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章 论自然的神国
在纯粹的自然状态下,即绝对自由的状态之下,无所谓臣民或主权者,这是一种无政府状态和战争状态,而引导人们摆脱这种状态的法则是自然法。一个没有主权权利的国家如同没有实质内容的词语一样毫无意义,在一切不违反神律的事务方面,臣民都应绝对服从主权者。关于这些内容,我在此前都已作了充分证明。在一整套有关市民义务的知识中,我们仅缺少何为神律的认识。因为如果缺少这种认识,那么当世俗权力机关命令一个人做任何事时,此人就不知道这样做是否违背神律。所以,人们要么会因为过分地服从世俗权力机关而冒犯了上帝,要么因为惧怕冒犯上帝而违抗国家的命令。为了避免触碰到这两块礁石,我们有必要了解何为神律。因为对所有法律的了解都取决于对主权的了解,所以接下来我将对神的国[1]进行讨论。
《诗篇》的作者说,“耶和华作王,愿地快乐”[2];又说:“耶和华作王,万民当战抖。他坐在二基路伯[3]上,地当动摇”。[4]不管人们是否愿意,他们都必须永远服从神权。人们并不会因为否认上帝的存在或安排而摆脱束缚,这样会使他们失去安逸的状态。但是,将适用于人类、禽兽、植物和非生物的上帝的权力称为“王国”,只不过是使用了这个词的喻义。因为只有通过使用言词以及承诺奖赏那些服从的人,同时使用警告惩罚那些不服从的人等方式管辖其臣民的人才可以被适当地称为统治者。因此,神的国中的臣民既不是非生灵,也不是没有理性的生灵,因为他们无法理解神的诫律;而且也不会是无神论者或者不信上帝对人类行为进行任何管理的人,因为这种人不承认神的道,不期望他的奖赏,也不惧怕他的警告。所以,只有那些相信有上帝统治的世界且相信他为人类制定了诫律、设置了奖赏和惩罚的人,才是上帝的臣民,其他的人都应被理解为是敌人。
通过言语进行统治就要求这种言语能够让人明确地知悉,否则这些言语就不是法律,因为法律的本质就要求充分且明确地公布,避免人们以不知法作为(违法的)借口。人类的法律要做到这一点只有一种方法,即通过人的声音来宣布或公布法律。但是,上帝公布神律的方式有三种,即通过自然理性的命令、上帝的启示以及因神迹的作用而得到他人信仰的人的声音。据此,上帝的道有三种形式,即理性的言语、感性的言语和先知的言语。与之相对应,也有三种听到神的道的方式,即正确的理性、超自然的感觉和信仰。其中,超自然的感觉存在于神的启示或神灵感应之中,因为上帝用这种方式说话的时候,只是向特定的人说话,并且对不同人说的事也各不相同,所以从未通过这种方式提出过任何普遍性的法则。
根据上帝另外两种降谕之道之间的区别,即理性的言语和预言之间的区别,可以认为存在两种神国,一种是自然的神国,另一种是先知的神国。在自然的神国中,上帝统治所有根据正确理性的自然命令而承认上帝的安排的人;在先知的神国中,他拣选了一个特殊的民族即犹太民族作自己的臣民进行统治,并且只统治他们。上帝不仅通过自然理性统治他们,而且通过借由圣人先知之口颁行的法律来统治他们。我将在本章对自然的神国进行讨论。
