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利维坦
1.7.14 第三十章 论主权代表者的职分

第三十章 论主权代表者的职分

不论主权者是一位君主抑或是一个会议,其职分都寓于他在被赋予主权权利时的目的——为百姓谋安全。根据自然法,他有义务履行这一职分并向自然法的制定人上帝负责,并且除了对上帝负责之外不对任何其他人负责。但是,此处所谓的“安全”并不仅指(生命的)保全,也包括所有其他生命的满足,即每个人在不使国家陷入危险境地或对国家构成伤害的情况下,通过合法的劳作而得到的满足。

为了实现这一目的,要在个体提出控诉时保护他们免受伤害,对其加以保护使之不受伤害,并且除了顾及个体之外,还要在理论和实例的公开教化中提供一种总体性的安排并制定和实施能适用于个体自身情况的良法。

因为如果主权者的基本权利(此前第十八章中已作说明)被掳夺,那么国家就会解体,人们就会回到同任何其他人相互为战的状态和灾难之中,这是人一生中最大的灾祸。主权者的职分就是要保全这种权利;由此,第一点,如果主权者转让给他人或自身放弃其中任何权利都违反了主权者的职分。因为对手段的放弃就是对目的的放弃,作为主权者,放弃手段就是承认他自己受制于市民法,并且放弃了最高司法权,根据自己的权力决定宣战或媾和的权力,裁断国家需求的权力,根据他自己的道德良心在其认定必要的情况下决定征兵、征税的时间及数量的权力,任命战时与和平时期的官员与大臣的权力,指定宣教者的权力,以及审断各种学说是否符合或违反百姓的防卫、和平与权益的权力。第二点,使百姓忽视或错误地了解他的这些基本权利的根据与理由则是违背了他的义务,因为这样人们在国家需要他们发挥功能和作用的时候会很容易被诱骗并去反抗主权者。

因为任何市民法或刑罚的威慑都不足以维持这些权利的依据,所以有必要常常特意且如实地对百姓施以教化。因为禁止叛乱(即对主权者基本权利的一切反抗)的市民法,就其作为市民法而言,如果它的根据不是禁止背信弃义的自然法,那么它就没有约束力。但是,如果人们不知道这种自然约束力,那么他们就不知道主权者所制定的任何法律的权利。对于惩罚而言,他们只是将其视为一种敌对行为;当他们认为他们具备了足够强大的力量时,就会竭力通过敌对行为来避免主权者的惩罚。

我曾听到有人说,“正义只是一个词而已,毫无实际内容”以及“不管是在战争状态下还是在一个国家之中,凡是一个人能够通过武力或技艺所获得的东西都归属于他自己”,我已证明这些说法是错误的。因此也有人坚持认为,没有理由也没有理性的原则来维持那些使主权绝对化的基本权利。因为如果存在依据或支持,那么必然可以在某一个地方或其他地方找得到依据或支持。但是,截至目前,我们没有看到任何国家承认或挑战这些权利。对此,他们的论点是有问题的,就如同美洲的野蛮人认为建造一栋与建筑材料寿命一样长的房子是毫无依据或违反理性原理一样,因为他们从来没有见到过修建得如此牢固的房子。每一天,人类耗费的时间和付出的劳动都会产生新的知识。高超的建筑技术源自于理性的原理,但是这些原理是在人类开始粗糙地开展建筑实践很久之后,经过勤劳的人们长期研究材料的性质、形状与混合比例的不同效果的过程中所观察得到的。因此,在人类开始建设并不完善且容易退回到混乱状态的国家很久之后,才可能通过勤奋的思考发现能够使国家结构在没有外部暴力作用的前提下永存的理性原理。这些即是我在本书中所提出的那些理性原理:哪些有权力可以运用这些原理的人会看到这些原理,或者是否被其所忽视,这些并不是当前我个人的兴趣。但是,即便我提出的这些原理不属于理性原理,我确定它们是根据《圣经》的权威所得来的,在我谈及摩西治下的犹太人(即与上帝立约的他的特殊选民)的神国时会进行说明。

