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章 论建议
根据日常以及变幻无常的措辞来判定事物属性的那些做法可谓荒谬至极,这一点在对“建议”和“命令”的混淆中体现得最清晰,因为提出建议和发布命令以及其他许多情形下都是采用命令式的方式而导致出现这种混淆。因为“这样做”这句话不仅仅是一个人发出命令时使用的言词,也是他提出建议和劝告时使用的言词。极少有人看不出这些是截然不同的事情或者在察觉到讲话人、讲话的受众和讲话的场合时不能对二者进行区分。但是,人们看到这些言词的书面形式时,因为不能或者不愿思考其语境,所以他们就根据最符合他们想得出的推论或者他们最想赞成的行为来理解,有时候他们将建议的话误以为是命令的话,有时又作相反的理解。为避免这样的错误,赋予“命令”“建议”和“劝告”恰当和明确的含义,因此我对它们进行了定义。
一个人说“这样做”或者“不能这样做”时,这就是“命令”,除了讲话者的意志之外没有其他的理由。从这一点上可以明显看出他是基于自己的利益发出的命令,因为他发出命令的理由只能是他的意志,每一个人意志的固有目标都是为了他自己的利益。
一个人说“要这样做”或者“不要这样做”时,这就是“建议”,从他的理由推断他的讲话对象会因他的话而获益。从这一点上可以明显看出他提出建议(不究其内心的意图)只是为了建议对象的利益。
因此,建议与命令的很大一个区别就在于命令是为了命令者本人的利益,建议则是为了其他人的利益。由此又得出另一个区别,即命令一个人做的事,这个人必须服从,就如同订立信约就有义务遵守信约一样;但是,当听取建议时,这个人没有义务遵从别人的建议,因为不听从建议所受到的伤害只及于其自身。或者说如果他像遵守信约一样服从建议,那么建议就具备了命令的性质。第三个区别就是没有人可以宣称自己有权作为另外一个人的建议者,因为他不能宣称从中可以取得什么利益,他只能以知晓他的计划的意愿或为自身谋取其他的利益而要求取得建议的权利,正如我前文所讲到的,每一个人的意志都有固有的目标。
另外,根据建议的性质,不管征求建议的人咨询什么样的问题,从公平角度而言,不得对其进行控告或惩罚,因为向他人征求建议只是允许他人提出其所认为最好的意见。因此,当主权者(不论是一位君主还是一个会议)咨询一个人建议而该人向他的主权者提供建议时,从公平角度而言,这人不得因之而受惩罚,该意见是否与大多数人的意见相合则在所不问,因为该建议与在辩论中提出的意见具有同样的性质。因为如果在辩论终结前就可以觉察出会议的公开意见,那么他们既不应该征求建议,也不应该进一步听取建议;因为会议的公开意见就是辩论所通过的决议和进行所有商议的目的所在。一般而言,由于征求建议的人就是(提供建议人的)授权人,所以不能惩罚提出建议的人,主权者不能对其惩罚,其他人也不能对其惩罚。但是,如果一位臣民建议另一位臣民去做任何违反法律的事情,那么不论该建议是出于邪恶的目的或只是因为对法律的无知,国家均可惩罚他。因为对法律的无知并不是有效的借口,每个人都应认识到他所应当遵守的法律。
“劝告”和“劝阻”是建议,根据其所包含的特征,提出建议的人强烈希望他的建议能够被接受;或者简而言之,就是将建议强加于人。因为提出劝告的一方不会推导出根据他所提出的建议行事而出现的结果为何,并在这里运用真正说理的力量,他只是鼓励被建议一方付诸行动,正如劝阻是阻止他人付诸行动一样。因此,他在言谈中会注意公众情绪和舆论,并运用直喻、隐喻、举例和其他讲演方法说服听众相信在接受其建议之后将获得何种益处、荣誉或公正。
由此可以推导得出以下结论:第一,如果劝告与劝阻是为了自身的好处而不是为了征求建议者的利益,那么就违背了建议者的义务。根据建议的定义,建议者不应当考虑自己的利益而应当考虑被建议对象的利益。而他为了自身利益,可以通过他长期极力的督促或是虚情假意的姿态充分地展现出来。因为没有人向他征求这种建议,所以这是从他自己的需要出发提出的建议,主要是为了他自身的利益,顺便附带为了建议对象的利益,甚至根本就没有考虑建议对象的利益。
第二,劝告和劝阻只是出现在一个人面对一群人演讲的场合。因为对一个人讲话的时候,讲话人可能会被这个人打断,并且相对于面对一群人进行演讲,这种情况下这个人会对演讲人提出的理由进行更为严格的审视。因为人群中人数太多,所以不能与那个不加区别地、同时对他们所有人发表演说的人进行辩论和对话。