上帝根据自然权利统治人类并惩罚违犯他的律法的人,这种权利不是源自于他创造了人类,因为如果是这样,那么就好像是说上帝要求人们以服从来报他的恩一样;这种权利是源自于上帝不可抗拒的权柄。我之前曾阐明了主权者权利是如何从信约中产生的;如果要阐明同样的权利是如何从自然中产生的,我们只需说明在何种情形下这种权利从不会被取消即可。因为就其本质而言,所有人对所有的事物都享有权利,所以每个人都有权利统治所有其他人。但是,因为无法通过暴力获得该权利,所以放弃该权利,并一致同意使一些人享有主权权利统治和保卫自己就与每个人的安全相关。但是,如果任何一个人具备难以抵抗的权柄,那么他就没有理由不按照自己的意愿借助这一权柄来统治和保卫自己。这种具备难以抵抗权柄的人,因为他们在权柄方面具有优势,所以统治所有人的权力就自然地归属他们。由此,基于王国统治人们的权利和根据其意愿使人类受苦的权利就自然地归属于全能的神。但是,这并不是因为他是造物主和他的慈悯而属于他,而是因为他是全能的神。尽管惩罚只是对罪恶的惩罚(这个词本身就包含着因罪恶而遭受的痛苦),但是使人受苦的权利往往并不是源自人们犯下的罪恶,而是源自神的权柄。
□上帝与约伯关于利维坦的对话
学术界对利维坦的象征意义一直有积极的探讨和追问。利维坦的形象出现在《约伯记》中,上帝以利维坦的可怕诘问约伯道:“你能用鱼钩钓上利维坦吗?你能用绳子压下它的舌头吗?你能用绳子穿过它的鼻子吗?你能用钩子穿过它的鳃骨吗?它肯用温言软语,向你连连祈求吗?它肯与你立约,使你拿它永远作奴仆吗?”约伯无言以对,默认自己不敢惹它。
古人对为什么“恶人常得福,好人遭祸殃”这个问题进行了大量的讨论,这与我们此处讨论的问题是相同的,即上帝根据何种权利降福祸于今世。这个问题非常难回答,因为它动摇了凡夫俗子、哲学家乃至圣人对“神意”的信仰。例如,《圣经》中大卫说:“神实在恩待以色列那些清心的人。至于我,我的脚几乎失闪。我的脚险些滑跌。我见恶人和狂傲人享平安就心怀不平。”[5]约伯虽然刚正不阿,但是他也历经了诸多苦难,他是如何急切地与上帝争辩的呢?上帝亲自裁断了约伯的问题,其根据不是约伯犯下的罪恶,而是他自己的权柄。因为当约伯的朋友将他所受苦的理由都归因于他犯下的罪恶,他却坚持认为自己无罪并为自己辩护时,上帝亲自来回答了这个问题,通过“我立大地根基的时候你在哪里呢”[6]等来证明他是根据自己的权柄而使约伯受苦的。这样就既证明约伯是无罪的,又驳斥了他朋友的错误观点。关于天生眼瞎的问题,我们的救主所说的话和上述说法也是一致的,“也不是这人犯了罪,也不是他的父母犯了罪,是要在他的身上显出神的作为来”[7]。虽然我们可以说“死又是从罪来的”[8](即是说如果亚当没犯罪,那么他就永不会死,也就是说他绝不会受灵魂与他的躯体脱离的痛苦),但是不能据此得出推论认为上帝没有理由使没有犯罪的人受苦,就像他不能使那些犯不了罪的生物受苦一样。
我们已经阐明上帝的主权者权利的基础只是以自然为根据,下一步我们将讨论神律或自然理性的命令,这些律法所规定的要么是一个人对另一个人所承担的自然义务,要么是我们对神性主权者的自然尊敬。前者即为自然法(诸如公平、正义、慈悯、谦卑以及其他道德品行),我在本书第十四章和第十五章中已进行过讨论。所以,我们后续将要讨论自然理性的指令而不是从其他神的道中得出关于尊敬和崇拜上帝的准则。
尊敬是对另一个人权势和善良的内在想法和观点。因此,尊敬上帝就是尽可能高地评价他的权势与善良。这种观点通过语言表达出来就是“崇拜”(worship),拉丁人将这个词理解为包含在“培植”(cultus)一词中的部分意义。从严格且常用的意义上而言,“培植”是指一个人为了从任何一件事物中得到好处而对它投入的劳动。这些事物要么从属于我们,只是根据自己的意愿来回报我们在它们身上投入的劳动而自然产生的一种结果;要么这些事物不从属于我们,而只是按照它们自己的意愿来回应我们所付出的劳动。对于第一种意义而言,投入在土地上的劳动称为“培育”,对子女的教育称为对他们心灵的“培育”。对于第二种意义而言,并非通过暴力而是以顺从的方式使人们的意志服从我们的目的,诸如通过颂赞、承认他们的权势以及任何可以使他们喜悦的方式从而从他们那里获得好处。这就可以被恰当地称为“崇拜”。就这种意义而言,“publicola”[9]可以被理解为一个崇拜人民的人,“cultus Dei”[10]可以被理解为崇拜上帝。