但是,他们又说即便原理是正确的,普通人也没有足够的能力去理解它们。如果一个王国中富裕和有势力的臣民,或是被认为学问最优的人与他们一样没有能力理解,那么我会感到很高兴。但是,众所周知,理解这类理论的障碍不在于其难度太大,而毋宁是缺乏学习的兴趣。对于有权势的人而言,任何设置权力对其情感进行约束的事物都难以理解;学问颇优的人无法接受揭露其谬误而导致其威信贬损的事情。就一般人而言,除非是因为依附有权势之人而受其影响或受到那些博洽淹贯之人观点的影响,否则他们就如同白纸一张,只待公共权力机关在其上肆意描画。难道使整个民族都可以接受超出理性范围的基督教伟大的奥理吗?难道可以使得数以百万的人都相信同一个躯体可以违背理性原则,在同一时间存在于无数个地方吗?通过受法律保护的教化和宣讲,难道就不能使合乎理性的事情为人们所接受,而不带有任何偏见的人只需要听别人的宣讲就可以学会吗?所以,我的结论就是,当一名主权者拥有完整的权力时,除非他自己或他委托治理国家的人存在过失,否则对百姓施以教化使他们认识这些基本权利(即主权者的自然法和基本法)就不存在困难。因此,使人们接受这样的教化,这不仅仅是他的义务,也会给他带来利益;并且,这也是种安全保障,可以防止因叛乱而给他的肉身带来危险。

□珀琉斯和忒提斯的婚礼

珀琉斯,又译为佩琉斯,希腊神话中天父宙斯的孙子,阿耳戈英雄之一。泰坦神普罗米修斯告诉宙斯,如果珀琉斯娶海洋女神忒提斯为妻,他们的孩子将是一个伟大的英雄,但前提条件是珀琉斯必须先战胜忒提斯。后来,珀琉斯在神的帮助下,藏在忒提斯经常休息的山洞中,趁她不备而将她捉住,无论忒提斯变成母狮、水蛇还是海水,珀琉斯都没有放手,最终战胜了忒提斯并娶她为妻。他们后来所生的儿子就是阿喀琉斯,一个伟大的半神英雄。

并且,具体而言,应当教化百姓以下内容。第一,他们对在邻邦见到的任何政体形式的喜爱不应超过他们对自己国家政体形式的喜爱;同时,也不能因看到统治形式异于自己国家的国家当前处于兴旺昌盛而渴望变革。因为贵族或君主会议统治之下的百姓兴旺昌盛不是源自贵族政体或民主政体,而是源自于臣民的服从与协调;君主制国家的百姓兴旺发达也不是因为有一个人有权统治他们,而是因为百姓服从这个人。在任何一种国家之中,如果百姓不服从并因此而不协调,那么他们不仅不能兴旺发达,而且在短时间内就会解体。那些不服从而四处奔走要改革国家的人会发现他们这样做是毁掉了国家。正如同关于珀琉斯的几个愚蠢女儿们的寓言,她们因为想让垂垂老矣的父亲恢复青春活力,于是听信了美狄亚[1]的话,将他分割成碎片并和灵芝草一起煮,但是结果并没有使他变成一个全新的人。这一要求变革的愿望就像是违背了上帝的第一诫律,上帝在这条诫律中说:“除了我之外,你不可有别的神。”[2]在另一处谈及君主的地方则指出君主就是神。

第二,要教化百姓,不应因仰慕其他臣民的品德而受到这种仰慕的引导,不论其身居何等高位,也不论其在国内何等显赫;也不应受主权会议以外的任何会议的引导,而采用礼遇主权者或服从主权者的方式来对待他们,即便该会议在职位上代表主权者;除了受他们代表主权者所传达的影响之外,也不应该受他们的任何影响。主权者爱护他的百姓,当深孚众望的人通过阿谀之词引诱百姓违背对主权者的效忠时,主权者因此会感到难受;这种引诱往往不仅会秘密进行,而且还会公开进行,甚至在教士面前合法宣布他们的婚姻,并在大街上公开宣布:这可以被恰当地类比为违反了十诫的第二诫。

