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利维坦
1.7.8 第二十四章 论一个国家的给养与殖民地

第二十四章 论一个国家的给养与殖民地

一个国家的给养包括生活物资的数量与分配、调配或制备,以及调制完成之后通过便捷的渠道供给公共事业使用。

物资的丰裕程度受自然所提供物品的限制,即上帝通过我们人类共同母亲的双乳(陆地和海洋)无偿赠给人类,或者与人类的劳动相交换。

这些给养物资包括动物、植物、矿物,上帝已经慷慨地将其放在我们的近前,我们仅需通过一些辛苦劳作就可以获取。由此,决定我们获取这些给养物资数量的因素,除了上帝的恩惠之外,只取决于人类的劳动及其辛苦程度。

这种物资一般被称为“商品”,部分为本地出产,部分为外来品。本地产品是国内的,外来品是从国外进口的。除非某一个国家的领土幅员极其辽阔,否则没有任何一个主权所管辖的领土能够出产可供整个国家的维系及运行所需的一切物资;并且极少有国家出产的某种物资不会超过其需要;因此,从境内取得的商品通过交易、正义的战争或劳动同国外交换商品后,除非继续供应国内,否则这些商品就不显得多余;因为与任何其他商品一样,人类的劳动也可以作为商品进行利益交换。有些国家的领土仅够居民居住之用,但是这个国家不仅能够得以维持而且还可以增长它们的实力;这部分是因为不同地区之间劳动贸易交换而得来的,部分则是因为通过从别的国家购买原材料制成工业品后销售得来的。

给养物资分配就是关于决定给养物资归属于我、归属于你以及归属于他的制度;用一个词概括就是“私有制”,它在所有形式的国家中都是主权者的权力。如前所述,如果没有国家,那么人们就处于人人相互为战的持续战争状态之中,因此主权者所拥有的每一件东西都是通过武力获得并占有的。这既不是私有制,也不是公有制,而是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这种情形不言自明,甚至连积极的自由捍卫者西塞罗在一次公开辩论中也将所有的私有制归于市民法的范畴。他说:“如果市民法被抛弃或维护不力,更不用说是被压制,那么没有人能够得到保障,确保从祖先那里获得遗产或者将遗产留给子孙。没有了市民法,没有人知道什么属于自己,什么属于他人。”鉴于私有制的建立是建立国家所导致的结果,国家除了通过代表它的人做出行为外,国家不能做出任何作为,因此私有制的建立仅仅是主权者的行为,并且存在于法律之中,而不具有主权权利的任何人无法制定法律。对于我们所称的“法律(law)”,此前古人将其称为“Nomos(‘分配’的意思)”,而将“正义”定义为将每个人所应得之份分配给每个人。

□西塞罗

马库斯·图留斯·西塞罗(公元前106—前43年),古罗马著名政治家、演说家、雄辩家、法学家和哲学家。西塞罗是私有制的坚定拥护者,这体现在他对私有财产的保护上。他在其作品中不断地强调:“每个国家与城市的特定职能,就是要保证他的每一位公民都可以自由且不受干扰地享有自己的财产。”他指出:“公民的所有私有财产都应得到保护,任何人不能以任何方式加以侵犯。”