内心的崇敬寓于对权力和善良的看法之中,并产生了三种激情——爱(与善良有关的激情)、希望和畏惧(与权力有关的激情),由此又生出三种外在的崇拜方式,即赞美、夸奖和颂赞。赞美的对象是善良,夸奖和颂赞的对象是权力,所产生的效果是福祉。赞美和夸奖一方面可通过言词表示,另一方面可以通过行动表示。当我们说某一个人善良或伟大的时候,就是通过言词表示;当我们为感谢某一个人的恩惠而服从他的权力时则是通过行动表示;而对他人幸福的看法,则只能通过言词表示。
□统帅
霍布斯认为,统帅不仅要有统领之才,还要具备良好的德行,即勤劳勇敢、关爱士兵、奖惩分明等,这样才能深得人心,树立威望,进而取得丰功伟绩。图为战场上的统帅。
在品性和行为方面表示崇敬的标志,有些是自然的,例如品性方面的善良、公正和大度等,行为方面的祷告、感谢和服从等;其他一些则是根据人们的制度或习惯而来的。有些标志在某些时间和地点是崇敬,在另一些时间和地点则是不敬,而在其他的时间和地点则是无所谓崇敬与否。如不同地方表示行礼、祈祷和感恩时使用的姿势各不相同。前者属于自然的崇拜方式,后者则属于人定的崇拜方式。
因为人定的崇拜有时候是根据命令进行的,有时候则是自愿的,所以它存在两种形式。按照被崇拜者的要求而崇拜的是根据命令进行的崇拜;按照崇拜者认为恰当的方式进行的崇拜是自愿的崇拜。根据命令进行的崇拜,不在于言词或姿势,而在于服从。但是,对于自由的崇拜则在于旁观者对这种崇拜的看法,如果在旁观者看来我们用以崇拜的言词或行动是荒唐可笑并有意欲轻蔑之意,那么它们就不是崇拜,因为其中没有崇拜的表现。之所以说其中没有崇拜的表现,是因为对于做出它的人来说,这些并不能成为一种表现,而对于此表现的对象而言,才能作为崇拜的表现;即只有对旁观者而言才能作为表现。
除此之外,崇拜也分为公众崇拜和私人崇拜。公众崇拜是国家作为一个人格而进行的崇拜。私人崇拜是个人进行的崇拜。对于整个国家而言,公众崇拜是自由的,但对于特定的个人而言则不是这样的。在私下进行的时候,私人崇拜是自由的,但是在大庭广众之下绝不能没有来自于法律或舆论的一些限制,这与自由的性质是相违背的。
人类存在崇拜的目的是为了权势。因为当一个人看到另外一个人受人崇拜的时候,就会认为该人有权势,并且愿意服从他,由此会更加壮大这人的权势。但是,对上帝崇拜则没有目的可言。我们对上帝的崇拜源自我们的责任,并根据我们的身份、按照某些崇拜的规则进行崇拜,即按照理性命令,弱者为希望获得利益、因畏惧伤害或因从强者那里得到好处而感恩的规则。
通过自然的教导,我们可以知道什么是对上帝的崇拜,我将以上帝的属性作为讨论的切入点。第一,显而易见,我们必须承认存在是上帝的属性,因为没有人会去崇敬一个自己认为不存在的事物。
第二,认为世界或世界的灵魂是上帝的哲学家,贬损了上帝并否认了他的存在。因为上帝应被理解为世界的起因,如果说上帝是世界,那么就等于说世界不存在起因,即不存在上帝。
第三,因为永恒的事物是没有起因的,所以说世界不是被创造出来的而是永恒存在的就等于否认上帝的存在。