第三,因为上述第二点,所以还应当告诉他们如下行为是何等大的过错:妄议主权代表者(不论是一个人或一个会议)、议论或抵抗他的权力,或以任何不敬的方式称呼其名,使他的臣民轻视他,因而导致臣民松懈事关国家安全的服从关系。第三诫律通过类似的方式指明了这一点。

第四,从日常的劳作中拿出特定的时间并指定人员去教化百姓,如果不按照这种方式,即便是进行了教化,百姓也记不住,一个世代过去之后,百姓也不知道主权掌握在谁的手中。有必要确定这样的时间使他们集合在一处,在向万王之王的上帝祈祷和礼拜之后,然后听人讲解他们的义务是什么,以及听人宣读和解释与他们所有人普遍相关的实在法,让他们记住制定法律的权力机关。为实现这个目的,犹太人将每周的第七日规定为安息日,并在这一日宣讲和解释法律。通过庄严的仪式,让人们记住他们的王是上帝;上帝在六天之中创造了世界,他在第七天休息。因为他们在这一天不再劳作,所以将他们从埃及的奴役和痛苦劳作中解救出来的上帝就是他们的王,在让上帝欢喜之后,他们能有时间通过合法的娱乐自我欢愉。所以,第一块刻有十诫的法版上全部是上帝的绝对权力,这些不仅是他作为上帝而拥有的权力,而且也是他通过信约而特别成为犹太人的王享有的权力;因此,这就提示那些因臣民的认可而获得主权的人,使他们知道应教导给臣民什么样的理论。

因为子女教育的第一课依赖父母的管护,所以当他们在父母的教护之下时就应服从父母。不仅如此,嗣后子女为表达感激之情,也应以表示崇敬的外在形式对其受教导而产生的裨益表达感谢。为了实现这一目的就应教导人民,最初每个人的父亲也是他这个人的主权者,掌握着他的生死之权。国家建立后,家庭中的父亲就放弃了这一绝对权力,但是他们从未打算放弃因他们教育子女而应得到的尊敬。因为建立主权不必然要求放弃该等权利;如果他们此后从子女那里所得到的利益和从别人那里所得到的利益并无二致,那么一个人也就没有理由去生儿育女并用心抚养和教育子女。这一点是符合第五诫律的。

□安息日

安息日是犹太教的主要节日之一,在犹太历每周的第七日。在这一天,任何人都不得工作。据《摩西五经》记载,安息日和上帝创世有关。上帝耶和华用六天时间完成了创世的工作,第七天是他休息的日子。安息日之所以成为节日,是以色列人与上帝立下的约,它是神圣不可更改的。

除此之外,每一主权者都向人民教化正义之学,正义寓于不将他人之物归于己有的道理之中;即教化人们不应通过暴力或欺诈夺取经主权权利机关规定为邻人所有的任何东西。对于享有所有权的所有事物之中,人们最重视他自己的生命和肢体;其次,对于大多数人而言就是夫妻恩爱之情;再次就是财富和谋生的手段。所以,要教化百姓不应因报私仇而对彼此人身施以暴力、不应破坏夫妻恩爱的贞德、不应强行劫取和欺诈骗取他人的财物。为了实现这一目的,还有必要向百姓说明因贿赂法官或证人所做出的不公正判决将导致的恶果,否则就不存在所有权之间的差别,正义也成为一纸空谈:所有这些与第六、第七、第八和第九诫律的内容相似。