关于分配,第一条法则是关于土地本身的分配。对于这种分配,主权者根据自己而不是任何单个或群体臣民认为公平或符合共同利益的方式分配给每人一份。虽然以色列百姓在旷野中时就已是一个国家,但是在他们成为应许之地的主人前,他们缺乏土地上出产的各种产品;后来他们也并未根据自己的决定,而是根据祭司以利亚撒和将军约书亚的决定对土地进行了分配:当时共有十二支派,将约瑟支派分为两个支派后共有十三支派,但是土地只有十二份。根据规定,利未支派未分得土地,但是分配给他们全部出产的十分之一,因此这种分配具有随意性[1]。一个民族通过战争占有土地时,虽然不像犹太人之前所做的那样将原住民赶尽杀绝,而是给他们留下大部分甚至全部的财产,但是随后这些原住民对财产的占有,则显然是以战胜者分配给其的财产的名义而占有的,就正如同英格兰人民从征服者威廉[2]那里获得他们的所有财产的情形一样。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推论,臣民对他的土地的私有权是排斥所有其他臣民使用的排他性权利,但不排除其主权者的使用,不论该主权者是一个会议还是一位君主。因为主权者,即国家(主权者所代表的人格)被认为除了维持公共和平与安全之外没有其他事务;对土地进行分配也被认为是基于同样的目的。因此,如果他所做的任何分配有违这一目的,就是违背了那些将自身的和平与安全托付给他的判断和良知的每一位臣民的意志。因此,这种分配应被认定为无效。诚然,一位主权君主或一个主权会议的多数意见可能违背他们的良知——为了追求自己的私欲规定做很多事情,这便违背了臣民的托付和自然法。但是,这并不足以授权任何臣民可以对主权者发动战争,甚至控告或诅咒主权者。因为他们已对主权者的所有行为进行了授权,在赋予主权者权力时就已使主权者行为成为他们自己的行为。但是,在何种情形下主权者的命令是违背公正和自然法的问题将后续在别处进行讨论。

在分配土地时,可以设想国家本身也想拥有一份土地,由国家代表者占有并使用。这样的土地份额必须足以满足维持共同和平和防卫的全部开支。如果设想存在任何代表者能够使人类从欲望和弱点中解脱出来,那么这就是非常正确的做法。但是人性既已如此,为国家拨出一定的公共土地和收入就是徒劳的;一旦主权权利落入花钱大手大脚或将公共资金冒险用于长期或耗费巨大的战争之中的一位君主或一个会议之手,那么往往就会导致政府的解体,国家将会陷入纯粹的自然状态和战争中。因为国家的开支并不受自身“食欲”的限制,而是受外部偶然事件、邻邦欲望的限制,所以国家不能忍受没有“食物”;因此,除了应对紧急状态所需的限制外,公共财富不受其他因素限制。然而,在英格兰,征服者威廉为了供自己使用(除为自己的娱乐或保护树木的目的之外)而保留了大量土地,同时保留了赐给臣民的土地上不同种类的徭役,但是这些看起来并不是他为了保持自己的公务身份而作出的保留,而是为了维持他的自然人身份而作出的保留。因为他和他的继承者往往毫不顾及这一切,而在他们认为必要的情况下恣意征收所有臣民的领地赋税。或者,如果最初规定这些公共土地和徭役是为了维持国家运转的充足经费,那么就有违按约建立国家的目的;(根据这些增加的赋税来看)经费是不充裕的,并且(根据王室后来的微薄收入来看)是可以转让和减少的。于是分配部分财产给国家是徒劳的,因为国家可以将其出售或赠与;而当这些资财被臣民的代表者按照这种方式处置时,实际上就是国家已将其出售或赠与。

正如分配国内土地一样,主权者也规定了臣民开展对外贸易的地点和商品种类。因为上述事务如果由私人根据自行判断确定,那么他们中的某些人会为谋取利益而向敌人提供危害国家的手段并进口那些对国人有害的或至少是无益却能满足其欲望的商品来危害自己国家的国民。因此,是否批准对外贸易的地点和商品种类的权力归国家所有(即仅归属于主权者)

□约书亚分配土地

《圣经》中记载,约书亚聚集以色列各支派的族长,请大祭司以利亚撒作为监督,公开抽签,将土地分配给十二个支派。图为约书亚把迦南的一部分土地分给各支派。

此外,每一个人仅拥有一份土地或少量商品的私有财产权或对某些有用的技艺拥有与生俱来的所有权并不足以维持一个国家;并且几乎对每一个特定的个人而言,世上没有一种技艺对人的生存或福利不具有必要性;人们有必要通过交换或共同契约将自己所余的物品分配给别人并相互转让所有权。因此,臣民(购买、出售、交换、贷款、借款、租赁和雇佣等活动)应按何种方式订立契约以及根据何种文字、措辞以及如何签署方为有效等事项应由国家进行规定。对于营养物质及将其分配给国家成员的问题,其内容是庞杂的,鉴于整本书的体例,上述论述已非常充分了。

