀,驾着天上的云降临;要差遣天使把他的选民,从四方、地极直到天边,都招聚了来,以后永远在他父之下为他们的王。[48]
对一个有罪之人的“救恩”是事先假定存在“救赎”。因为这人一旦有罪,就要遭受同种罪的惩罚,并且必须根据受到侵犯而又将其(犯罪之人)置于自己[49]权力掌握中的人所提出的要求,由这人(有罪的人)或由他人代替付出赎价。因为受侵犯的是万能的上帝,而且上帝又是万物之主,所以他在获得“救恩”前就必须付出上帝按其意愿所要求的赎价。这种赎价不是足以抵偿原来侵犯的罪而用来偿罪的赎价;任何罪人自己都不能付出这种赎价,任何义士也都不能替代他人付出这种赎价:一个人对另一个人的损害可以通过偿还或报应补偿,但是无法通过报应的方式除罪;因为如果能够这样的话,那么就会使犯罪的自由变成为一种能交易的东西。但是,忏悔的人可以被无偿地赦罪,上帝根据其意愿也可在接受偿罪之物后赦罪;在《旧约》中,偿罪之物是指某种牺牲或素祭。虽然惩罚是事前威慑,但是赦罪不是非正义的行为。即使在人与人之间,善意的承诺可以约束做出承诺的人,但是恶意的承诺,则不能约束他们。对于比人们仁慈得多的上帝而言,恶意的承诺则更不能对其构成威慑约束。从本质而言,当我们的救主通过他的受难来拯救我们时,并不是基于补偿人类罪恶的意义而这样做,(如果是基于这种意义)这将导致上帝通过永死惩罚罪人成为一种非正义的事。只是在他第一次降临后,为使那些在第二次降临前悔罪并信上帝的人获得“救恩”,他使自己成为素祭和牺牲,这种对他们的要求是上帝所喜悦的。在《圣经》中,虽然我们这种“救赎”不是一直被称为“牺牲”或“素祭”,有时也被称为“价值”,但是我们却不能将“价值”理解为耶稣有权从他被冒犯的父那里,根据价值的要求获得的赦免我们的一样东西,而应理解为是圣父根据其慈悯所要求的“价值”。
[1]参见《创世记》第3章第22节。
[2]参见《创世记》第3章第17节。
[3]参见《罗马书》第5章第18和第19节。
[4]参见《哥林多前书》第15章第21和第22节。
[5]参见《诗篇》第133章第3节。
[6]参见《启示录》第2章第7节。
[7]参见《启示录》第11章第2节。
[8]参见《使徒行传》第1章第11节。
[9]参见《马太福音》第22章第30节。
[10]参见《马可福音》第12章第19至25节。
[11]参见《约翰福音》第3章第13节。
[12]参见《诗篇》第16篇第10节。
[13]参见《使徒行传》第2章第34节。
[14]参见《路加福音》第20章第37和第38节。
[15]参见《约伯记》第14章第7节。
[16]参见《彼得后书》第3章第13节。
[17]这是古罗马诗人维吉尔创作的史诗《埃涅伊德》第六卷第578行和579行的诗句,描写了塔尔塔罗斯之深邃。
[18]哈迪斯(Hades)是古希腊神话中掌管冥界和瘟疫的神,此处代指冥界。
[19]参见《出埃及记》第10章第23节。
[20]参见《马太福音》第22章第13节。
[21]该概念在《马太福音》中出现过。其中《马太福音》第18章第8节中说:“倘若你一只手或是一只脚叫你跌倒,就砍下来丢掉。你缺一只手或是一只脚进入永生,强如有两手两脚被丢在永火里。”另外,《马太福音》第25章第41节中说:“王又要向那左边的说:‘你们这被咒诅的人,离开我,进入那为魔鬼和他的使者所预备的永火里去!’”
[22]这个名词在《圣经》中多次出现,例如,《出埃及记》第12章第23节中说:“因为耶和华要巡行击杀埃及人,他看见血在门楣上和左右的门框上,就必越过那门,不容灭命的进你们的房屋,击杀你们。”《哥林多前书》第10章第10节中说:“你们也不要发怨言,像他们有发怨言的,就被灭命的所灭。”
[23]即无底坑的使者,这个名词在《圣经》中出现过一次,《启示录》第9章第11节中说:“有无底坑的使者作它们的王,按着希伯来话,名叫亚巴顿。”
[24]参见《马太福音》第8章第12节。
[25]参见《以赛亚书》第66章第24节和《马可福音》第9章第44、46和48节。实际上,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上述章节并没有提及“the worm of conscience”,而只是出现了“worm”的字眼。例如,《以赛亚书》第66章第24节中说:“他们必出去观看那些违背我人的尸首,因为他们的虫是不死的,他们的火是不灭的。凡有血气的都必憎恶他们。”
[26]参见《但以理书》第12章第2节。
[27]参见《哥林多前书》第15章第42和第43节。
[28]参见《启示录》第20章第13和第14节。
[29]“得救”在《圣经》中仅出现过一次,即《罗马书》第5章第10节中说:“因为我们作仇敌的时候,且借着神儿子的死得与神和好;既已和好,就更要因他的生得救了。”
[30]参见《马太福音》第9章第2节。
[31]参见《马太福音》第9章第5节。
[32]参见《撒母耳记上》第14章第39节。
[33]参见《撒母耳记下》第22章第4节。
[34]参见《列王记下》第13章第5节。
[35]参见《以赛亚书》第66章第20和21节。
[36]参见《约翰福音》第4章第22节。
[37]参见《罗马书》第1章第16和第17节。
[38]参见《约珥书》第11章第30和第31节。
[39]参见《约珥书》第11章第32节。
[40]参见《约珥书》第11章第32节。
[41]《俄巴底亚书》仅有1章。
[42]参见《俄巴底亚书》第21节。
[43]神学家将其称为“天堂”,意即上帝的居所。
[44]此处实际出自《圣经》,《以赛亚书》第66章第1节中说:“耶和华如此说:‘天是我的座位,地是我的脚凳。你们要为我造何等的殿宇?哪里是我安息的地方呢?’”
[45]参见《彼得后书》第2章第5节。
[46]参见《约翰福音》第18章第36节。
[47]参见《彼得后书》第3章第13节。
[48]此处分别引自《马太福音》第24章第30和第31节以及《马可福音》第13章第27节。
[49]即指被侵犯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