最后,还应教化百姓不仅要知道什么是非正义的行为,而且要知道做这些行为的打算和意图(尽管可能因偶然原因受阻而未能实现)也是非正义的。这是第十诫律和第二块法版的意旨所在,所有这些归纳成一条就是关于互爱的诫律,即“爱邻如爱己”,这和第二块法版可以归纳成“爱上帝”这一诫律是一样的;当时上帝刚刚被接受作他们(犹太人)的王。

关于百姓接受这一教导的方法和途径,我们要研究一下如此之多与人类和平相悖、所依据的原理既脆弱又谬误的观点是通过何种方法深深扎根于百姓之中的。我所谓的“观点”是指我在前一章中详细列举的那些观点,诸如:人们应当根据自己的良知即自己的判断而不是法律本身来判断事物是否合法;除非臣民经先行判断国家命令是否合法,否则服从这种国家命令就是犯罪;臣民对财物的所有权可以排斥国家对同等财物的管辖权;臣民处死他们称为“暴君”的人是合法的行为;可以对主权权利进行分割等类似观点。它们就是通过以下的方式扎根于百姓之中的:有些人因为事出必要或爱财而专心从事自己的职业和劳作,另外一些人则因为奢侈懒惰而沉迷于声色犬马之中(这两种人占据了人类社会的绝大部分),而无法深入思考真理。深入思考不仅对获知自然正义的真理是必要的,而且对获取其他所有科学的真理也是必要的。因此,他们主要是从讲经坛上的神职人员那里知道“义务”的概念,还有一部分是从那些伶牙俐齿、花言巧语的邻人或相熟之人那里知道的,这些人看起来比自己聪明,并且在法律和良知方面的学问看起来要胜过自己。这些神职人员以及其他炫耀学识之人的知识源自于各个大学、法学院以及这些学院、大学中的名人出版的书籍。因此,显而易见,对百姓的教化完全仰赖对大学青年开展正确教育。但是,有人可能会问,英格兰的大学已经在知识方面足够渊博从而可以这样做了吗?或者,你们要教化大学吗?这些是很难的问题。但是,对于第一个问题,我可以不加迟疑地答复如下:直到亨利八世[3]王朝终结,主要是大学在始终支持教皇的权力而反对国家权力;大量的教士以及大量接受过大学教育的法学家和其他一些人都认同反对君主主权的观点充分地说明了这一点,尽管大学并不是这些错误理论的创立者,但是它们也不懂得如何去培植正确的理论。在这些相互矛盾的观点中,有一点十分确定,即他们没有接受充分的教化;如果他们仍然还保留当初受熏陶而反对世俗权力的那种“淡酒的味道”,那么这也不足为奇。对于后一个问题,因为任何明白我在做什么的人都会很容易地看出我的观点,所以我既无必要也不适合进行评论。

要保障百姓的安全还要求享有主权的个人或会议在使用法律时对各层级百姓一视同仁;即不论百姓贫富贵贱和权力大小,对于他们遭受的侵害都要做到公正对待,从而使那些身居高位之人在对卑贱之人实施暴力、损坏名誉或施加任何侵害时,他们获得豁免的希望不大于卑贱者对位居高位之人做出同类行为时而获得豁免的希望,这是公平原则的应有之义。公平是自然法的一条诫律,主权者要像最为卑贱的臣民一样去同等地遵守它。所有违法行为都是侵害国家的行为,但是有些行为同时是对私人的侵害。那些只是关系到国家而没有违反公平原则的行为则可以豁免;因为每个人都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宽恕损害自己的行为,但是对私人的侵害如果未经受害人本人同意或进行合理赔偿的,那么按照公平的原则就不能予以豁免。

因为臣民地位的不平等性是由主权者的规定所导致的,所以这种不平等性在主权者面前,即在法庭上是不存在的,这就如同在万王之王的上帝面前不存在君主与臣民的不平等性是一样的。之所以尊贵之人的尊荣地位是有价值的,是因为他们接济贫贱之人,否则其尊荣不名一文。他们犯下的暴行、压迫和伤害并不因他们人格的尊贵而豁免,反而会加重其罪行,因为他们犯这些罪行是最没有必要的。偏袒尊贵之人将会导致相应后果:豁免罪行将生傲慢;傲慢则生仇恨,仇恨会使人不惜毁灭国家而想去推翻所有压迫人和侮辱人的尊贵之人。