我认为,所有当前未消费的商品通过调配可留作将来给养之用,并变换为等值且便于携带、不会妨碍人们在地区间往来的东西,其目的就是使人们不论身在何处都可通过这些东西获得当地可以提供的给养。这些东西除了黄金、白银和货币之外,别无他物。实际上,因为在所有的国家中黄金和白银都被认为是贵重之物,是国家之间衡量所有其他物品价值的、便利的价值尺度。一个国家的主权者不管采用何种材料铸造而成的货币也是衡量该国家的臣民之间所有其他物资是否充足的价值尺度。通过这些方法可以衡量所有商品的价值,不论商品是否能移动,都可随人离开惯常的居所而被带到他所到的任何地方。同样,在一个国家之内,这些尺度也可以在人与人之间流转,并且在流转的过程之中为这个国家的每一部分提供给养;就这种调制而言,它就如同一个国家的血脉流通,因为自然人身体的血液也来自土地的出产,在流通循环的过程中会营养人身体的各个组成部分。

因为黄金和白银的价值源自它们本身的材质,所以它们首先具有一种特性,即作为各地通用的一种衡量所有商品的价值尺度,它们的价值不能被某一权力或少数几个国家改变。但是,贱金属制成的货币则容易升值或贬值。其次,它们还具有在必要的时候使国家运动臂膀并伸到外邦之中;它们不但能够为在外旅行的臣民提供盘缠,而且能够为全体军队提供给养。但是,货币的价值不是因为自身的材质而是因为当地政府的印信而获得价值;因为它们不能经受空间的变换,所以只是在国内具有效力,而且也会因为法律的变化而出现贬值,在很多时候会损害那些货币持有人的利益。

货币供应给公众使用的渠道和方式分为两种,一种是将货币存入国库,另一种是从国库中再次支取用作公共开支。第一种方式的实施人是征收员、保管员和出纳;第二种方式的实施人也包括出纳,还有指定将款项派发给各公务大臣和私务大臣的官员。在这方面,人造之人和自然人类似,自然人的血管从身体的不同部分获得血液并输送到心脏,在心脏处获得动力之后,心脏通过动脉将血液再次输送出去,使身体各个部分充满活力并可以运动。

国家的“后嗣”或“子女”是指我们所称的“移民地”或“殖民地”;由国家派出的这群人在一名管理者或总督的领导下定居于一个此前无人居住或是因战争而变得人烟稀少的外邦。当殖民地建立之后,要么是人们自己成立的国家,解除了同原先派他们出来的主权者之间的臣服关系(古代许多国家即属此类),原先派遣他们出来的国家被称为他们的“宗主国”或“母国”,其对殖民地的要求就如同是父亲解除对子女的家庭管理关系后对子女的要求那样,变成一种尊重和友好关系;要么它们像罗马人的殖民地那样,仍与宗主国联合,因此,殖民地本身就不是国家,只是行省而已,属于派出国家的一部分。所以,对于殖民地的权利而言,除了尊重和联合宗主国之外,其他则完全取决于他们的主权者授权他们出去开拓殖民地时的许可或特许状的内容。


[1]对于在十二支派中进行分配土地的描述可参见《约书亚记》第14章和第21章、《民数记》第1章等。

[2]征服者威廉一世(1027—1087年),1066—1087年在位。他原本是法国诺曼底公爵,1066年,他在黑斯廷斯与英国国王哈罗德二世决战,获胜后攻占伦敦并自封为王。