第三,当被要求提供建议时,那些反而进行规劝或劝阻的人实际上就是腐败的顾问,他们可以说是受了自身利益的贿赂。因为不管他们提供的建议是何等的金玉良言,也如同为了贪图报酬而做出公正判决的法官不是真正的法官一样,给出这样的建议的人就不是一个好建议者。但是,一个可以依法下达命令的人如一个家庭中的父亲或一支军队的统帅,他的劝告和劝说不仅仅是合法的,而且是必要和值得称赞的。但是,这对他们而言不是建议,而是命令。当为了推进辛劳的工作而发布命令时,有时是必要的,更多的情况是出于人道主义考虑,需通过鼓励的方式发布且采用建议的语调和表述,使其更为舒心悦耳,而不是采用严厉的命令式语言。
□摩西十诫
传说上帝亲手将“十诫”刻在石碑上,并于西奈山的山顶将它传达给了摩西。然而,后来摩西发现以色列人根本不听从这些诫条,便在盛怒下将石碑销毁。之后,上帝命令摩西重新制作了新的石碑,并把它放在约柜里。图为西班牙巴伦西亚教堂的中世纪绘画,画中描绘的正是摩西和石碑。
我们可以引用《圣经》中命令和建议的语言形式为例来说明它们之间的区别。例如,“除了我以外,你不可有别的神”[1]“不可为自己雕偶像”[2]“不可妄称耶和华你神的名”[3]“守安息日为圣日”[4]“孝敬父母”[5]“不可杀人”[6]“不可偷盗”[7]等均是命令,因为服从这些命令的理由是根据他们是上帝——我们的主的意志,所以我们有义务奉行。但是,诸如“要变卖你一切所有的分给穷人”“你还要来跟从我”[8]等这些表述则是建议,因为我们按此行事的理由是以我们自己的利益为依据,即将来我们“有财宝在天上”[9]。“你们往对面村子里去,必看见一匹驴拴在那里,还有驴驹同在一处,你们解开牵到我这里来”[10]是命令,因为他们按此行事的理由是以他们的主的意志为依据,但是“你们各人要悔改,奉耶稣基督的名受洗”[11]是建议,因为我们按此行事的理由并不是为了全能的神的任何利益,无论我们如何背叛他,全能的神仍是我们的主;我们只是为了我们自己的利益,除了按此行事以外,我们没有别的方法避免因为自己的罪恶而将遭受的惩罚。
现在我们已经从建议的性质推导得出建议与命令的区别,建议的性质在于提供者提出建议行为的必然或可能的后果,即听取建议的人得利或遭损。我们也可以通过同样的方式推导得出参事本身适合与否。因为经验只不过是对先前所见行为结果的记忆,建议只是将这种经验告诉他人的言词。建议和智慧有共同的优缺点。国家参事在记忆和心理讨论方面为国家法人提供服务。虽然在这一方面自然人和国家具有相似性,但是连带具有一个重要的差异:自然人的经验源自于感觉到的自然对象,自然对象作用于人时本身并不具有激情或私利;但为国家的代表者提供建议的人则可能常常抱有特定的目的和感情,这就导致他们的建议时常遭到质疑,而且很多时候他们甚至不怀忠心。因此,我们确定一个优秀参事的首要条件是他自己的目的和利益不得与他所建议对象的目的和利益存在冲突。
其次,参事的职分在于对某一行为进行审议时,他应当以对方能够真实和清楚地了解情况的方式明白地展示行为的后果;他应当通过最清楚表明真理的方式提出建议,即在证据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通过可靠的推理以及言之有物且恰当的语言简明扼要地提出自己的建议。因此,对于鲁莽草率和毫无根据的推理而言,诸如从书中找到的事例或根据权威著作的观点,它们根本不能算作善恶的论据,只能算作一种事实或意见的辅证;那些混乱迷杂和模棱两可的表述,以及那些可能招致激情的所有隐喻式言词都与参事的职务矛盾(因为这类推理和表达只能用来欺骗或使参议对象迷失自己的目标)。
第三,因为提供建议的能力来自经验和长期的研究,没有人被认为具备管理一个大国所有必要事项方面的经验,只有在那些某个人自身精通且经深入思考和研究过的事物上,才可称这人是一个优秀的参事。鉴于国家的职责是对内维护百姓和平、对外抵抗外国侵略,我们会发现这需要具备关于人性、政府权利以及公平、法律、正义和荣誉的性质等方面的渊博知识,不经一番研究是无法获得该等知识的;并且需要具备关于本国和邻国国力、物资、地理状况及外国可能通过何等方式侵扰本国的倾向与企图的渊博知识。没有丰富的经验则无法做到这些。对于这些,不仅对其整体,而且对其中特定的某一项都需要一个成年人长年累月的观察以及超乎寻常的研究。如我在前文所述(第八章),建议者需要具备判断的智慧。在这一方面,人与人之间的差异是因不同的教育背景所导致的,一些人从事此方面的研究或事务,另一些人从事彼方面的研究或事务。如果做任何事情都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规则,就像机械装置和建筑方面的几何规则一样,那么所有人的经验都不如学习或发现该规则的人的意见。在没有这种规则可供遵循时,这一方面事务最有经验的人能够做出最佳的判断,他就是最优秀的参事。