公平课税也属于平等正义,这种公平性不在于财富的平等,而在于每一个人因为他的安全而对国家所承担债务的平等性。一个人仅通过劳动来维持生计是不够的,在必要的时候,还需要通过战争来保卫自己的劳动成果。如果百姓不是像犹太人被掳返回后,在重建神殿的时候一手修建神殿,一手握着剑,那么他们就必须雇佣其他人为自己战斗。因为主权权利向百姓课征的税款不是别的,而只是国家发放给部队的军饷,部队就是为了保卫平民能够各安其业。鉴于每个人所得的利益就是享受生命,而生命对于贫穷之人和富足之人都是一样珍贵的,所以贫穷之人对保卫他生命的人所承担的债务与富足之人所承担的债务是同等的。只是因为富人会雇佣穷人提供服务,所以他们不但因为自己而且因为更多的其他人而承担债务。据此,与其说税收的公平取决于消费同一事物的财富均等性,倒不如说是取决于消费的均等性。那么既然一个人从国家那里得到的保护不多于另外一个人,对一个劳动所得较多同时为了节省劳动成果又消费非常之少的人课征更多的税收,对另外一个生活懒惰同时所得不多却将其挥霍一空的人课征较少的税收,这又是什么道理呢?但是如果按照所消耗的物品课征税收,则每一人将按照自己所消耗的物品平等缴税,那么国家也就不会因为私人的奢侈浪费而产生损失。

虽然很多人因为不可避免的事故而无法靠劳动来维持生计,但是对于这些人,不应该由私人的慈善接济,而是应该根据自然需求,根据国家法律进行救济。如同将羸弱之人遗弃是毫无慈悯之心一样,一个国家的主权者将这些人推向这种具有不确定性的慈善行为而使其遭受风险之虞也是毫无慈悯之心。

但是,对于那些身强力壮之人就是另外一种情形了:必须要强制他们工作,并且制定鼓励航海、农业、渔业等技术行业以及各种需要劳动力的制造业的相关法律,以防止这些人以找不到工作为借口(不工作)。贫穷和身强体壮的人的数量仍在不断增长,应将他们派至那些居民稀少的国家去;但是他们不应杀掉他们在当地遇到的人们,而应当同他们比邻而居;不应占据太大的地方并将所见之物悉数掳去,而是要通过技艺和劳作在每一小块土地上耕作,按季获得他们的收成。当人类遍布全世界的时候,最后的方法就是战争,对于每一个人而言,战争要么是胜利,要么是死亡。

主权者还应注意制定良法。但什么才是良法呢?因为没有不公正的法律,所以我所谓的良法不是指公正的法律。法律是根据主权权利制定的,百姓中的每一人都应担保并承认这种权力的所有作为。对于人人皆遂其愿的事,没有人能说它是不公正的。国家的法律就像游戏规则,参与游戏的人全都同意的事对他们中的每个人而言都不能说是不公正的。良法就是百姓利益所需要且清晰明确的法律。

法律(只不过是经批准的规则)的用处不在于约束百姓去做任何自愿做的事情,而是要指引和保护百姓,让他们在这种行为中不要因自己鲁莽的欲求、草率的行事或不慎的行为而伤及自身。这就像装篱笆不是为了禁止行人通行,而是让他们走正路。因此,一部不需要的法律就没有蕴含着法律的真正目的,它就不是一部良法。当一部法律符合主权者的利益,尽管对臣民而言是不必要的,但它也可能被认为是一部良法,然而情形并非如此。因为主权者的利益和百姓的利益无法分离。国家积弱则臣民羸弱;臣民羸弱,则其主权者就缺少根据他的意志统治臣民的权力。不具有必要性的法律不是良法,而只是敛财的陷阱;在承认主权者权利的地方,这种法律是多余的,但是在不承认主权者权利的地方,这种法律又不足以保护百姓。