第四,有些人根据他们的想法赋予上帝安闲的属性,认为他不关心人类,使他失去人们对他的崇敬;这将使人们不再敬爱和畏惧上帝,而敬爱和畏惧恰恰是崇敬的根源。
第五,对于表示伟大和权力的事物,说上帝是“有限的”就是不崇敬上帝。因为在赋予上帝属性时,如果我们不能尽自己所能,那就是不愿意崇敬上帝的表现;“有限的”就是比我们所能做到的要少,因为我们可以很容易地在有限的东西上增加更多东西。
因为所有的形象都是有限的,所以将上帝赋予形象就不是崇敬。
因为我们所构想出的任何事物都具备“有限性”,所以说我们在我们的意识中构想和想象出上帝或者上帝的一个概念也不是崇敬上帝。
因为只有“有限性”事物才具有部分或整体的属性,所以我们赋予上帝部分或整体的属性也不是崇敬上帝。
因为不论何等事物,只要处于某一空间就具有“范围”和“有限性”,所以认为上帝处于某一空间也不是崇敬上帝。
因为说上帝是运动的或静止的就是赋予上帝空间,所以认为上帝是运动的或静止的也不是崇敬上帝。
如果认为有不止一个上帝,那么就是暗指他们都是有限的,因为不可能存在一个以上的无限的存在,所以这也不是崇敬上帝。如果赋予上帝忏悔、愤怒、怜悯等带有内心不安的性质的激情(除非采用比喻手法指代的不是激情而是实际效果),或认为他具有嗜好、希望、欲望等或任何消极官能也不是崇敬上帝,因为激情是受其他东西限制的力量。
因此,当我们认为上帝具有一种意志,就不应当将这种意志理解为和人的意志一样,即一种理性的欲望,而应将其理解为上帝实现创造万物所具备的力量。
与此类似,当我们认为上帝具有视觉等感官活动时也是如此。这些东西在我们身上只不过是外物施加在身体的各部分器官而造成的意识波动。上帝身上不存在这类东西,因为这些是取决于自然原因的事物,所以就不能将其归于上帝身上。
一个人要赋予上帝那些以自然理性作为根据的属性,他就必须只能使用“无限”“不朽”“不可思议”等具有否定属性的形容词,或“至高”“至大”等具有最高级属性的形容词,或者使用“善”“公正”“神圣”“造物主”等具有无限定属性的形容词,而将这些形容词用在上帝身上的时候,其意义似乎不是为了宣示上帝是什么(因为这样就将他限制在我们幻象的范围之内),而只是说明我们如何崇敬以及如何随时准备服从他。这是谦卑的一个象征,是我们尽可能崇敬他的意愿的一个象征。因为只有一个名称能说明我们关于上帝性质的概念,即“我存在”;并且只有一个名称能说明他与我们之间的关系,即“上帝”,其中包含着“父”“国王”和“主”的含义。
关于崇拜神的行为,最普遍的一条理性准则即这些行为应当是崇敬上帝意愿的标志,其中第一是祈祷。因为雕工在雕像的时候,人们并不认为他们能使雕像成神,而是向它们祈祷的人才使它们成为神。
第二是感恩。在崇拜神时,它与祈祷的区别只是在于祈祷先于恩赐,感恩后于恩赐,二者的目的都是承认上帝是过去和未来全部恩惠之源。
第三是礼物,即牺牲和供物。如果这些是最好的,那么就是崇敬的标志,因为它们是称谢之物。
第四是只以上帝之名起誓,这天然是一种崇敬的标志。因为这是明证只有上帝洞悉人心,没有任何人的智慧或力量可以庇护一个起假誓的人免遭上帝对他的报复。
□燔祭
古代以色列人献祭的时候,他们会从羊群中捉来一只羊羔,宰了它,放在坛上,放火烧了它。这种用火烧全兽作为献祭的方式被称为燔祭。这种祭不可为任何人留下一点牲畜的肉,被认为是最好的一种祭。在以色列人的帐幕里,祭司每天献两只羊羔为祭。图为一个以色列人向上帝献上燔祭。