第四,如果要做到能就另一国相关事务向国家提供有关建议,那么就必须熟悉该国的情报与文献、两国间的全部条约以及其他国家事务方面的记录。除国家代表者认为适当的人外,无人能从事该项事务。据此,我们可以看到,那些未被召集来提供建议的人就不可能提出关于这些事务方面的好建议。
第五,如果参事人数满足需求,个别地听取他们的建议比召集会议集体听取建议的效果更好。这样做有许多原因。首先,个别听取他们的建议会得到每个人的意见,而在集体会议时,很多人会唯唯诺诺地提意见,或无法自控而被他人长篇累牍的言词所控制,因为他们害怕提出反对意见后会让已发言的人或所有人不悦,或者担心自己的理解比那些赞成反对意见的人的理解更显迟钝。其次,多数人在参加集体会议时必然存在有一些人的利益与公共利益冲突,而这些人为了自己的利益容易情绪激动而发表充满激情、口若悬河式的演讲,这样的演讲会吸引他人也持相同的观点。因为在人们被隔离开时,人的激情是温和的,就如同一块燃烧的木头;当人们聚集在一起的时候,人的激情就如同许多燃烧的木头,彼此越烧越旺(特别是他们相互通过言词攻击对方时),他们更会以提出意见为名而导致全国陷入烈火的险境。再次,个别地听取每一人的意见时,如有必要则可时常打断和反问对方,以便审视他所提意见的理由是否正确或可能性有多大。但是,召集许多人参加集体会议时就无法做到这一点。在这种场合中,人们对每一个困难问题的庞杂议论会使人惊诧错愕且晕头转向,无法知道应该采取何种措施。此外,召集多人参加集体会议研提建议时,很难做到其中没有一些野心勃勃之人,意欲使别人认为自己辩口利辞且精通政治,因此,这些人在提意见时就会离题万里,只顾将一些著作中找来的形形色色的只言片语拼凑成天花乱坠的演讲词来邀人喝彩。这些风马牛不相及的事占据了认真商议的时间;但是通过秘密地、个别地听取意见的方式就易于避免这种情形。最后,很多情况下,审议公共事务时需要秘密进行,许多人参与,尤其是采用集体会议的形式是很危险的。因此,大型会议有必要将此类事务交由最精通且其忠诚度最值得信赖的少数人进行处理。
总而言之,对于子女嫁娶、处置土地、管理家事或经营私产等问题,谁又会接受在大型参事会议上听取建议,或者希望或愿意接受参事为其操劳,尤其是如果这些参事中有些人并不愿意看到他兴旺发达呢?如果一个人在许多谨慎的参事协助下经营他的事业并结合每一参事的专长分别征询他们的意见,那么这是最好的方法;就如同在打网球时派出能干的副手并将其安排在适当的位置上一样。次优的方法就如同那些根本没有副手的人一样,只是依赖自己的判断。但是,如果一个人被一堆参议意见左右其从事的事务,除非赞成者占多数,否则这种参议意见无法通过,且在执行过程中往往因为嫉妒或利益而遭到反对方的阻碍,那么这就是最糟糕的方法;这就如同一个人被别人带去打球,虽然同伴是优秀的运动员,但是因为他们乘坐独轮车或其他笨重的交通工具,并且驾车人意见和动作不相协调,因此导致他们受阻;在这种情况下,掺和的人越多就越糟糕,如果其中有一个人或几个人希望他输掉比赛,那么这就糟糕透顶了。虽然“一目之察不如众目之明”的说法是对的,但是我们却不能按此理解许多参事的意见,只有在一人掌握最后决定权时才能这样理解。否则,因为很多双眼睛观察同一事物时的视角不同,易于偏离到他们自己的利益上去。虽然那些不想偏离目标的人用两只眼睛观察四周,但是瞄准时从来只用一只眼睛。因此,一个伟大的民主国家之所以能够得以存续,或因外敌使人们精诚团结,或因某一杰出人物的声望就能号令众人,或因少数人秘密商议,又或因势均力敌的党派互相忌惮,但绝不是因为通过召开会议进行公开商议而使其存续。对于非常小的国家,无论其是君主制国家抑或民主制国家,人类的智慧无法使它存在的时间超出它的强大邻邦对它猜忌戒备的时限。
[1]参见《申命记》第5章第7节。
[2]参见《申命记》第5章第8节。
[3]参见《申命记》第5章第11节。
[4]参见《申命记》第5章第12节。
[5]参见《申命记》第5章第16节。
[6]参见《申命记》第5章第17节。
[7]参见《申命记》第5章第19节。
[8]参见《路加福音》第28章第22节。
[9]参见《马太福音》第19章第21节。
[10]参见《马太福音》第21章第2节。
[11]参见《使徒行传》第2章第38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