法律的明确性与其说寓于法律文本本身,倒不如说是寓于颁布法律的动机与缘由,即向百姓说明立法者的意图所在。这种意图为人知晓之后,法律篇幅短小倒比冗长更容易被人理解,因为所有的词汇都可能存在模糊性,所以增加法律文本中的词句就是增加模糊性。此外,这似乎暗示谁能够费尽心机在文字上投机取巧,谁就可以逍遥法外。这就是造成大量滥讼的一个原因。当我想到古代的法律何其简短而后来如何变得日渐冗长时,就仿佛是看到了那些撰写法律条文的人和法律的辩护人之间的相互博弈,前者想方设法对后者进行限制,后者则穷尽脑汁去避免被限制,最终法律的辩护人成为胜利的一方。因此,立法者(诸如所有国家中的最高代表者,可能是一个人抑或是一个会议)的一项职责就是清楚地说明制定法律的目的所在,法律文本要尽可能简明,尽可能使用恰当且意义明确的术语。

奖罚分明也是主权者的职分。因为惩罚的目的不在于报复和泄愤,而是在于矫正作奸犯科者或效尤者,所以最严厉的惩罚就要施加在对公众造成最大危害的罪行上,这些罪行诸如因对已建立的政府预谋祸心而犯下的罪行、藐视法律犯下的罪行、引发百姓公愤的罪行以及那些如果不予惩罚就似乎被认为是被认可的罪行,例如那些当权之人的儿子、仆役或他们宠幸的人所犯下的罪行等,因为公愤不仅会导致人们反对这种非正义行为的案犯和主犯,而且会反对所有可能保护他们的权力。例如,塔奎因当政期间的情形就是这样,他的一个儿子因为横行霸道而被驱逐出罗马城,于是君主制本身也瓦解了。但是,因为人性弱点而导致的罪行,诸如因为受到严重挑衅而被激怒、巨大的恐惧或紧急避险而犯下的罪行,以及因为不知某事是否为严重的罪行而犯下的罪行等,可在很多情况下从宽处理而不至于对国家产生危害。根据自然法的要求,可从宽处理的罪行皆应从宽处理。惩罚暴动的罪魁祸首和教唆者,而不是惩罚被迫上当的可怜之人;当对他们进行惩罚之后,可以通过他们的例子让国家受益。对百姓的严厉之处在于惩罚他们的无知,而无知在很大程度上要归因于主权者,其过错在于没有更好地教化百姓。

同理,使奖赏永远有益于国家是主权者的职分和义务,这寓于奖赏的目的和用途之中。如果主权者能够在尽可能少地耗费国家财产的同时,使对国家有功的人得到最好的报偿,那么主权者就实现了奖赏的这一目的。这样可以激励其他人为国尽忠效力并且钻研技艺,从而能够更好地为国效力。如果(主权者)用金钱收买一位深孚众望却野心勃勃的臣民而使他保持沉默,避免其在臣民中留下不良的印象,这种做法便不具备任何奖赏的性质(设置奖赏不是为了防止危害,而是为了此前所立下的功劳);这也不是一种感恩的象征,而是一种恐惧的象征。这样做不仅不会对公众有益,反而会殃及公众。与野心勃勃的人争斗就如同赫拉克勒斯和多头蛇怪物海德拉争斗一样,每砍掉海德拉的一颗头,它就会再长出三颗头出来。[4]因为在类似的情况下,当一个深孚众望之人的固执己见因被奖赏而不了了之之后,就会引起人们的群起效尤,从而做出类似的坏事,希望得到类似的好处。各种恶意图谋就如同所有各种各样的制造品一样,只要有销路,制造品就会越来越多。尽管有时候内战也可以通过这种方式得以延缓,但是危险越积越大,公众被毁灭的命运就在所难免了。因此,受托保护公共安全的主权者奖赏那些通过危害他们的国家和平为手段以谋求尊位的人,而不是将这种人的危险扼杀在萌芽状态,直到随着时间的递延危险越来越大的时候再行遏制,那么就违背了主权者的义务。