第五是不妄谈上帝,这是理性崇拜的一部分,因为这是对上帝的敬畏,而敬畏就是承认他的权柄。由此可以得出推论,不可轻率地和无目的地用上帝之名,因为那样就等于滥用上帝之名。同时,除非通过起誓、国家命令而做出确定性裁断或为避免国际战争而使用上帝之名,否则就属于无目的地用上帝之名。争论上帝的本质是有违上帝尊荣的。人们认为,在自然的神国中,除了根据自然理性即自然科学的原理外,没有任何其他可以认识事物的方法。但是,这种原理远不能教导我们何为上帝的本质,这正如它们不能教导何为我们自己的本质,也不能教导何为最微小生物的本质。因此,人们以自然理性原理为根据来争辩上帝的本质就是不崇敬上帝:对于我们赋予上帝的属性,我们不应考量其哲理意义,而只应考虑向上帝致以我们最高崇敬的这种虔诚意愿的意义所在。因为缺少这种考量才导致人们会写出那些不是为了崇敬上帝而是为了自诩自己的智慧和学问的一卷卷书籍来争论上帝的本质,这只不过是在轻率且毫无目的地滥用上帝的神圣之名。
第六是当祈祷、感恩、祭献和牺牲是自然理性的命令时,在每一项中我们都应当为上帝挑选最好的和最能表达崇敬的东西。例如,祈祷和感恩的词句不应是仓促完成的、轻浮的或庸俗的,而应是美好且行文优美的;否则,我们就是没有穷尽可能地崇敬上帝。因此,异教徒崇拜上帝为偶像是荒谬的。但是,他们通过诗文和音乐(包括唱歌和击打乐器)崇拜上帝是合理的。他们用作牺牲的牲畜、贡献的祭礼以及他们崇拜上帝的行为都充满着服从和不忘所得恩惠的意蕴,这一切崇敬上帝的行为是源自崇敬上帝的意愿,所以也是合理的。
第七是理性命令我们不但要在私下里崇拜上帝,而且尤其是要公开地在人看得见的地方崇拜上帝。因为如果不这样做,那么便失去了崇敬上帝中最令人认可的一点,即让他人崇敬上帝。
最后是服从神律(在这种情况下就是自然法),这是所有崇拜之中最伟大的崇拜。因为相比于敬献牺牲,上帝更接受服从;所以漠视上帝的诫命就是所有不敬之中最大的不敬。这些都是自然理性命令个人崇拜神的法则。
但是,既然国家只是一个人格,那么对上帝也只应当有一种敬拜方式。当国家命令个人公开敬拜时就是这种情形。这就是公共敬拜的方式,它的特征在于整齐划一性,因为不同的人做出不同的行为不能被称之为一种公众敬拜。因此,如果允许私人的宗教有许多不同的敬拜方式,那么就不能说存在任何公众敬拜,也不能说这个国家信奉了任何宗教。
言语的意义是根据人们的合意和习俗而得来的,所以关于上帝属性的形容词亦是如此,之所以应认为这些关于属性的形容词是表示崇敬的,是因为人们意欲使它们表达尊敬。在不存在法律而只存在理性的地方,人们根据意志做出的作为,国家也可根据市民法通过意志做出这些作为。因为国家没有意志,只有那些享有主权权利的某一个人或多个人的意志制定的法律,所以主权者在上帝的崇拜中规定为表示尊敬属性的那些形容词,个人在公共敬拜中应在同等的意义下使用它们。
但是,并不是所有的行为都是依据规定的表现方式,其中一些是天然地属于崇敬的表现,另一些是天然地属于轻蔑的表现,后者也是人们羞于在自己敬拜的人面前做出的行为,因此就不能因人为的权势而使之成为崇拜神的方式的组成部分。前者诸如正派、端庄和谦恭的行为也不可能在崇拜的方式中分离开来。但是,不计其数的行为和姿势对人们来说是无所谓的,对于其中国家规定公开普遍地用作表示崇敬和敬神方式的那一部分,臣民就应按规定予以采用。《圣经》说:“投靠耶和华,强似倚赖人”[11],这在按信约建立的神国中是成立的,但是在自然的神国中则不然。
以上对自然的神国和上帝的自然法进行了简短的讨论,我将在本章中对上帝的自然惩罚作简短补充说明。人类在今世生活中的每一行为都是一长串因果链条的开端,对这种因果链条,人类的远见还不足以看到它尽头的情况。在这个链条中,苦乐之事交织在一起;对于想为了自己行乐而行事的人而言,他必然会遭受与之相关的全部痛苦;这些痛苦是对这些行为的自然惩罚,而这些行为则是弊大于利的情势开端。由此,放浪形骸就会自然地招致疾病缠身的惩罚;恣意放肆就会招致灾祸临头的惩罚;多行不义就会招致敌人暴力行为的惩罚;骄傲自大会招致一败涂地的惩罚;懦弱无能会招致被压迫的惩罚;王国慵懒散政会招致叛乱动荡的惩罚,叛乱动荡会招致尸横遍野的惩罚。既然惩罚是因为违背法律导致的,那么自然的惩罚就是因违背自然法而自然发生的,所以这些就是自然产生的结果,而不是任意性的结果。
行文至此,本书讨论了关于主权者如何建立及其性质和权利,以及根据自然理性的原理推导所得出的臣民义务。现在,考虑到这种学说与世界大部分地区的实践情况差异太大,尤其是同我们这种接受罗马和雅典伦理学的西方世界的实践相去甚远,同时考虑到掌握主权权利的人需要的伦理哲学又极为深奥,我几乎认定我的这些努力就如同柏拉图提出的理想国理论一样毫无用处:因为他也认为在哲学家担任主权者之前,永远无法避免因国家动乱和内战而导致的政权更迭。但是,当我又考虑到主权者和他们的股肱之臣唯一所必需的知识是有关自然正义的知识,他们不需要像柏拉图所说的那样,去学习远超出良法要求他们的数学知识的程度;并且柏拉图以及迄今为止的任何其他哲学家都没有理清、充分或大概地证明伦理学的全部公理,即那些人们能习得的治理和服从之道。鉴于此,我秉持的希望又恢复了一些,我认为终究有一天某位主权者会看到我的这本书(因为本书篇幅短小,并且我认为本书也通俗易懂),他会亲自研读,并且不需要任何存在利害关系或有嫉妒心的解释者的帮助;他会行使全部的主权权利以保护此书可被公开讲授,从而将思考的真理转化成实践的效用。
[1]又译作“天国”或“上帝王国”。《圣经》和合本中文译本翻译为“神的国”,在本书的翻译中采用“神国”或“神的国”的译法,下同。
[2]参见《诗篇》第97章第1节。
[3]基路伯即天使。《圣经》中多次提及神殿和约柜上的基路伯,诸如《历代志下》第5章第7和第8节,“祭司将耶和华的约柜抬进内殿,就是至圣所,放在两个基路伯的翅膀底下。基路伯张着翅膀在约柜之上,遮掩约柜和抬柜的杠。”又如,《出埃及记》第37章第7、第8和第9节,“用金子锤出两个基路伯来,安在施恩座的两头,这头作一个基路伯,那头作一个基路伯,二基路伯接连一块,在施恩座的两头。二基路伯高张翅膀,遮掩施恩座,基路伯是脸对脸,朝着施恩座”。
[4]参见《诗篇》第99章第1节。
[5]参见《诗篇》第73章第1、第2和第3节。
[6]参见《约伯书》第38章第4节。
[7]参见《约翰福音》第9章第3节。
[8]参见《罗马书》第5章第12节,该节原文为“这就如罪是从一人入了世界,死又是从罪来的;于是死就临到众人,因为众人都犯了罪”。
[9]“publicola”意思为“人民之友”。
[10]“cultus Dei”意思为“培育神”。
[11]此处霍布斯明确说明是引用自《圣经》,但并未说明具体章节,而在英王詹姆斯钦定版《圣经》中并没有这句话。与之最为近似的一句话似乎应是《诗篇》第118章第8节的“It is better to trust in the LORD than to put confidence in man”,中文和合本《圣经》翻译为“投靠耶和华,强似倚赖人”。此处,似应是霍布斯引用的当时的《圣经》版本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