□九头蛇海德拉

海德拉,希腊神话中的九头蛇。一说它是最强悍的怪物之父百首巨龙堤丰和女首蛇身的怪物厄喀德那交配所生,一说它是帕拉思和冥河结合而生。传说如果斩断它的一颗头,它立刻又会生出三颗头来。海德拉生活在沼泽中,吞食田地,蹂躏人畜,无恶不作,它吐出来的毒气还会引发瘟疫。人们对它恨之入骨,却又对它万般忌惮。最后,伟大的英雄赫拉克勒斯使计成功地杀死了它。

主权者的另一项任务是选任优秀的参事。我所谓的“参事”是指在治理国家方面为主权者提供建议的人。因为“参事”一词的意义非常广泛,意为所有人汇聚一堂,其中不仅包括研判未来事项的人,也包括裁断以往事实和现有法律组成的人。此处,我只是指第一种意义的参事:据此,因为咨询者也是被咨询者的组成部分,所以在民主国家和贵族国家之中没有选任参事这种事。因此,只有君主制国家中才存在选任参事的事。在君主制国家中,如果主权者不选任那些在各个方面最能干的人,那么他们就是没有做到尽职尽责。那些最能干的参事是指那些如果提供糟糕的建议,那么他们自己因之而受益的希望也最小,同时在促进和平与保卫国家的事业方面知识最为博学的人。然而,要知道谁有望从公众骚乱中获得好处是非常困难的,但是有些迹象却可将其作为合理怀疑的根据,诸如在百姓发出无理或无可补救的怨言时,那些自己的资财不足以承担日常花销却来安慰百姓的人;任何人如果了解情况,那么就可以很清楚地看出这种迹象。但是,要想知道谁在公共事务方面最为博学则是难上加难。能识得这些博学之人的那些人恰恰是那些从很大程度上而言并不需要他们的人。因为要知道谁通晓任何一门技艺的规则,谁就必须具备关于这门技艺的大量且深刻的知识,因为任何人只有自己首先接受教育并认识了这些规则之后才能够确定其他人所知晓的规则是否准确。但是,具备任何一门技艺知识的最佳标志就是经常性讨论它并能从中不断取得良好的效果。好建议不是靠掣签或者遗传得来的,因此希望从富贵之人那里获得关于国家治理方面的好建议就如同希望他们就堡垒的尺寸方面提出好建议一样毫无道理。除非我们认为政治学研究和几何学研究一样不需要方法,只需在一旁观瞧即可,但是事实并非如此。在这两门学问中,政治学研究更难一些。但是,在欧洲人们却将世袭最高参议会中的席位视为某些人的权利。这是古日耳曼人在征服战争过程中沿袭下来的做法,在征服的过程中,许多独裁的侯爵联合起来征服其他民族;如果当时他们不能获得一些特权,以此作为将他们的后裔与臣民的后裔区别开来的标志,他们就不会联合。因为这种特权与主权权利无法相容,所以看起来他们是因为得到了主权者的支持才得以保留(这一特权),但如果他们努力争取将这种特权作为自己的权利,那么就必然会被逐步剥夺这种权利,最后除了由于他们的才能自然获得的尊荣地位之外,他们再无其他尊位。

不论某一参事处理所有事务的能力何等卓越,他向每个人单独提供意见以及提供该意见的理由要比在一个会议中通过演讲的方式提出的意见效用要大;并且经过深思熟虑提出的建议要比突然提出的建议的效用要大,这不仅是因为这样可以让他们留出更多时间考虑行为后果,而且可以减少因意见分歧产生嫉妒、竞争或其他激情而陷入矛盾的状况。

对于仅涉及臣民、与单纯根据规制内部事务的法律所享受安宁和福利有关且与其他国家无关的事项,最好的意见应源自于各行省百姓的一般性信息和申诉。人们对自己需求的认识最清楚,所以如果百姓的诉求没有破坏基本主权权利,那么就应从善如流。因为正如我多次提及的那样,没有这些基本权利,则国将不国。

如果一支军队的统帅不能深孚众望,那么他的军队就得不到应有的爱戴和敬畏,因此履行职责时就无法取得丰功伟绩。所以,他必须是一个勤勉、勇敢、和善、宽容且幸运的人,从而树立一个出类拔萃且关爱兵士的形象。这就是深孚众望,它将会激发士兵的欲望和勇气以赢得统帅的喜爱;在必须惩罚叛乱犯上和玩忽职守的士兵的时候,可以维护统帅的威严。但是,对主权者而言,如果忽视了统帅的忠心,统帅这种关爱士兵的感情对主权权利而言就是一种危险的事,当主权是掌握在一个未孚众望的会议手中时尤为如此。因此,百姓的安全要求主权者授予军权的对象应该是优秀的指挥官,同时也应该是赤胆忠心的臣民。

但是,当主权者本身深孚众望时,即在受到他的百姓爱戴时,臣民的声望就不会导致任何危险。因为即便士兵爱戴自己的统帅,在他们不仅爱戴主权者的为人而且钟爱其事业时,他们也不会不公正地与统帅一起反对主权者。因此,那些在任何时候通过暴力推翻合法主权者权力的人,在自己的位子上站稳脚跟之前,往往要解决使他们自己名正言顺所面临的麻烦,从而使百姓不至于在接受他们的时候感到耻辱。对主权权利拥有一种众所周知的权利,这本身就是一种深孚众望的事情。从其自身而言,只要具有这种权利的人让人们看到他可以果断地处理自己的家族事务;对于敌人而言,只要他能击败敌人的军队,他就能赢得臣民之心。因为人类中最强大且最活跃的那部分就是那些对现状从未感到十分满意的人。

某一主权者对另一主权者的职分包含在通常称为“万民法”的法律之中。此处,因为万民法和自然法就是一回事,所以我没有必要讨论这一职分。在保护臣民安全方面,每一个主权者的权利与任何人在保护自己人身安全方面所具有的权利是相同的。对那些不在世俗政府管辖之下的人彼此关系方面可作为和不可作为事项作出规定的法律同样适用于国家之间,即同样地适用于主权君主和主权会议的良知。因为自然法法庭仅存在于良知之中,这里不归自然人管辖,而是归上帝管辖。上帝是自然的创造者,他的法律对全人类具有约束力,这就是自然法;上帝是万王之王,这种法律就是一般性的法律。但是在神的国之中,上帝既是万王之王,又是某一特殊选民的王,我将在本书后续部分对这个问题进行讨论。


[1]古希腊神话中科奇斯岛的公主,会施法术。

[2]参见《出埃及记》第20章第3节;《申命记》第5章第7节。

[3]亨利八世(1491—1547年),英格兰国王,1509—1547年在位。亨利八世在位期间,力主推进宗教改革,彻底削弱了罗马教皇对英国的影响,将当时英国主教立为英国国教会大主教,脱离罗马教廷,他自己则成为英格兰最高宗教领袖。

[4]希腊神话中,赫拉克勒斯是宙斯的儿子,他受到天后赫拉的陷害,杀死自己的妻儿,为了赎罪,他接受神谕服侍他的表亲迈西尼国王尤理士。尤理士为向天后献媚,决定杀死赫拉克勒斯,于是交给他12项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其中一项就是杀死九头蛇海德拉。赫拉克勒斯每砍掉九头蛇的一颗头,就用火将被砍的地方烧焦,使其难以长出新的头,就这样最终将海德拉杀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